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机构资质授权和年审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商务师职业培训鉴定机构

专业资质授权和年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总则

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采用专业资质授权和年审验印管理办法。对符合本办法并通过专业资质评审的培训鉴定机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授权证书》,对通过年度评审的机构给予年审验印。只有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授权证书》和通过年审验印的单位,才有权承担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条专业资质授权标准

(一)具有培训办学资格的法人单位,并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的基本设施与专业资源:

1、培训教师、技术人员与学员的配备比例为2:1:100,但不得低于2名教师、1名技术人员。要求均持有部鉴定中心统一颁发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2、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包括:

(1)《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2)电子商务师标准化培训大纲、教学方案和培训技术资源;

(3)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

3、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培训教室和配套多媒体教学设备。

4、30台以上PC计算机的网络教室,配置如下:

(1)服务器配置

(2)学生机配置

第三条年审标准

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是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年审标准,包括7个年审项目,22个年审指标和32个合格标准内涵,构成了年审指标体系,详见下表:

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年审标准体系表

第四条专业资质授权程序

(一)申报单位书面向本地区省级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机构申请表》(附表1-1);

2、《培训办学机构办学资格证明》复印件;

3、《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机构场地设备配置表》(附表1-2);

4、部鉴定中心统一颁发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鉴定机构简介》。

(二)省级鉴定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鉴定中心。

(三)通过初审的机构安排有关人员参加部鉴定中心或省级鉴定中心组织的专业人员资格培训,并安装调试培训鉴定技术平台。

(四)部鉴定中心对初审通过机构进行终审,1个月内给予批复。

(五)专家委员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标牌和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授权书》

(六)《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授权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专业资质年审程序

(一)省职业资格鉴定中心下发年审通知,对年审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等提出要求。(二)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按《年审指标体系》和通知精神进行自审,收集原始资料和佐证材料,撰写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说明,建立自审档案。

(三)编制自审工作报告和自审结果对照表。

(四)向省中心提出年审申请,连同自审工作报告、自审结果对照表报送省中心。

(五)省中心组建专家组实施年审。年审工作程序是:

1、听取受审单位汇报;

2、查阅文件资料;

3、查勘现场;

4、根据需要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

5、召开年审结果专家组评议会;

6、将专家组评议结果反馈给受审单位。

第六条年审方法

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年审,采用百分评判法。各项指标分值和计分原则如下表:

年审指标分值和计分原则表

第七条年审结果处理

(一)年审中,如发现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无论其他指标好坏,无论总分多少,一律视为不合格,年审不予通过。

1、无法人单位资质证书;

2、无办学许可证书;

3、未按规定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4、未安装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

(二)年审总分80分以上为年审通过,由省中心在《资质授权书》上进行年审验印,发文通报到全省有关单位,并在省中心网上公布(必要时在媒体公布)。

(三)年审总分60-79分黄牌警告,延期年审验印。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半年内(180天)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给予年审验印,复审不合格取消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机构资格,收回标牌和授权证书,不准继续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延期年审验印期间,暂停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

(四)年审59分以下和无法人单位资质证书、无办学许可证书、未安装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者,取消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资格,收回标牌和授权证书,不准继续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开始执行。

(二)2005年8月1日前批准建立的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应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年审,重新核发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标牌和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授权书。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专家委员会。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

电子商务师专业委员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