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审判研究论文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
行政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裁决工作的具体情况,我进行了相关调研,并总结了以下报告:一、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行政裁决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公平地行使申诉和辩护权利。
2. 认真听证原则:行政裁决在裁决过程中应该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3. 法律规范原则:行政裁决必须依法进行,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裁决的结果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行政裁决的程序1. 申请: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请求行政裁决。
2. 受理: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必须及时受理,审核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 调查: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宣告: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宣告裁决结果,并向当事人送达。
5. 实施:当事人按照行政裁决结果进行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的实践情况1. 行政裁决工作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大量行政争议,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2. 行政裁决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裁决过程不够透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到位,裁决结果的执行不够及时等。
3.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裁决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加强行政机关的裁决能力和效率,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裁决工作的启示1. 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裁决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和公正。
2. 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障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加强行政裁决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行政裁决的了解和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3•【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系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老问题。
现将相关调研报告摘录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是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长期高位运行。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问题长期持续存在,近年来还有上升态势。
二是所涉行政案由较为集中。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计受理行政上诉案件73.6万件、申诉案件17.8万件,排名靠前的案由分别为“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三是所涉行政管理领域较为集中。
以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统计,2018年至2022年上诉案件、申诉案件排名靠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为“城建”“资源”“公安”“劳动、社会保障”“乡政府”。
二、原因分析一是司法理念和审判质效方面。
部分行政审判干警未能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不到位,机械审判、就案办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不强。
具体表现包括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解不准、对起诉条件的释明引导不够、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较少、部分案件判项不够明确具体、实质化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上级法院对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司法建议工作质效不高等。
二是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面。
部分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针对起诉条件进行合理甄别,使得较大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部分领域执法与司法标准不统一,导致当事人质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原有考核机制更加侧重于结案量和结案率,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挥棒”作用不明显。
高院、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与非集中管辖法院“案少人弱”矛盾并存,多数集中管辖法院存在“案件集中易法官集中难”问题。
部分法院行政庭被撤并,行政审判骨干流失,专业性退化明显。
司法行政调研论文

司法行政调研论文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行政调研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司法行政调研论文篇1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调研报告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律宣传、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职能。
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支持力度不够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我县基层司法所在硬件投入、经费保障等方面尽管有较大的改善,但与工作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相对于公、检、法三家工作侧重于“出事”后解决问题的“显”性而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明显的“隐”性特点,其作用侧重于“出事”之前的宣传和教育,而宣传、教育的效果并不能立竿见影。
由此导致社会上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基础性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基层党委政府甚至觉得司法所“有你不多、无你不少”,因而出现抓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力度不及公、检、法三家的现状。
(二)队伍实力不强一是人员偏少。
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2009〕19号)要求: “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我县应该成立42个乡镇司法所,至少配备126名专职人员。
而我县目前只有30名专职人员,分布在6个片区司法所和3个街道司法所。
每个片区司法所在过去的区公所所在地乡镇办公,负责3—5个不等的乡镇司法工作。
在市对县的平安建设考核中,为达到“一乡一所”的标准,我县上报了42个司法所,同时将司法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综治办人员确定1-2名上报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充数”,但实际并没有履行司法所人员职责。
二是能力不足。
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一、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领域贯彻法治原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其基本特征包括: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监督制约等。
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保障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建设,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不尊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态度粗暴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仍需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
三、我国行政法治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环境的日益完善,行政诉讼在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中常常涉及到与民事争议的交织,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交织现状在行政诉讼中,往往存在与民事争议的交织情况。
