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PPT
空间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ppt课件
2.应对各国开放,各国均可自由探索和利用,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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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345) 第一,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 第四,限制军事化的原则。 第五,援救宇航员的原则。 第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第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第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第九,保护环境原则。 第十,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第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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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确认,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 1.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不受
任何国家的管辖; 但不能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转让、 交换、买卖的对象,任何国家、实体不得垄 断或独占;
3.对外层空间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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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1.不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 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 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置这种武器。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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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975年《登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保 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 体的下列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 2.空间物质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 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 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 近地点) 5.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法律基本知识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国际法是指国家间及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关系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其适用范围。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平等主权原则。
根据此原则,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其国家的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制度如何。
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得到尊重,并且不应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
2.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根据此原则,一个国家不得干预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如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和法律体系等。
国家应自主决定其内政,并且其他国家无权干预。
3.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法倡导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根据此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如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院的裁决。
武力威胁或使用是被严格禁止的,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维护和平与安全。
4.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之一,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上的合作。
各个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互利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跨国犯罪等。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适用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
它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如合同、侵权行为和国际家庭法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通常根据相关国家间签订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规定。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它涵盖了领土争端、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合作等各个领域。
国际公法主要依据国际公约、国际法院判例和国际惯例来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
3.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适用于涉及国际刑事犯罪的案件。
这些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人道主义罪行和恐怖主义等。
国际刑法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和国家法院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4.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适用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领域。
国际法双学位知识点ppt课件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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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系 1、相同点: 1) 二者都是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或承认。 2) 二者的效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都高于其他原则、规 则。 3) 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 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区别: 1)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核心,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 域;而绝大部分强行法规则只是特定部门或领域的具体规 则。 2)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其效力的实现还需要 依靠具体的规则;而绝大部分强行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 ,其效力的实现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概念: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2、作用:保证一国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3、特点: 1)互惠 2)具有一定的范围
航行特点: 穿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 。 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 这种航行不能停止,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况下,
才可停船、下锚。 42
五、专属经济区与领海的区别 1、沿海国享有的主权:
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
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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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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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条约 1、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 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条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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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约继承 条约继承的两个原则: 与国际法主体相关的条约(人身条约) --不继承 处分性条约(非人身条约):继承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the clean plate rule)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1793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部分:国家主权原
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提出“门罗宣言”,提出美国奉 行不干涉政策。
2、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以后的逐步发展时期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列宁签署《和平法令》:“民族自决”,“和平共处” 《国际联盟盟约》:限制战争权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
与准军事活动案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
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 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 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 、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
•Hale Waihona Puke 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
• 学习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的概念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 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重点问题: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
处五项原则。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 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行 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 特征: (1)公认性: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或 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 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中的规则 可以大致达到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②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实践中逐 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③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 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认性的。 (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基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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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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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朗的夜空,当你抬头仰望满天星斗时,有时会看到一种移动的星 星,它像天幕上的神 行太保匆匆奔忙,它们并不是宇宙间的星球,而是人类挂上天宇的明灯-人造地球卫星。 它们巡天遨游 ,穿梭往来,忠实地为人类服务,给冷寂的宇宙增添了生气和活力。 5 课件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异 人造卫星是个兴旺的家族,如果按用途分,它可分为三大类:科学卫星,技术试验卫星和 议侵权的话可以联系删除,可编辑 应用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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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宇航员与外空物体营救制度 1968年《营救协定》规定,宇宙航行应得到一切可能 的援助: 1.当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 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 他们送还发射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2.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宙航行员应 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 3.各国应把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宙航行员有危险 的现象通知他国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4.各国在获悉或发现空间物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 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区域内,或者落在公海或不 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 秘书长。 17 课件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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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1、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
