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公司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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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公司领导人员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某国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本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同时与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结合实际,运用综合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与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是指对领导人员年度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专项考核评价是指因工作需要对领导人员进行的专门内容的考核。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是对领导人员管理、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各部门、上级委托管理公司、分公司、领导人员以及代管其它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共五项考核评价内容,重点考核领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落实经营(工作)任务目标的工作实绩。

(一)“德”考核评价指标权重15%: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品质、道德品行、敬业精神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公司的指示精神情况。

(二)“能”考核评价指标权重30%:主要考核学识水平、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独立工作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开拓创新能力、人机构能力。

(三)“勤”考核评价指标权重10%: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精神、事业心、责任感和出勤情况。

(四)“绩”考核评价指标权重: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部门完成经营(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的数量35%、质量。考核时间前发生过业务事故和商务风险事故的,需对其补救措施及效果进行专项考核。

(五)“廉”考核评价指标权重10%:主要依据党员领导人员廉政建设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等方面情况。

第三章综合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方式采取,上级对下级评价,同级互评,下级对上级评价三个方向考核评价打分方式。三向考核评价权重分别是,上级对下级评价51%,同级互评20%,下级对上级评价

29%。

第十条准备工作:人力资源部制订实施方案,收集整理与考核评价相关的信息,按考核内容确定考核评价项目、标准和操纵办法。拟定考核通知等。

第十一条考核通知:人力资源部制订的考核实施方案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向全体员工发放年度各部门领导人员考核通知,内容包括考核时间、主要考核项目、内容、标准和考核操作流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群众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述职报告:领导人员应提前根据考核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需涵盖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以及存在不足以及改进和加强方面,领导人员述职报告仅在部门考核评价会上向参加考核评价人员进行述职。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

(一)考核评价人数标准:部门职工对被考核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价(德、能、勤、绩、廉)、群众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测评,对部门职工人数低于职工代表人数三分之一的部门,应增加相关工作联系部门的职工代表会同进行测评,增加的测评人数应不低于被测部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下级对上级考核评价。在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各部门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会议上由部门全体员工和职工代表对被考核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进行民主评价(德、能、勤、绩、廉)、群众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在该部分考核中民主测评分数和群众满意度分数分别占50%。

(三)上级对下级考核评价。人力资源部将考核评价表格发放给被考核人直接上级和分管公司领导来完成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评价。

(四)同级互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部门助理级(含)以上参加考核领导人员的会议,人力资源部发放考核评价表给参会人员,在会上完成同级间的相互考核评价打分。专项考核时可不召开考核会议,通过人力资源部逐一向考核人发放和回收考核评价表来完成考核评价打分。

第十四条综合测评分数计算。将“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同级互评”测评结果,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综合测评分数。

第十五条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建议。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评价分数,对领导人员进行考评结果等级确定,同时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建议报公司党委。建议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评价、考核评价、优缺点分析以及提高能力素质和改善业绩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党委审定后,向被考核领导人员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材料归档。建立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对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得分90以上,含)、称职(得分在80-89分,含)、基本称职(得分在60-79分,含)和不称职(得分59分以下,含)四个等级。人力资源部可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考核分数报公司党委最终研究确定被考核评价领导人员的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的、分管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有关部门或政府监管

机构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级。

第二十条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主要体现对领导人员的培养、使用、奖惩,以及中长期激励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考核整改工作。

被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领导人员针对考核指出的缺点与不足,制订整改措施,并于正式反馈后的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层层把关,明确考核评价工作每一步骤的责任人,确保考核评价工作严谨、周密进行。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包括拟定考核通知、组织综合测评、撰写考核评价建议报告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要对考核评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要认真履行考核评价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核评价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与被考核评价对象应符合回避要求。回避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评价对象要正确对待上级的考核评价,如实地汇报个人的工作和思想,客观地反映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负责任、客观地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参与考核评价有关人员,在考核评价领导人员对象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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