这些交织的案件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权益纠纷。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性质、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要求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有必要对一并审理的程序性问题进行探究。
首先,应明确一并审理的适用范围,即哪些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其次,需要确定审理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立案、庭审、举证、质证、判决等环节。
此外,还应考虑如何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周期、如何确保案件的公正与效率等问题。
四、程序性问题的探究及建议(一)适用范围的界定为了确保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明确适用范围。
建议将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案件纳入一并审理的范围。
同时,对于涉及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案件,如确有必要一并审理,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审理程序的完善在审理程序中,应确保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首先,应建立专门的审判组织,负责一并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案件。
其次,应制定明确的举证、质证等环节,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建设应当从学科培养目标出发,关注现实,注重基本训练,并着眼于独立研究能力与批判学术意识的养成。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篇一摘要:党的刚刚召开,依法治国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的特点、高等教育目标与高等教育内容等方面分别论述了宪法对于高等教育的意义,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应当把宪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通识课程,让学生在大学阶段除了学习专业技能知识之外也应树立起良好的法治信念,这对于建立法治国家、实现宪政和民主必将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高等教育通识课程12月4号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的日子,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日”。
每年12月初全国各地就会展开形式各异的法制宣传活动,向民众宣传法治、宪政、民主、共和的理念。
高等教育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手段,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是否具备法治意识,是否理解宪政、共和等理念会关系到社会主义目标能否实现。
故而,笔者主张宪法不仅应作为法科学生的必修科目,在高等教育领域,宪法也应作为通识课程让所有的学生都接受。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主要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各种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它调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而一个“高度富强、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应是怎样的社会,起码应该是权利得到尊重、权力得到制约、法律是制定良好、实行良好的社会。
我国自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以来,一直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围绕这一主题,先后颁布了400多部法律,上万个规范性文件。
虽然在“”期间发生了政策的断层,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目标的重中之重。
从一五普法到现今的六五普法,国家向普通民众宣传法律的脚步一直都没有停止。
但作为执法者的机关干部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不都如想象中那么到位。
我作为绵阳市四五普法、五五普法、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也屡次面对不同的受众作过各种类型的法律讲座,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不得不看到,很多人甚至执法者本身对于法律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
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二、举证责任的涵义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①。
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行政裁决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裁决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工作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公信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就行政裁决工作的目标、程序、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行政裁决工作的目标行政裁决工作的目标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裁决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裁决是通过裁决来解决行政争议,使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2.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裁决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裁决工作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裁决结果的公开和执行来约束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能力和公信力。
二、行政裁决工作的程序行政裁决工作的程序包括了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申请:行政裁决的第一步是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申请,说明自己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调查取证:行政裁决机关在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争议事实,查明案件的真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 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明确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并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定。
4. 公告送达: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将裁决结果公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裁决结果和理由,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5. 申诉复核:当事人对行政裁决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申诉,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裁决机关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6. 执行裁决:行政裁决结果应当得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裁决责任。
行政法论文-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行政法论文-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正确性除了要有实体保障外,还须要有程序保障。
如果忽略和轻视行政程序,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实体法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混乱与无序依然存在,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强化程序意识也就成为社会各界的一个普遍要求。
本文即从合法程序的价值、我国目前行政执法领域程序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入手,对合法程序应具备的要件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通过合法程序的构建增强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当性。
一、合法程序的价值1、保障公正。
二十世纪以来,社会的迅猛发展使行政权的扩张成为一种无法抑制的趋势,行政机关开始拥有并行使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成为现代行政权的核心。
然而不受制约的自由也就容易滋生腐败,或被滥用。
如何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越来越成为难题。
人们首先想到了司法审查,但司法审查的事后控制性显然不能满足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的需求。
