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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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解读(2016)..

新种子法解读(2016)..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修订重点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第二章品种审定及保护-2019-08

第二章品种审定及保护-2019-08

第二节 农作物品种试验
• 试验小区面积 ---试验小区面积则根据作物种类、栽培方式和植株开 展度确定,一般小区试验的各小区面积为20~40 m2左右,生产试验 面积为300~3000 m2,小株作物面积可以适当小些。试验中要求各品 种的种植小区面积应相等,以减少试验误差。
• 对照品种---每组试验都要设定一个标准品种做对照,通常选择同类 型品种中通过同级审定的、已推广的主栽品种为统一对照品种(常 用CK表示),对照品种须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各类作物的专业委员会 研究确定。
➢植物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umity)和稳定性 (Stability)简称DUS。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 显区别于已知品种;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 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稳定 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 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品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 2013年1月31日 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 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 销售授权品种,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一节 品种审定和登记
➢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
推广前应当登记。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 省份申请登记。

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DOI :10.16675/14-1065/f.2019.11.008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袁莹摘要:2016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

从推进优秀种质资源保护、抓好良种选育和审定工作、推进种子生产经营进程、强化种子行业的监督管控等4个方面,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解读。

关键词:种子法;种质资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1-0015-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 (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为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应用优秀种质资源,全面规范种子品种选育及经营管理等相关行为,全力维护种子行业生产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各项权利,提升我国种子行业的整体质量,有力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促进农业产业更快发展,我国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工作,并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涵盖了在我国境内所开展的种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类活动,其目的是发展种子行业,打造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好品种,真正在源头上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1推进优秀种质资源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体系改革,取消或下放了相当多的行政审批类项目,极大地减轻了各行业经济主体的负担。

种子行业是政企分开比较早而且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一个行业,通过改革创新,对能够加以合并、简化或下放的事项,予以合并、简化或下放,释放种子产业中相关企业的创造力。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管理制度上实施了大规模改革,切实减少需实施审定的品种,为种业经济主体的育繁一体化打开新通道,给予其自主决策权。

我国始终依法依规保护珍贵的种质资源,全面禁止采集或采伐我国予以重点保护的各类天然产生的种质资源,所有单位与个人均不能侵占或破坏我国种质资源。

由于科学研究等必须进行采集或采伐,需要通过国务院或省级行政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比较分析

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比较分析

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比较分析聂明建 张雁雯(湖南农业大学,长沙410128)摘要:通过品种审定制与品种登记制的分析比较,对两种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同时指出了我国品种审定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实现品种登记制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对当前我国种子法修改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种子法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产品安全保障的基础。

种子是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载体,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农业生产上的具体体现。

优良品种对增加农作物产量和改善农产品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种子质量的优劣、种子市场发展健康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品种进入市场的两种方式品种从选育成功到生产上应用推广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品种审定制度,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品种进入市场的资格,指定应用的范围,然后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品种进入市场是由政府决定;二是品种登记制度,由品种选育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品种是否进入市场,自主决定品种推广应用的范围,品种进入市场完全是由企业所决定的[1]。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品种审定制度,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而品种登记制度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实行,如美国。

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及应用前提,本文对此进行了比较分析。

1.1 我国的品种审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15条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审定制。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经审定合格的品种,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种子法》第16条规定,我国设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必须执行法定试验程序、规范和标准,审定通过的品种必须通过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向社会公示。

我国的品种审定制是种子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体现了政府对农产品安全的重视和对宏观经济的管控。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四章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与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农业法(第四章种子法)

农业法(第四章种子法)
销售。
第二节 种子生产经营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1、物杂交种及亲本种子、林木良种,以及实行选育 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且达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规定的许可证,生 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审核,审级核发; 3、其他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核发; 4、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 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2、禁止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3、科研需要应经省级以上农林主管部门审批; 4、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5、向境外提供应经批准,从境外引进应按规定办理。
第一节 种质资源、品种选育和审定
四、品种选育 1、品种:经人工选育,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
第四章 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12月1日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三次修订,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种子法
新种子法的几大变化: 1、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植物新品种保护的 法律地位、种业扶持与推进育种; 2、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决定作用:需要审定作物种类 减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合并; 3、保护农民,强化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与赔偿范 围的变化、处罚力度的变化。
三、许可证管理 1)应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 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2)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3)禁止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
第二节 种子生产与经营
四、生产经营要求 1)执行种子生产技术及检验检疫规程 2)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来源、产地、
第三节 种子使用与种子质量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非主要(zhǔyào)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dēngjì)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guǎnl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zhìdìng)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申请、受理(shòulǐ)与审查第六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hùkǒu)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pǐnzhǒng)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一个品种由两个(liǎnɡ ɡè)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tí chū)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

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

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
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是农作物育种与保护的重要流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保证育种工作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下面将对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进行详细的介绍,以便广大农业工作者了解。

一、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是指由相关国家部门对新育成的农作物品种进行评估,确定其综合性状的质量和适用范围,以保证其品质安全、生产稳定和市场的竞争力。

品种审定不仅需要考虑品种的产量、品质等基本生产性状,还需要考虑品种对环境的适应性、病虫害抗性、品种特异性等因素。

品种审定的具体流程一般分为品种试验阶段和品种审定阶段。

品种试验阶段通常需要多年,其中包括对试验地点、施肥措施、灌溉措施等进行把控,以保证试验结果客观真实。

在品种审定阶段,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评估,符合品种审定标准的品种才可以获得资格。

二、品种登记
品种登记是指对已经通过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注册监管的过程,目的是保证种子的质量和品质,促进品种的推广利用。

