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策略分析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策略分析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策略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策略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现状及主要的原因的分析,来阐述中小投资者在股市投资中的风险,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通过分析寻找出防范风险的措施,使中小投资者在投资中能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因非法操作而损失利益。

关键字: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引言:在2014年5月7日13:58深交所互动易发布了这样一条信息:浏览用户8694问中科健(000035)公司股票今日出现明显操纵迹象,虽然没有证据,但一旦出现拉高派发且是关联帐户,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在严格监管的今天,难道公司想成为案例吗?现在微博,微信那么发达,舆论压力足可以让上方介入调查,请公司自重,不要让股价出现操纵的行为。严格监管,普通股东是公司的基石。今日如此明显的操纵迹象。如果不拉回,真是可以拍照纪念了。而中科健这样回到:你好!本公司自完成破产重整后,就不再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前十大股东大都是通过破产重整受让公司股权的公司原债权人,本公司不存在操纵股价行为。公司严格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谢谢!我们不论中科健是否有操纵的嫌疑,就单从这条信息就可看出现今中小投资者在投资中的谨慎,这是因为有太多上市企业非法经营操作,致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现状原因及利益的保护。

正文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现状

(1)数量众多,作用显著

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例一直占绝对多数,并且呈现投资大众化趋势。在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以来短短的20年时间里,中小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截止目前,证券开户数已经过亿。他们通过一级市场的股票认购,为2000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了近10000亿元直接融资;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为券商、财政部创造了数千亿元的佣金和印花税收入。正是由于他们的广泛参与,才有了证券市场的超常规发展。

(2)层次多样,水平偏低

在证券市场上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中,学历、知识、经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统计表明,38.44%的投资者拥有大中专学历,38.54%的投资者为本科学历,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投资者占6.93%,以上合计为83.91%,而中学及以下学历的投资者仅为14.97%。但从整体层面上和专业层面上分析,我国中小投资者仍处于一个偏低水平上。

(3)投资量小,结构分散

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共同完成调查报告显示,约有两成多的投资者在股市投入资金5-10万元和10-30万元,17.25%的投资者资金规模在2-5万元,近一成投资者股市投资金额在30-50万元左右。综合分析,3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到3/4。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1)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频频发生,监管机构负有很大的责任。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缺乏相应责任约束等情况。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比较庞大,监管者很难发现在暗处的违规行为,加之监管机构对于同属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偏袒,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使得违规行为更为频繁。另外,对于很多报到证监会的违规案件,证监会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一段时间后便悄无声息了。过低的违规成本使得违规企业更加猖狂,更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这跟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有着重大的关系。

(2)投资风险较高,投资理念有待成熟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投资理念也渐趋理性。但是与西方成熟的股票市场相比,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还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常常是自发形成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作出决策,忽视公司的投资回报,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急于赚取买卖差价。因为这些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绝对投资额小,相对投资额大

绝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个人投到股市的资金量的多少。我国股市中中小投资者投入到股市的资金量并不多,绝对投资额小。而且,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性较强的投资知识,所以他们不能也不会运用组合投资策略来防止投资方式单调、投资风险较大现象的发生。相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投资与收入的比例。我国中小投资者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固定利率的国债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所以相对投资额大。这必然使他们产生尽快取得股市收益的投机想法,进而干扰上市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意向,增加了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机会。

(4)从众心理强烈,羊群效应明显

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他们觉得只有和大众的投资决策相一致时才会有安全感,并且在考虑信息成本后,中小投资者更愿意追随股市的“领导者”,直接模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形成了中小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增大。

(5)股东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仅把投资简单看作“钱生钱”的过程,却并未意识到投资后自己也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忽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只是寄希望于自己不要成为会计信息失真、证券欺诈等引起股市动荡的牺牲品。同时,中小投资者出于诉讼程序及费用方面的考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沉默。

三、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措施建议

(1)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

加强证券市场监督,是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加强证券市场监督,首先,要监管部门明确自身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监管部门是否规范对市场有很大影响,

只有监管者首先遵守好规章制度,才有可能监督好市场,否则就会使违法分子有恃无恐,越加嚣张

第二,加强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市场,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市场,就无法涉足市场的各个方面,不能对市场实现全面的监督,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三,加强市场监督,要做好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线监督者,如果其自身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庇维护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那就更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所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关系重大。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就要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第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尽量使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得对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相对比较及时、全面、灵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证券市场的动向,采取及时的行动。

