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e43a2e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6a.png)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3.16•【文号】计经贸[1991]277号•【施行日期】199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废止有关法规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5年3月25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为做好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的工作,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现将《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六日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外汇统还国外贷款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还,系指由中央外汇安排偿还借用国外贷款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外汇额度。
第一章统还原则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统一安排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申请统还:一、必须是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二、还款人民币资金责任落实;三、项目本身无创汇或创汇能力不足,但社会效益显著,其主管部门(地区)也无能力偿还或购买调剂外汇偿还所借全部贷款外汇的项目。
第四条为强化借用国外贷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地区)的还汇意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借用国外贷款发生的外汇利息、费用,一般应由用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地区)自还。
无外汇收入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偿还。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和现行外汇分配体制,对下列行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本金部分的外汇额度,经审核,可予以统还或部分统还:一、干线铁路,国家重点港口,国道主干线公路;二、发电量全部或部分交国家统一调度的大型水、火、核电站,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项目;三、产品全部或部分交国家统配的基础原材料项目(允许出口或以产顶进的除外);四、中央部委直属的重点农业、林业、水利、科研、卫生、教育、环保项目;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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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14日
财综字[1999]87号
47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999年6月21日
1999年7月1日
财会字[1999]20号
48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1999年7月19日
1999年7月19日
财际字[1999]165号
49
财政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
7
财政部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8
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9
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财政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8]32号
40
财政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1998年9月21日
1998年11月1日
财综字[1998]104号
41
财政部、民政部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5日
1998年10月5日
财社字[1998]124号
21
财政部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4号
2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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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1.09.12•【文号】进出银财发[2001]342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2日进出银财发[2001]342号)总行各部室、上海分行、总行营业部筹建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转贷垫款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周转金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使用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单独设置垫款周转金账户,如实反映周转金的收支情况。
(四)该业务会计核算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周转金的使用、外汇汇兑损益及其他相关支出纳入本行表内反映。
二、科目设置根据会计核算需要,增设以下会计科目:(一)“169转贷周转金垫款”一级科目资产类本科目核算本行使用财政专项垫款周转金为企业垫付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的垫付和回收。
(二)“251拨入转贷垫款周转金”一级科目负债类本科目核算财政部在预算内安排并拨人我行的专项转贷垫款周转金的拨付及归还。
此业务涉及的其他核算科目,按《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正确使用。
三、收到转贷垫款周转金转贷部根据实际垫付。
情况按期填报“外国政府转贷垫款周转金申请表”送国际部,并将复印件送财会部会计一、二处。
国际部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向财政部办理周转金款项申拨,并将复印件送财会部会计一处。
(一)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专项周转金后,会计一处凭银行进账单通知调拨结算处,会计分录: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贷:251拨人转贷垫款周转金人民币(二)将人民币资金调拨至转贷存放同业账户时,会计一处会计分录:借:169转贷周转金垫款人民币贷:112存放同业款项人民币财会部根据转贷部提供的周转金垫款项目明细清单及财政部核拨周转金时的明细附件进行明细核算。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270705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f7.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京财外[2011]2914号•【施行日期】201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外[2011]2914号)各区县财政局、有关银行: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要求,完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环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与财政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主权外债资金,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按照《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转贷银行应履行的基本机构职责应严格遵照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4566ca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0a.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09•【文号】发改外资[2015]440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管理的改革思路,拟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简化管理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为稳步推进改革、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创新国外贷款管理思路为适应新形势下利用国外贷款的新要求,国外贷款管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项中心任务,依据“顶层设计、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优化整合国外贷款管理程序,充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资源支持国家重点领域改革。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统筹国外贷款项目规划方式改革,积极研究取消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谈判请示、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改革措施,拟成熟一项、推动一项,并在相关法规中予以明确。
二、做好备选项目规划(一)加强顶层设计,改革规划方式。
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举措、改革试点任务和外方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外贷款支持的重点改革任务、关键发展领域和创新要求等,通过“自上而下抓重点推改革,自下而上搞试点促落实”相结合的规划方式,更加系统地对重点领域提供支持。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拟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率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86c81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0a.png)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9•【文号】财金[2001]219号•【施行日期】200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率的通知(财金〔2001〕219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财政部门实际上承担了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贷款项目的债务风险,为进一步贯彻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转贷银行合理收费,现对《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债字〔2000〕74号)中规定的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调整如下:(一)对一类项目转贷金额调整前年费率调整后年费率1000万美元(含)以下0.30%0.25%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0.25%0.20%5000万美元以上0.20%0.15%(二)对二类项目转贷金额调整前年费率调整后年费率1000万美元(含)以下0.35%0.30%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0.30%0.25%5000万美元以上0.25%0.20%自2001年10月1日起,转贷银行与地方财政或项目单位新签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执行调整后的转贷手续费年费率。
此前签订的转贷协议继续按调整前的年费率执行。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https://img.taocdn.com/s3/m/c091fe70cf84b9d528ea7ac1.png)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际字[1999]188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1.09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际字[1999]188号 1999年11月9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分局,各有关项目单位:为完善外债转贷款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开户和偿还等业务,特重申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办理登记: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均应由各级债务人在转贷协议签定后1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
但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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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81e7ba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eb.png)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5.31•【文号】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31日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https://img.taocdn.com/s3/m/d01f19c9f61fb7360a4c6511.png)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
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财金[2003]3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03.19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
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
(财金[2003]32号2003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不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的规定,为及时、妥善地解决省级财政部门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还本付息的拖欠问题,现将《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一、为及时、妥善解决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还本付息的拖欠问题,加强对外国政