于是,程序公正的理念被引入,即通过对行政执法程序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地位,既防止滥用职权,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结果的违法,又通过相对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获得告知权、听证权、检举权等的设置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而后者,在我们提出“执政为民”,建设“亲民政府”的目标后就显得更为重要而迫切。
2、增进效率。
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机关对业已失衡的社会关系给予一定的处理,必须有一定的效率作保障,否则,维护社会秩序可能成一句空话。
而对程序的强调似乎会给行政执法人员带来麻烦,甚至会增加执法成本,这是有违效率原则的。
其实不然,因为:(1)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以提高执法效率;(2)合法的执法程序将有助于行政执法决定正当性的提高,从而降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能性,这也将在整体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3)程序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将有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并有助于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
行政执法监督研究论文

行政执法监督研究论文摘要: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依法行政,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在分析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就会被滥用。
在我国,行政执法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重要形式,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偏离法治轨道,这样的后果只能是导致专横、滋生腐败等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从而行政管理的目标也难于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各国均建立起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但是执法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行政法制的进程。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的监督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因此,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促使行政执法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理论1.l行政执法的含义就行政执法一词的概念而言,在我国各个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
例如,许崇德教授认为,"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
因此,它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总体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
"而罗豪才、应松年教授对行政执法则有较广义的观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执法的含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行蜘法具体的分为两类: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的行为。
1.2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广义、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行政法论文范文

行政法论文范文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利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体系。
以下是的行政法论文范文,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
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利,标准这些权利行使的原那么,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损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社会学问题都具有各自的人性假设根底,而法律无论是从详细的法律条文还是从法理层面都应该是以它所认定的人性假设作为根底和引导的,人性的预设是它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出发点和逻辑推理的前提。
不同的人性假设理论构成了不同的行政管理理论的原点,也构成了不同的行政法理论的根底。
对于人性这个复杂而广泛的问题,很多中西方历史上的思想家都从不同的侧面进展了深化的探究与论证。
而所谓人性论,是指关于人的本性或本质的思想和理论。
第一,性善论下的行政法。
在中国,长久以来,有以孔孟为代表的性善论。
孔子重视人的作用,但他的思想中有浓重的天命成分,孟子虽也有浓重的天命思想,认为有意志的天是世界的主宰,但是他同时又认为人皆有四心,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皆可以成为尧舜,从而引出了他在政治管理上的仁政思想。
孔子和孟子的这种性本善的人性论观点,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仁慈的,人是有道德的并且可以承受道德的约束。
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孔子提出“自省”“自责”,孟子提出“推恩”“行善”“修德”。
从如今的行政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对于行政主体,性善论下是要求官员们可以注重修身,内省,道德自律。
同时在选任官员上也是将人的道德品行视为第一位的东西,在品行端正的前提下,再考察人的才能。
而国家的行政行为,与其说是对国家的管理,不如说是对伦理道德的践行。
行政活动的归宿点,对人,在于人格的完善,对社会,那么在于保持它的和谐状态。
基于性善论的观点,政府也可被假设为一个有道德的善的人,那么它应该是公正无私,慈善博爱的利他主义者。
如此一来,其在政治上的设计必然是非约束性的。
对于行政相对人,那么是以人为本,注重教化。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开展,政府权利寻租与民争利,经济建立中的“政府失灵”和日益增多的政治丑闻等,已经性善论也许是值得疑心的。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影响因素分析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影响因素分析论文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行政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法治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行政法治的各个环节,影响其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一、历史文化因素历史文化是任何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忽视的根基。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皇权至上、权力集中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对现代行政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传播构成了一定的障碍。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力推动法治建设,但传统观念的影响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权力运行中的“人治”思维、对法律工具性的过度强调等。
二、经济发展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国家财政对法治建设的投入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法治的需求和期待。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社会对行政法治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但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也导致了不同地区行政法治建设水平的差异,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面临着法治资源短缺、法治意识不强等问题。
三、政治体制因素政治体制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
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体制的核心,这决定了行政法治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同时,政府的职能转变、权力运行机制等也对行政法治产生深远影响。
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有助于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法律制度因素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法治的实践效果。
目前,我国在行政法治方面的立法已取得显著成就,但仍有待完善。
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关键领域的立法尚待加强,现行法律的实施也需要得到有效监督和保障。
五、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是影响行政法治的重要外部因素。