(2)强化市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要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同时,树立理性、稳健的投资理念。这是因为一方面任何证券市场无论它具有多么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多么完善的监管体系,都存在风险。市场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多数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存在较强投机性的现象,理性、稳健的投资理念是中小投资者实现自我保护的前提条件。在日趋完善的投资环境下,中小投资者应将主要精力放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上,重视上市公司的质量,投资理念应以投资为主。

(3)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协会,诸如德国、荷兰、印度等国。投资者保护协会的成立,能为中小投资者代言、谏言,集合全体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化分散为合力,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反观国内,每当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自身力量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而不积极寻求保护。因此,我国也应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这既是风险防范机制,也是风险治理机制。其职能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方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教育,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素质,增强他们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公开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组织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推荐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推荐监事。三是组织协调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共同诉讼,组织协调代理共同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事务。四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中小投资者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侵权行为人和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由第三方主持公道的、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赔偿损失的途径,从而节省由于诉讼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五是接受中小投资者关于各种侵权行为的投诉,通过协会进行协商,争取解决问题,改变目前一发生问题就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六是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侵权行为人。七是收集整理中小投资者关于完善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和相关组织反映。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投资者已成为市场上一支重要的投资力量。通过了解中小投资者意向与行为的基本状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合理有效地措施,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国家及政府也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健全市场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和热情,势必对繁荣中国证劵市场,保持证劵市场发展的动力,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证券市场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薛桂龙( 湖南大学,法律,2009,硕士)

(2)<<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视角>>金海锋(华东政法大学)

(3)<<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探析>>王巨贤(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4)<<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高志鹏( 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

(5)<< 浅析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晓林

(6)<< 融资偏好视角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与对策研究>>郭璐( 河南大学,国民经济学,2013,博士)

(7)<<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徐芳;杨琼木(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摘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字: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保护投资者列为证券监管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之首,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也将投资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这都说明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7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3.96万户,个人为7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

C17011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实践100分

C17011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实践100分 一、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属于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 A. 投资决策教育 B. 资产配置教育 C. 权益保护教育 D. 以上均不是 描述:投资者教育的内涵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下列对投资者教育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 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 B. 投资者教育应采取固定的模式 C. 投资者教育就是投资者咨询 D. 投资者教育应该是公正的、非营利的 描述:投资者教育的内涵 您的答案: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以下对我国投资者教育的发展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发展的初期,证监会印发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场各方责任 B. 上海证券交易所率先成立了投资者教育中心 C. 股权分置改革阶段,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引入了“三权”、“四促”的概念 D.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了日常监管 描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践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对我国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重点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服务活动 B. 证券公司要建立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分级制度,并向投资者公布风险评价的方法及结果 C. 投资者教育服务工作应当有机融入开(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中,并建立具体的投资者服务规则及标准 D.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现场或非现场开立账户时,要指导客户阅读风险揭示书,保存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参与非法证券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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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日期: 存档编号: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姓名: 系别: 专业: 年级、学号: 指导教师: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印制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位论文 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像火箭一样的高速腾飞,证券市场也随之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证券市场。现如今中小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但同时中小投资者也是利益受损最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刻不容缓。本文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背景,意义分析的基础上出发,阐述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受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制度建设利益保护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China's economiclike a ro cke has development in a highrapid t,the stock markethas development in a highrapid,too. Moreandmoremedium-small investors areinthe stockmarket. The medium-smallinvest ors now has become the backbone of the securitiesmarket, but atthe same time, the medium-small investorshas been suffered most. The interestsof the medium-smallinvestors has a serious relationship to the development ofthe securities market, soit isveryurgentto protect the interestsof the medium-small investors. Basedon the background of protecting minority investors' benefit,basedontheanalysis of the significance,elaborateing thedamaged reasonsfor protecting minori ty investors'benefit in our country,puttingforward the Suggestions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edium-small invest ors. Key words:medium-small investors, system construction, profit protection?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新华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 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

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 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 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C17011 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实践 课后测验100分

C17011 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实践 一、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属于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 A. 投资决策教育 B. 资产配置教育 C. 权益保护教育 D. 以上均不是 描述:投资者教育的内涵 您的答案: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哪些特色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A. 投资者见面会 B. 在中小学校中开展投资知识的普及活动 C. 建立投资者教育网站专栏 D. 储蓄与投资基本知识宣传活动 描述:境外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实践经验 您的答案:B,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以下对我国投资者教育的发展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发展的初期,证监会印发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 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场各方责任 B. 上海证券交易所率先成立了投资者教育中心 C. 股权分置改革阶段,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引入了“三权”、“四促”的概念 D.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了日常监管 描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践 您的答案:C,A,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

