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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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审批程序及进出口审批程序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青海省境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进出口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集、进出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省境内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及进出口手续,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Ⅰ、Ⅱ级野生植物。
第四条省农牧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省野生植物的采集及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
省草原监理站受省农牧厅的委托,具体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及进出口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式样附后。
第六条禁止采集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七条申请采集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到省草原监理站申领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1);
(二)省草原监理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送省农牧厅审核;
(三)省农牧厅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申请办理采集证。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3、申请采集人的基本情况;
4、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5、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6、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动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第八条申请采集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在采集地的县级草原监理站领取《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2);
(二)采集地县级草原监理站对采集者所报相关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核发《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核表》(见附件4);
(三)《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核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草原监理站申请办理采集证。
(四)省草原监理站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报省农牧厅审批;
(五)省草原监理站根据农牧厅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核发采集证,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未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2);
3、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核表》(见附件4);
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核发之后,审批单位向农业部备案,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九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
可申请表》,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向省农牧厅递交申请报告;
(二)申请者到省草原监理站领取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
(三)省草原监理站对所报相关材料及《申请表》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农牧厅审核;
(四)省农牧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省草原监理站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呈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六)省草原监理站将农业部批准的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者持农业部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西安办事处换取《进出口证书》后,到海关办理其它进出口手续。进出口任务完成后,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引进中国缔结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以外的野生植物的申请和审批,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四)出口野生植物来源的说明;
(五)申请单位当年野生植物出口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