社会公众对行政法治的认知和支持程度,媒体对行政法治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等,都对行政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促进行政法治的健康发展,反之则可能阻碍其进步。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审判制度,从其制定到实施的近20年来,对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行政审判权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纠纷本应由法院解决,却被拒之门外;而某些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的案子法院却受理了,并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同时被两个机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我国南方的某市,为了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及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竟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引起的任何纠纷只能向政府的职能部门请求解决,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当同一个纠纷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或与仲裁管辖有冲突时如何妥善解决,在管辖问题上如何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等,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太明确,更是引发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基于这种原因,在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厘清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这个在司法改革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1 我国行政审判权界限之内涵考察作为审判权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审判权,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站在中立的立场,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审理、裁判行政纠纷的权力。
行政审判权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受特殊程序的制约。
[1]行政审判权具有审判权的全部权能,一般包括主管权和管辖权、受理权、取证权与采纳证据权、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权、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诉讼活动的主持权以及裁判权等。
为了更好地论述行政审判权的界限问题,这里需要对行政审判权产生的背景作些简要回顾。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行政审判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手段,保障了公民权益与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的主要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审判独立性受到挑战在某些案件中,由于官员管理干预或地方政府压力过大,导致部分法院无法独立进行裁决。
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明确事实和证据表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并可能损害公众利益与个人权益时,司法不能做出真正公正客观的决定。
2. 行业利益牵扯影响裁断结果在某些案件中,当涉及到特定领域或特殊产业交易时,相关产业链条上下游各环节代表和企业往往以组织形式介入、履职员工变成当事人等现象较为普遍。
这样导致商业投资项目被放大至行政审判程序,正常的司法行为被滞后和阻挠。
3. 信息不对称与公众参与度低行政审判中的信息获取比较困难,只有少数当事人及其律师能够了解相关案情。
而大部分公众对于行政诉讼相关程序及要求并不熟悉,缺乏相应的知识和途径去了解处理状态或结果。
这样形成信息严重不对称,影响公众参与。
4. 审理时效长、执行效果差由于法院案件质量高下差异、操作有漏洞以及特殊利益集团存在干扰等原因,导致部分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且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在执行阶段也面临诸多问题,如协助执行力度不足、遭到拖延等。
这些都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并且凸显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三、建议措施1. 加强司法独立保障机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独立性的保护力度是首要任务。
要完善规范化体系建设,在任命和考核方面做好制约约束措施,减少行政力量对审判的干预。
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独立自由裁判意识和公正执法理念培养。
2. 强化专业性与公正性为了避免行业利益参与到审判之中,应明确界定涉及特殊产业案件受理适用原则,建立更多有关特殊产业商事纠纷问题联合会议予以制衡,并且提高专门化解决方案落实效果。
3. 增加信息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通过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和网上诉讼平台等手段,提高信息透明度。
论文范文:行政诉讼司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论文范文:行政诉讼司法自由裁量权研究引言对于行政自由裁量,人们不难理解,因为行政管理不仅客体广泛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太多,而且很多问题受时空的影响很大,需要行政执法者灵活处理的情况很多。
至于司法自由裁量,现在还很少有人提及,通常认为司法是对业已发生的争议的处理,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对争议作出裁判,不可能也不应该有自由裁量参与其间。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司法和行政一样,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自由裁量。
第一章司法自由裁量权之辨析一、从行政自由裁量谈起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它是一种思维性质(mental quality),一种审慎的、思虑周详的态度。
这个用法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
因而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依《牛津法律大辞典》,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权力主体以权力,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自由裁量。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
[1]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自由裁量权,首先得从行政领域谈起。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是各国通用的概念,但却难以寻找到一个统一定义。
戴默克(Marshall. E.Dimock)认为,对行政管理者而言,自由裁量就是自由进行选择或者自由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
[2]而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行政自由裁量解释为:行政人员所享有的在他认为合适或必需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裁量权,这种行为或不行为不能被推翻。
[3]从上面的阐述可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是选择权。
不同之处则是“在什么情况下拥有选择权”、“选择权自由行使的幅度的大小”等。
行政自由裁量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在近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受严格限制。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采用“机械法治主义”,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提出了“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行政也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等少数一些领域。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权地位,以及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往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的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立法缺失问题行政执法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现实中存在一些法律立法缺失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裁量权过大的情况。
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执法需要依据细则进行操作,但细则制定不及时或不准确,给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针对该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立法工作。