A. 宣传金融证券政策法规,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B. 针对具体金融产品或业务,揭示投资风险 C. 开展反洗钱、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等主题宣传活动 D. 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E. 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 描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践 您的答案:C,E,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以下对我国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重点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服务活动 B. 证券公司要建立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分级制度,并向投资者公布风险评价的方法及结果 C. 投资者教育服务工作应当有机融入开(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信 息披露等各项业务中,并建立具体的投资者服务规则及标准 D.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现场或非现场开立账户时,要指导客户阅读风险揭示书,保存完 整、真实的客户信息,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描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践 您的答案:C,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判断题 6. 中国证监会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发挥组织领导、全面部署、监督管理的作用。() 描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践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沪深交易所组织开展投资者问答、做理性投资人、走进上市公司、315投资者维权等专题投资 者教育活动。() 描述: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践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投资者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性社会活动。()

浅析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浅析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学校: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院系: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 班级:84081001 姓名:刘圆方 学号:2008040810029 指导教师:魏娜

摘要:众所周知,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其中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成为关键。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的现状,阐述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而探讨如何完善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措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自我保护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现状 (一)数量众多,作用显著 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例一直占绝对多数,并且呈现投资大众化趋势。在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以来短短的20年时间里,中小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截止目前,证券开户数已经过亿。他们通过一级市场的股票认购,为2000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了近10000亿元直接融资;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为券商、财政部创造了数千亿元的佣金和印花税收入。正是由于他们的广泛参与,才有了证券市场的超常规发展。 (二)层次多样,水平偏低 在证券市场上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中,学历、知识、经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统计表明,38.44%的投资者拥有大中专学历,38.54%的投资者为本科学历,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投资者占6.93%,以上合计为83.91%,而中学及以下学历的投资者仅为14.97%。但从整体层面上和专业层面上分析,我国中小投资者仍处于一个偏低水平上。 (三)投资量小,结构分散 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共同完成调查报告显示,约有两成多的投资者在股市投入资金5-10万元和10-30万元,17.25%的投资者资金规模在2-5万元,近一成投资者股市投资金额在30-50万元左右。综合分析,3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到3/4。 此外,男性股民、年轻股民和中等收入者成为主力军。调查显示,证券投资者以男性为主,占到66.43%,而女性投资者只占32.96%,男性数量是女性的两倍多。其中,25-34岁的投资者最多,占到36.23%,1/4的投资者年龄介于35-44岁之间,45岁以上的投资者超过两成。35.09%的投资者月均收入在1600-3200元之间,超过1/4的投资者月均收入在800-1600元之间,月均收入在3200-6400元之间的投资者的占比为16.67%。 (四)认识不足,权益受损 中小投资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单个中小投资者由于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较少且持有的时间较短,常常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质询和建议权、股东权益等缺乏认知,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小投资者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其合法权益必然最经常也最易受到损害。 二、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个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市场,才是一个具有良好的发展动力的市场;否则,投资者会失去信心,市场也就失去前行的动力。因此,采取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增强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doc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证监发[2007]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证监发[2007]50号) 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行为,保证及时、足额筹集保护基

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缴纳保护基金。 第四条保护基金收取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 第五条保护基金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负责收缴和管理证券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 第六条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营业收入是指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报告

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 报告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0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年度报告 2010年是[ %]市场建立的20周年。2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跻身世界前列。市场各类主体历经风雨不断成长,推动了市场的逐步成熟。特别是投资者保护工作,与市场同步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保障作用,并将与市场一起跨入下一个20年。 2010年,资本市场也继续用冰火两重天教育、警示着投资者。沪深两市的筹资总额达到亿元规模,一举跨过万亿大关,并超越2007年的亿元再创历史纪录;创业板全年募集资金近千亿,153家公司总市值超过7000亿元,平均市盈率倍,在中国演绎了一段段造富神话。但A股市场上半年火热的期望被约30%的跌幅无情浇灭,下半年虽出现反弹,在年末终究难以抵制通胀压力和加息预期的双重考验,而以17%的全年跌幅收官,位居全球股票市场跌幅前列。 资本市场稳步规范发展 (一)融资融券和相继出台 经过长时间的筹划与准备,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相继出台。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在国内A股市场启动。随后的4月16日,国内第一个股指期货合约也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股指期货结束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单边格局,建立起了衍生产品市场。适时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已经成为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投资的期盼所在。 (二)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加快完善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2010年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进行了探索,设置了较主板市场更加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而无需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种退市情形发生时,对其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监管部门希望以创业板为突破口,带动主板退市制度跟进,从源头优化上市公司的质量。证监会年内已成立专门小组,统筹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证券市场信用信息体系逐步健全

