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机构资质授权和年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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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工信部电子商务师认证培训方案

工信部电子商务师认证培训方案

工信部电子商务师认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国务院直属部门。

是工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等产业主管部门。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信部电子商务师证书介绍为规范电商行业人才认证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联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2010—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电子商务师"人才培养工作。

其中培训合格并通过“中国电子商务师”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证书》。

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考核的证明,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电子商务师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三、中新电商中新电商是整合优质培训资源和电商运营资源的创新型公司,是京东商学院授权为西南地区唯一官方合作机构。

与国家工信部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中新电商授权认证电子商务师证书,目的是能够培训更多的电子商务人才,让更多的学员能够拥有专业的电商技能,提升国家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中新电商将专注电商培训与管理咨询领域,同时也是京东、天猫、淘宝、优选授权运营合作商,为电商企业提供更多优质培训与咨询服务。

四、电子商务师认证培训内容培训费用:在校学生980元/人(包含电子商务师考试及认证费),原标准价:1780元/人,在校学生凭学生证获得政策综合补助 800元/人。

本校报名人数低于10人,采用网络教学形式或者到成都分部集中学习。

就业输送:需要就业安排的同学,毕业前一个月集体提交申请,公司安排面试,优秀学员直接推荐入职。

联系人:(唐老师)附1: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认证证书附2:部分现场照片。

高职电子商务证书培训的实践与探索

高职电子商务证书培训的实践与探索
原因包括 :①教师理论知识辅导不够 ,未注意过程考核 ;② 部分 学生 复 习不充分 ,到综合考试前才开始准备 ,时问不够 ; ③理 论知识考 试 本身有一定难度。
( 2)取得 的成效 。 “ 双证 书”人才 培养模式 的实施 提高了学生 的整体素质 ,增 强了学生的专业技能 ,强化 了学生 的职业观念 。电子 商 务专业2 0 级 专科 的曹菲 、徐 占举等四 名同学于2 0 年6 05 08 月获得 了
社 .2 0 06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组织的 中国电子商务大赛河 南赛 区团体赛冠军 。 平顶 山工业职业技术 学院电子商 务专业先后选派十余名教师参加 了电子商务相关技能培 训,使师 资队伍 的结构和素质有了明显改善和
提 高,从而有力地推动 了教师 队伍建 设和职业技能实践教学质量的提
作培训了近百名学生。
2 电 子 商务 证 书 培 训 与 考 试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 训工作 。在培 训过 程 中,教师要 注意助理 电子 商务师 培 1培 训不仅仅是针对考试 ,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把 以前所学专业课进行综 合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能力 。教师在培训前应详细了 解学生对以前所 学课程 的掌握情 况 , 这样才 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 由于理 论考 试的大 部分 内容 同学们在 以往 的课程 中都已经学 习

( ) 1 培训与 考试情况。平顶山工业职 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专业 从2 0 年开始为专科 二年级学生进行国家职业资格助理 电子商务师考 04 试培 训,包括劳动部组 织的电子商 务师国家职业资格和各种行业企业 认证 ,在随后 的培 i考 试中,经过筛选 ,最终确定了以国家职业资格 J l I 电子商务师 为主 , 其他行业协会认证证书为辅的认证格局 ,开始有计 划地进行国家职业资格助理 电子商务师考试培训 ,并组织学生参加全 国统一考 试。迄今 为止 ,已成功组织了六期国家职业资格 电子商务师 考试 , 共有3 0 0 多名学生参加培训和考 试,考试平均通过率为8 %。 0 经分 析我们得知 ,前几期考试不合格的学生部是技能考试没有通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职业技能考核站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考核站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考核站治理方法依据职业技能鉴定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要求,为了标准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不断提高鉴定站所运作水平,进一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掩盖面,特制定此方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鉴定站所的职责与任务: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展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展考试或考核;协调“鉴定中心”的有关事务;汇总鉴定考核成绩,并报鉴定中心;帮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并负责发给鉴定合格者职业资格证书;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询问效劳等工作;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承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鉴定中心的监视检查。

