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_江红英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优抚评析_以四川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优抚评析———以四川地区为中心的考察沈 阳内容提要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军事优抚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在军事优抚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相当成绩,不仅成立了专门的优抚行政机构,制定了系统化的优抚法规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动员社会各阶层赞助优抚支持长期抗战,使军队旧有优抚的落后面貌得到改观。
在激励军队士气,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大后方战时兵役的开展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社会条件的制约,当时的军队优抚在根上未脱旧有优抚模式的窠臼。
关键词 抗战时期 国民政府 优抚优抚,是指一国人民对本国军队的拥护和爱戴以及其政府和人民对烈属、军属、在职军人、残废军人等的优待和抚恤。
它是一个国家兵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军事现代化的必要保证。
抗战时期的国民政府军队优抚是我国优抚发展的一个关键的时期,也是中国优抚事业由传统转向现代的重要时期,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而目前相关的著作和论文①大多停留在对战初实施优抚的原因分析和战时优抚法规的制订过程等方面的介绍上,缺乏・321・①涉及该问题的著作有孟昭华:《中国民政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敖文蔚:《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民政》,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刘国林著:《中国历代优抚》,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张瑞德:《抗战时期的国军人事》,“中研院”近代史所1993年版。
论文有徐旭阳、张泰山:《抗日战争时期湖北后方国统区优抚工作考察》,《孝感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任同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社会保障》,《许昌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李翔:《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强化军人抚恤制度之原因》,孤独书斋http :///收集整理。
更深层次的对抗战优抚专题的发掘与论述。
另外作为抗战时期的战略大后方和兵源补给地的四川地区①,当时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在实施国民政府优抚政策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
以此作为个案进行考察当具典型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的抚恤褒扬制度——以辛亥、抗战烈士为中心
中文摘要
抚恤褒扬制度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是政府针对为国家和民族做出巨大牺牲的人而设立的,主要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方面的内容。
我国关于抚恤褒扬制度的记载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自此后各朝各代都通过文字、碑帖等方式流传给后人关于抚恤褒扬的史料记载,我国古代的抚恤褒扬的对象主要是阵亡或者受伤的将士及其家属,主要的抚恤褒扬方式为安葬阵亡将士,奖励军功以提高社会地位等。
抚恤褒扬制度发展到民国时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和独立的体系。
这一时期中国最重要的历史事件为辛亥革命和抗日战争,因此,本文所论述的南京国民政府的抚恤褒扬制度以辛亥、抗战烈士为中心。
辛亥烈士则是在辛亥革命中以及辛亥革命前后的各战役中牺牲的同志,抗战烈士则包括自“九一八事变”事变到抗战胜利,因抵御外辱而牺牲的烈士们。
南京国民政府的抚恤褒扬政策较为多样化,其中最基本的是拨发丧葬费和抚恤金。
抚恤金分为年抚恤金和一次抚恤金,根据职位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分等发放。
除发放抚恤金外,南京国民政府通过设立革命纪念日和革命纪念祠的方式对烈士进行纪念;通过政府明令褒扬的方式对烈士功勋进行肯定与颂扬;通过建立公墓、举行公葬和国葬的方式使烈士被铭记;通过设立国民革命军遗族学校等方式解决烈士遗族的教育问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抚恤褒扬制度无论是在民国时期还是在中国抚恤褒扬历史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稳定国家政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增强军队战斗力和凝聚力以及人民为国家效力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国民政府的抚恤褒扬政策对于我们现代社。
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研究
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研究作者:张培玉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03期摘要: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西迁重庆,重庆优待抗战军属对全国兵役工作具有重要影响。
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施行细则》等,对抗战军人家属优待进行规范和明确,抗战军人家属优待走向制度化。
重庆市政府优待抗战军属可以分为荣誉类优待、权益类优待和救济类优待,全国慰劳抗战将士总会、中华慈幼协会等社会团体协助政府做好优待工作,对抗战军人家属实施医疗救助、难童的保育和教养等,这对于动员民众参与、服务抗战有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重庆;抗战军人家属;优待政策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3-0066-03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中国人民进行了长达14年艰难的抗日战争。
长时间的对日作战,需要大量充足稳定的兵源作为支撑,从军的战士都是普通的劳动人民,这些人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们参军对整个家庭意味着劳动力的损失,而家属的生产、权益、住房、子女的教育问题等也随之产生。
怎样有效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便是优待抗战军人家属的重要内容。
其实施情况决定着国民政府能否顺利推行兵役政策,也关系抗战大后方局面是否稳定。
