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可分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
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险种的条款中均规定,被保险人生存条件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并拒绝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因此,保险实务中的受益人一般意义上仅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上述规定中关于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定,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但该条的规定中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合同的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合同中的关系人。
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并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在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前提下,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投保时(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在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问题上,投保人可以有两种动机:一是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二是为他人的利益,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诚然,在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投保时,投保人无论是以自己还是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都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这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无疑是必要的。
然而,与此同时,在《保险法》第61条和第63条中又同时规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并且不受任何的限制。
保险法知识题库
保险法题库(一)二、判断题8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8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8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费。
(×)8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少交的保险费金额后支付。
(×)8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投保人尚未交足二年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所交保险费。
(×)8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需向保险人提供任何证明和资料。
(×)8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但可用于设立保险以外的企业。
(×)8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8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虚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和编造虚假事故原因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 )9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对变更受益人的规定
一、谁有权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因此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往往会影响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问题上所作的决定。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应当允许的,这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行使本法赋予的指定受益人这一权利的延续。
因此,本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基于同样道理,本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变更程序。
由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变更受益人涉及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关系到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时确定给付对象的问题。
所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才对保险人产生效力,否则保险人仍将向原保险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本条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即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根据本条规定,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讲,变更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而且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无效,保险人将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遵守这一规定,以免其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因缺少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保险人来讲,其收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屮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并且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单利益变更给他人,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护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一、保险受益人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21条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表述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表述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死
亡而触发保险赔付时,享有接受保险金或保险赔偿的权益的个人或机构。
受益人可以是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权。
1. 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具体的个人或机构作为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亲属、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慈善机构等。
2. 法定受益人: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受益人将享有接受保险金或保险赔偿的权益。
法定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3. 受益人指定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
这种权利使得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受益人,确保保险金能够最终落实到自己希望的对象手中。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他们有权享受保险金或赔偿金的福利,可以帮助缓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
因此,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应仔细考虑受益人的选择,并确保相关的受益人信息是准确和及时更新的。
被保险人改变受益人保险纠纷案例
本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鸡泽县钢圈厂为王献彬投保,属于投保人。王献彬则属于被保险人,又是本保单的受益人,应属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关系上享有指定权和同意权,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则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因此,鸡泽县保险公司和鸡泽县钢
在本案中,虽然鸡泽县保险公司为王献彬开出的保险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王献彬,但该保险单上确实存在错误,即该保险是单位为其职工集体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应是鸡泽县钢圈厂。该厂要求变更投保人,保险公司据实变更投保人,应是合法的。按照这种实际情况,本案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是鸡泽县钢圈厂和鸡泽县保险公司。鸡泽县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保险单上受益人的变更,实际上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此行为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允许变更合同的规定,行为不具违法性。此种理解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下就是错误的。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虽然投保(要保)人和保险(承保)人是合同双方主体,但在变更受益人问题上,合同双方主体的变更权是受到限制的,即在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情况下,投保人要变更原指定的受益人,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作变更批注时,必须严格审查此项变更是否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未同意,保险人即便作出了变更批注,也是无效的。此在法律上属强制性规定,不属合同双方主体意思自由、可以协商同意的范围。本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献彬,其依法享有指定受益人和同意变更受益人的权利,鸡泽县钢圈厂作为合格的投保人,在未取得王献彬同意情况下,要求变更受益人(因该保单上原无受益人,实际上是投保人越过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鸡泽县保险公司据此作出确认受益人为王玉更的批注,均违背了强制性规范,此行为是无效的,保单应恢复原状。由于被保险人王献彬生前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必须要具体的条件有哪些?
