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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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苏卫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卫监〔2008〕27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大各附属医院,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更好地树立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严厉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了《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对贯彻执行《禁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禁令》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禁令内容1.严禁乱收费,违者撤职或暂停执业。

2.严禁索要“红包”,违者吊销执业证书。

3.严禁收受“回扣”,违者暂停执业、辞退或开除。

三、界定原则1.行为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是故意的;2.客观上对服务对象造成了侵害或不良后果;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违禁行为的界定(一)关于“乱收费”1.单位违反规定,私自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2.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故意违反“三合理”诊疗的行为;3.卫生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故意超标准处罚的行为。

(二)关于“索要红包”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公开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红包”的行为;2.卫生工作人员公开索要服务对象“红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收受回扣”1.医务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活动中,收受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参加供应商提供或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行为。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患者投诉问题
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投诉较多或投诉内容较严重,包括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服务 态度和沟通不畅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3-9分。
03
记分程序
记分申请
定义
记分申请是指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根据记分管理办法 的规定,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的行为。
申请条件
当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 ,可以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
管理混乱
医疗质量管理混乱,包括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3-9分。
从业人员的记分标准
01
非法行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包括非法行医、非法会诊
、非法坐诊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6-12分。
02 03
不规范执业
医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包括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培 训考核合格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注册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 记3-9分。
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不良执业行为的证据、对不良执业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等 。
审核与决定
定义
审核与决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记分申请进行审核,并对 符合记分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作出记分决定的行政程序 。
审核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和情况 进行审核,并判断是否符合记分条件。
积分与行政处罚
将积分与行政处罚衔接起来,对达到一定积分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 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
05
附则
解释权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和指导。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6分:(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四)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五)违规承包或出租科室开展诊疗活动;(六)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七)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4分:(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二)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及其它需要许可的技术项目;(四)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五)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七)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测试题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测试题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测试题1. 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A 对B 错2. 乡村医生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时可以不受限制A 对B 错3. 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未造成后果的,一次记4分A 对B 错4. 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造成后果的,一次记4分A 对B 错5. 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一次记4分A 对B 错6. 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限于设备、技术条件,未按照规定告知病人转诊的,一次记12分B 错7. 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的,一次记6分A 对B 错8. 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的,一次记6分(2分)A 对B 错9. 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中,病历存在重大瑕疵,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的相关责任人员,一次记8分A 对B 错10. 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记12分A 对B 错11. 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一次记分A 2分B 4分C 6分D 8分12. 不书写病历资料的,发生一次记分B 6分C 8分D 12分1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本机构医务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A 3个工作日B 5个工作日C 7个工作日D 10个工作日14. 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医疗机构所能开展相应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一次记分A 2分B 4分C 6分D 8分15. 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发生一次记分A 2分B 4分C 6分D 8分16.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一次记分A 4分B 6分D 12分17. 卫生监督机构查实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制作《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务人员。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知识讲解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知识讲解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的分值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七)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的;(九)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十)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十一)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十二)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六)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七)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九)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十)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十一)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十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十五)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的分值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七)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的;(九)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十)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十一)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十二)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六)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七)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九)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十)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十一)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十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十五)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 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 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 12 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 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 3-6 个月,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学习,二级 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组织学习;记分达 6 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医师定期 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 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 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 获得认定。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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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 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 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未按照规定开展医学检验技术工作, 扣0.5分。
未按照规定进行临床 病理检查工作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临床病理检查工作, 扣1分。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学 影像诊疗工作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学影像诊疗工作, 扣2分。
03
记分程序
记分申请
定义
01
是指由医疗机构提出记分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
记分申请材料的行为。
申请条件
02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可以向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
申请材料
03
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不良执业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等。
审核程序
审核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记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具体的审 核部门和审核人员。
审核标准
审核人员应当根据《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评估。
3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不良执业行为 的查处和记分工作。
02
记分标准
医疗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无医师签名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医师签名制度…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名或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医师签名制度,扣0.5分。
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要求开展会诊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要求开展会诊,扣1分。
未按照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评估实施情 况并提出是否修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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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与档案
记分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建立相应 的档案,作为后续监管的参考。
05
附则
解释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刘某与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19)苏05行终6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一鸣陈芝颖林磊【审理法官】孙一鸣陈芝颖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树娣;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树娣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树娣【当事人-公司】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丽【代理律所】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树娣【被告】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昆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针对上诉人刘某2018年12月4日对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违规行为的投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查明事实,刘某在2018年10月1日起已在相关网络平台就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多次投诉。