为了减轻军人对家属的担忧,激励有志青年积极应征参战,在国民政府确定实施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政策后,重庆市政府、社会民间团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优待抗战军人家属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探究抗战军人家属优待,对现今开展军人家属优待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抗战军人家属优待政策实施的背景卢沟桥事变后,南京、武汉相继失陷,国民政府西迁重庆,重庆是抗战的后方基地,也是全国舆论的中心。
重庆优待抗战军属的示范、宣传作用,对全国兵役工作具有重要影响。
1942年10月,重庆成为征兵示范点,重庆人民踊跃参军,兵役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军人家庭面临的生产、子女教育、住房、就业等问题也相当严峻。
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研究
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研究【摘要】抗日战争时期是我国国家危亡的时刻,军人家属作为军人的家庭成员在战争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军人家属的生活状况分析入手,探讨了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其影响。
也分析了优待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军人家属优待工作不仅有助于激励军人投入战斗,也能提升家属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加强对军人家属的福利保障和政策落实的研究,以更好地支持军人及其家属在战争中的付出与贡献。
通过对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抗战时期军事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为今后的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生活状况分析,优待政策实施情况,政策影响,存在问题,改革建议,优待作用,研究方向,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重要历史阶段,是中国人民抗日救国的伟大斗争。
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军人家属作为军人的后方支持力量承担着重要的家庭责任。
他们在没有丈夫、父亲的陪伴下,独自面对生活的压力和困难,他们是革命战士们的坚强后盾。
对于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的优待工作,既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军人家属作为军人的亲属,他们的生活状况直接关系到军人的士气和战斗力,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发展。
研究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不仅有利于深入了解当时社会政治状况和民生状况,也有助于总结历史经验,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本文拟就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展开研究,探讨其实施情况、影响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今后的优待工作改革提出建议,促进我国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1.2 研究意义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军人家属在这一特殊时期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挑战。
研究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的意义在于深入了解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的生活状况,探讨优待政策实施的效果和影响,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从而为今后完善军人家属优待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国民政府对抗战时期伤亡官兵的抚恤——基于制度层面的考察
国民政府对抗战时期伤亡官兵的抚恤——基于制度层面的考
察
邓长山
【期刊名称】《新乡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9)11
【摘要】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了抚恤战争期间受伤官兵以及阵(死)亡官兵遗族,增设了抚粮代金,改善了恤金给与办法,发放了一次特恤金,发放了胜利恤金与抚慰金。
为了规范恤政办理工作,国民政府派遣视察员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
由于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地主阶级、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恤政办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恤金发放向高级军官倾斜、恤金漏发等问题,致使这项工作的激励和抚慰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总页数】7页(P53-59)
【作者】邓长山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历史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66
【相关文献】
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小学教师养老抚恤制度研究(1927-1937)
2."大跃进"期间农田水利建设中移民和伤亡抚恤问题——以昆明为中心考察
3.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迁移对抗战局势的影响
4.近代中国司法发展的新诠释——谢冬慧《中国刑事审判制
度的近代嬗变:基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考察》读后5.对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劳工伤亡抚恤政策的考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安置制度述评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安置制度述评
兰雪花
【期刊名称】《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28)001
【摘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军人优抚安置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国时期的优抚安置制度.然而,由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政治腐败和经济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军人的优待和抚恤政策并没有得到广泛实施.