一方面,通过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内容,减少执法人员的裁量权。
另一方面,加强对细则的制定,确保其及时、准确,并及时修订不合适的细则,以提高行政执法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二、执法机构过度集中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由于执法机构过度集中,导致执法效率低下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一些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缺乏协作和信息共享,造成重复劳动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我们应当加强执法机构的协作与合作。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机构的职能和任务不重叠,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问题行政执法活动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业务和专业知识,但现实中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导致执法活动中存在差错和错误判断的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意识,从而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损害了公正执法的原则。
针对该问题,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一方面,通过开展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激励执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增强公正执法的意识。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文档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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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第一篇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政法分析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农村内部,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人民之间的贫富距离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同时,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在增加。
加强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推动性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有效的方法,从而预防和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总数占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一部分。
因此,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巩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目前,我国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农村土地承包流程不符合规范我国农村目前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对土地承包者和土地所有权转让者的定义界定不明确,对土地合同的签署和土地合同的最终解除没有流程上的明文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村委会为了开办个人工厂、扩大道路设施,私自挪用农民的土地,完全不按土地承包流程运作,对于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也迟迟不发。
这些问题都直接侵犯了农民自身利益,容易引发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甚至引起大的农民群体性事件。
例如近期发生在河北唐山顺城县顺城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一则案例:唐某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且本打算在此盖房,巧的是本村道路扩建正好占了其一大部分土地。
村委会在未征得唐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去了他的土地,且对于国家应该给唐某的补偿金一直未给,类似事件也同样发生在周某和张某身上。
三人在和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组织了一大批村民直接围堵了县委会,甚至发生了流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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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判研究论文加入WTO,是中国百年开放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入世,带给国人许多惊喜,也带给我国许多机遇,伴随而来的是许多严峻的挑战,而首当其冲的是政府入世。
尽管我国入世后的短短时间里各方面的适应性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起步较慢,目前还有许多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
因此,研究WTO规则与我国行政审判的问题还是很有必要的,笔者仅作初步的探讨。
一、WTO规则概述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处理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唯一国际机构。
其中心是由世界贸易国家谈成并签署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这些文件为国际商务提供了法律规则。
在WTO规则将纪律施加给各国的政策时,那只是在WTO成员中谈判达成的成果。
规则是成员根据它们谈成的一致同意的程序自己执行的。
有时,执行包括贸易制裁威胁。
但是,制裁是由成员国家施加的,而不是该WTO施加的。
WTO 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或者说法律规则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非歧视待遇规则。
世界贸易体制规定了没有歧视原则。
就是说,一个国家不能在其贸易伙伴之间制造歧视。
贸易伙伴应一律平等,都有最惠国待遇;不能在其自己和外国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制造歧视(它们都享有国民待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某个国家每次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它这样做必须是针对来自其所有贸易伙伴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而不论它们是穷或富,是弱或强。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平等待遇。
对进口产品和当地生产的产品应当平等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三个主要协定(关贸总协定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中都作了规定。
(二)贸易自由化规则。
主是是降低贸易壁垒。
有关的壁垒包括关税和诸如禁止进口措施或选择性数量限制的配额。
经常遇到的诸如拖拉的公事程序和汇率政策等其它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协议,允许各国通过“逐步自由化”逐渐进行改革。
发展中国家通常可以获准用更长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贸易公平化规则。
主要是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反倾销(倾销是指为了获得市场份额以低成本出口)、反补贴等制度,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相适应,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消除人为不合理因素,达到买卖公平的目的。
(四)政策、法律、法规透明度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规定,要求各国政府使贸易政策有透明度,把它们实行的法律、法律、规章和采取的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将这些国家的贸易政策写成常规报告,以便其他成员理解、掌握和评判。
(五)法律规则一揽子接受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强调法律规则,而且使贸易制度更加安全和有预见性。
由于WTO的协议是由贸易国家共同起草和签署的,所以,除极少数特别协议外,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WTO的整个规则,不允许选择性批准其中一部分协议,也不允许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或某个条款予以保留。
在争端解决的问题上,这个规则尤为显得重要。
(六)促进发展规则。
世界贸易体制的原则规定,该贸易体制应当对欠发达国家更有利:允许它们有更长时间进行调整,有更大的灵活性和特别优惠。
我国就是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世贸组织的,因此,我国“入世”后有许多好处。
如可以享受所有缔约方(个别宣布互不适用的缔约方暂时除外)的稳定的、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可以享受关贸总协定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包括工业产品减让、农产品减让、服务贸易减让;可以享受关贸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等等。
