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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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电焊烟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电焊烟尘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粉尘、电焊烟尘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
规划,监督粉尘、电焊烟尘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3.2品安部负责组织粉尘、电焊烟尘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电焊烟尘。
3.4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品安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品安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
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3.职责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电焊烟尘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品安部负责组织粉尘、电焊烟尘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电焊烟尘。
3.4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品安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品安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附加说明:
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电焊烟尘、噪声。
4.2品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
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
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
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
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
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
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
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
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
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
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
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
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
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
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
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品安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电焊烟尘检测和评
价。检测、评价应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进行。
4.4.10品安部每一年组织进行一次粉尘浓度监测,其监测结果
由品安部根据《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
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进行分级,
并将结果公示在尘毒所在岗位的公布栏里。
4.4.1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4.4.12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
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3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
立健康监护档案。
a.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
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b.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
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c.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
及时调离。
本制度由品安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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