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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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京环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16〕45号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保障本市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及利用,确保首都环境安全,现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利用;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所在地区环保局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二、可委托本市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委托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截至目前,本市共有16家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可处置、利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9类危险废物中的47类,具体情况可在我局官方网站环境管理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中查询。

三、可委托外省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外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外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情况可在其省环保厅(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内转移前应通过我局官方网站登录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注册信息,经所在地区环保局审核后,填报市内转移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具体办理事宜可查询我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其他事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申报(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前应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并按有关要求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具体办理事宜可查询我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本办法已于2004年6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二)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京政发[2015]16号)要求,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栏目链接进入查询浏览具体内容。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网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联系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
邮政编码:100048
电子邮箱:***************.cn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30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水务体制改革及现状分析2

北京水务体制改革及现状分析2

北京水务体制改革及现状分析一、北京市水务管理现状水务是指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务[1]。

而通常意义上的水务管理主要指城市水务管理,包括城市防洪、水系治理、水资源保护,以及取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等领域[2]。

北京市具有大城市、小郊区,水源分布主要在广大农村地区,而用水又集中在城镇地区的特点,因此为实现对全市城乡一切涉水事务行为的集中统一管理,北京市相关部门通过体制改革,于2004年3月成立市水务局,将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的管理权都划归到水务局,大大地促进了北京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优化配置能力。

北京市水务局职能包括原北京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水行政管理职能,此外还包括原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管理本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以及负责本市规划市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等内容。

具体囊括防洪、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水资源保护与配置、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诸方面。

通过体制调整和改革,实现了北京地区水务管理由农村水利向统筹城乡水务,由工程水利向资源环境水务得两个重要转变[3]。

二、北京市水务局成立的意义及必要性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

改革水管理体制,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努力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解决各种水问题的有效途径,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遵循水的自然属性和利用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敬正书,在北京市水务局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国内水务一体化现状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分部门管理,即水源工程由水利部门管理,供水与排水由城建部门管理,污水处理由环保部门管理,这种多部门分割管理的体制造成了我国水资源利用中水资源的浪费与污染现象十分严重和突出[4]。

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断加速,城市水资源问题日益突出。

各地深刻认识到水资源分割管理的弊端和区域涉水事务统一管理的必要性,1993年深圳市率先成立了水务局[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1. 环评审批
系统登陆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系统登陆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办 事大厅— 事大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辐射类) (点击”登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资料 点击”登陆系统”) 用户名和密码— 填报 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上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传有关附件。
(项目竣工试运行三个月内申请,验收合 格后,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新申领或已持证单位辐射工作拟发生 实质性变化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实质性变化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证的,应完整申请上述三步手续。 证的,应完整申请上述三步手续。 适用 持证单位变更 延续、部分终止或 持证单位变更、延续、部分终止或 变更、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直接申请 步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 第 2 步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
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辐射项目),一式四份。 (辐射项目),一式四份。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一式四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
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实质性变动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变更 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延续 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于届满前30日内提出 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于届满前30日内提出 申请。 部分终止或注销 部分或全部终止辐射活动的。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京公法字〔2015〕1350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5〕1350号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2015年上半年,市局组织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4件,其中:决定保留79件,决定废止5件。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9日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沈某某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沈某某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沈某某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许可,城市规划•【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3.10.24裁判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事先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上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已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该项目没有事先取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时,规划主管部门就批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属违法行政行为。

正文沈某某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原告:沈某某等182人(名单略)。

诉讼代表人:沈某某,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楼居民。

诉讼代表人:王根保,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6楼居民。

诉讼代表人:孙建荣,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6楼居民。

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法定代表人:王茂起,该所所长。

第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法定代表人:金银龙,该所所长。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01年12月10日向第三人原卫生部卫生监督检验所(已与其他单位合并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所)、第三人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已与其他单位合并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以下简称健康安全所)颁发了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建设二级动物实验室。

原告不服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们均系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居民,与第三人的住所地仅隔一条马路。

