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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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

一、什么是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民生银行为国内企业的信用销售(即O/A赊销贸易),而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卖方将其与买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与民生银行,由民生银行为其提供预付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各项相关金融服务。

(一)预付款融资卖方在出货后即可获得应收账款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融资。

(二)销售分户账管理民生银行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的催收由民生银行为卖方提供专业的账款催收服务,协助卖方安全回收账款。

(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对于卖方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的应收账款,民生银行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二、民生保理业务种类(一)国际出口、国际进口和国内保理(二)有追索权公开型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买方)(三)有追索权隐蔽型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不通知买方)(四)无追索权公开型融资保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五)无追索权隐蔽型融资保理(六)非融资性保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管理等服务)三、业务优势(一)对卖方1、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营业额2、能够将应收账款提前变现,补充营运资金,增加企业效益3、改善企业财务结构,美化企业财务报表﹡由民生银行提供买方付款的信用风险担保,免除收款后顾之忧4、由专业保理商进行账款催收和管理,减轻财务管理压力5、在国际保理中,融资后即可结汇,可以锁定汇率风险(二)对买方﹡利用O/A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加快资金周转,扩大营业额﹡可借助银行担保,延长付款期限﹡先收货,后付款,免除商业欺诈风险﹡免除开证手续,交易便利四、民生保理优势1、运用高科技平台实现高效简便的业务操作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系统实现了国际保理业务全面电子化处理和无纸化作业,使用最快捷的电子交换系统与境外合作伙伴进行业务联系。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案例给你的启示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案例给你的启示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案例给你的启示》一、案例背景2016年,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因涉嫌违规向个人客户销售非标准化理财产品,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随后,该分行被罚款,并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这一案例成为了银行业的一大警示,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例分析1. 风险控制意识不强: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在销售非标准化理财产品时,未能全面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了一些客户投资产生损失。

2. 管理体系不完善:该分行的内部管理机制较为薄弱,监管不力,导致了销售行为的违规。

3. 服务意识不够: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在销售过程中,未能从客户的利益出发,而是更多地考虑自身利润,忽视了客户的实际需求。

三、案例启示1. 强化风险控制:作为银行从业人员,首先要重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来推荐相应的理财产品,以降低投资风险。

2. 完善管理体系: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管,防范违规操作的发生。

3. 关注客户利益:银行服务应该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增强客户满意度,提升品牌形象。

四、个人观点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案例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该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加强内部管理,注重客户利益,这样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推动行业的发展。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不仅能够学习到银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更能够加深对金融行业的认识,提升自身的风险意识和服务水平。

希望各银行都能吸取这一案例的教训,建立更加稳健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时刻关注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加强风险意识,始终保持谨慎和负责的态度,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总结回顾: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案例是一次关于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和客户利益的教训,对于银行行业和从业人员来说,是一次深刻的反思和警示。

我们应该学会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方式和理念,提升服务水平,做到真正的以客户为中心。

中国保理第一案

中国保理第一案

中国保理第一案——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诉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保理合同纠纷案【案情】1.1994年1月3日,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云纺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

1月7日,美国国民银行致电中行北京分行,同意为进口商美国哥伦比亚公司提供1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有效期为90天。

1月8日,中行北京分行作出“保理业务信用额度批准书”,批准10万美元的循环额度,有效期为1月7日至4月7日。

同年2月25日,云纺公司与中行北京分行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其中第七部分“保理融资”规定:“(1)当出口商发运货物后于进口商付款到期之前,出口商可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通资金,出口保理商视出口商的资金状况和出口销售款额,提供信用额度内发票金额的50%-80%的融资,其融资利率为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加适当利差,按外币计息;(2)在出口商信守合同,确保货物质量,严格执行本协议的情况下,出口保理商无权追索出口商得到的信用额度内的融资,若进口商提出质量争议或因出口商责任引起的拒付及拖延付款,出口保理商将有权追索融资款项。