【总页数】6页(P63-68)
【作者】兰雪花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人民武装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65
【相关文献】
1.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国际援华运输线路变迁述评 [J], 韩继伟
2.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社会保障 [J], 任同芹
3.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役宣传运动述评 [J], 兰雪花
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粮政研究述评 [J], 宋佳;孙宸
5.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教育应变述评 [J], 吴洪成;霍珊珊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强化军人抚恤制度原因之分析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强化军人抚恤制度原因之分析
李翔
【期刊名称】《军事历史》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强化了军人抚恤制度。
该阶段的抚恤制度,学术界在研究国民政府的优抚或公务人员抚恤问题时已有所关注,但涉及领域和论证力度都亟需拓宽与深入。
本文拟从极低的受恤人员比率、抚恤制度面临的认同危机、伤残军人的悲惨际遇和抗属恶劣的社会处境等几个环节,分析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强化军人抚恤制度之原因。
弄清这一看似自明性的问题,有助于理解抚恤制度的运行实态及其特征。
文中的抚恤定义,系本人综合相关资料得出的,指抚恤的实施主体国民政府,
【总页数】4页(P18-21)
【作者】李翔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96
【相关文献】
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小学教师养老抚恤制度研究(1927-1937)
2.新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困惑与思考——对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的几点建议
3.抗战
时期国共两党军人抚恤制度之比较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实施田赋征实制度原因探析5.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社会保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社会保障
字 面上 , 有得 到有 效地 贯彻 和 落 实。 没
[ 关键 词]抗 日战 争 ; 民政 府 ; 国 军人社 会保 障 ; 优抚措 施 [ 中图分 类 号]K 6 [ 2 5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17 —92 (0 6 0 0 0 0 6 1 8 , ’ 享受抚恤的遗族依次为:1父母;2 () () 妻及子女( 再醮或出嫁者不在内)以上遗族均存者, , 依照家 属互相扶养义务, 所领抚恤金应予计口均分, 有父母者, 恤 令由父母保存, 无父母者, 由其妻及子女保存 , 父母有其他 子女足以扶养者, 应将恤令交其妻及子女保存;3 无上列 ()
金和遗族年抚金。 ( 抗战时期国民党军人抚恤情况的特点 四)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 为了适应战争形势的需要, 激励 广大官兵同仇敌忾, 共赴国难 , 国民政府加大 了对其军队官
或判处徒刑三年以上者; ) ( 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5 本人 4 () 身故者;6 自恤令领到之 日起五年之内未曾具领恤金, () 或 按年具领恤金忽然连续停领逾五年以上者( 但有特殊情形
・ 1 06 ・
维普资讯
有障碍者; 重要脏器受伤有再发之虞者 ; 伤虽治愈精神上贻
严惩。具体优待内容如下:
有重大障碍者 ; 与以上各项有相当之伤废者。
( 战时积劳病故抚恤 三)
( 优待对象 修订过的条例使享受优待的对象范围 一) 进一步扩大。先前的文本规定优待对象仅限于直接参与作 战军人军属之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属。新修的文本则将优待
遗族时, 给其祖父母及孙;4上列遗族俱无者, () 给其未成年
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研究
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研究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确保前线上的战士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反抗日本侵略者的斗争中,保障他们的后勤和生活需求,提高其战斗力和士气,国民政府采取了许多优待措施。
特别是对于军人家属,政府也特别关心和照顾。
本文就对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优待工作进行研究。
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的生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困难。
由于前线战斗激烈,军人家属经常处于不知道丈夫或父亲是否安全、何时能够重逢的状态中,造成了心理上的负担。
同时,由于军需品短缺,通讯不畅,经济上的困难也让军人家属难以维持日常生活。
此外,由于抗战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人员流动性大,军人家属的人际关系、社会交往也受到了限制。
二、政府为军人家属提供的优待措施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改善军人家属的现状,国民政府采取了许多优待措施。
1. 提供物资援助。
政府通过各种途径为军人家属提供物资援助,例如向抗战区投放大量粮食、衣物、鞋袜等生活必需品。
对于特别需要的军人家属,政府还通过特殊的资助和补助等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支持。
2. 提供社会服务。
政府在城市中建立了许多军人家属服务机构,提供诸如保姆、托儿、医疗等服务,以便军人家属能够更好地照顾家庭成员。
3. 维护家庭纽带。
政府对军人家属的家庭关系进行维护和照顾,提供家庭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政府认为,这些服务有助于维护家庭纽带,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4. 优先就业。
政府给予军人家属优先就业的政策,优先为其提供工作岗位,保障其经济来源。
