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合集下载

2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新规范重点难点解析

2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新规范重点难点解析

重点解析 空调冷负荷计算
空调冷负荷的计算是暖通 空调设备选型的基础,其准 确性对整个建筑的节能情况、 运行效果都影响很大; 一种准确、有效、合理的 空调冷负荷计算方法对于暖 通空调行业至关重要;
国内商业负 荷计算软件
计算软件 传递函数法
对比处理43个算 例及近千组数据
统一改进
完善
两家美国主 流商业软件
Logo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9) 编制情况简介
TJ 19-75
GBJ 19-87
GB50019-2019
GB 507362019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编制背景
在暖通空调行业中,我国历史上共发布过三本规范
1976年发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 19-75); 1989年发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2019年发布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9)。
建筑房间类型
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绿色建筑机电技术研发中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重点解析 散热器供暖供回水温度
合理降低建筑物供暖系统的热媒参数,利于提高散热器供暖的舒适程度和节能。 近年来,国内已开始提倡低温连续供热,出现了降低热媒温度的趋势。 国外集中供热系统的二次网供回水设计参数存在向低温供热发展的趋势 丹麦、芬兰、德国、波兰和韩国等国家其纬度与中国北方供暖城市的纬度相近。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主要内容
共 计
36 条 强 制 性 条 文

暖通规范强条pdf截图汇总

暖通规范强条pdf截图汇总

暖通专业强条汇编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二所暖通室2015.11 贾婷●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注意红色字体设计说明中应备注)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 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 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20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201

5. 1
一般 规定
热负荷
5. 2
…........……...........................….......... 12 ........….............................................…. 15
18
20
23
5. 3 5. 4
5.5
5. 6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 京 西郊百 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 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4峰
开本
850X 116 8 毫米
1/32
印张
16 )/4
字数
433 千字
2012 年 8 月第一版 定价
20 12 年 8 月第 一 次印刷
68.00 元(共三册)
统一书号
一般规定
62 62
64 65
8.2 8.3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热泵........….........…...........................…..........
8.4 8.5
澳化铿吸收式机组........…….........….........….......... 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风管设计
7
空气调节 ..................................................…..........
44 7
7. 1
7.2
7.3
7.4
一般规定
................................…..................…. …................................…................... ..............……..................................... .......................….........…...................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运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合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规定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规定、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拟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也许导致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送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立运送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规定,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规定。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规定期,应在设计文献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predicted mean 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

PMV指数表白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在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

GB50736-2012中的强制性条文总结

GB50736-2012中的强制性条文总结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之强制性条文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³/(h·人)]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施补偿器。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强制性条文

2003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3/h 的新风量。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2第四章采暖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4.1.1 ) t ( t ?a wn =R )4.1.8-1(min o ? αt ? nyt ? ) ( a t =或R (4.1.8-2)w n R min o ? n t ? y式中:2·℃/W);——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R o ? mint——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n t——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w采用;4.1.8-1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α?t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y采用;4.1.8-22αW/(m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n 2·℃/W),按本规范表 4.1.8-3 采用。

R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n注: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的要求。

26JGJ (》)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50176 GB(筑热工设计规范》y确定。

4.1.8-4 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目 录1总则 (1)2术语 (3)3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5)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11)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1)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15)5供暖 (17)5.1一般规定 (17)5.2热负荷 (20)5.3散热器供暖 (23)5.4热水辐射供暖 (26)5.5电加热供暖 (30)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33)5.7户式燃气炉供暖 (35)5.8热空气幕 (35)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35)5.10热水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40)6通风 (44)6.1一般规定 (44)6.2自然通风 (47)6.3机械通风 (50)6.4复合通风 (59)6.5设备选择与布置 (61)6.6风管设计 (65)7空气调节 (69)7.1一般规定 (69)7.2空调负荷计算 (73)7.3空气调节系统 (78)7.4气流组织 (90)7.5空气处理 (98)8空气调节冷热源 (107)8.1一般规定 (107)8.2电动压缩式机组 (111)8.3热泵 (114)8.4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119)8.5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121)8.6冷却水系统 (132)8.7蓄冷、蓄热 (137)8.8区域供冷 (140)8.9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142)8.10制冷机房 (143)8.11锅炉房、热力站 (145)9监测与控制 (150)9.1一般规定 (150)9.2传感器和执行器 (153)9.3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5)9.4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5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6空气调节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60)10 消声与隔振 (163)10.1一般规定 (163)10.2消声与隔声 (164)10.3隔振 (166)11 绝热与防腐 (169)11.1绝热设计 (169)11.2防腐设计 (170)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简化方法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温度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H 空调负荷简化方法计算系数表附录J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1总则1.0.1为了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空气设计参数一.3.0.6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3【条文说明】表3.0.6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表3.0.6-4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Standard62.1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第五章供暖二.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第3.0.6(1)、5.2.1、5. 3.5、5.3.10、5. 4. 3(1)、5. 4.6、5.5.1、5. 5.5、5.5.8、5. 6.1、5. 6.6、5.7.3、5.9.5、5. 10.1、6.1.6、 6.3.2、 6.3.9(2)、6.6.13、 6.6.16、 7.2.1、 7.2.10、7.2.11(1、 3)、7.5.2(3)、 7.5.6、8.1.2、 8.1.8、 8.2.2、8.2.5、 8.3.4(1)、 8.3.5(4)、 8.5.20(1)、 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章节强制性条文1条;供暖章节强制性条文13条;通风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空气调节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冷源与热源章节强制性条文10条;监测与监控章节强制性条文2条。