”为确保该条款的执行,双方还于同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出口商同意在收到出口保理商发出的追索通知之时起10日内按要求主动退款。

若出口商不能按规定的期限退款,出口商同意出口保理商授权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直接从出口商账户中主动扣款,以冲回相应的融资款项和支付银行利息和费用等。

”云纺公司并于当日向中行北京分行提交了融资81177.6美元的申请及授权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云南分行)在由于质量争议原因进口商提出拒付时直接扣款的授权书。

2.1994年2月14日、4月5日,云纺公司分别将发票号为INV94YUCR-2、94YCR005的货物发运;同年2月21日、4月18日,云纺公司分别将上述两单货物的发票及出口单据提交中行北京分行。

中行北京分行在收到云纺公司提交的单据后分别于3月26日、4月18日按发票金额的80%合计提供了81177.6美元的融资。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民生贸易金融 专业成就梦想
赵成海 tel:57093648 zhaochenghai@

A公司与B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向我行申请开立延期付款国内信
用证给B,付款期限半年.B与C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即期现金支付。 (发货后15天内现金支付)

B公司开立发票给A,C发货给A,运输单据通过B交单,我行延期付款确
认后,B支付资中间商融资方案
5.发货
融资申请人 (买方)
国内证融资产品新模式三:TSF-中间商融资方案
方案描述:国内信用证中间商融资方案
借鉴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将其运用在国内贸易中。利用大企业的
闲余资金,通过在贸易环节中嵌入资金提供者作为中间商,由中间商用
自有资金即期付款后向买方远期收款,达到向客户融资的目的,解决我 行无法提供融资的困难,同时通过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确认,为中间
商的资金提供内在的还款保障。
业务核心:中间商替代了代付行
国内证融资产品新模式三:TSF-中间商融资方案
背景介绍 A公司天津XX能源公司,融资需求旺盛,无法出账。 B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下属贸易公司,资金充裕,融资渠道通畅,但缺 乏业务。(财务公司拆借资金成本为基础利率7折) C公司中海油下属三产企业,为A公司供应柴油。
贸易合同、发票嵌入交易,合法性显而易见. 业务操作 无任何瑕疵 获取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低风险业务收益。 操作简单:开证、到单、付款确认即可完成交易。 目标客户:资金充裕、营业收入考核压力、对风险控制 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
国内证融资产品新模式三:TSF-应收账款融资方案
方案描述:国内证应收账款方案
国内证融资产品新模式五:批量资金出口
1,国内信用证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与公司部合作, 100亿产品额度已经获得总行授信评审部批准。(对公对私均可购买) 2,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交易: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合 作,我部已经成为该所会员,首笔交易已经于2012年2月27在北金所 挂牌,信用证金额:2045.8万元,转让标的金额:2147.6667万元, 期限90天。(对公机构购买) 3、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正在进一步沟通推进中。

李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5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姬钊【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姬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当事人】李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当事人-个人】李蓉【当事人-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梁翼明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王舒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翼明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王舒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翼明王舒【代理律所】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产品责任回避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结合当事人在一、二审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情况,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李蓉主张民生银行高新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张某在给李蓉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民生银行高新支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民生银行高新支行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李蓉负有举证责任。

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事例B企业为汽车零配件生产厂商,主要为我国几大汽车生产厂家供货,因为行业特征以及买家的强势地位,买家向 B 企业提出的付款周期为 3-6 个月,付款周期较长,企业一定增补流动资本,跟着销售收入的增添,营运资本在生产各环节中占比随之增添,造成 B 企业流动资本紧张,为保证 B 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满足市场需求,该企业希望可以融资来特地用于满足买家的采买需求。

但因为 B 企业成即刻间较短,受自己的积累和融资担保影响,融资较为困难。

基于客户这类状况和需求,民生银行向客户提出了国内保理解决方案。

详尽操作为, B 企业发货后,向民生银行提交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文件,并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确认账款后,向 B 企业供应融资。