同时,政府还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军人家属的就业技能和能力,使其更容易适应社会生活。
在抗日战争时期,军人家属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难,需要政府为其提供思想指导和帮助。
政府鼓励军人家属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对其进行爱国主义思想教育,鼓励其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政府还对军人家属进行道德教育,倡导家庭和谐、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使其更加稳定和团结。
四、政府优待措施的意义和不足抗日战争时期,政府为军人家属提供了许多优待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军人家属的生活和现状,保障了他们的需要。
抗战时期国民党军事优抚评析
专题研究优抚,是指一国人民对本国军队的拥护和爱戴以及其政府和人民对烈属、军属、在职军人、残废军人等的优待和抚恤。
它是一个国家兵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军事现代化的必要保证。
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的军队优抚是我国优抚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而目前相关的著作和论文大多停留在对抗战初实施优抚的原因分析和战时优抚法规的制订过程等方面的介绍上,缺乏更深层度的对抗战优抚专题的发掘与研究,尤其对抗战优抚最终失败的原因考察上缺乏有说服力的阐述。
笔者不揣浅陋,就以下几点认识就教于各位专家读者。
一、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优抚业务开展的几个阶段(一)卢沟桥事变至国民党政府退守武汉,是优抚业务陷于停顿的时期。
抗战全面爆发后的1937年和1938年,战场形势变化相当快,东南地区迅速沦陷,正面战场伤亡巨大,1935年4月颁布的《陆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等法规已无法适应战争形势下的需求。
但掣肘优抚的还是体制方面的因素,当时优抚业务统一归1935年3月设置的军事委员会铨叙厅抚恤科办理,各省并无垂直下属机关(1);其恤金发放名目仅限于对抗战前诸役伤亡军人及家属的抚恤;经费原由财政部统一预算和管理,地方政府筹款垫付受恤人后再由国家财政专款项下支解抵付。
战争爆发后各地方政府无款可筹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请恤要求,原有体制日显困窘。
亟需成立专门军事优抚行政机关,推进实施新的抚恤业务。
(二)国民党政府退守武汉到1939年底抗战相持阶段到来,是优抚制度化建设的初期。
1938年3月国民政府在武汉召开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宣言和《抗战建国纲领》对军事优抚予以高度重视。
明确规定,要“抚慰伤亡官兵,安置残废,并优待抗战人员之家属,以增高士气而为全国动员之鼓励”(2)。
1938年6月30日蒋介石签发《军事委员会公布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训令》,特设了“抚恤委员会”这一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优恤伤亡官兵并救济其遗族的事宜,“下设办公室和第一、二、三处,各处下设若干科分掌业务”(3)。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民[1984]优26号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正文:----------------------------------------------------------------------------------------------------------------------------------------------------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1984年6月9日民(1984)优26号)陕西省民政厅:你厅陕民发[84]092号来文收悉。
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要求按革命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
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
附: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国民党抗日致残的官兵能否按革命残废军人享受抚恤的请示(陕民发[84]092号1984年4月27日)民政部:原内务部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内优字第69号文件规定:“‘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成残废,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有一定证明,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
……换发新证件,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以抚恤。
”此后,于一九五八年三月四日内务部(58)内优字148号关于抚恤工作几个问题对陕西省民政厅的批复中称:“关于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应当把原来我部对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和我们需要给予烈士的抚恤问题,在概念上划分清楚,所谓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满清统治牺牲的烈士是说这些人可以称为烈士,但不是说这些人今天再由政府统统给予烈士称号再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至于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
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民[1984]优26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4.06.09
【实施日期】198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
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1984年6月9日民(1984)优26号)
陕西省民政厅:
你厅陕民发[84]092号来文收悉。
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要求按革命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
