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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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保护范围的修订1.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创新成果中涉及的技术方向和技术细节上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确保创新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强化对假冒专利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予、保护等过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更好地防止和打击假冒专利的行为,保护真正的创新者的权益。

3.优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对创新者的要求较低,但是其技术效益和实用性对技术进步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保护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

二、申请程序的修订1.简化专利申请手续。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2.强化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以防止申请人的创新成果被泄露或盗用。

3.加强专利审查的公正性。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审查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强审查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以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权利的获得和保护1.对技术转让的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技术转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2.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和后果,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利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提高了专利权保护的效果和效率。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国务院令第368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法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国务院决 定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实施细
则》 作如 下修 改 :


删去 第二 条 。
二 、 第七 条 改 为第 六 条 , 加 一 款 , 为第 三 将 增 作 款 : 当事人 依 照本 条第 一款或 者第 二 款 的规定请 求 “ 恢 复 权利 的 , 当提交 恢 复权 利 请 求 书 , 明 理 由 . 应 说 必要 时附具 有关 证 明文 件 .并 办理 权利 丧失 前应 当 办理 的相应 手续 ;依 照本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请 求恢 复 权利的, 还应 当缴 纳恢 复权 利请 求 费 。” 三 、 第 八 条改 为 第 七 条 , 改 为 : 将 修 专利 申请 涉 及 国 防利 益需 要保 密 的 ,由国防专 利机 构受 理并 进 行 审查 ;国务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受理 的专 利 申请 涉 及 国防利益 需要 保 密的 ,应 当及 时移交 国防专利 机 构 进行 审查 。经 国防专利 机构 审查 没有 发 现驳 回理 由
施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一 月 九 日
的 实质 性 内 容在 中 国境 内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任何单 位 或者个 人将 在 中 国完成 的发 明或者 实
用 新 型 向外 国申请专 利 的 ,应 当按照 下列 方式之 一 请 求 国务 院专利 行政 部 门进行 保 密审查 :
( ) 接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 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 一 直 提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事 先 向 国务 院 专利行政 部 门提 出请求 . 详细 说 明其技 术 方案 : 并 ( ) 二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 申请 专 利后 拟 向外 国申请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在 向外 国 申请 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 机构提 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前 向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提 出请 求。 “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 视 为 同时 提 出了保 密审 查请 求 。” 五 、 加一 条 , 为 第 九 条 : 增 作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 部 门收 到依 照本 细则第 八 条规 定递 交 的请 求 后 ,经过 审查认 为该 发 明或 者实 用新 型可 能涉 及 国家安 全或 者 重 大利益 需要 保 密 的 ,应 当及 时 向 申请 人发 出保 密 审查 通知 ;申请人 未在 其请 求递 交 日起 4个月 内 收 到保 密审 查通 知 的 .可 以就 该 发 明或 者 实用新 型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c)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修订引言专利法是保护创新和创意的重要法律工具。

为了适应新的科技和经济发展,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介绍2021年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1. 重点领域的保护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对某些重点领域的保护。

例如,对于在新兴技术领域如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物联网等提出的专利申请将会获得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这一修订旨在鼓励创新,并促进这些领域的发展。

另外,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也加强了保护措施。

如果专利申请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将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和激励。

这表明国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并希望通过专利保护来推动这些领域的发展。

2. 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扩大。

为了适应技术和商业的发展,现有技术的改进也将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这意味着,在现有技术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为改进者提供更多的保护措施。

此外,对于通过计算机程序或者算法实现的发明,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其申请专利的条件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这一修订反映了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重视,希望通过专利保护来鼓励创新和发展。

3. 专利申请和保护程序的简化为了提高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效率,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简化了申请程序并加强了保护程序。

首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电子申请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细化。

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系统进行申请,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其次,在专利保护程序中,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专利权利,申请人可以更快速和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并增强了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4. 其他重要变化除了上述的修订内容之外,2021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变化。