府贷款还本付息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df2c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1e.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787a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3a.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d8a1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a3.png)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正文:----------------------------------------------------------------------------------------------------------------------------------------------------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我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1日1987年1月1日(86)财预字第228号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1988年10月1日(88)财税字第255号3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13日1990年1月1日(89)财预字第68号4国资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1992年7月18日(92)国资办发第36号5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21日1993年11月21日(93)国资法规发第68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40号7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9号8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8号9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1993年12月30日(93)财法字第43号10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4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94)财会字第27号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94)财会字第27号12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1994年9月1日1994年9月1日(94)财社字第19号1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14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2月9日1995年2月9日财会字[1995]1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1995年7月8日1995年7月1日财税字[1995]92号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年10月4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45号17财政部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1995年11月29日财农字[1995]302号18财政部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12月7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70号19财政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30日1996年1月30日财农字[1996]22号20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6]50号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1996年4月12日1996年1月1日财基字[1996]88号22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5月6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6]15号23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24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1996年6月25日1996年1月1日财商字[1996]140号25财政部、机电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1996年11月18日财世司字[1996]167号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月1日1997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4号27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7年3月25日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5号28财政部、中宣部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11日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43号29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1997年5月28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6号30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7年6月25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1997年7月14日1997年7月14日财农字[1997]131号3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7月17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8号33财政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8日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7]158号3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7年8月13日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344号35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3日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91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1997年10月1日财法字[1997]52号37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12月16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460号38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2月6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49号39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104号40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105号财政部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8年4月2日1998年1月1日财基字[1998]26号42财政部、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5月28日1998年5月28日财预字[1998]201号43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1998年7月1日财商字[1998]466号4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8]32号45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1998年9月21日1998年11月1日财综字[1998]10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5日1998年10月5日财社字[1998]124号47财政部、卫生部医院会计制度1998年11月17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8]58号48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1998年11月17日1999年1月1日财社字[1998]148号49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8]164号50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8]168号财政部、测绘局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9年1月5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9]1号52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1999年5月26日1999年7月1日财综字[1999]59号53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6月14日1999年6月14日财综字[1999]87号54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999年6月21日1999年7月1日财会字[1999]20号55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1999年7月19日1999年7月19日财际字[1999]165号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8月4日1999年8月4日财社字[1999]117号57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9年8月4日1999年9月1日财社字[1999]118号58财政部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1999年8月6日1999年8月6日财农字[1999]227号59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11日1999年1月1日财农字[1999]238号60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1999年9月20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197号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999年10月14日2000年1月1日财会字[1999]33号62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1999年11月8日1999年11月8日财际字[1999]224号6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268号64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2000年1月12日财发字[2000]2号65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2000年1月21日2000年1月21日财际字[2000]13号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2000年3月5日2000年3月5日财农字[2000]13号67财政部、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2000年1月1日财税字[2000]32号68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2000年4月7日财清字[2000]3号69财政部、扶贫领导小组、计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5月30日2000年5月30日财农字[2000]18号70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6月13日2000年6月13日财会字[2000]12号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2000年6月21日2000年7月1日财行字[2000]1号72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2001年2月20日10号令7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2001年12月13日12号令74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14号令75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15号令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2003年7月1日17号令77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18号令78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19号令79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20号令80财政部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8月19日2004年10月1日21号令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05年1月10日2005年3月1日23号令82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2005年3月1日24号令8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5号令84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6号令85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7号令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1日2005年6月1日22号令87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2005年9月1日28号令88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22日2005年10月1日29号令89财政部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8月22日2005年10月1日30号令90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3月1日31号令91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1月26日2006年3月1日32号令9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2007年1月1日33号令93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5号令94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6号令95财政部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7号令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3日2006年9月1日38号令97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2006年7月4日39号令98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8月9日2006年9月10日40号令99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2007年1月1日41号令100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7日2007年1月1日42号令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月11日2007年3月1日43号令10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44号令10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45号令10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日46号令105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月1日47号令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2008年2月26日49号令——结束——。