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
1 / 1。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的人力动员与管制4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的人力动员与管制江红英马善思1937年至1945年,是全民族抗战的八年。
在八年时间里,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是全民族的中心任务。
因此,无论是战争前线的作战,还是战争后方的行动,无论是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建设,还是国民党进行的大后方建设,都无不与抗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本文探讨的就是在这八年时间里,国民党统治下的国民政府所实施的人力动员与管制政策。
一清晰认识人力资源与抗战的关系,是进行人力动员与管制的基础。
抗战全面爆发后,人力资源对抗战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这个重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力资源需要的量与抗战的关系非常重要。
首先,前线的兵源需要源源不断的补充。
战争带来的人员消耗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国民党的认识是比较清醒的。
‚我国从事抗战之官兵不过百万左右,因伤亡补充者,已数十万。
此后欲经常保持二百万之成数,以达成长期抗战之目的,则今所举办之兵役制度,必须全国一致,努力推行。
‛1为了解决战争带来减员这一严峻问题,国民党于1938年的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推行兵役制度案》,开始在全国实施兵役制。
要顺利推行兵役制,其必然的举措就是推出相应的人力动员与管制政策。
其次,前线的后勤保障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兵马未到、粮草先行‛,这是自古以来战争致胜的必要因素。
抗战期间,需要大量劳动力建设公路、机场等军用基础设施,‚政府向农民征用劳役是常事,为建筑滇缅公路,政府征用16万民工,为建造可供美国B29轰炸机及驱逐机的9座机场,政府征用50万人,另外又征50万人为湖南到江西的铁路铺筑路基。
‛2那么,为了在短时期内高效率地征用劳动力,就必须出台相应的措施,对人力资源进行动员与管制则是顺理成章之事了。
再次,后方的工业建设特别是军事工业建设需要大量的工人,尤其是技术工人。
抗战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组织了浩大的‚内迁工程‛。
‚至1938年底共迁出304厂,1939年再迁出114厂,至1940年才安臵就绪。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1988年4月17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七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工作,现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
所说的"人民解放军",包括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
所说的"革命烈士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说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
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受折磨致死",包括因执行革命任务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而在敌人狱中病故的。
四、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说的"壮烈牺牲",是指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勇于献身,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堪为学习榜样的,都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五、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因战牺牲",是指第三条(一)(二)(三)项,所说的"因公牺牲",是指第三条(四)(五)项。
六、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适用于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即上述单位人员牺牲后,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均应报请死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军人及征属的优抚政策探析——以四川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the.madequacies and tlle result.mg reasons. Key words:Kuomintang Govemment
milita巧comfort policy
Sichu锄
militaly Amti-J印anese W打
II
剐菁 优抚,优待和抚恤的简称,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做出牺牲或
1
斗,并将克扣抗属的连年积谷放帐取利"。①军人处境悲苦,抗属社会处境堪忧, 国民政府的威信受到削弱,如何妥善安抚这些伤残军人及家属成了重要的政治、 社会问题。
正因为四川在抗战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抗战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
而目前国内外对以四川地区为中心,研究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伤残军人及遗族
抚恤的状况及其利弊得失的相关论文较少,这些为数不多的相关著作和论文大 多仅是对战争初期实施优抚政策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颁布
同时,对伤残军人及其遗族的抚恤与军队的战斗力和长远发展密切相关, 总结抗战时期该项事业的经验教训,对新时期军队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