被告规划委员会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第三人食品安全所和健康安全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34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0〕3号)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经委关于调整市经委系统所属30所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3号)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20号)9.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5号)10.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6号)1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0〕27号)1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0〕31号)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京政发〔2000〕34号)1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0〕40号)15.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0〕41号)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号)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5号)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7号)1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刘淇市长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报告的通知(京政发〔2001〕10号)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01〕11号)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2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0号)2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 01〕21号)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3号)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6号)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2001〕31号)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京政发〔2001〕33号)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35号)2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6号)30.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3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32.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42号)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1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2〕3号)3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35.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2〕20号)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23号)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2〕26号)3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3〕1号)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3〕2号)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3〕4号)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3〕24号)47.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27号)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3〕28号)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财政预算和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03〕32号)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4〕1号)5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京政发〔200 4〕2号)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4〕8号)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4〕20号)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4〕21号)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4〕33号)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4〕35号)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5〕2号)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5〕7号)6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5〕20号)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5〕23号)6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6〕6号)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 006〕18号)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12届北京市运动会开幕式和第11届世界青年田径锦标赛开幕式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6〕21号)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22号)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 6〕25号)7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8号)7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9号)7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32号)7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3号)7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5号)7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重点新城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0号)7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1号)7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42号)7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6〕43号)7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6〕45号)80.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46号)8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7号)8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48号)8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7〕6号)8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专利和版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13号)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8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好运北京综合测试赛环境交通保障测试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7〕18号)8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本市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3号)8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京政发〔2007〕25号)8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号)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8〕7号)9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9号)9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9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马属动物实施阶段性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13号)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8〕14号)9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城市运行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3号)9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5号)97.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9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7号)9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8号)10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飞行活动的通告(京政发〔2008〕31号)10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 08〕32号)10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鲜活农产品运输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3号)10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开幕式闭幕式及彩排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8〕34号)10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08〕35号)10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8〕36号)10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10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0号)10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10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号)1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11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9〕3号)11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8年)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09〕19号)1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9〕21号)1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安门广场和其他指定烟花燃放区域及周边火灾预防特殊管控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9〕24号)1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京政发〔2009〕25号)1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国庆60周年联欢晚会举办当日及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9〕26号)1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9〕27号)1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9〕31号)11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表彰参加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民兵预备役先进个人的决定(京政发〔2009〕32号)1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都市型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3号)1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 09〕34号)1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5号)12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40号)1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9〕41号)1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科委市卫生局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京政发〔2010〕1号)1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号)1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0〕6号)1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0〕7号)12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13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13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18号)13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6号)1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0〕33号)13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5号)13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9号)1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化融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11〕2号)1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5号)1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1〕13号)13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1〕16号)1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1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1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1号)1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1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能源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43号)1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4号)1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6号)14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州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7号)1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9号)1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0号)1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11〕52号)15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现代产业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4号)1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市信息化及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6号)1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京政发〔20 11〕57号)1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60号)1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64号)1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1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70号)1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74号)1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76号)1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2〕11号)1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27号)16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2〕29号)1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京政发〔2 012〕34号)16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41号)1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1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3〕10号)1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北京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 13〕16号)1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 13〕34号)1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17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 0〕1号)17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17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首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7号)17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总指挥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8号)17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号)17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号)17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2号)17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4号)17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6号)17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0〕18号)18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四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2号)18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4号)18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7号)18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8号)18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9号)18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18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3号)18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4号)18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5号)18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6号)19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7号)19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9号)19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1号)19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2号)19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3号)19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4号)19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全面整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延伸整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6号)19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7号)19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8号)19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9号)20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1号)20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20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3号)20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4号)20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7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2007年通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2007年通告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渣土管理工作,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力度,加强渣土清运、消纳处置和工程土方施工的管理,有效防止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实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由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办理渣土车辆准运证的行政许可手续,并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办理渣土消纳的行政许可手续,并且严格按照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所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无证清运渣土和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

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工地的内部管理,认真落实施工围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控制扬尘措施,不得使用无准运证的渣土运输车辆,尚未办理渣土消纳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应当立即补办行政许可手续。

五、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作业档案,详细记录工程渣土处置进度、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D.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2.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A.行政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行政措施3. 某市工商局把没收的假药卖给当地某医院,该医院出售这批假药时被市卫生局发现,经查实对市工商局以及医院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

A.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B.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市人民政府D.市卫生局4.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 ( )A.市消费者协会B.街道办事处C.北京市税务局D.乡人民政府5. 行政指导的主体是 ( )A.行政主体B.国家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 D.行政机关及相对方6. 要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布施行的规章的制定机关为( )A.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各部委C.省人民政府D.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7. 王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使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恰巧拿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B.不予处理,但应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C.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D.不予受理。

告知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8.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 )A.三日内提出B.五日内提出C.七日内提出D.十日内提出9. 行政违法是指( )A.行政主体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B.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C.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违反行政法的行为D.行政相对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适用相应处罚措施的行为10. 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B.只有权利机关有权撤销C.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D.相对方有权变更11. 下列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是( )A.回避制度B.表明身份制度C.时效制度D.简易程序制度12.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

《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

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条件: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

五、申请材料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

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申请人申请;2.移出地审批机构受理/不受理;3.移出地审批机构审查;4.征求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5.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回函,同意接受/不同意接受;6.移出地审批机构出具同意转移/不同意转移的批复文件。

八、审批时限1.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询外省市意见时间。

)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的批复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变更(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
作的函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京政容发[2012]9号各区县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号)的有关要求,经商市有关部门,我委对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总页数】2页(P234-2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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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燃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函 [J], ;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 [J], ;
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暂停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通告 [J], ;;;;;;
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 [J],
5.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办理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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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14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9、《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达标排放、颁发环保合格标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对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检测。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固体废物转移出我市进行贮存、处置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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