被上诉人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接上级部门通知后即开展相应调查。

被上诉人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核实了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徐建平及端木坤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当事人相应门诊病历后,认定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核准设置有口腔诊疗科目,可以从事口腔专业相关的诊疗活动,助理医师端木坤亦不存在独立行医行为,但存在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情形。

昆山市执业医师不良表现记分标准

昆山市执业医师不良表现记分标准

昆山市执业医师不良表现记分标准(试行)(一)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记6分);(二)违反临床技术操作常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记6分);(三)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经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记6分);(四)未经亲自诊查病人,签署诊断、治疗等意见的(记4分);(五)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及虚假检验或医技报告单,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记6分);(六)抢救危急病人后未能按照规定在6小时内补记抢救经过的(记2分);(七)诊疗过程中未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预后如实告诉病人或引起家属纠纷的(记2分);(八)未执行首诊负责制(记2分);(九)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而进行特殊检查、手术、输血或其他创伤性操作的(记6分);(十)医嘱、处方错误或操作失误,但无明显后果的(记4分);(十一)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擅自作主处理,未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引起病人不满的(记3分);(十二)出院病历未及时完成、整理、上交归档的(记1分);(十三)开展重大、疑难及新手术前未进行术前讨论,未引起严重后果的(记6分);(十四)对危重病人未做好口头交接班或写好交接班记录的(记6分);(十五)接到会诊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会诊的(记4分);(十六)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临床诊疗操作时随意离开引起病人不满意的(记4分);(十七)不按时出具检验或医技报告单的(记2分);(十八)所带教的实习、进修医师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过失的(记6分);(十九)未经医院或科室同意,擅自外出会诊或跨专业外出会诊的(记6分);(二十)备班医师遇呼叫不能及时到位的(记4分);(二十一)未按规定做到每天至少上、下午各一次巡视病房,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未及时掌握的(记3分);(二十二)未经同意随意将抢救设备仪器挪用或外借的(记4分);(二十三)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或做费用昂贵的检查未向病人告知引起纠纷的(记2分);(二十四)出现丙级病历的(记6分);(二十五)接到大批伤员或大批中毒病人未及时向院部总值班报告的(记6分);(二十六)发现传染病患者未按规定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的(记6分);(二十七)未按规定及时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及其它各项记录的(记1分);(二十八)未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四版)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记4分);(二十九)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脱岗、串岗、迟到、早退(记1分);(三十)在医疗场所或禁烟区内吸烟的(记1分);(三十一)工作衣帽不整,上岗未挂胸牌(记1分);(三十二)上班时间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记1分);(三十三)利用职务之便推销药品或医疗、保健用品的(记6分);(三十四)不尊重病人,服务态度差,与患者或家属无理争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记4分);(三十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记6分);(三十六)不保护患者隐私,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记4分);(三十七)利用病人名义,搭车开药、检查、治疗的(记4分);(三十八)收受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开单费”及其它形式的药品、医疗器械回扣金额不大的(记6分);(三十九)不尊重同行,相互诋毁,造成不良影响的(记4分);(四十)在科室里当着病人的面吵架的(记2分);(四十一)不服从科主任正常工作安排经教育无效的(记4分);(四十二)无故旷工半天(记6分);(四十三)学习不努力,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不合格(记2分);(四十四)没有完成当年度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记2分);(四十五)其他不适用卫生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不良表现(记2—12分)。

医师医疗不良行为管理规定

医师医疗不良行为管理规定

医师医疗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及相关医疗管理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医师医疗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主要针对那些严重违反医疗核心制度和故意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个人,以达到提高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的目的。