Knowing the world without being sophisticated is the most kind-hearted maturit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必须要具体的条件有哪些?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必须要具备的条件有对于受益的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同时对于受益人也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对于当事人有事就可以直接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必须要具体的条件有哪些?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法的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关于投保的几个法律常识
关于投保的⼏个法律常识 投保,是与保险⼈(通常是保险公司)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付保险费的过程。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投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投保的⼏个法律常识 1、什么是投保⼈?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由此可知,投保⼈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投保⼈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和⾏为能⼒; (2)投保⼈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投保⼈应承担⽀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为⾃⼰利益还是为他⼈利益订⽴保险合同,均应承担⽀付保险费的义务。
2、什么是受益⼈?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可知受益⼈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或投保⼈指定,在被保险⼈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的⼈,⼀般见于⼈⾝保险合同。
投保⼈、被保险⼈可以为受益⼈。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受益⼈的受益权以被保险⼈死亡时受益⼈尚⽣存为条件,若受益⼈先于被保险⼈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或由投保⼈或被保险⼈另⾏指定新的受益⼈,⽽不能由受益⼈的继承⼈继承受益权。
3、如何判断投保⼈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48条的规定可知: (1)在⼈⾝保险中,投保⼈对本⼈、配偶、⼦⼥、⽗母及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此外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2)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的发⽣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凡可使投保⼈产⽣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还应当为合法利益。
4、申报年龄不实致使多交保费如何处理? 答:我国《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申报的被保险⼈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可指 定受 益人 。 22 法定 受益 人 . 法定受 益人 , 称法定继 承人。《 险法 》 也 保 第六十三条 已 明确规定 , 一旦 被保 险人 死亡 , 身保 险合 同中如果没 有指 人
顺序继 承人 为配偶 、 父母 、 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 人为兄弟姐 妹 、 父母 、 祖 外祖 父母 。 法定受 益 人所 领取 的保 险金还 须清 人身保险合 同中的受 益人是 指根 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 , 当 偿被保险人生 前所欠缴 的税 款和债 务。 保险事故发 生时,t 险金享有请求权 的 。 x ̄- , 人 根据保 险事故发 生时, 被保 险人生存 与否 , 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 险金 给付 可分为 3 受益 人的变更
一
即保险人在获 通知前 向原指定 的受益 人 给付受 益金 的, 对变 更后 的受益 人不再 负给付义 务。 投保人 或被保 险人指定受 益 人后 , 除声 明放弃 处分权外 , 有权利加 以 更。 仍 变 但投保人变 更受 益 人 时应经 被保 险人 同意 , 否则 , 更 无效 。 变 即使 投保 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也可以予以变 更, 受益人不 得反对。 既是对被保 险人 权益的保护, 这 也可防 范道德风险 ( 受益 人谋财 害命 ) 的产生。 保 险 合 同生 效 之 后 , 保 险 人 如 欲根 据 《 险法 》 被 保 第 六 十三条 的规 定 行使 受 益 人 的变 更权 , 不外 乎 以下 三种 情 况: 一是在 投保人 知情并 同意的情况 下行 使 。 二是 投保人知 情, 但却不同意被保险人的变更要求。 三是在投保人不知情 的情况下, 被保 险人私下将 保单拿到保 险公司, 去做可能有违 投保人意愿 的受 益人变更 。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不能变更(热门4篇)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不能变更第1篇1 .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遭受损害。
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失的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则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害的是保险人本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
( 2 )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而投保人没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2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要件为:( 1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 2 )受益人是独立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不负交付保费的义务,也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 3 )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并非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而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灭: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③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依法取消。
在保险合同期间,受益人可以变更,但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的变更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但应当将受益人的变更事宜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不得对抗保险人。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不能变更第2篇不是。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改变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或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变更受益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合同中的变更受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下⽂店铺⼩编就相关内容为⼤家进⾏讲解。
⼈⾝保险合同中的变更受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被保险⼈或者投保⼈可以变更受益⼈并书⾯通知保险⼈。
保险⼈收到变更受益⼈的书⾯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变更受益⼈时须经被保险⼈同意。
《保险法》
第四⼗⼀条被保险⼈或者投保⼈可以变更受益⼈并书⾯通知保险⼈。
保险⼈收到变更受益⼈的书⾯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变更受益⼈时须经被保险⼈同意。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新《保险法》中受益人变更后理赔服务之探究
一、引言保险合同确定受益人的方式包括依法定继承顺序或指定受益人。
在保单有效期内,依保全作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全与理赔已经在行业内被视为客户服务的两个重要的相关环节,两者存在相互关联性。
受益人变更后的理赔更是人寿保险合同处理过程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实务。
受益人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系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受益权、单纯享有保险合同利益的人。
基于意思自由的原则,处分权人可以将保险合同利益让予受益人,因此而取得受益人地位的人成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主体。
因此,新《保险法》对此设有相应条款予以规定。
二、新《保险法》关于受益人变更阐释及相关理赔疑义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新《保险法》涉及受益人变更的法规主要是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本文依据新《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规定,阐释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情形。
(一)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重新指定而变更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来看,保险合同是复杂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的。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继续性、属人性等特殊特征。
新《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由这条规定可知,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项权利。
但是,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行为做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
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基于自然事件的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死亡又无其他受益人,导致受益人变更。
保险受益人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保险受益⼈的法定标准是什么在我们⽇常⽣活中,保险是现在⼈们买来给⾃⼰⼀份保障的,保险的种类很多,不同种类有不同的条件。
那么,保险受益⼈的法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受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受益⼈是享受保险⾦请求权的⼈?。