落放乙国境内,飞船上载有三名宇航员,被乙国 军队监测发现。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协定》 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乙国应采取下列哪些行动? A.对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B.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C.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D.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 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解析】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2)双系血统原则指国籍随父母。1973年1月9日法国国
籍法就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原则。该法规定,子女,不论婚生 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
中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父母双
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007年司考真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
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
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
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 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丧失中 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 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 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为中国人。 可见,A项正确。
国际公法知识点总结马工程
国际公法知识点总结马工程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国际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到个人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国际合法性、国际公共秩序和国际社交正义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特点是:国家是主要的主体、社会共同体是主要的客体,以及具有普遍性、条约性、自愿性、平等性和多边性等。
国际公法体系包括国际条约法、国际习惯法、国际通行法和国际公理法等。
国际条约法是国际公法的基石,也是国际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依据。
国际条约法的主要特点包括:协商、共识、约定和承诺等。
国际条约的形成和效力都需要符合国际公法的规定,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国际习惯法是国际社会行为的普遍规范,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定范围内的普遍实践和一定范围内的普遍认可。
国际习惯法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两要素:国际社会行为的普遍实践和普遍认可。
国际通行法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规则和原则,包括邻国义务、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以及友好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互助等。
国际公理法是国际公法的共同观念和法律常识,它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权威性。
国际公理法包括平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
国际公法的适用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于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际公法的发展途径主要包括:国际条约体系、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惯例等。
国际公法的权威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等。
国际公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国际协商、自然河法、条约效力、和平原则、使用武力的限制和禁止、争端解决方式、国际社会义务等。
同时,国际公法也确定了国际责任、国际协商和合作、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等专门领域法律。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公约法
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 第三,各国均有责任一秉善意履行其根据公认
履
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生效之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行
第四,如依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与《联合
国宪章》所负之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义务优先。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地位
首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派生的一项国际法基
本规范是“国家非经其同意不受约束”,通过主权
基础上,尽早地、迅速地及公平地实现完全的解决。
4.在寻求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时,争端当事各方
及其他国家均不得采取可能使情况恶化的任何行动。
5.争端各方在解决争端活动中负有合作的义务。
和
6.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得违反公平和正义原则。
平
解
决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又称禁止干涉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
中国家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坚定立场。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的内容
第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第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
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
会员国。
主 权 平
第三,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第四,即使《联合国宪章》今后不复存在或者进
力
行了修改,该原则依然具有拘束力。
第五,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问
题,包括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内容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马工程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简称,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基础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工程。
《国际公法学》是马工程重点教材之一,它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以及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法上的人权、国际法上的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法上的条约、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本书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案例分析,语言通俗易懂,适合广大读者学习和参考。
本书可供高等院校国际法专业的师生使用,也可供从事国际法研究和实践的人员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会因版本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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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全套课件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各国应善意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避免采取可能使争端升级的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包括政治方法(如谈判、协商、斡旋 、调停等)和法律方法(如仲裁、国 际法院诉讼等)。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通 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 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
区别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 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在 相互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 ,和平相处,不以武力相 威胁或使用武力解决国际 争端。它是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02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空间合作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空间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共同研发、数据共享 、技术交流等,合作内容可以涵盖空间科学、空间技术、 空间应用等各个领域。
国际空间合作的实践与成果
国际空间合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国际空间站 的建设和运行、火星探测计划的实施等,这些成果为人类 在空间领域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全套课件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公法课件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3.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第四节 国家责任
一、概念 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
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国 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
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因于国 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 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 责任条文草案》列了八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 动(参见教科书第87页)。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 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际法基本原则(尹生老师课件)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核心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得使用武力以及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公平互利~、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发 展~
THE USE OF FORCE (inner P267)
It is convenient to consider the rules relating to the unilateral use of force and the rules relating to the collective use of force separately. 'Force' includes all armed force but whether it includes threats or action short of actual use of armed force is less settled.
Self-determination The use of force to suppress self-determination movements would appear to be prohibited, as would the use of force in support of such movements. Although there are international law rule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hostilities in non-international conflicts, the use of force by the self- determination movement is regarded as an internal matter and is therefore not the concern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ppt课件
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注意领会 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
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 (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
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
.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
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 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法的主体
乌尔比安 以法律调整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作 为标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分类 的基本标准,构成罗马法系的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二、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公法-第四章 基本原则
4.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 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 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 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 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 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 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 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 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 承认为合法。
(三)自决权的本质
❒独立和自治
内部自决(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外部自决(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独立(independence)
狭义的解释
自治(self-government)
广义的解释
独立和自治
(四)自决与分离(secession)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 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4. 侵略的定义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 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 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 或商船和民航机;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THANK YOU!