以后,民生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

同时,因为买家资质优异,民生银行还对这部分买家的应收账款供应信誉风险担保服务,假如到期买方无力付款,民生银行将做担保付款。

民生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给 B 企业带来以下好处:1、有效缓解了 B 企业的营运资本压力,加速资本周转,缩短资本回收期,增强竞争力;2、买方的信誉风险转由银行银行肩负,收款有保障;3、B 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马上变换为销售收入,优化了财务表结构;4、资信检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民生银行负责,节约 B 企业的管理成本。

5、成本较低,手续简易, B 企业可随时依据买方需要和运输状况发货,掌握商机(1)国内保理事例在己有的国内保理事例中,以发生卖方信誉风险比率最多。

信誉风险表现特色中,有卖方经营困难,挪用保理回款,即间接还款;有卖方欺骗,即提交空头发票的。

下边是某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 年发生的一笔国内保理逾期事例。

保理种类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保理风险种类为卖方信誉风险。

2004 年 4 月 21 日某股份制银行授与 A 企业人民币 1000 万元综合授信,限期 12 个月,业务品种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由 B 企业担保,并供应丽水某地 60.39 亩土地使用权抵押。

债权债务纠纷经典案例汇总篇

债权债务纠纷经典案例汇总篇

债权债务纠纷经典案例汇总篇该文收录《人民司法·案例》近三十个经典案例,涵盖债权确认、转让、债权撤销、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申报等。

一、债权人主张股东就怠于清算承担连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上海鹤嘉实业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再审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债权人就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无法清算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上属侵权责任,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权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致无法清算之日。

二、对保全债权未提起复议之第三人在执行时所提异议不予审查▍江苏省扬州市九鼎鞋业制造厂与江苏省扬州盛溪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裁判要旨:在诉讼中,法院针对被告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予以财产保全。

第三人如果就保全未及时提起复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不必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寸直接裁定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到期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

该第三人如提起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三、逾期未申报破产债权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请求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裁判要旨: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的权利形式存在。

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四、是否已履行债务的争议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常某与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于执行依据生效后债务是否已经履行的争议,目前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处理。

在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除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外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钱款应被认定为是履行执行依据中的义务。

公司理财论文之民生银行案例分析

公司理财论文之民生银行案例分析

民生银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1996年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高速的扩张也导致资本充足率逐年下降,进一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满足民生银行的高速发展是缓解民生银行发展瓶颈的有效手段。

2013年2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A股代码:600016;H股代码:01988)发布公告称,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已经取得证监会发行批文。

此前,民生银行可转债发行于2012年7月25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分析人士认为,基于民生银行良好的基本面和可转债的产品特点,本次发行有望成为近期市场上为数不多的低风险、高收益的良好投资机会。

由于民生银行的主要股东认购意愿强烈,以及可转债的特点和民生银行设置的优先配售机制,使得民生银行此次发行的可转债将成为供不应求的稀缺产品,预计此次可转债发行不会对二级市场造成影响。

二、案例内容分析民生银行此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200亿元,按100元/张的面值发行,在不考虑可转换债券利息的前提下,以10.23元/股的转股价格计算如果全部转换的话,将增加19.55亿的流通普通股,占2012年底全部股本283.66亿的6.89%,其发行规模与股本之比这一指标显示出较强的股性特征。

民生银行可转换债券转股起始起始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距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日的时间为6个月,至2019年3月15日止。

这实际上是一种随时转股制度,即发行人在发行结束后约定一个起始日和一个终止日,在这个期限内,转债持有人可随时转股。

一般来说,发行期越长,则转股期越长,可转换债券中的期权价值也就越大,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可能性也越大,可转换的股性也就越强。

民生银行这次可转债的转股期有66个月,存续期限有72个月,转存期限占存续期限的92%,这体现出民生银行可转债债券的股性很强。

民生银行这次可转债的获批,其内含买入股票期权价值较高。

就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股票市场价格与转股价格之间的差距越大,其期权的内在价值就越大,当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股票价格看好时,投资者预计其未来市场与转股价格差距越大时,其持有的期权就越有价值,其期权的价格也就越高。

