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_江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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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江红英

内容提要 在抗战这一特殊时期,国民政府为了抗战的需要,针对军人和军人家属,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军人优抚政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3项内容:一是军人的伤亡抚恤;二是优待军人的措施;三是优待军人家属的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内容繁多,目的在于安抚军人及其家属,支撑抗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政策和措施却打了折扣。

关键词 国民政府 抗战 军人优抚

1936年3月1日国民政府实施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平时征集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五岁之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现役,为期三年,

除上等兵及特种、特业兵外,均满二年归休,轴重运输兵满半年得归休。正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充之,为期六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续役以正役期满者充之,其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满四十岁止”;“男子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备兵役时,服国

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①根据《兵役法》的限定,军人这

一概念除包含上述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人员外,还包括军法官、军用文官、军用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等。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政策即针对上述人员而定,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体现在伤亡抚恤与各项优待军人及其家属的措施上。

一 伤亡抚恤

北洋政府时期已经相当关注军人伤亡抚恤问题,颁布有《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战时陆军恤赏简章》等法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专门在军事委员会下设立抚恤委员会管理军人优抚事务,各省也相应设有优抚处。全面抗战爆发以前,国民政府分别于1934年8月16日颁布了《空军抚恤暂行条例》,1934年10月16日颁布了《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1935年1月31日颁布了

《海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

。②上述这三个条例是全面抗战爆发后军人伤亡抚恤的基本依据。但随着抗战进入长期持久状态,原有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所以国民政府于1940年9月27日修正了《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于1942年4月22日修正了《海军抚恤暂行条例》。之后,又于1943年8月31日颁定《空军抚恤条例》,于1944年3月23日颁定《陆军抚恤条例》和《海军抚恤条例》

。·

67·①②

《兵役法规汇刊》,四川省档案馆藏3–259/1号卷,1938年7月。参见《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三、四册(军政),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上述3个条例,对军人伤亡抚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最先修正的《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为例便

可见一般。

①关于抚恤的类别“分战时平时两种”。战时分“因捍卫国家而伤亡者”和“因从事征伐而伤亡者”;平时分“因绥靖地方而伤亡者“和”现役军人在平时服务期间,备役军人在平时应召期间伤亡者”。在这种大的分类之下,还有各种抚恤之别,包括阵亡、因公殒命、临阵受伤及因公受伤、伤剧殒命4种。

抚恤金的种类分一次恤金和年恤金。

“一次恤金,按死亡者阶级议准给恤时,依照恤金表数目,给与该死亡者遗族恤金一次”;“年抚恤金,按伤亡者阶级议准给恤时,依照恤金表数目,分别给与受伤者及死亡者遗族年抚金”

。抚恤金按照抚恤类别的差异,标准各不相同:即战时的标准和平时的标准不同;伤亡方式不同发放标准不同;伤亡者级别不同,发放标准不同。而受伤者又分受伤等级的不同,抚恤金有所不同。为此,《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专门附有8个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表格,即《战时阵亡恤金标准》、《平时御乱被戕恤金标准》、《战时因公殒命恤金标准》、《平时因公殒命恤金标准》、《战时积劳病故恤金标

准》

、《平时积劳病故恤金标准》、《战时负伤年抚金标准》、《平时负伤年抚金标准》。②表1 陆军战、平时阵亡恤金、负伤抚金标准(单位:元)

区别阶级 战时阵亡

平时御乱被戕战时负伤年抚金平时负伤年抚金一次抚恤金年抚恤金一次抚恤金

年抚恤金一等伤二等伤三等伤一等伤二等伤三等伤上将3000 800 900 600 800 700 600 4550 400 350中将2000 700 800 500 700 600 500 400 350 300少将1500 600 700 400 600 500 400 350 300 250上校1000 500 600 350 500 400 300 300 250 200中校900 400 500 300 400 350 250 250 200 160少校800 360 400 250 360 300 200 200 160 130上尉600 320 350 200 320 240 150 150 130 110中尉500 240 300 160 240 180 120 120 100 90少尉400 160 200 130 160 120 100 100 80 70准尉300 120 150 100 120 80 70 70 60 50上士150 80 100 70 80 70 50 50 40 35中士130 70 90 50 70 60 45 45 35 30下士120 60 80 40 60 50 40 40 30 25上等兵100 50 70 35 50 45 35 35 25 20一等兵80 40 60 30 40 35 30 30 25 20二等兵

80 

40 

50 

30 

40 

35 

30 

30 

25 

20

资料来源和说明:根据1940年9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96号所载《

陆军抚恤暂行条例》附表一、二、七、八综合而成。通过表1,可以清楚地比较出平时与战时伤亡抚恤标准的区别。同是阵亡,但若牺牲在抗日战场,抚恤金标准即高许多。

·

77·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①②

下述该条例的内容均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96号,1940年9月。

原表以《恤金第一表》、《恤金第二表》……名称出现。为使论述清晰,作者特按表中内容加上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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