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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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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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 文献标识码: F] A
源转移问题, 关系到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为 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 ; 财政调库, 是指财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 1 2 1 , / 或 / 由总 1 4 加 强跨地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 的征 收 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 机构、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跨地区经营汇总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 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 式一经确定, 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 纳税企业所 得税 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 至地方金库。 ( 机构应分期预缴 的企业 所得税 ,0 5%在各分支 称《 办法》 , 《 )现就 办法》 的相关内容做如下分
入者多交税或交高税。当今的收入构成中, 工 的错误思想, 促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 发挥 主要参考 文献 :
资收入不是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财产类 收入分配作用, 小不 同收入阶层 差距 。在解 f】 缩 1朱润喜. 开征物业税的动因及定位 【 . J 税 ]
收入如股票、 债券、 房产等, 尤其是房产成为扩 决房价问题上, 20.. 短期内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释 务研究,069 大收入差距的主因。 对持有房产而得到的增值 放部分的房屋供 给量 , 降低房价 但是从 【】 从而 2丁成日. 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税: 理论依
缴; 二级分支机构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 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再分别按 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
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 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条和 第五十 一条分 缴, 是指总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4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 企业应根据当 别规定, 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 分月或分季分别 向所 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 期 实际利润额 , 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 方法 资格的营业机构, 应当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 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 得税预缴额 ,
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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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两天收到咨询:“A公司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为25%,现打算去低税率地区成立分公司,这如何计算所得税?”暂不说低税率地区成立分公司与成立子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不同情况,先说“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情况下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计算的依据1、财预[2012]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3、总结当总公司与分公司所属地、所得税税率各不相同,则要按照57号公告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四步走、才能计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各自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二、计算的例子基本条件:深圳A公司是总公司,在西藏有a分公司、在海南有b分公司、在杭州有c分公司,各分公司三项分摊因素及所得税税率见下表:1、第一步、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总公司A公司与a、b、c分公司汇总、纳税调整后、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3、第三步、按不同税率计算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4、第四步、计算各分公司各自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按照57号公告第十三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则总公司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97.175万元,而a、b、c分公司应按三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计算的比例分摊就地缴纳197.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如下:以上,供参考。
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纳税的规定
![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纳税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5061f24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29.png)
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答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 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
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经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总公司的产品。
分公司设立后,即面临着税务登记及纳税的问题,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还是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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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1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十日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热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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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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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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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刘宝柱一、57号公告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按独立核算三个条件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即法人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
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入库地直接影响到当地财政利益,因此,法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势必对既定的利益格局产生影响。
为避免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影响到地方财政利益,保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从征管角度制定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税款分配的问题。
这个问题说穿了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
按照财预10号文件和国税发2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50%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50%在分支机构间分摊。
对盈利主要产生在总部,分支机构相对较少的企业来讲,总机构所在地认为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偏高;对总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而分支机构众多的企业来讲,分支机构所在地则认为总机构所在地分配比例偏高。
特别是分支机构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反映尤其强烈。
二是涉及分支机构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格局下,分支机构缴多少税都是由总机构按三项因素分配,实际上跟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不直接挂钩。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管好管差都一样,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上没有抓手,存在管理弱化的问题。
三是涉及三项因素的问题。
因为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是按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所占的比重来确定每个分支机构分多少。
跨地区总分机构在进行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应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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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30每日一问答案:问:跨地区总分机构在进行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应该如何纳税?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跨地区总分机构税率不同时,除了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和执行到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fa50db97d0d233d4b14e69e6.png)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川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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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暂行办法规定了四川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何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财政按体制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财政部定期调库划转至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仍继续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其作为财政结算的资金来源补助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一般地区按60:14:26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市或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民族地区按60:4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州县国库。
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总机构在我省的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就地按比例分别办理缴库,一般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7%、市或扩权试点县(市)13%;民族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州县20%。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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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09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背景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施行属地兼汇总管理的方式。
2012年6月12日,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依旧是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间的分配和预缴,但与《暂行办法》相比,政策上有多处调整,需要纳税人关注。
《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分支机构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管理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此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管理办法》。
浅淡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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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 on o mic Vis io n 2692014.2经济视野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旧的所得税征收办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跨地晳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实施,给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
