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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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租金的税收筹划
成员:1318寝室全体
单位:2019级会计学四班
第一章包装物的概念及分类
1.1.1 包装物的概念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
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
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
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
使用者或消费者 2019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
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1.1.2 包装物的分类
(一)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二)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三)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四)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1.1.3出租或出借情况下的包装物
企业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一般也是与企业的销售有关,并且是一些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包装物出租过程中企业向承租方收取包装物租金,出借是企业无偿向对方借出包装物。包装物性质的双重性和用途的多样性特点给包装物的界定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动摇了包装
物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项目的地位,同时带来了包装物在确认方面的一些问题。分为: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
二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
第二章筹划的政策依据
2.1.1 包装物押金在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
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另外,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
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然而,包装物押金则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
押金,单独计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则需要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
独记
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
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
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二)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53号)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
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1.2 包装物押金的区分
包装物押金则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包装物无论作价与否,随同产品销售并收取押
金的: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的,此项押金可暂不并入应
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
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并不再退还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
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第三章筹划思路
包装物租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若包装物押金逾期或超过1年未归还,押金按17%缴纳增值税,但即使这样,也使企业获得了1年的延迟纳税期。
第四章案例分解
4.1.1 案例筹划
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销售高尔夫球具500件,单价为2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的租金每件10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 )
筹划前:
包装物租金属于产品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交销项税=2000*500*17%+500*100*17%=178500(元)
应交消费税=2000*500*10%+500*100*10%=105000(元)
税后收益=(500*2000+500*100)-(178500+105000)=766500(元)
筹划方案:
把合同中的包装物租金降低,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包装物押金” . 有两种情况:
(1)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2)包装物押金逾期或超过一年未归还。
筹划结果:
在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下,这里不妨假设企业对每件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120元,
显然此项押金将不会并入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1.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收回。
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0×500×17%=170000(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2000×500×10%=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