Ⅷ‘四川潼南钟风翔为恳饬发给征属优待食谷由'(1948年7月2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 一.2880.转引自李翔:‘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强化军人抚恤制度之原因,,‘二十一世纪)2006年6月.总 第5l期,第l页。 t沈阳:‘抗战时期四川拥军优抚政策述评'.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 铆李翔:‘南京国民政府军队抚恤制度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5月. o姜迎春:‘由救恤到保障: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伤残军人的服务型抚恤探析一以国统区荣军教养院为中心), 载‘民国档案),2omfort and compensate policy a de诅iled presen僦0n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陆军抚恤机构初探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陆军抚恤机构初探李 翔 内容提要 抗战初期,随着战场伤亡的迅速扩大,国民政府陆军抚恤机构急需健全。
为此,国民政府从中央、军队、地方三个层面,对抚恤机构进行了充实与组建。
伴随机构的逐步健全,抚恤比例明显上升,激励了官兵和民众的抗战斗志;抚恤观念相应发生转变,带动了积极抚恤业务的开展;与地方的业务联系也得到了加强,促进了各级地方政府对抚恤事务的重视,为抗战的坚持和胜利作出了一定贡献。
不过,因各种因素的交错作用,至抗战后期起,军人抚恤运行的不良征兆亦已开始显现,这表明国民政府的政权运作出现了严重问题。
关键词 抗日战争 国民政府 陆军 抚恤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抚慰伤亡官兵,安置残废,并优待抗战人员家属以增高士气,而为全国动员之鼓励,从中央、军队、地方三个层面,对抚恤机构进行了组建与充实。
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目前学术界尚缺乏专门的研究。
①本文拟就陆军抚恤机构的重构原因、措施、效用、存在的问题等作一初步探讨。
弄清这一问题,有助于从另一个侧面来理解国民政府为调动全国抗日资源,以争取①涉及这一问题的相关著作有:《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民政》(敖文蔚著,武汉大学出版《中华民国史公职志(初稿)》(“国史馆”中华民国史公职志编纂委员社1992年版)、《抗战时期的国军人事(1937-1945)》(张瑞德著,会编,台北《国史馆》1990年版)、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版)。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陆军抚恤机构初探抗战的胜利所作出的努力。
因各种因素的交错作用,至抗战后期起,军人抚恤运行的不良征兆亦已开始显现,由此又可以窥视国民政府政权运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一 缘由抗战初期,国民政府的陆军抚恤机构依旧停留在内战体制之中,亟需转变角色。
1927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陆军抚恤事项由军事委员会军政厅恤赏科主管。
1928年10月,军政厅由军事委员会转隶行政院,并由厅改部。
同年12月17日,《陆海空军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但该组织最终并未成立。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伤兵安置问题研究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伤兵安置问题研究摘要:战时伤兵安置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随着抗战的推进,伤兵数量增加,国民政府必须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伤兵安置措施。
国民政府安置伤兵的方式从抗战初期偏重物质抚恤,即以恤金抚恤为主,逐渐在现实原因的影响下转向综合型抚恤,即将物质抚恤、服务型抚恤及精神慰藉相结合的抚恤方式。
伤兵安置工作的推行和完善,对于稳定军心、提高军人的作战气势、稳定政局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伤兵;安置工作伤兵安置,即对在战争过程中受伤、牺牲的士兵按照伤亡等级的不同对其进行相应的安置,使其在为国奋战之后能够融入社会、维持生计、精神得以安抚,对于稳定政局、提高军队战斗力、取得战争胜利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士兵伤亡状况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史》统计,“中国军民在战争中伤亡达2000余万人(包括我军和国民党军的伤亡)”[1]。
关于国民党军队战时伤亡人数多是由国民政府的军事部门所记载的,准确性较高。
军令部累积历年伤亡统计为:陆军阵亡1319958人,负伤1761335人,失踪130126人,计3211419人;空军阵亡4321人,负伤347人,陆军、空军共计伤亡3216087人[2]。
军政部的统计结果是:陆军部门官兵伤亡3391293人,空军部门官兵伤亡为14037人,合计3405330人,比军令部统计多出18万人[3]。
据这两次统计可得知,国民党军队伤亡人数均在三百万人以上。
战后,国民政府外交部拟提交远东委员会的《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中提出,“自九一八起的艰苦抗战十五年中,中国军队死伤于疆场者340余万人”[4]。
此类说贴涉及到战后赔偿问题,数字统计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不真实性,但是尽管如此,该数据仍然可以说明国民党部队在抗日战争战场上死伤人数的数量之多。
二、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伤兵安置政策伤兵安置主要采取殉葬、补偿、给予功勋及表彰、优待后代及家属等措施来对牺牲军人及其家属进行安抚和妥善安置;对于因战而得病、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则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予以实际的帮扶,如工作安排、教育、补助金、表彰等,另一方面是对其进行心理上的疏导,以减少战争对其正常生存和生活的影响。
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劳工福利
作者: 江红英[1]
作者机构: [1]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成都610031
出版物刊名: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26-134页
主题词: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劳工福利