高等教育出版社
Higher Education Press
样化 •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
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 •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
纂有了新的突破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由单一趋 向多元 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纯属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相 对缩小 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朝 着更加集中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更具有时代的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和需要 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善
一般认为国际法正式引入到中国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整个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极其有限而且大都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予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彻底瓦解20一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二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三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当代国际法体系变革与完善五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六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七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梁西著
不平等的条件下予以适用
三、中国与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
中国于1920年参加国际联盟,从形式上进入了国际社会 中国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作出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彻底瓦解
四、新中国对现在国际法的贡献
(一)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二)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 治事业 (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当代国际法体系变革与完善 (五)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 (六)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七)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香港、 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和范围
(二)国际法效力的范围 国际法效力的地域范围:从理论上讲,一般国际法或普遍 国际法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区域 国际法或特殊国际法适用于地球上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区域 社会。 国际法的时效:一般来说,国际法具有永久的效力。就条 约的时效而言,有的条约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期限。就国际习 惯规则而言,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具有持久的效力,除非被废 止或被新的习惯规则所取代。
四、当代国际法的趋势与挑战
趋势: 1.国际法适用的领域或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如在反恐领
域与文化领域 2.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或共同体义务概念的形成和发
展,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效力 3.在当今国际社会全球化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背景下,国际
法与全球治理之间日益呈现出高度的时代契合性 4.21世纪的国际法人本化趋势尤为突出 5.21世纪初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实现了国际刑事责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 际法指的是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广义的国际 法还包括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和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本课程的内容仅限于国际公 法。 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
样化 •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
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 •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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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习惯
• 国际习惯的证据:
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P9)、宣言以及各种外 交文书;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于国际组织和机关的决定、判 决等; 3)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法院判决、行政命令等
中文国际法的由来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For God has given conscience a judicial power to be the sovereign guide of human actions, by despising whose admonitions the mind is stupefied into brutal hardness."
三、国际法渊源的类型
1、国际条约:P8 • 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 契约性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定缔约国 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2、国际习惯
•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 条件:两个
国际习惯:无规定
• 30.2008年6月,我国完成缔结某项条约的谈判工作,该条约 中的某些条款与我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较大冲突,该条约目 前尚未生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我国《缔结条约 程序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对那些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 条款作出保留 • B.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 我国法律 • C.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D.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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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 (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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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Hale Waihona Puke 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 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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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编纂 ➢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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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1.概念 International law (or) Public
则、规章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不同于立法。 ➢ 国际法委员会简介:(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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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 自然法学派: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 识。
➢ 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 ➢ 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自然
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 ➢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 ➢ 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 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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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 编纂(codification),即国际法的法典化。通 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文化和系 统化,以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
➢ 分类: ✓ 形式上分类: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 ✓ 依编纂者:官方编纂、非官方编纂; ✓ 依编纂范围:全球性编纂、区域性编纂。 ➢ 理解:编纂严格意义上指现有国际法原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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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 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60多年来,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从“和平共处”到“和平发展”,到 “和谐世界”,再到“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既有传承,又有 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用性。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P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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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P109)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是指国
第一次正式明文出现“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词的全球性 国际法文件。 (二)四个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具有最高权威; (2)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均 受基本原则的拘束; (3)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三)基本原则的性质:是国际法的最高原则,是国际社 会的宪法性原则,代表了国际交往的基本标准和最重要 的法律标准,是国际法当中的强行法的一部分。
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 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 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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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下列哪些关于国家主权原则的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 自保权 B.主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各 个主权国家的 C.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 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D.主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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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p110)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
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 务,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 合法根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
3.保护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1)国家主权
权,对于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拘束力,都必须遵守,这是全世
界唯一的一个权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使用
武力才是合法的,包括:
①单独或集体合法行使自卫权;
②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 实践中扩展到殖民地民族独立、实行民族自决权时使
用武力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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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 列举了7 项侵略行为,包括: (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较为系统的新时代
(三)《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是
国际社会第一次通过联合国大会以宣言的形式来列举并确认国际 法基本原则,表明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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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与贡献(P105)
(一)产生与发展
由中国、印度和缅甸于1954年首先倡导,已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 外交政策的基石,成为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 原则。
意味着责任,保护公民的首要责任在国家;2)如果一国内战、
叛乱、镇压或国家失败使其人民遭受大规模伤害,而该国不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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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p112) 1、要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与废除战
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相联系的; 2、国家之间有争端,只能用和平方法来解决; 3、要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使各国友好,这样
各国之间就不会发动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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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干涉内政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 p114) 《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 政宣言》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 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 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 制度和意识形态。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第四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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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见教材 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是
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 主权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最高权, 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
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缔约时的“轮签制”,国际会议排 序采取对称、圆桌、抽签或字母顺序的方法,外交礼仪 待遇和外交代表位次的平等,国家在外国的司法豁免权 等。 3.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定限制,不是绝对的(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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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P99)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沿革
1.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 2.《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原则 3.《联合国宪章》第2条确立了七项原则 4.《国际法原则宣言》(70年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二)《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标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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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非战公约》把已经通行了将近三百年的战争权否 定了,认为战争不得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工具,战争是 非法的,发动战争是罪行。到了联合国不但认为战争是 非法的,而且认为不得使用武力,武装冲突都不允许, 不但不得使用武力,连威胁使用武力都不允许。
注意:关于在是否决定使用武力这方面,安理会具有排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