民生银行小企业贷款经典案例

民生银行小企业贷款经典案例

案例一:动产融资+买方付息代理贴现某分行W石油有限公司在采购原材料方面有融资需求,且提出低成本的要求,为此,该分行针对W公司业务模式进行深入剖析,策划采用“动产融资+买方付息代理贴现”的票据产品模式,W公司以存货质押在民生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向大连保税区C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在该分行的努力营销下,大连保税区C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南安市W石油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接受民生银行方案,由W石油有限公司作为代理贴现公司并承担贴现利息。

当年成功办理代理贴现1513.6万元。

〔点评〕此笔业务的成功办理,实现了三方共赢的局面。

南安市W石油有限公司等同于现金采购原材料,享受现金采购的优惠;大连保税区C化工有限公司提前收到全部现金货款;而民生银行则提高了票据优势产品的社会影响度。

案例二:船舶抵押融资组合方案上海A工程公司成立于1989年,专门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水工勘测、驳岸修建等,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同时公司拥有大小工程船舶50余艘,包括自航式抓斗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吸砂船、吹泥(砂)船、打桩船等配套施工船舶。

本次A公司承揽了某港区2万吨级多用途码头围堤及陆域形成工程,工程施工期17个月,总价款2.5亿元,该港区总承包商为B公司,B公司座落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隶属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是上海航道局的全资子公司。

目前A公司需要采购大量的水泥、钢材等原材料,急需1000万元左右的采购资金,拟以企业自有的四条船舶设定抵押向民生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项目回笼款项归还贷款。

针对以上工程项目,民生银行拟订授信方案,由A工程公司申请单笔应收帐款有追索权暗保理额度800万元,并以A公司自有的四条船舶设定抵押,以评估价计算的抵押率不超过70%,应收帐款付款人限定为B公司,B公司与A公司书面确认应收帐款直接付至A 公司在民生银行开立的收款帐户,同时由A公司大股东及其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般来说,担保债权⼈起诉主张债务⼈清偿债务时,会同时对担保⼈主张相应的担保物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也会出现担保债权⼈仅起诉债务⼈清偿债务⽽未同时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的,那么,在债务诉讼的判决⽣效之后,债权⼈是否还有权主张实现担保物权?有的法院认为,主债权的判决⽣效以后,债权⼈对债权的诉讼时效就消灭,相应的,担保物权将不再受到司法的强制保护,担保⼈有权请求剔除担保物上的担保负担。

笔者认为,这⼀观点有待商榷,既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的,逻辑上也较为混乱,不利于有效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案例⼀、民⽣银⾏上海分⾏诉李惠芳抵押权纠纷【(2016)沪01民终6773号】案情简介:2004年,李惠芳向民⽣银⾏借款购房,并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银⾏。

后查证,李惠芳系冒⽤原房屋所有⼈李某名义将房屋转让过户登记⾄⾃⼰名下。

2006年,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效。

2007年,房地产登记部门将房屋更正登记⾄李某名下。

2005年,民⽣银⾏起诉李惠芳,仅请求归还借款的本息(未同时主张实现抵押权)。

2006年,法院裁定因李惠芳名下⽆财产可供执⾏⽽终结本案执⾏。

2015年,李某的继承⼈起诉李惠芳及民⽣银⾏,认为民⽣银⾏未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使抵押权,要求撤销房屋的抵押权。

⼀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针对⾃然债权⽽⾔的,法院在对民⽣银⾏的贷款作出判决后,债权⼈的债权成为法定债权,原⾃然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再存在,相应的,⾏使抵押权的期限也届满⽽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民⽣银⾏上诉认为:主债权还在执⾏中,并未消灭。

相应的担保物权还在存续。

⼆审法院认为:上诉⼈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效⼒之⽣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上诉⼈的抵押权因未及时⾏使⽽消灭。