根据2002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各分公司独立在当地缴纳。
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包括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各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进行汇总纳税。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一、我国新旧总分支机构分摊方法的区别1、应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在2002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中规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旧办法应用范围比较窄,范围只包括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
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总分机构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一般无责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基本方法发生了变化旧《办法》采用“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划转到地方国库,年度终了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进行清算。
”新《办法》中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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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CTA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您会计算了吗?本期华政小编为您整理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方法及流程,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献上此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业所得税:(一)不具有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央国库或退库。
第十五条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会计经验: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如何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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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如何税务处理
【问题】
跨地区总分机构在进行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不同税率地区是指按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21号)的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
享受优惠的企业是仅限于地域性优惠(如国发[2007]39号中明确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还是也包括非地域性优惠(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等)? 【解答】
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和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的总分支机构,可以适用不同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财税[2008]21号中列示了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和执行到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既包括区域性优惠也包括产业性优惠等非地域性优惠。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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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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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方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财预[2008] 10号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8] 28号第十六条、财预[2008] 10号就地预缴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财预[2008] 10号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 28号第九条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财预[2008] 10号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
国税发[2008] 28号第十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 28号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 28号第十三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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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2008目级科目。
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f09cff2e915f804d2b16c160.png)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08]401号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防止区县财政收入陡降,避免对区县预算平衡造成冲击,对部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不参与分享。
然而,实行暂行办法后,上述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会按照统一科目和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库(各50%),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因此,为维护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对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入区县库部分,市财政将跨月从区县库调至市级库。
二、根据调库工作需要,市国税各直属分局、区县局每月按附件3所列的企业名单将辖区内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随税收会统报表一并上报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于每月十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附件 3所列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区县明细情况表,市财政局将据此进行调库处理。
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调库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附件3所列企业缴纳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按照调整后的新科目缴库,中央、市区县按照60:20:20比例分享。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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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女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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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 适用28号文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28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甲公司是福建省福州市的一个企业,总机构未设立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A设在福州市、B设在深圳市。
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额如下:甲公司总部13000万元,A分公司4000万元,B分公司3000万元。
2006年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甲公司2008年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各分公司2006年三项指标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分析:由于甲公司跨省设立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B,故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
同时,因为甲公司未设立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
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所以其总机构应按规定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A、B应按规定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⒈甲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
甲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总额=13000+4000+3000=20000(万元)
⒉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0.35×60%+0.35×50%+0.3×70%=21%+17.5%+21%=59.5% B分公司分摊比例=0.35×40%+0.35×50%+0.3×30%=14%+17.5%+9%=40.5%
⒊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查帐征收纳税人预缴申报的计税依据为利润总额,所以依照28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预缴申报时实际演变为“依照28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利润总额”。
甲公司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25%+20000×25%=10000(万元)
A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59.5%=5950(万元)
B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40.5%=4050(万元)
⒋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总分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甲公司总部的应纳所得税额=10000×25%=2500(万元)
A分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5950×25%=1487.5(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同时,该通知明确: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不难发现,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的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因此,B分公司2008年适用18%的税率。
B分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4050×18%=729(万元)
⒌甲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2500+1487.5+729=4716.5(万元)
甲公司申报表中的“减免所得税额”=4050×(25%-18%)=283.5(万元)
应注意,上述“减免所得税额”并不是由处于低税率地区分支机构的利润总额×(税率-低税率)计算得来的,而是由处于低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依照28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的利润总额”×(税率-适用低税率)。
⒍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甲公司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4716.5×25%=1179.125(万元)
⒎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甲公司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4716.5×25%=1179.125(万元)
⒏各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
各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总额=4716.5×50%=2358.25(万元)
A分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2358.25×59.5%=1403.15875(万元)
B分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2358.25×40.5%=955.09125(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甲公司及其A、B两个分公司应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口径参见附表),甲公司还应填报《分配表》,A、B两个分公司还应报送甲公司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甲公司(表头项目略)
(表尾项目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分公司(表头项目略)
(表尾项目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B分公司(表头项目略)
6
1
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
8
总
机
构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
×25%)
1
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
16行×25%)
2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
×50%)
23582500 2
1分
支机构
分配比例40.5%
2
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9550912.5(表尾项目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