基金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

基金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一直是证券市场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日前中国证监会秘书长屠光绍指出,除了有法律保障、行政监管外,设立一个自律性的保障和赔偿机制,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他还提出,将尽快研究设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这表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由市场各方共同携手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指日可待。 近两年来伴随着股市低迷,基金业丑闻频发,漏洞百出。2012年以来,个别基金经理因老鼠仓丑闻被迫下课;个别债券基金代持养券,业绩造假,利益输送等事件;加上股票型基金大面积亏损,货币市场基金遭遇集体赎回,广大基民赚少赔多,使基金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如何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重新成为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正义从来不会自我实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投资者自觉、主动、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 新修订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投资者多种维权途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负责召集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认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召集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撤换。 同时,新基金法充分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等手段,严密了行政监管,加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举报、投诉等权利,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体的违法侵权行为向基金业协会等主管机关反映,以期合理地解决。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2)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 (3) (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 (二)变相榨取投资者资金 (3)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4) (一)市场政策加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 (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造成内外股东权利失衡 (4) (三)内幕交易屡禁不止 (4) 三、完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措施 (5) (一)加强对投资者教育 (5)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5) (三)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5) (四)健全法律规范 (6) 致谢 (7)

内容摘要 保护投资,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内容,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力会直接影响其投资意愿,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应进一步加大证券监管力度,继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逐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

我国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损害问题及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规模迅速扩大中小投资者逐渐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力量。截至2011年末,证券投资者开户数约为1.65亿户,名列全球之首。其中个人投资者占99.6%持股市值1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80%以上。受信息披露,分析能力及资金实力等因素限制,中小投资者是市场参与各方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中《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完善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护投资者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象仍持续发生。如果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就会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甚至逃离市场,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 (一)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有些公司连续多年不实施股利分配,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如南京熊猫从1997年至 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宁通信从1998年至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太极实业从1999年至 2007年一直没有实施利润分配。少数具备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也连续数年不实施利润分配。截至2005年底, 宏图高科、综艺股份可供分配的利润分别为21052万元、 21848万元,但却从2002至2005连续四个年度不分配。江苏阳光在2005年底的可供分配利润为47653万元,但该公司2003、2004、2005连续三年不分配。2007以来上海、深圳、四川及重庆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针对ST丰华、银河科技、科大创新、S科健等上市公司提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这些上市公司因其虚假陈述,导致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变相榨取投资者资金 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公告的次数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1997年以后增长的速度非常快, 诉讼事件与诉讼损失逐年增多。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 6000多名投资人获得赔偿。市场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假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可见,证券市场的不规范以及证券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 时刻威胁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操纵者牟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榨取。

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 护 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影响。 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说,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说”,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所以,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