受益⼈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但他并⾮保险合同当事⼈?,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是由投保⼈或被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保险合同⽣效后,投保⼈或被保险⼈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需征得保险⼈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效。
如果投保⼈与被保险⼈不是同⼀⼈?,投保⼈变更或撤销受益⼈时,需征得被保险⼈同意。
如果投保⼈或被保险⼈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的,则由被保险⼈的法定继承⼈为受益⼈。
保险受益⼈:⼜称为“保险⾦领取⼈”,是指由被保险⼈或者投保⼈指定,在保险事故发⽣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保险受益⼈具备的条件:1、受益⼈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但并⾮保险合同当事⼈,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是由投保⼈或被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①保险合同⽣效后,投保⼈或被保险⼈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需征得保险⼈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效。
②如果投保⼈与被保险⼈不是同⼀⼈,投保⼈变更或撤销受益⼈时,需征得被保险⼈同意。
③如果投保⼈或被保险⼈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的,则由被保险⼈的法定继承⼈为受益⼈⼈⾝保险的受益⼈由被保险⼈或者投保⼈指定。
投保⼈指定受益⼈时须经被保险⼈同意。
受益⼈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或投保⼈指定的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在签署保单时,应明确写明受益⼈,如果未指定受益⼈,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为“法定”。
通常情况下,保险受益⼈“指定”优于“法定”。
如果受益⼈是指定的,被保险⼈⼀旦死亡,指定的受益⼈就可以直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变更刘艳波律师北京专业保险理赔律师刘艳波温馨提示: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合理利用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产品特性、利益分配、满期时间、保险责任等问题有全面的了解。
如果对自己投保的险种不满意,在十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只扣除工本费,过了十天犹豫期再退保就会有较高的成本损失。
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
因而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
根据前文对受益人所作的分类,受益人的变更是以保单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为前提的,但保单来保留变更受益权利是否也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变更呢?从原则上讲,既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变更的,因为此时该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成为既得权。
被保险人已无权再对该权利进行处分了。
但有以下两种例外的情况:1、受益人同意变更。
既然对保单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受益人的权利,他就可以任意处分,包括同意变更受益人。
此时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可以分解为几个过程。
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将受益权委托给被保险人处分,然后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
2、法定事由变更。
虽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也可以变更受益人。
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婚姻关系消灭后,指定原受益人赖以存在基础就消失了,此时应当允许变更受益人。
二、人身保险如何指定受益人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
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
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变更,还要看是属于个人险还是团体险,如果是个人险,那么被保险人是不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如果是团体险,比如不记名团体健康险,那么被保险人是可以变更的,这是因为部分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因此投保人(单位团体)会和保险公司约定替换被保险人。
个人险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更,原因在于其属于受到合同保障的对象,当发生保险事故,则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为保险合同主体,因此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被保险人就无法变更了。
人身保险按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按照承保方式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人身保险有必要买吗购买人身保险是有必要的,人身保险的作用是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家庭应对可能的经济风险。
因此,人身保险可以说是一种经济保障的方式,如果您担心自己或家人在发生意外时经济上无法承受风险。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需求和保障要求进行选择。
同时,人身保险也可以作为一种资产配置的方式,通过购买人身保险来分散和降低个人的风险,达到保障和财富增值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的购买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并且应该遵守“适度保险,理性保险”的原则,不要盲目购买过多的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怎么买最划算1、注意保障范围及保额。
各款产品在保障范围上是不尽相同的,各项保障的额度也有所差别。
2、挑选商业人身保险公司时,首先要看偿付能力,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如果资产或负债是正数且数目较大时,说明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强;其次要看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质量。
受益人具备哪些特点
(1)受益人的赔会请求权保险条款的限制,例如:有些寿险条款生存受益人限被保险人本人,死亡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2)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产生的利益,但不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
(3)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不受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另被保险人享有可随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亦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除《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外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得解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是通过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产生的;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产生,依法强制实施,需要签订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
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 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
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 O
A.有偿合同b.附合合同c.射彳幸合同D.议商合同
2.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人D.投保人
3.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 .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5.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b.保险代理人c.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
6.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变更的受
益人
7.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
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悻合同D.附和合同
9. 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
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 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 A被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局限额是(D)
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c.赔偿金额D.保险金额
1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乂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b)
A.保险人b.受益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经纪人
13. 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
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
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
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
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b)
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b.小孩的监护人c.李女士的单
位D.李女士的代理人
14.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这
说明(A)
A.保险合同已经成立b.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c.保险合同已经有效D.保险合同已经无法变更
15.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
律行为属于(c)
A.法定解除b.自然解除c.协议解除D.履约解除
16. 保险合同当事人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保
险条款进行解释,这说明保险合同当事人遵循的解释原则是
(b)
A.文义解释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c.专业解释原则D.有
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17.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