摘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认识到改善劳工福利与抗战有着密切关系,认为它不仅能够为抗战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能够巩固国民党统治,调和劳资矛盾,增加生产,适应战时需要等,因而采取了一系列改善劳工福利的举措.从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到制定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实施工矿检查和《职工福利金条例》,设置职工福利委员会、职工福利社等重要措施。
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效果,稳定了社会秩序,支撑了抗战,使劳工福利有所改善。
但从总体上看,国民政府的劳工福利政策贯彻乏力,劳工的福利水平依然低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江红英内容提要 在抗战这一特殊时期,国民政府为了抗战的需要,针对军人和军人家属,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军人优抚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3项内容:一是军人的伤亡抚恤;二是优待军人的措施;三是优待军人家属的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内容繁多,目的在于安抚军人及其家属,支撑抗战。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政策和措施却打了折扣。
关键词 国民政府 抗战 军人优抚1936年3月1日国民政府实施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
平时征集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五岁之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现役,为期三年,除上等兵及特种、特业兵外,均满二年归休,轴重运输兵满半年得归休。
正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充之,为期六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
续役以正役期满者充之,其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满四十岁止”;“男子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
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
”①根据《兵役法》的限定,军人这一概念除包含上述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人员外,还包括军法官、军用文官、军用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等。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政策即针对上述人员而定,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体现在伤亡抚恤与各项优待军人及其家属的措施上。
一 伤亡抚恤北洋政府时期已经相当关注军人伤亡抚恤问题,颁布有《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战时陆军恤赏简章》等法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专门在军事委员会下设立抚恤委员会管理军人优抚事务,各省也相应设有优抚处。
全面抗战爆发以前,国民政府分别于1934年8月16日颁布了《空军抚恤暂行条例》,1934年10月16日颁布了《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1935年1月31日颁布了《海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
②上述这三个条例是全面抗战爆发后军人伤亡抚恤的基本依据。
但随着抗战进入长期持久状态,原有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所以国民政府于1940年9月27日修正了《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于1942年4月22日修正了《海军抚恤暂行条例》。
之后,又于1943年8月31日颁定《空军抚恤条例》,于1944年3月23日颁定《陆军抚恤条例》和《海军抚恤条例》。
·67·①②《兵役法规汇刊》,四川省档案馆藏3–259/1号卷,1938年7月。
参见《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三、四册(军政),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上述3个条例,对军人伤亡抚恤作出了详细规定。
以最先修正的《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为例便可见一般。
①关于抚恤的类别“分战时平时两种”。
战时分“因捍卫国家而伤亡者”和“因从事征伐而伤亡者”;平时分“因绥靖地方而伤亡者“和”现役军人在平时服务期间,备役军人在平时应召期间伤亡者”。
在这种大的分类之下,还有各种抚恤之别,包括阵亡、因公殒命、临阵受伤及因公受伤、伤剧殒命4种。
抚恤金的种类分一次恤金和年恤金。
“一次恤金,按死亡者阶级议准给恤时,依照恤金表数目,给与该死亡者遗族恤金一次”;“年抚恤金,按伤亡者阶级议准给恤时,依照恤金表数目,分别给与受伤者及死亡者遗族年抚金”。
抚恤金按照抚恤类别的差异,标准各不相同:即战时的标准和平时的标准不同;伤亡方式不同发放标准不同;伤亡者级别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而受伤者又分受伤等级的不同,抚恤金有所不同。
为此,《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专门附有8个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表格,即《战时阵亡恤金标准》、《平时御乱被戕恤金标准》、《战时因公殒命恤金标准》、《平时因公殒命恤金标准》、《战时积劳病故恤金标准》、《平时积劳病故恤金标准》、《战时负伤年抚金标准》、《平时负伤年抚金标准》。
②表1 陆军战、平时阵亡恤金、负伤抚金标准(单位:元) 区别阶级 战时阵亡平时御乱被戕战时负伤年抚金平时负伤年抚金一次抚恤金年抚恤金一次抚恤金年抚恤金一等伤二等伤三等伤一等伤二等伤三等伤上将3000 800 900 600 800 700 600 4550 400 350中将2000 700 800 500 700 600 500 400 350 300少将1500 600 700 400 600 500 400 350 300 250上校1000 500 600 350 500 400 300 300 250 200中校900 400 500 300 400 350 250 250 200 160少校800 360 400 250 360 300 200 200 160 130上尉600 320 350 200 320 240 150 150 130 110中尉500 240 300 160 240 180 120 120 100 90少尉400 160 200 130 160 120 100 100 80 70准尉300 120 150 100 120 80 70 70 60 50上士150 80 100 70 80 70 50 50 40 35中士130 70 90 50 70 60 45 45 35 30下士120 60 80 40 60 50 40 40 30 25上等兵100 50 70 35 50 45 35 35 25 20一等兵80 40 60 30 40 35 30 30 25 20二等兵80 40 50 30 40 35 30 30 25 20资料来源和说明:根据1940年9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96号所载《陆军抚恤暂行条例》附表一、二、七、八综合而成。