以上这些WTO规则,我国“入世”后对规则的有关内容都作了具体的承诺,因此,对于行政审判领域来说,尽快熟悉规则,适应形势需要,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熟悉WTO解决纷争机制,透视我国现行行政审判制度环境到目前为止,除了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会)之外,世界贸易组织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
WTO规则可以视为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世界法典。
它明确地设立了带有强制性的两种机制:一是属政府性质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其要求WTO成员将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必须定期接受其它成员的审议和评价。
二是属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DSB)。
该机制实质是一个“国际经济法庭”。
WTO成员间一旦发生经济贸易纠纷,可以通过本国政府上告到WTO,WTO将通过随机抽取的专家组作出裁决,如果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上诉,但两次裁决就是终局裁决,败诉方必须执行。
如果拒绝执行和改正,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将共同对其实行制裁和贸易报复,同时,受到影响的WTO成员,可以申请WTO授权,不再履行上述败诉方成员的义务。
可见,如果我们熟悉上述两种带强制性的机制,就会清楚地看到:我国入世就必须严格地履行WTO规则的义务,同时,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进行自我保护。
由于商场如战场,这就意味着我国古代战略思想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问题。
那么,我国目前行政审判制度环境存在哪些缺陷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
世界贸易组织倡导非歧视待遇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追求平等,主要表现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然而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采取行政干扰司法裁判的手段,造成裁判不公。
这不但对本国的当事人是这样,甚至对一方是外国的当事人也是这样。
如果是后者的话,境外当事人根本可以选择不到中国来打官司,甚至通过其所在国的政府将纠纷直接提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处理。
如果这样的话,势必影响中国司法的形象,影响中国在国际的信誉。
(二)非关税壁垒问题解决不好。
非关税壁垒是指专门事项和拖拉的公事程序等。
主要表现在许多协议处理扰乱贸易的各种技术、官僚政治或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还有相当部分的地方行政审批手续拖拖拉拉,程序纷繁复杂,有的与WTO 法律规则不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条文还没有彻底废除,一旦引起涉及WTO 规则的行政官司,势必使得行政审判处于无所适从,办案效率不高。
(三)司法透明度不够。
发达国家认为中国的经济贸易制度与关贸总协定还存在很大差距,具体地说:中国的外贸政策制度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性;外贸体制的管理中有不少内部行政规定,缺乏透明度;进出口贸易措施随意性大,缺乏合理性和可预见性。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成员方在互惠的基础上迅速公布现行有效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成员方采取的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征收的方式以及限制或禁止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公布不得加以实施;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公布的法律、法规等。
此外,WTO透明度原则,不但要求体现在公开开庭的审理上,更要求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全过程。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在公开开庭方面是普遍做到了的,但是行政审判的判决书还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化的程度,更比不上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极其方便地查阅判决书的做法。
很显然,公开原则落实不了,就会使行政诉讼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司法审查制度有待逐步完善。
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对司法审查方面作出承诺:我国应设立、指定或者保持审议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对涉及有关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各项行政行为及时进行审查。
审议庭应当公正、独立于有行政权的机构,且对案件的结果没有实际利益。
审议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受到审议的任何行为影响的个人和企业上诉机会,且上诉不应受到惩罚。
如果最初的上诉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提供选择向司法上诉的机会。
对于上诉作出的裁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任何进一步上诉的权利也应告知上诉人。
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履行司法审查的原则有两个途径:一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实行的内部监督;二是法院对涉及贸易投资等行政案件的审理。
这两个途径已能满足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需要,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拓宽。
我国1999年4月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得到逐步扩大:从法律行为扩大到事实行为,从单方行为扩大到双方行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受害人提起诉讼扩大到所有的受害人,可诉性行政行为从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扩大到除政治权以外的所有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复议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只是允许申请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可见,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供足以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审查范围,即目前还有相当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我国立法缺陷的一个表现。
另一个立法缺陷表现是行政机关“自己担当自己的法官”,缺乏程序正义。
我国以往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这种由行政机关控制终局裁决权的条款主要有三类:一是知识产权领域。
如《商标法》和《专利法》,分别赋予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部分终局裁决权。
二是出入境管理法。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是,一经选择复议途径,复议的决定就是终局决定,不能向法院起诉。
三是自然资源确权领域。
省级政府等行政机构执掌最终裁决权。
以上这三类由行政机关拥有终局裁决权,这与WTO的司法审查原则是相违背的,也是与司法审查独立性不相符的。
因此,通过立法全部收回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一揽子由具有中立、公正的机构-人民法院唯一拥有作出最终裁决权,这是最明智和最佳的选择。
但值得可喜的是,我国在“入世”前的2000年8月修改后的《专利法》和2001年10月修改后的《商标法》,都分别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决权,使涉及专利和商标的案件都能向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三、适应WTO规则需要,加快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步伐WTO规则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以约束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协定范围之内,然后通过国内法来间接影响自然人、企业或组织。
即WTO协议不具有国内法的地位,而只能通过转化为国内法适用。
很明显,我国对WTO所作的承诺在我国也不具有国内法的地位,也只能在本国内转化适用。
无论是对WTO规则的转化,还是对我国在WTO所作的承诺转化,务必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转化为国内法的全国统一遵守;二是确保我国加入WTO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和应尽的义务的履行。
我国入世前后,针对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在WTO所作的承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制订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修订了《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