一、实施办法1、建立医疗不良行为的量化标准(见附件,分为医疗严重违规行为和医疗一般质量问题);2、建立医师不良行为档案;3、对在医务科(和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在医疗纠纷中体现出来的严重医疗违纪行为,按照量化标准给予记分和经济处罚;二、处罚措施1、一个月内累计扣分低于4分的,免于处罚,通知整改。

2、一个月内累计扣4分或高于4分的,每分扣罚人民币50元。

3、一年内累计扣24分或高于24分的,取消年终优秀医疗个人奖项的评比资格。

4、一年内累计扣32分或高于32分的,取消年终奖,脱产一个月,到医务科培训学习。

5、一年内累计扣40分或高于40分的,报人事科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6、进修医生、实习医生的扣分由带教老师承担。

7、每个月科室医生扣分总和超过12分,扣除科室月收入0.1%8、一年内科室累计扣分超过144分,取消科室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

附件:医疗不良行为量化标准一、医疗严重违规行为(以下除特殊标明外,每项扣2分)(一)核心制度1、需要交接班而没有交接班记录的;2、需要术前讨论而没有术前讨论记录的;3、缺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

扣6分;4、缺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通知书、自动退院同意书、尸检同意书、知情告知授权书之一的;拒绝检查、治疗但无患方签字的;扣3分5、死亡病历未进行死亡讨论的;扣3分6、住院医师每天一次查房,主治医师每周二次查房,主任查房每周1-2次,对危重病人应根据病情随时查房;7、高危手术、新技术手术、有纠纷或倾向的手术、重要器官摘除、截肢手术等未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就擅自决定施行;8、科室内疑难病人,有明显跨科疾病,尤其易于突发意外的疾病,不请相关科室会诊及超执业范围诊治;9、普通会诊要求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要求10分钟内到位;全院性会诊按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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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得港澳台医师与外国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就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得执业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得记分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记分得分值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一次记1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得标牌上岗工作得;(二)书写得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得;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一次记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得;(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得;(三)具有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得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得,未造成后果得;(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她废物与生活垃圾;(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得,或者其她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得;(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得敏感器官与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得,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她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得;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一次记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得;(二)泄露患者隐私得;(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得;(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得;(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得;(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得处方药品得;(七)未取得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得;(八)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得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得;(九)未按照注册得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得;(十)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得;(十一)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得;(十二)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得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得医师;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一次记6分:(一)使用未经批准得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得,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与卫生材料得;(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得;(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得;(四)未经批准擅自为她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得;(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得;(六)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得;(七)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得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得;(九)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得;(十)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得手术项目得;(十一)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得;(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与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得;(十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她不正当利益得;(十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得;(十五)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得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得医师。

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得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得医师。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一次记12分:(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得,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她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得;(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设置人类精子库得;(三)利用超声技术与其她技术手段为她人进行非医学需要得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得人工终止妊娠;(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她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得;(五)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得;(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得;(七)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医师资格证件、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八)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得;(九)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活动;(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得;(十一)违法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得;(十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得抢救与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得;(十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得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得医师;(十四)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得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得.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十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医生执业行为发生地)管理得原则,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得监督检查,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得不良执业行为得,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得,经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师。

非本地注册得,《通知书》除送达该医师外,同时抄送医师注册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得,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得,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第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

经核查证实对医师得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得,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医师得多份病历有重复性错误或者多张处方违反同一规定得,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医师同一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得,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得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第十四条医师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得,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可以移交医学会进行专业认定。

医学会作出得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得处理依据。

第十五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得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得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得记分周期已期满得,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得发生时间.第十六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其执业得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得,由其第一执业地点得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与备案得所有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2分得,由其第一执业地点得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与备案得所有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得,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第一执业地点得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3—6个月,接受苏州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得苏州市医师协会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复其执业;对考核不合格得,由其注册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予以公告,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得机构进行离岗培训。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得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当收到行政处罚得,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要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等挂钩,对发生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得医疗机构与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创新监督检查方法,积极实施“双随机”、飞行检查、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监管职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与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医师黑名单库实现实时对接.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全市记分管理工作得层级稽查,汇总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与记分专项稽查工作情况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医学会、医师协会与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得,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附后.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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