2、考核站的人员配置及要求站长 1 人,原则上由负责人兼任,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有较丰富的培训、考核阅历和较强的组织治理力量,生疏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副站长 2 人,由考核站部门负责人担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有肯定的培训考核阅历和较强的组织治理力量,生疏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治理人员不少于 4 人,包括会计、出纳、计算机报名、档案治理、考务人员等。

会计、出纳工作须由两人分别担当,考核站的其他工作人员专、兼职由考核站依据本站的具体状况确定。

人员要求:会计、出纳人员须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计算机报名治理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档案治理人员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肯定的档案治理阅历和一定的计算机文字录入、编辑力量。

考务人员须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考试、考核工作阅历。

3、考核站场地、设备、检测仪器配置要求(1)鉴定场地理论考试场地:有培训、考试场地。

实际操作鉴定场地:有满足本站鉴定工种所需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根底设施等。

(2)日常办公场地、设备有固定的专用的办公用房,符合鉴定需要的文印设备、通风设施、资料柜及通讯设备、微机、打印机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

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

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

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

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员工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员工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员工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促进企业
人员素质的提升和发展。

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的资质认证管理。

二、认证要求
1. 员工资质认证分为技能类和专业类两种类型,具体要求由企
业根据岗位需要制定。

2. 技能类认证要求员工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达到相应技能水平。

3. 专业类认证要求员工具备相关学历或资格证书。

三、认证流程
1. 员工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递交认证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核申请材料,验证员工是否满足认证要求。

3. 审核通过的员工将被安排参加相应的认证考试或培训。

4. 考试或培训结束后,由认证机构或企业内部专业人员评估员
工的能力水平。

5. 员工根据评估结果,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证书。

四、认证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员工资质认证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认证情况和
证书信息。

2. 定期进行员工资质认证的检查,确保认证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3. 员工资质认证的结果应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晋升和薪酬
发放的依据。

五、违纪处理
1. 员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资质认证。

2. 严重违反认证纪律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员工。

2.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 注意:本文档为简要描述,具体操作细节由企业内部进行制
定和解释。

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鉴定业务流程

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鉴定业务流程

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鉴定业务流程1、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采用百分制,两项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2、采用过程式模块测验与终结式综合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考核:A、过程式模块测验:在培训过程中考生每完成一个阶段的模块培训后,参加该阶段的模块测验(包括知识和技能两部分);该部分成绩在总成绩中占30%。

模块包括基础知识、网络工具使用、网络营销及电子交易模块;B、终结式综合考试:完成培训课程并参加所有过程式模块测试后,学员可以申请综合性质的考试(包括知识和技能两部分);该部分成绩在总成绩中占70%。

终结式综合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方式,在每年的二、四、六、八、十、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遇法定节假日往后顺延一周)进行。

电子商务员的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8:30~10:00,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为10:30~12:00;助理电子商务师的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8:30~10:00,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为10:30~12:30。

c、鉴定实施的技术方式采取全程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方式。

模块测验和综合考试均在"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培训鉴定技术平台")上进行,其中除综合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中"商业实务"部分采用人工阅卷外,一律实行计算机自动评分。

3、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管理运营体系(1)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的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为部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为省级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3)部鉴定中心设立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工作委员会),负责试点工作的专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学发[2003]120号)文件批复中国电子学会开展电子信息技术资格认证工作,其目的在于促进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和学科发展,不断提升电子信息技术人员水平。

为保证“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Qualification Certify for Electronics &Information technology,以下简称QCEIT)规范有序,提高认证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由中国电子学会负责实施,实行全国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统一颁发证书的认证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信息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中国电子学会对其所授权的认证考试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能第四条QCEIT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协的大力支持下,由中国电子学会组织各分会、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与培养项目;通过认证考试中心开展服务工作,并向社会提供高效的人才服务.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电子学会下设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办公室,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 全国电子信息技术资格认证工作委员会综合评审组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 )QCEIT 办公室运营中心认证考试中心1认证考试中心2认证考试中心3认证考试中心N……认证标准组监督管理组技术支持综合管理中国电子学会第五条 主要部门工作职能(一)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委员会由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