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
![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666d612d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0d.png)
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5f98d35ef7ba0d4b733b0d.png)
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财金[2005]37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财金[200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公司:根据与贷款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双边协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财政部其他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规章和规定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要求拟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同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和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对外偿债能力以及项目自身的财务状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落实项目的还款责任,确定贷款国别和项目类别。
三、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和申请表格(表格见附件);(二)项目建议书(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三)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后,就前款所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照有关援助国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贷款国政府承诺资金的情况,统一安排对外提出,并及时函告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https://img.taocdn.com/s3/m/8df686420066f5335a81219e.png)
附件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贷工作遵循的原则]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转贷的含义]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含联合融资,以下称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的贷款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职责]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贷款转贷工作;(三)制定本地区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四)审核贷款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附件一、二);(五)作为借款人签署一类项目贷款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七)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抄送相关转贷银行;(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da903d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0c.png)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3•【文号】财政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七月三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9〕19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9〕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2313e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5f.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0日)财债字[1999]197号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决定,对于1999年对外垫付外国政府贷款到期本息人民币资金,你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从2000年开始,我部在预算中安排专项垫款资金,所需外汇你行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
请你行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对外偿付到期贷款本息,维护我国政府国际信誉。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及时偿付到期外国政府贷款本息,避免发生对外拖欠,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根据《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及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周转金所需人民币资金由财政部在预算内安排专项垫款,外国政府贷款到期需对外垫付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人民币资金,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向财政部申请使用周转金:一、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债务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不能按时还款,或不能按时全部还款,从而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必须垫付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垫付周转金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垫付周转金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17626f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c.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垫付周转金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9.09.09
•【文号】银发[1999]307号
•【施行日期】1999.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垫付周转金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307号1999年9月9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现对你行外国政府贷款垫付周转金来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行对外国政府贷款垫付周转金,1999年暂由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购汇解决。
从2000年起,垫付周转金由财政部纳入财务政预算解决。
二、你行接此通知后,尽快核定1999年需垫付的周转金数额,并拟订借款计划,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和购汇申请。
三、再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利率按正常再贷款利率执行。
利息支出纳入中央财政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亏损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此笔再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你行要加强转贷款的管理,积极筹集资金,按时归还再贷款。
特此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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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9.12•【字号】闽财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金〔2006〕3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6]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福建省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略)2、福建省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福建省财政厅二○○六年九月十二日附件2:福建省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管理的规定》,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第三条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是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其未到期而提前收回的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再次转贷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再转贷给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的转贷银行,并受财政部委托对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贷款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五条再转贷项目明确为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进行管理。
即各设区市或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的,必须作为借款人,同时提交还款承诺函。
第六条申请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时,地方财政部门(指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部门,下同)应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具体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财金[2000]183号)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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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18号2000年1月28日)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程序,切实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保证外国政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类型由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二、第一类项目的转贷,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推荐转贷银行。
项目批准后,由转贷银行与市财政局签定项目转贷协议。
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与区县财政局签定再转贷协议。
三、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经区县财政局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同意后上报财政部。
区县项目应由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还款反担保后,市财政局再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保证。
项目批准后,由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四、对于第一、二类项目,因项目单位和区县财政局未能有效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不能按期还款从而导致财政部对我市实施财政扣款时,市财政局也将根据核实后的有关单据对区县财政局实施财政扣款。
五、第三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区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
项目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转贷协议,并由项目单位将转贷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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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财债字[1999]19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9.20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
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0日财债字[1999]197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决定,对于1999年对外垫付外国政府贷款到期本息人民币资金,你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从2000年开始,我部在预算中安排专项垫款资金,所需外汇你行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
请你行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对外偿付到期贷款本息,维护我国政府国际信誉。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及时偿付到期外国政府贷款本息,避免发生对外拖欠,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根据《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及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周转金所需人民币资金由财政部在预算内安排专项垫款,外国政府贷款到期需对外垫付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人民币资金,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向财政部申请使用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