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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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一)
一、“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现实性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1、“以人为本”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政策体现。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取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随后,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为未来的社会奠定现实的基础,未来社会将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我们的最高纲领,而现阶段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由此可见,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必须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检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标准。
2、“以人为本”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又是和谐社会的目的。
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就是要在现实性上,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
化条件越充分,又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
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
反过来说,只有坚持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能给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最可靠的保证。
3、“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落脚点,就是要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结合起来,让人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反放的成果。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确定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中心目标,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才会有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制度体系。
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把实现“以人为本”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强调局部利益或以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施政倾向。
(二)和谐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互动共进的历史进程
1、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历史的、具体的。
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超越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游离于社会及群体之外、随心所欲地行动。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作为处在生产力和社会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如何发展时强调提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
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
年版,第515页)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形成的制度范围内发展自己,依靠这一制度确保人们自由而全面地发展。
历史发展是新陈代谢的不息过程,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是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前进的过程。
正因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都要受到生产力水准与交往程度的限制,人们的发展就不可能是孤立的行为,它必须与社会和群体的发展紧紧结合在一起。
2、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是互动的。
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互动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两者相互促进、逐步提高,统一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之中。
事实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从本质上讲也就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
人的全面发展要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中才能实现。
3、协调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从根本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和谐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的不断发展所形成和表现的一种社会存在状态。
而人在本质上是社会的人,人的不断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不成熟。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民主与法治注重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关注全民素质的提高,以求促进社会和谐,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构建“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系。
1、“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
“以人为本”,既不同于中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
中国古代思想家曾提出了十分丰富的“民本”思想,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
但是,这种“民本”思想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统治,麻痹被统治阶级幌子,其真是目的在于更好地“役民”、更顺利地实现其统治,“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就是这种“民本”思想的样板,它实质上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君本”思想。
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学说反对神本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捍卫人的自由和权利。
这种人本主义思想是建立在虚构的、无差别的、抽象的“共同人性”的理论预设基础之上的。
而“以人为本”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民社会主人翁地位为前提的、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观。
它不仅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人民的国家主权地位,而且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道德力量。
2、“以人为本”衡量党和国家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
始终把最
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党和国家各项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及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都必须着眼于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的政治口号,它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具体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设计上,反映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之中。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认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阶段,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不同的是把实现阶级利益的终极目标转变为“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牺牲个体利益,集中体现制度优越转变为创新体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和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把检验发展的标准从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为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既要保障人民群众宪法权利,又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真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
一个社会和谐的主要标志是人与人之间是否能和睦相处,反映在社会关系上就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是否协调的问题。
《十一五建议》把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要求我们党在十
一五期间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不同阶级和阶层。
改革二十多年来,我国不同利益群体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分化的,具体表现在:
(一)当前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态势和特点
社会阶层结构演进是由人们对资源占有形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
对文化资源、经济资源与组织资源占有的数量,决定了其所处的社会地位。
拥有三种资源数量越多的阶层,其阶层位序就越高,反之越低。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农民是最大的社会阶层,占总人口的绝对多数,地主、官僚、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在人数上只占人口的很小比例,阶层结构相对简单。
这种社会结构是在封闭状态下,自生自发地演变的超稳定性社会。
建国后,中国对过去私有制进行了革命性改造,资源的国家占有消除了阶级产生的基础,结果只剩下仅具有象征意义的职业身份的“两个阶级和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其中农民阶级占绝对多数,仍然保留着传统社会的阶层特征。
由于我国的社会利益结构是建立在单一所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这种整体性社会否认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弱化利益群体的能动性,使作为利益主体的群体和个人失去了自我发展的向度,也使得整个社会的发展缺乏动力,停滞不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型社会转变
为开放型社会的转变。
市场经济具有瓦解整体性社会,突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作用。
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不但产生了新的利益群体,而且使新的群体内部、旧的群体内部、新旧群体之间的差别和差距越来越大。
本世纪初,经过长期的非均衡发展,形成倒“丁”字型社会结构。
不仅扭曲了社会结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
具体表现为:
一是利益矛盾凸显。
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上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色彩,个人利益的实现主要由集体和国家直接调控,收入差距也不大;加之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和集中精力搞阶级斗争,使得人民内部矛盾多集中在政治思想领域,淡化了物质利益矛盾,或者说,物质利益矛盾处于隐性状态,不普遍、突出。
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已经使人们逐渐接受了差异性、个性化的社会,群众的生活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受市场作用的驱使,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驱动力,人们更重视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诸如失业、下岗、协保、医保、动/拆迁、物业管理等等,都是由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且相当多的矛盾纠纷的发生都具有其合理性,极易引起社会的同情。
二是群体性矛盾增多。
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
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
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也往往是一个群体,他们住在同一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
比如,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打白条、农民负担过重、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医保改革等,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是矛盾对抗性增强。
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不具有对抗性。
但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使得人民内部的经济差距急剧扩大。
这首先引起了矛盾主体强烈的心理失衡,为矛盾对抗程度的加大提供了主观条件。
而在客观上,利益差距的扩大确实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
当人们在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得不到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造成公开的冲突。
如上述群体矛盾就极易以停工、罢课、集体上访、也可能因财产纠纷、资产分配、土地使用等问题,爆发激烈的纠纷和暴力冲突。
而在一些“天高皇帝远”的偏僻农村,素质极低的村官常常横行乡里,激起民愤,酿成恶性对抗事件。
概言之,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较过去更为激烈。
四是处理的难度增大。
社会流动加快了矛盾的传播速度,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
群众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有些矛盾跨地区、跨部门,
协调难度大。
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2、建立利益诉求通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我们党把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就已经表明把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纳入到制度建设的框架之中。
十一五期间使我国利益分化加剧的时期,我们必须加快建设起合理的、合法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升级。
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认为党是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代表。
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党长期以来调节人民的利益的方法是:一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
二是靠政策解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就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我们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这个问题。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
一是要从法律上肯定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正当性。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思想观念,好像一提起个人利益,就具有不正当性,一要求个人利益就会侵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就为一些地方和集体以发展集体利益的名义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事情经常发
生。
如强行搬迁,强行圈地等。
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制度上保证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的遏制政府或机构的侵权行为。
二是完善和发挥社会利益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
现代社会中的利益组织一般具备三个基本功能:一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国家的关系,二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市场的关系,三是充当利益表达的工具。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公众缺乏畅达的利益表达渠道,就会转向制度之外去寻找,从而酿成政治上的动乱。
因此,为减轻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动荡,我们必须要有意识地培育社会组织体系,如组织城市社区委员会、农民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等,以便有效地起到国家与民众之间社会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协商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