笔者对判决的点评与分析:⼀、反证法论证:主债权形成⽣效判决并不意味着从债权(包括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法院驳回上诉⼈上诉的基础不复存在。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买方保理额度(信用风险额度)申请与保理额度通知书制作第一条客户经理将盖有卖方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名的保理服务申请书(附表一)提交给分部产品经理(以下简称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审核要素完备合理之后,如卖方在我行无保理业务,则进入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反之,进入老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

第二条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可分为无追索权申请及有追索权申请。

第三条无追索权申请(一)产品经理将保理服务申请书及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附表二)经保理业务部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审核完毕,交保理部运营中心作业组(以下简称作业组)登记台账后,营销中心依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跟踪经办单位受理买方保理额度申请业务。

我行为买方核定保理额度原则上无需与买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二)完成买方保理额度审批后,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额度申请书(附表三)及货款明细表(附表四),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附表五)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保理额度通知书后,将卖方回执留存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发送买方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四条有追索权申请(一)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服务申请书的同时,须参见第二十二条办理卖方保理预付款融资额度。

1(二)产品经理将保理额度申请书及货款明细表,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后,将卖方回执留存分部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申请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老客户的买方保理额度申请由保理部运营中心维护组负责(以下简称维护组),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二章额度更改和展期第六条如卖方拟对买方保理额度进行更改,客户经理通过维护组发送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保理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概念的规定。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1)保理合同是以货物贸易合同和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

(2)基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受让方为转让方提供综合型的金融服务;(3)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是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保证等服务。

以保理人对应收账款是否享有追索权为标准,保理合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在保理合同中,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一方是应收账款债权人,接受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金融服务的一方是保理人。

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和西欧国家发展成型,成为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近20年来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的保理业务发展较晚,发展也比较慢。

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将会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

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

前者如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并未发生但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案例评析深圳市核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案情:2013年10月31日,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华鑫科公司签订编号为ZH××××的《贸易融资主协议》,同日,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华鑫科公司还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和《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各一份。

保理的法律案例(3篇)

保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2018年5月,贸易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随后,贸易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以应收账款为质押,为贸易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融资款项。

贸易公司承诺在供应商支付货款后,将款项归还融资租赁公司。

2018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贸易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

然而,供应商在收到货物后,由于市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贸易公司在收到供应商的款项后,并未按照约定将款项归还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贸易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贸易公司是否应当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保理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贸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贸易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贸易公司在收到供应商的款项后,应当按照约定将款项归还融资租赁公司。

然而,贸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就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转让事宜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一种。

民生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简介

民生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简介

民生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简介民生银行保理融资当卖方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非信用证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由民生行基于应收账款转让而为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或对买方提供的应付账款融资。

服务特点:1.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买方的直接请偿权;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商务合同项下的回款;3.通过对交易的付款行为、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解的作用;4.对买方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5.已转让且保理商支付对价的应收账款不纳入卖方的破产财产。

产品优势:1.针对买卖企业双方形成的应收帐款而设计,无需额外抵押或担保;2.对卖方可以缩短应收帐款回收时间,银行以即付方式支付现金,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避免资金被大量占用在应收帐款上,最大限度提高效益;3.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可以将应收帐款转化为现金,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美化,财务结构得到改善,企业价值得到提升;4.对买方而言,其应收帐款由银行包买,足证买方企业的资信为银行所认可,可借此在市场取得良好的口碑;5.通过银行给卖方提供保理,买方获得较长的付款期限,从而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资金紧张的困难。

企业申请保理融资的基本条件:卖方客户向民生行申请办理保理授信业务,原则上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依法登记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如为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获得总公司授权;2.在民生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应业务本外币结算账户;3.办理国际保理须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4.申请保理融资的卖方普华信用评级需在B2(含)以上;暗保理融资的卖方普华信用评级需在B1(含)以上;5.无不良信用记录;6.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7.民生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买方客户向民生行申请办理保理授信业务,原则上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依法登记的境内企(事)业法人或民生行认可法定地址在境外的企(事)业法人(在民生行取得离岸业务经营权的前提下);2.普华信用评级须在B1级(含)以上;3.办理(进口)国际保理须具备进口经营资格;4.无不良信用记录;5.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6.民生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对中国民生银行的案例分析

