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经济法专业名词解释(金融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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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经济法专业
名词解释(金融法部分)
解题技巧
1、定义的名词解释,严格按照教材表述。
2、如果定义在教材里只有一句话,那么要把教材后面广义狭义都写上去。
3、一个论述题至少30分钟,所以名解和简答不要发挥很多。如商事登记已经足够长了,就不要再扩充。
4、当出现两个概念的时候,肯定是概念比较。所以首先要回答两个概念,然后再进行概念比较。
历年名解汇总(2000-2011)
2011年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保管基金资产的人,由商业银行充任。
基金管理人,是受托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人,由基金管理公司充任。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同为受托人,分工负责,执行不同的只能;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相互配合,又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QFII与QDII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缩写,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缩写,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QFII和QDII都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或境外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QDII和QFII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主体和参与资金的对立。
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或忠于职守为保证内容,当权利人因被保证人未履行或不诚实行为而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赔偿的财产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即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当权利人因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而蒙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即予以赔偿的财产保险合同。
两者的保险标的都是无形的财产利益;都属于从合同;都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保险关系成立后,危险均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依然是被保证人;保险人赔偿后,即获得主合同债权人的地位,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投保人,通常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为保证自己履行债务而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后者的投保人,通常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前者的权利人,通常不是投保人,后者的投保人与权利人是一致的。
2010年
信托受托人与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托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最重要的信托当事人。
信托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权的人,是信托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重任,因此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受益人是纯获利益而无任何负担之人,因此只要是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受托人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而受益人是信托合同的关系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当不得是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发生法定原因时,上市证券暂时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情形,一旦暂停原因消除,证券即可恢复上市。
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发生法定原因后,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共同点是上市证券的停止交易活动,区别点是上市暂停可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恢复上市交易,而上市终止不能恢复上市。
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资产比例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我国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流动性资产比例,是指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资本充足率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债权人的资产遭受损失之前,该行能够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流动性资产比例反映了银行资产满足随时变现要求的支付能力,也是防止银行因资金运转不便而导致损害的预防措施;资本充足率着眼于维护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流动性资产比例,其目的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短期偿债能力。
2009年
雇主责任保险与职业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员在工作或受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时,雇主根据有关法律或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之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医师、药剂师、设计师、律师、会计师和工程师等特种职业者,在工作中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之责任保险。
两者都属于责任保险;两者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前者雇主责任是一种法定无过失责任,后者属于过失责任;两者的投保人不同,前者为雇主,后者通常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投保,如医院、设计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期货业同业协会与期货经纪机构
期货业同业协会,是指依法设立的旨在对期货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经纪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期货市场中介组织。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接受期货投资者委托;以期货经纪服务为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
期货业同业协会的会员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但两者存在很大差异。前者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后者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前者是对期货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后者作为协会的会员,要接受和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2008年
证券的保荐制度
证券的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源于英国,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2007年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在订立保险合同或出险时,超过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同属财产保险,都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一定是超额保险;两者的不同在于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为两个以上,超额保险中保险人为一人,因此超额保险不一定为重复保险。
【背景知识补充】 2009年修改后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对原《保险法》中重复保险的概念进行了修正,原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是: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即教材中的定义。
重复保险就各国的立法例而言,可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狭义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在同一期间,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范围。例如,日本《商法》第632条第1款、德国《商法》第787条第1款、法国《保险合同法》第30条第1款及第2款、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2条第1款,及美国通说均属狭义重复保险。近世保险法所谓“重复保险”,均指狭义的重复保险。
至于广义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而该数个保险合同均须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广义的重复保险与狭义的重复保险,不同之处在于狭义的重复保险除具备广义的重复保险的要件之外,尚须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该同一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我国原《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的合同行为。显然是采广义的重复保险,其不论保险金额总额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均为重复保险,似有不妥。法律之所以规范重复保险,并课以当事人通知的义务,在于避免因超额保险,违反损害补偿的原理,造成道德危险。因此我国原《保险法》第41条关于重复保险的定义规定,有悖上述法理。因为重复保险指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如果各保险合同的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就是共同保险,即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就其承保部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比例负保险赔偿的责任,被保险人无不当得利的可能性,所以不属重复保险。本条第4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