通过表1,可以清楚地比较出平时与战时伤亡抚恤标准的区别。
同是阵亡,但若牺牲在抗日战场,抚恤金标准即高许多。
·77·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①②下述该条例的内容均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96号,1940年9月。
原表以《恤金第一表》、《恤金第二表》……名称出现。
为使论述清晰,作者特按表中内容加上述名称。
关于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年限,不同种类的伤亡有不同的发放年限。
《条例》规定:“战时阵亡之年抚金以给与二十年为止,平时阵亡之年抚金以给与十五年为止”;“战时因公殒命之年抚金以给与十年为止,平时因公殒命之年抚金以给与七年为止”;“积劳病故之年抚金均给与五年为止”;“平战时官佐士兵受伤年抚金之给与,一等伤七年,二等伤五年,三等伤三年”,期满后可根据期满后的伤残情况再通过相应的手续申请续恤。
而抚恤金的受益人包括父母、妻子、儿女,“以上遗族均存者,依照家属互相扶养义务,所领恤金应予计口均分,有父母者恤令由父母保存,无父母者,由妻及子女保存,父母有其他子女足以扶养者,应将恤令交其妻及子女保存”。
如果父母、妻子儿女均已故,恤金受益人则依次为祖父母、孙、未成年之胞弟妹。
《陆军抚恤暂行条例》是后来颁布的《海军抚恤暂行条例》和《空军抚恤条例》的范本。
如关于抚恤的类别,均分平时和战时,均有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等内容;关于伤残等级的划分、抚恤的原则、抚恤金的受益人等规定均相同。
其主要区别在于针对不同军种的特殊作战内容作出特殊规定。
如同是“因公殒命”,海军包括“舰艇潜驶敌海或员兵深入敌区服特别任务”①,空军包括“出发作战或报送友军机要及军需品等因恶劣天候地势机械故障关系等而失事殒命者”,“教练或练习盲目或夜间等飞行因恶劣天候地势机械故障驾驶关系等失事殒命者”,“试飞新装飞机失事殒命者”等。
②此外,抚恤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如空军上将的阵亡或因公殒命一次性恤金分6个等级,分别为20000元、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0000元,年抚恤金均为1500元,与表1中陆军上将阵亡的一次性抚恤金3000元和年抚恤金800元相比,差异巨大。
在执行上述3个抚恤条例过程中,政府还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过具体规定,如1940年12月,行政院曾下发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国民兵抚恤划分办法》,规定“国民兵团及常备自卫队后备预备各队官兵之抚恤依本办法之规定”执行;而“经军政部及各省军管区司令部核准委派之国民兵团部各级服务之官佐(兼任者照其原任职务性质抚恤)及士兵”,“国民兵团所属之常备队”,“参加抗战及在战区警备守土之国民兵团所属各队官兵”,则“由军事委员会照陆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办理”。
③二 优待军人的措施广义的优待军人措施应包括一切与军人优抚相关的政策措施。
但这里所指优待军人之措施并不是广义的军人优抚措施,而是狭义的,仅指以军人为直接受益人的优待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救济、慰问抗战将士救济、慰问抗战将士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动员作用上。
政府通过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一些官方、半官方性质的社会团体对抗战将士实施救济、慰问。
全面抗战爆发后,政府组织成立了“全国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简称“慰劳总会”)以应对一些临时性的救济。
根据《各省市县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委员会在重庆设总会,在各地设分会。
各分会的委员包括“各省市慰劳会由省(市)党部主任委员、省(市)民政厅长或社会处处长(社会局局长)、省(市)参议会议长、三民主义青年团支团部主任、驻军最高政治部主任及其他有关·87·《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①②③《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94号,1942年4月。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01号,1943年8月。
1940年12月10日,行政院训令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16,案卷号101。
机关团体首长”,其任务即包括“慰劳前方将士及荣誉军人”,“组织指导各县市慰劳会、响应全国慰劳运动征募慰劳捐款及物品事宜”。
如1941年3月,各部、会向行政院反映伤兵生活困苦情况的同时,社会部即电请全国慰劳总会拨发慰劳金,作为紧急救济。
慰劳总会在各省市县均设立了分支机构,“由省(市)党部主任委员、省(市)民政厅长或社会处处长(社会局局长)、省(市)参议会议长、三民主义青年团支团部主任、驻军最高政治部主任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首长为委员组织之”。
①根据“慰劳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抗战时期,慰劳总会及其下属各分会利用节假日、纪念日,通过各种方式对抗战将士进行慰问。
慰问既有精神上的支持也有物质上的救济。
比较突出的慰劳活动有:元旦劳军。
如1941年1月全国慰劳总会发起的出钱劳军竞赛运动。
慰劳总会制定出《出钱劳军运动标语》,打出“出钱劳军,多多益善”、“有钱人应多出钱劳军”、“战士流血杀敌,我们出钱劳军”等口号。
慰劳总会还制定了《陪都各机关团体缮制出钱劳军运动标语及漫画办法》,专门印制了《出钱劳军竞赛问答》、《出钱劳军运动实施办法》等。
2月17日起,竞赛运动掀起高潮,“经三天竞赛之结果,献金总数达3989033.78元,另港币300元,超过预期百万数目之三倍。
其中金融界2354026.39元压倒各界,得团体冠军锦旗。
至自由献金,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得到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