定。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 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环境及有关当事人判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当然,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在谈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追究”这种意义上的价格背离价值所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是“追究”:①利用某种优势或手段(举如知情、行贿评估机构等)刻意压低或抬高股权价格所造成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及②因有关当事人判断错误而导致股权定价严重偏离其价值,从而造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前者属于蓄意欺诈;后者则至少可被认为是民法上所称的“有重大误解”的可撤消民事行为。 2、资产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 某一特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分析(doc 10页)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分析(doc 10页)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认 知偏差分析 一、证券市场上的认知偏差 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据市场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从投资者接受各方面的信息到最终做出投资决策要经历一个复杂的处理过程研究表明投资者的行为表现并非完全理性在判断与决策时不可能对所有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往往会受到认知过程、情绪过程、意志过程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以至陷入认知陷阱导致金融市场中较为普遍的行为偏差 行为金融学认为在从个体投资者感知信息→处理信息→产生决策→实施行为的整个主体客体认知链条中认知偏差居于中心地位同时个体投资者之间的心理偏差并不具有相互独立性个体投资者之间会基于心理传染或羊群行为而导致投资者群体出现集体性认知偏差进而导致集体投资者群体预期出现系统性偏差以致集体无意识行为1从国内外目前的研究成果看投资者投资决策中的认知偏差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因“启发式决定过程”而产生的认知偏差和因采用“心理框架”所引起的认知偏差 1.“启发式决定过程”引起的认知偏差 因“启发式决定过程”而产生的认知偏差是指决策者在复杂、不确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决策时所采用的规律2决策加工并不是严格合理地对所有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并且客观地评估人们喜欢在决策过程中走捷径当人们可供决策的时间有限时就很可能很现实的采用这种决策过程启发式的决策过程可能产生较失败的决定结果典型的由启发导致的认知偏差包括代表性因素、过度自信、锚定、赌徒谬误以及可用性偏差等3 2.“心理框架”所引起的认知偏差 因采用“心理框架”所引起的认知偏差“前景理论”(Kahneman和Tversky1979)提供了一个框架用来描述人们在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下决策进程而且比许多经济模型中包含的“目标期望效用理论”更为丰富4它描述了可能影响个体决策过程的数个精神状态其主要认知偏差包括损失厌恶、后悔厌恶和心理账户5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引言 1990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融资等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微观实体的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践踏。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日益凸显,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尊重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利,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中小投资者的涵义与特点 众所周知,中小投资者是指相对于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或非控股的大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而言的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群体人数多、涉及面广、组织分散,持股数量相对较少,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的话事权有限;基本上属于局外人,不直接插手上市公司的具体事务,他们通常通过公告等公开信息与上市公司保持联系。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持亏卖盈”的交易特点 “持亏卖盈”的交易特点是过度的“处置效应”在中国证券投资中的表现,其具体表现是:投资者对投资盈利的“确定性心理”和对亏损的“损失厌恶心理”。 [1]在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证券市场中,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最大,直接影响投资者交投的活跃及入市的意愿,加剧了投资者的处置效应。 (2)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羊群行为”特点 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与有效市场假说相悖的异象。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方式来看,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羊群行为”。所有“羊群行为”的发生基础都是信息的不完全性,这意味着“羊群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这也直接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3)中国证券投资者的有限套利行为特点 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信息不完全下对未来价格的判断是错误的,称之为噪声交易者。[2]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行为明显地呈现此特点,这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比较大,但他们却往往处于弱势。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法规不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进退式制度不健全,大股东操作股市行为没有得到良好的监控。文章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究其原因制定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的参与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可谓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组成。因此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直接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关,而且证券市场的发达与否关乎国家经济增长的大局。自证券市场产生发展而来,中小投资者的劣势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改善,而且当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且没有组织纪律规范,难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愈来愈受到重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尚属于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 (一)新股上市价格过高损害中小投资者股权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属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他们的权益长期以来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来自新股上市,由于上市定价过高,严重的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构成。新股上市价格过高问题存在已久,长期以来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价格体系扭曲,无法维持市场已产生的流通股市盈率水平,因此直接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权受到侵害。 (二)大股东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分析,中小投资者的股份来源于新股上市发行股票按价而得,然而大股东的股份是来源于上市时的每股净资产确认。 现阶段,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业务经营中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业务广泛存在。由于上市公司要维持企业的再融资功能,规避掉被摘牌的风险,需要借“壳”进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为实现扭亏转赢、保配,会进行一系列的关联交易,譬如占用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关联企业担保等等现象,这就间接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通过不等价交换,大股东或内部操控者与上市公司关联企业或人之间进行资产买卖,可以降低资产出售价格或者太高并购价格,高买低卖,进行资产的不等价交换、或者进行企业资产的套现行为,通过借“壳”上市进行配股、定向增发,这就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关联者,从而直接并且严重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正常的资产套现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不会造成直接的伤害,但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资产套现方法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 (3)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维权成本较高,长期处于索赔无处的状态。在2012年前,我国对于普通股民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采取不予受理或者暂缓搁置处理。直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的指出说明,关于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所提交或者公布的信息文件中,如有与事实真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信心和预期对市场的活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重在立法和执法上,立法严谨完善、执法严格有效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律,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归投资者所有和管理,管理者就是投资者,管理者绝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几乎不存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处理各合伙人的内外部关系上。《合伙企业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法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合伙人不当减少已出资金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出质的。在这部法律中还有其他的条款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为了防止一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或者与另一合伙人联合损害其他的合伙人。因此,一合伙人凡有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都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实施。以下是有关保护合伙人利益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此款保证了合伙人的查阅权,使之能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在公司中,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在四方面。一是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防止董事会、高管人员损害股东的利益;三是防止知情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四是股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促进公司的良序发展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此方面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就公司法的内容谈谈对其的保护。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提出要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防止一人有限责任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020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020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 2016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 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的重要举措,是在 总结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积极探索。 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保 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 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 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 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 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 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 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 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 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2.保护基金的用途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 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 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 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3.基金的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 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 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保护基金公司对证券公司、 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可进行检查或委托专项审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 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 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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