总计3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部分强制性条文11条)。

具体如下: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1.1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条文说明: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供暖2.1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1.2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70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736- 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6(1)、5.2.1、
5.3.5、5.3.10、5.4.3(1)、5.4.6、5.5.1、5.5.5、5.5.8、5.
6.1、5.6.6、5.
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
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
8.3.4(1)、8.3.5(4)、8.5.20(1)、8.7.7(4)、8.10.3(1、2、3)、
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空气设计参数一.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

表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条文说明】表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表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第五章供暖二•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四•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空气设计参数一.3.0.6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3【条文说明】表3.0.6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表3.0.6-4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Standard62.1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GB50333。

第五章供暖二.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predicted mean 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

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目 录1总则 (1)2术语 (3)3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5)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11)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1)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15)5供暖 (17)5.1一般规定 (17)5.2热负荷 (20)5.3散热器供暖 (23)5.4热水辐射供暖 (26)5.5电加热供暖 (30)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33)5.7户式燃气炉供暖 (35)5.8热空气幕 (35)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35)5.10热水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40)6通风 (44)6.1一般规定 (44)6.2自然通风 (47)6.3机械通风 (50)6.4复合通风 (59)6.5设备选择与布置 (61)6.6风管设计 (65)7空气调节 (69)7.1一般规定 (69)7.2空调负荷计算 (73)7.3空气调节系统 (78)7.4气流组织 (90)7.5空气处理 (98)8空气调节冷热源 (107)8.1一般规定 (107)8.2电动压缩式机组 (111)8.3热泵 (114)8.4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119)8.5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121)8.6冷却水系统 (132)8.7蓄冷、蓄热 (137)8.8区域供冷 (140)8.9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142)8.10制冷机房 (143)8.11锅炉房、热力站 (145)9监测与控制 (150)9.1一般规定 (150)9.2传感器和执行器 (153)9.3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5)9.4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5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6空气调节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60)10 消声与隔振 (163)10.1一般规定 (163)10.2消声与隔声 (164)10.3隔振 (166)11 绝热与防腐 (169)11.1绝热设计 (169)11.2防腐设计 (170)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简化方法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温度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H 空调负荷简化方法计算系数表附录J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1总则1.0.1为了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第3.0.6(1)、5.2.1、5. 3.5、5.3.10、5. 4. 3(1)、5. 4.6、5.5.1、5. 5.5、5.5.8、5. 6.1、5. 6.6、5.7.3、5.9.5、5. 10.1、6.1.6、 6.3.2、 6.3.9(2)、6.6.13、 6.6.16、 7.2.1、 7.2.10、7.2.11(1、 3)、7.5.2(3)、 7.5.6、8.1.2、 8.1.8、 8.2.2、8.2.5、 8.3.4(1)、 8.3.5(4)、 8.5.20(1)、 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章节强制性条文1条;供暖章节强制性条文13条;通风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空气调节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冷源与热源章节强制性条文10条;监测与监控章节强制性条文2条。

总计3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部分强制性条文11条)。

具体如下: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1.1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条文说明: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供暖2.1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保持一致。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强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强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6个强条(1) 3.1.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规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2) 4.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 o·min=a(t n-t w)/Δt yαn(4.1.8-1)或R o·min=a(t n-t w)Rn/Δty(4.1.8-2)式中:R 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

按本规范第3.1.1条和4.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允许温差Δty值(°C)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2.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空气设计参数一.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