首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申请的费用和缴费方式,以及缴费期限等。

这有助于明确申请人需要承担的费用和缴费时间,提高了申请人的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它的出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环节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专利申请和保护的程序、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申请的保密要求和申请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保证专利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审查请求的受理、审查意见的通知、审查程序的补正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检索、技术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 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审查的结果、授权费用的缴纳、专利权的转让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授权后的权益保护和费用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保障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和赔偿进行了具体说明。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争议和改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必然会引发一些争议和改进的需求。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现行的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过于繁琐和复杂,需要简化和优化。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创新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与专利有关的全过程中的行政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纸等。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完整、真实,无侵权、无虚假。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相同或者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但不得先后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中重复公开。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六条国家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第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申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审查。

第九条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补正。

第四章专利授权第十条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可以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局应当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文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专利维护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维权。

第六章专利纠纷解决第十四条专利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专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

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问答正文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

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一、制定背景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与《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0号公告)(以下简称510号公告)和《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1号公告)(以下简称511号公告)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现予发布。

二、主要内容《过渡办法》共十七条,除第一条适用原则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外,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

《过渡办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1.第一条本条明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

2.第二条本条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以下几种情形作了强制代理例外的规定:一是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是缴纳费用;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3.第三条本条明确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

依照本条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2024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规的一项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和保护制度,推动创新发展。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合作与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说明。

首先,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申请方面做出了多项调整。

细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发明者或合法取得发明权的人。

此外,对于申请中的文件形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以及优化了电子申请流程,提高了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新细则还对申请费、专利优先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新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权的使用方式,明确了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细则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和证据、证据交换以及专利权恢复等程序和要求,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再次,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与利用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细则完善了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专利许可合同的无耐竞争、有竞争限制合同的效力性,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加强了对许可合同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新修改的实施细则还对专利实用新型设计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强调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先进性要求。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专利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包括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推动了实用新型设计的应用和推广。

总的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提高了专利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利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挥。

随着新细则的实施,我国的专利系统将更加健全并与国际接轨,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关于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中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加强专利保护,提高专利申请和审批的效率,推动创新与发展,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一、专利的申请范围与要求根据新规定,申请专利的对象不再限定于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图纸等,并在提交申请电子文档后20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

此外,新增规定了能够获得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同时,明确了不可获得专利的内容,如对人类和动物的方法或诊断程序,纯粹的计算方法等。

二、专利请求的审查程序为了提高办理速度,新规定对专利的审查流程进行了优化。

首先,在递交专利请求后,申请人可以主动请求实质审查。

其次,审查中新加入了请求审查意见的环节,适用于申请人被要求修正的情况。

再次,新规定还增加了快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支付相应费用来加快专利审查程序。

此外,为了解决大量专利的审查问题,新规定还规定了官方文件审查程序,即申请人可以通过案件审理人员来证明专利在其他区域的有效性。

三、新的专利审查标准新规则明确了专利的审查标准,要求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来审查专利申请。

此外,专利申请人还需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来证明其发明具有技术价值或者已经在公开渠道上进行了技术发表。

四、专利权和专利使用新规定还明确了专利的权益和专利使用。

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专利的排他性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使用等。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或者第三方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来使用专利,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

五、专利的维护和争议解决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专利的维护和争议解决的程序。

专利权人有义务支付年费来维护专利权益,否则专利权将被撤销。

对于专利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来解决。

六、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定还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于恶意侵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或者服务等,可能会遭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为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中,明确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和应用,同时规定了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专利纠纷解决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申请专利本章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的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和申请费用等,同时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专利申请中还特别规定了发明(创造)的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和外观设计的申请等不同类型申请的要求和条件,以及申请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专利审查本章规定了专利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审查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利审查结果的审理和处理方式。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宣告和专利权的转移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专利授权和管理本章规定了专利授权和管理的程序、权限、方式和标准等内容,明确了授权专利的范围、期限和效力等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后的专利维护、续展和转让等管理方式和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专利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和维权救济途径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还对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滥用专利等行为的惩处方式和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和衔接规定等相关内容。

结论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专利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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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21年)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6025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1年)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

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
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

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
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
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参见新细则第70条)。

(3)我国已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有履行条约规定的各种职责的义务。

另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国内申请的特殊程序进行处理。

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为了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新细则在吸收原中国专利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pct制度的最新发展,增加了一章关于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具体规定有关专利国
际申请的特殊处理程序(参见新细则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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