对中国民生银行的案例分析

对中国民生银行的案例分析2013年9月13日"2013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在北京发布,在获奖商业银行名单中,中国民生银行获得2012年度全国最具盈利能力商业银行奖。

下面将以中国民生银行为案例结合它的盈利能力指标详细分析它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净利润增长率:2011年,中国民生银行同比2010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60.80%,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为58.81%①,相较于36.3%的商业银行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②,实现了净利润高速增长。

2012年,民生银行同比2011年净利润增长率为34.54%,相对于2011年商业银行18.9%的平均净利润增长率③,在增速普遍放缓的趋势下仍实现了较快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总资产收益率(ROA):2011年民生银行平均总资产收益率达到1.40%,比上年增加0.31 个百分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23.95%,比上年增加5.66 个百分点。

当年所属同类型“股份制银行”的总资产收益率大多在1%~1.3%之间,民生银行以1.40%收益率最高,招商(1.39%)次之;总资产收益率增幅民生银行也最大,提高了0.31个百分点,广发、招商和浙商次之,分别提高了0.27、0.24和0.24个百分点④。

2012年民生银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25.24%,比2011年提高了1.29个百分点,而平均总资产收益率为1.41%,与2011年维持基本稳定。

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总资产收益率(ROA)是反映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2011年和2012年中国民生银行在ROE和ROA上的良好表现显示出其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盈利水平。

通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收益率三个财务指标看出2011年、2012年中国民生银行盈利能力的整体水平较高,下面将从净息差与净利差、非利息收入、成本收入比等角度具体评述中国民生银行的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防范

中I獅:APR 19, 2021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防范商业银行须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从制度、流程、操作、管理等荇个方面落实风险防控丁作,以有效遏制各类风险案件的发生.文/徐瀛教编辑/韩英彤近年来,为推进供应链创新 发展,扶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国家颁布了多项供应链及应收账 款融资扶持政策。

与此同时,不 久前颁布的《民法典》也新增了 保理合同章节,体现了国家对保 理行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保理 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重要 性的肯定。

然而,保理业务备受 瞩目的另外一面,却是频频发生 的风险事件,保理业务的欺诈风 险防范也日益受到各家银行的重 视。

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与传统的信贷类业务不同,保理并非仅提供融资服务,它是 以真实交易背景为則提,银彳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服 务。

因此,保理的风险不仅源自 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也与供应 链上下游各主体的自身资质、基 础交易背景、应收账款质量等息 息相关,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然而,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产品的同质化和同业竞争的 加剧,导致银行为满足客户流动 资金贷款的需求,将保理变成了 流贷的替代品,以致在审批过程 中,更多依赖对主体信用风险的 审核作为风险缓释抓手,而忽视 了对交易流程风险的把控。

这无疑加剧了银行的隐性风险。

一旦事后发生风险,银行只能通过不断提升单据门槛、设立更严格的审核要求来应对,甚至要求增加买方确认环节来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并逐渐形成恶性循环。

在此背景下,卖方要获得保理融资,就必须要有“符合银行要求”的单据,这就使企业产生了单据造假的动机。

当这种情形愈演愈烈形成死循环时,保理业务也就变得真假难辨,往往越“完美”的单据背后的风险越大,最终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有心算计的不法分子也越来越多,不论是卖方欺诈.还是买方欺诈,甚或是买卖双方联合欺诈,欺诈案件的不断出现,均意味着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存在着一定缺陷。

保理欺诈的主要表现攻与守、骗与防的博弈永远都在进行,欺诈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不法分子可能已研究过银行保理的操作流程,捉前对屮核要求做好了 “尽职调查”、甚至事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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