在完善的资源体系与技术服务平台支持下,负责制定认证标准,开展项目专业性和可行性评估,建立考试题库,推荐考试教材,进行师资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格评审等.(二) QCEIT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子学会总部。

是资格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认证考试工作和项目日常管理,主要包括:1.发布资格认证标准;2.发布资格认证工作管理办法;3.发布考试大纲;4.提供考试服务;5.提供项目的立项审批服务;6.对认证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授权和管理;7.为通过认证人员颁发相应资格证书;8.负责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库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二级)培训机构职业设置条件

(二级)培训机构职业设置条件

《电子商务师》(二级)培训机构职业设置条件一、编制说明本文件按照30人/班的规模制定,如学员人数超过30人,配备的教师人数及实训设备也应相应增加。

原则上办班人数不超过40人/班。

二、师资配置1、专业理论课教师基本要求:(1)人数要求:2人(2)从教资格:具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3)从业经历:取得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及以上,同时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及以上。

2、实训指导教师基本要求:(1)人数要求:2人(2)从教资格:具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实训指导教师资格证书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3)从业经历:取得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及以上,同时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及以上。

3、其他要求:在同时满足专业理论课和实训指导教师要求的情况下,专业理论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可兼用。

三、硬件配置1、场地要求(1)理论教学教室:满足理论教学要求的标准教室(配多媒体设备)。

(2)实训操作场地:30座以上标准电脑机房(P3、配局域网、可接入Internet)。

(3)以上理论教室和电脑机房可以兼用。

2、设备要求(1)实训设备:服务器一台,微型计算机每人一台(PIII及以上,512M 及以上内存,10G以上硬盘空间)。

(2)软件配置:WindowsXP操作系统、WORD、EXCEL、MySQL数据库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系统软件(建议使用上海商派提供的ShopEX系统)、Web服务器(Apache,PHP)、Flash Player For IE等。

3、环境要求:计算机机房的环境要求。

人均面积应保证安全性、舒适度,照明条件完备。

根据实训项目要求应具备水、电通风条件,确保安全操作。

资格认证规章制度范本

资格认证规章制度范本

资格认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保障职业资格认证的公正、公平、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职业资格认证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认证标准的制定、认证机构的设立、认证程序的实施、认证证书的管理等。

第三条职业资格认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自愿、终身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四条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负责全国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各级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认证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设立应当向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申请,经评估合格后予以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认证活动。

第七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制定具体的认证实施方案,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备案。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八条申请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标准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考试、评价、发证等环节。

各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标准进行。

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认证考试。

考试内容应当涵盖职业理论、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达到认证标准的,由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证书管理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法定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职业资格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各级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当做好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9•【文号】劳社厅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我部于2006年在部分省组织开展了民办学校诚信评估试点工作,初步探索建立了一套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发展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引导更多民办学校走诚信办学、规范发展道路,决定自2007年5月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将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引导和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品牌化,逐步使诚信成为民办学校共同的办学理念和行为准则,促使民办学校在培养技能劳动者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建立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机构,组建专家队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注意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评估工作办法。

三、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级城市要结合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等活动,对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公开评估条件和程序,鼓励民办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3]138号”文件,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的,负责全国商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其前身是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所属的“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现为中国商业联合会管理的国家事业单位。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表明持证人具备从事相关职业活动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是用人单位录用、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