3【条文说明】表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表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人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而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ASHRAE 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日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手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第五章供暖二.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四.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老年人、特殊人群的安全健康,避免烫伤和碰伤。

五.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必须设置绝热层。

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当地面荷载特别大时,与土壤接触的底层的绝热层有可能承载力不够,考虑到土壤热阻相对楼板较大,散热量较小,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为保证绝热效果,规定绝热层与土壤间设置防潮层。

对于潮湿房间,混凝土填充式供暖地面的填充层上,预制沟槽保温板或预制轻薄供暖板供暖地面的地面面层下设置隔离层,以防止水渗入。

六.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塑料管材的力学特性与钢管等金属管材有较大区别。

钢管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腐蚀速度,使用温度对其影响不大。

而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不同使用温度和压力对管材的累计破坏作用。

在不同的工作压力下,热作用使管壁承受环应力的能力逐渐下降,即发生管材的“蠕变”,以致不能满足使用压力要求而破坏。

壁厚计算方法可参照现行国家有关塑料管的标准执行。

七.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合理利用能源、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直接将燃煤发电生产出的高品位电能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能源利用效率低,是不合适的。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能源资源差距较大,能源形式与种类也有很大不同,考虑到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只有符合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时方可采用。

八.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条文说明】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

九.安装于距地面离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对电供暖装置的接地及漏电保护要求引自《民用电气设计规范》JGJ16。

安装于地面及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存在误操作(如装修破坏、水浸等)导致的漏、触电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可靠接地并配置漏电保护装置。

十.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通常有炽热的表面,因此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燃烧器工作时,需对其供应一定比例的空气量,并放散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等燃烧产物,当燃烧不完全时,还会生成一氧化碳。

为保证燃烧所需的足够空气,避免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上凝结,必须具有一定的通风换气量。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以保证安全。

相关规范包括《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十一.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条文说明】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燃烧器工作时,需对其供应一定比例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每小时所需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次/h换气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以避免房间内缺氧和燃烧器供应空气量不足而产生故障。

十二.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条文说明】户式燃气炉使用出现过安全问题,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是确保安全运行的条件。

户式燃气炉包括户式壁挂燃气炉和户式落地燃气炉两类。

十三.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条文说明】供暖系统的管道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热膨胀,不但要考虑干管的热膨胀,也要考虑立管的热膨胀,这个问题必须重视。

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计算选型设置补偿器。

对供暖管道进行热补偿与固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平干管或总立管固定支架的布置,要保证分支干管接点处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40mm;连接散热器的立管,要保证管道分支接点由管道伸缩引起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20mm;无分支管接点的管段,间距要保证伸缩量不大于补偿器或自然补偿所能吸收的最大补偿率;2计算管道膨胀量时,管道的安装温度应按冬季环境温度考虑,一般可取0℃~5℃;3供暖系统供回水管道应充分利用自然补偿的可能性;当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采用自然补偿时,常用的有L形或Z形两种形式;采用补偿器时,要优先采用方形补偿器;4确定固定点的位置时,要考虑安装固定支架(与建筑物连接)的可行性;5垂直双管系统及跨越管与立管同轴的单管系统的散热器立管,当连接散热器立管的长度小于20m时,可在立管中间设固定卡;长度大于20m时,应采取补偿措施;6采用套筒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需设置导向支架;当管径大于等于DN50时,应进行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验算支架的强度;7户内长度大于10m的供回水立管与水平干管相连接时,以及供回水支管与立管相连接处,应设置2~3个过渡弯头或弯管,避免采用“T',形直接连接。

十四. 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条文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热计量装置。

计量的目的是促进用户自主节能,室温调控是节能的必要手段。

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间的热量结算,应以热量表作为结算依据。

用于结算的热量表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且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第六章通风十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条文说明】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

3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4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人其他房间,如把散发铅蒸汽、汞蒸汽、氰化物和砷化氛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十六.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里,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氮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2用于排除氮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位置,在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地排除室内余热、余湿及各种有害物质。

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例如产生氢气的房间,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置吸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炸的情况。

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

十七.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条文说明】1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

对在生活中可能突然放散有害气体的建筑,在设计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

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

这对防止设备、管道大量逸出有害气体(家用燃气、冷冻机房的冷冻剂泄漏等)而造成人身事故是至关重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括火灾通风。

关于事故通风的通风量,要保证事故发生时,控制不同种类的放散物浓度低于国家安全及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且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12次。

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允许适当取大.2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可能释放的放散物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