培训项目如下:1、营销资质认证项目等级划分:营销员(初级)、高级营销员(初级)、助理营销师(初级)、营销师(中级)、高级营销师(高级)价格:营销员—850元、高级营销员—1050元、助理营销师—1350元、营销师—1850元、高级营销师—2850元2、商务秘书项目等级划分:初级商务秘书、中级商务秘书、高级商务秘书价格:初级商务秘书—1050元、中级商务秘书—1350、高级商务秘书—1850元3、客户服务项目等级划分:客户服务代表(初级)、高级客户服务代表(初级)、助理客户服务经理(初级)、客户服务经理(中级)、高级客户服务经理(高级)价格:客户服务代表—850元、高级客户服务代表—1050元、助理客户服务经理—1350元、客户服务经理—1850元、高级客户服务经理—2850元4、会展业职业经理人项目等级划分:初级会展业职业经理人、中级会展业职业经理人、高级会展业职业经理人价格:初级会展业职业经理人—1050元、中级会展业职业经理人—1350、高级会展业职业经理人—1850元5、商业电子商务师项目等级划分:助理商业电子商务师、商业电子商务师、高级商业电子商务师价格:助理商业电子商务师—1250元、商业电子商务师—1550元、高级商业电子商务师—2250元6、品牌管理师项目等级划分:助理品牌管理师、品牌管理师、高级品牌管理师价格:助理品牌管理师—1250元、品牌管理师—1550、高级品牌管理师—2250元7、色彩咨询师(服饰类)项目等级划分:初级、中级、高级价格:初级—1050元、中级会—1350、高级—1850元8、特许经营管理师项目等级划分:助理特许经营管理师、特许经营管理师、特许经营品牌管理师价格:助理特许经营管理师—1250元、特许经营管理师—1550、特许经营品牌管理师—2250元9、经营师项目价格:1850元10、注册商务策划师项目价格:1850元11、零售业职业经理人( 店长 )项目价格:1850元12、投资项目分析师项目价格:1850元(前二十名价格优惠)。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保障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促进电子认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子认证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以及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合法、合规。

(二)安全可靠: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电子认证服务安全。

(三)公平公正:确保电子认证服务过程公平、公正,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高效便捷:优化电子认证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拥有稳定、可靠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四)具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合格的技术人员。

(五)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电子认证服务。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一)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用户注册、认证、使用、终止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证书管理制度:明确证书的申请、审核、签发、撤销、更新、废止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三)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系统故障和恶意攻击。

(四)用户信息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五)认证服务质量控制:确保电子认证服务质量和信誉。

第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电子认证服务用户管理第九条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使用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条用户注册电子认证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第7章电子商务师资格认证介绍

第7章电子商务师资格认证介绍

电子商务师资格认证介绍国家劳动保障部(技术与商业兼顾)商业联合会(侧重商业)IBM公司(侧重技术)国际电子商务师(侧重商业)一、国家劳动保障部1、考试介绍国内许多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时所面临的巨大障碍之一就是电子商务人才的紧缺,对这类人才没有什么合适的评判标准则令许多企业在招兵买马时无所适从。

正是在这样一种形势下,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师考试)应运而生。

我国的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于2002年向社会推出,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社会新型职业领域的特点组织的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电子商务师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商务知识、网络应用、网络营销和电子交易的理解和应用,注重应考人的创新能力和通用能力的评估,因此更加适合于对电子商务师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估。

为了统一和规范考试的标准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推出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电子商务师职业统一鉴定试点技术方案》,为电子商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2、资格等级□国家证书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推行、由政府认定的授权机构实施、全社会通行的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国家授权机构按职业标准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第三方认证的国家证书制度。

□职业等级: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认证等级: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注册。

3、报考条件•电子商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 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号】黑商规〔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
正文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
用技能培训机构的通知
黑商规〔2021〕6号各市(地)商务局,双鸭山市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2号)精神,我厅将开展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及机构认定工作。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和《各市(地)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数量分配表》(详见附件2)的数量积极推荐申报。

请于2021年8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联系人:高云电话:*************
张家星电话:*************
邮箱:**************
附件:
1.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2.各市(地)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数量分配表
3.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申报表
4.各市(地)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机构推荐汇总表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1年8月13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学校:为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学校健康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决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范围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评估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学校管理、办学信用等办学基本情况;(三)招生情况;(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五)财务管理情况;(六)招生广告、简章发布的备案以及学生收退费情况。

三、年检评估时间和方法步骤(一)每年12月15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到审批机关提交年检评估申请并领取《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登记表》(附件1),每年12月31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年检评估时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报审批机关。

(二)按照谁审批谁年检评估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年检评估,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

四、年检评估标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标准》(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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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师职业培训鉴定机构
专业资质授权和年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总则
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采用专业资质授权和年审验印管理办法。

对符合本办法并通过专业资质评审的培训鉴定机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授权证书》,对通过年度评审的机构给予年审验印。

只有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授权证书》和通过年审验印的单位,才有权承担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条专业资质授权标准
(一)具有培训办学资格的法人单位,并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的基本设施与专业资源:
1、培训教师、技术人员与学员的配备比例为2:1:100,但不得低于2名教师、1名技术人员。

要求均持有部鉴定中心统一颁发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2、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包括:
(1)《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2)电子商务师标准化培训大纲、教学方案和培训技术资源;
(3)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
3、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培训教室和配套多媒体教学设备。

4、30台以上PC计算机的网络教室,配置如下:
(1)服务器配置
(2)学生机配置
第三条年审标准
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是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年审标准,包括7个年审项目,22个年审指标和32个合格标准内涵,构成了年审指标体系,详见下表:
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年审标准体系表
第四条专业资质授权程序
(一)申报单位书面向本地区省级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机构申请表》(附表1-1);
2、《培训办学机构办学资格证明》复印件;
3、《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机构场地设备配置表》(附表1-2);
4、部鉴定中心统一颁发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鉴定机构简介》。

(二)省级鉴定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鉴定中心。

(三)通过初审的机构安排有关人员参加部鉴定中心或省级鉴定中心组织的专业人员资格培训,并安装调试培训鉴定技术平台。

(四)部鉴定中心对初审通过机构进行终审,1个月内给予批复。

(五)专家委员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标牌和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授权书》
(六)《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授权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专业资质年审程序
(一)省职业资格鉴定中心下发年审通知,对年审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等提出要求。

(二)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按《年审指标体系》和通知精神进行自审,收集原始资料和佐证材料,撰写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说明,建立自审档案。

(三)编制自审工作报告和自审结果对照表。

(四)向省中心提出年审申请,连同自审工作报告、自审结果对照表报送省中心。

(五)省中心组建专家组实施年审。

年审工作程序是:
1、听取受审单位汇报;
2、查阅文件资料;
3、查勘现场;
4、根据需要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
5、召开年审结果专家组评议会;
6、将专家组评议结果反馈给受审单位。

第六条年审方法
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年审,采用百分评判法。

各项指标分值和计分原则如下表:
年审指标分值和计分原则表
第七条年审结果处理
(一)年审中,如发现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无论其他指标好坏,无论总分多少,一律视为不合格,年审不予通过。

1、无法人单位资质证书;
2、无办学许可证书;
3、未按规定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4、未安装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

(二)年审总分80分以上为年审通过,由省中心在《资质授权书》上进行年审验印,发文通报到全省有关单位,并在省中心网上公布(必要时在媒体公布)。

(三)年审总分60-79分黄牌警告,延期年审验印。

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半年内(180天)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给予年审验印,复审不合格取消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机构资格,收回标牌和授权证书,不准继续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

延期年审验印期间,暂停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

(四)年审59分以下和无法人单位资质证书、无办学许可证书、未安装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技术平台者,取消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资格,收回标牌和授权证书,不准继续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工作。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开始执行。

(二)2005年8月1日前批准建立的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应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年审,重新核发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标牌和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机构专业资质授权书。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专家委员会。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
电子商务师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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