品种登记的过程包括品种基本信息的采集、品种质量控制监管的落实,以及对品种进口和出口等方面的管理控制。

品种登记需要符合国家相关部委和机构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
品种命名、品种分类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品种登记也需要考虑到品
种的特殊性,对品种生产、推广和利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
估和监管。

综上所述,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是农作物育种和保护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农作物品种的综合评估和监管,可以保证种子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和贸易发展。

因此,广大农业工作者应该加强品种
审定和品种登记的学习和实践,提高农作物育种和保护的水平。

一分钟看懂新《种子法》

一分钟看懂新《种子法》

关注F OCUS ON◆增加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新《种子法》第十七条)审定品种撤销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新《种子法》第二十一条)部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新《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加强标签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要求赔偿。

(新《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扶持措施”单列一章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

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

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

(新《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修改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原《种子法》第十六条)改为: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备案。

(新《种子法》第十九条)分设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原《种子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改为:合并为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种子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之间的关系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之间的关系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之间的关系随着农业现代化和种业的发展,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等相关政策和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着一国的农业种业的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将分别从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三方面介绍它们之间的关系。

品种保护是指对新的农作物品种和新的动植物品种实行法律保护。

品种保护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保护品种权益,鼓励科学技术开发。

一个国家要建立健全的品种保护制度,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还需要创新机构、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和农民的广泛参与。

品种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新的农作物品种和新的动植物品种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生产能力,提出的品种必须具备明显的创新性和进步性,才能获得品种保护权。

品种审定是指对新的农作物品种和新的动植物品种进行技术评价和鉴定。

品种审定是农业部门科学评价新品种是否符合国家的农业生产需要,在品种审定之后,才能得到相应的品种证书。

品种审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品种审定的流程包括对新品种的生物学特性、农艺性状、耐性和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鉴定。

只有通过严格的技术评价和鉴定,新品种才能获得国家认可。

品种登记是指将经过品种审定的新品种登记在国家或地方的品种登记机构,以示权属和使用权。

品种登记是对新品种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种种子、苗木、动物品种的生产和流通的必备手续。

品种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品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新品种的规范生产和流通。

品种登记的流程包括提交登记申请、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和颁发登记证书等环节。

只有通过严格的品种登记程序,新品种才能合法推广和使用。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是三个相互通联的环节,缺一不可。

品种保护乃是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的前提条件,品种审定乃是品种登记的前提条件,品种登记体现和保障了品种审定的成果。

一国的农业种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取决于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和配合。

新《种子法》品种审定和登记两个方面解读

新《种子法》品种审定和登记两个方面解读

新《种子法》品种审定和登记两个方面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品种管理方面修改和增加的内容较多,对品种管理相关内容的修改是新《种子法》的一大亮点,主要涉及品种审定和登记两个方面。

一、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或新引进申请审定的品种,根据审定标准和规定程序,对该品种进行审核鉴定,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以及确定其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并予以公告。

品种审定是我国品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品质、增强作物抗性、引领育种发展方向、维护农民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也随着《种子法》的修订、农业生产的变革、种业的发展经多次修订。

目前执行的是经修订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办法》分总则、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和受理、品种试验、审定与公告、品种退出、监督管理、附则8章45条。

针对品种审定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了修改和完善现行的品种审定制度的措施来解决。

新《种子法》有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范围,针对各地审定的农作物种类不统一,一些农作物在部分省是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则属于非主要农作物,造成市场监管等工作无法统一协调的混乱现象。

因此、新修订的《种子法》取消了原《种子法》中关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确定1至2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规定,审定品种由28种减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

二是规范审定条件和规则。

长期以来,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只要求符合VCU试验的标准要求,对审定的品种没有规定其应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就是对申请审定的品种没有规定作物品种真实性鉴定要求,导致育种科研成果被假冒,出现一品多名,侵权等现象。

因此、新修订的《种子法》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必须符合DUS测试要求,目的就是杜绝一品多名等现象的发生,规范育种者的行为,保护育种者的合法利益。

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1)资料讲解

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1)资料讲解

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1、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修订《种子法》包括(10)章(94)条。

第一章总则3、制定种子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4、种子法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也就是种子法主要调整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5、新修订《种子法》规定种子的定义是什么?《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6、种子法如何明确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职责?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7、种子法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8、种子法规定: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9、种子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1、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如何进行果树品种的登记

如何进行果树品种的登记

果农之友2018.3专题讲座种业作为农业的核心基础产业,是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种业的改革发展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规定对小麦、玉米、水稻、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未作规定。

此后,多个省份(自治区、市)在制定的省级农作物种子条例中,明确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行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和备案等。

长期以来,国内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关注不够,在实践中存在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现象,严重扰乱了国内种子市场秩序,加之没有品种标准样品,进一步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育种者权益和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于2017年3月30日公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要措施之一,标志着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向市场化方向迈出重要一步。

2017年4月农业部公布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目录,包括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糖料、蔬菜、果树、茶树、热带作物共计7大类29种,要求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之前应当登记,作为市场经营、推广的依据。

目前,我国已成为果树产业的第一大国。

据农业部统计,2016年中国水果面积和产量均列世界首位,果树产值居中国种植业第三位,是农业增效、农民脱贫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尤其是对促进山区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特别的意义。

而果树是多年生作物,具有区域性特点,必须适时适地适区种植才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由于不审定、不登记而引起的盲目引种不仅影响果品的产量和品质,还会对果农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因此,对果树品种进行登记管理对于提高我国果树产业水平和保障果农经济收入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新果业政策解读:新品种由审定制改为登记制,对你我影响几何?

最新果业政策解读:新品种由审定制改为登记制,对你我影响几何?

最新果业政策解读:新品种由审定制改为登记制,对你我影响几何?佚名【期刊名称】《烟台果树》【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1页(P54)【正文语种】中文《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所谓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也就是水果产业、蔬菜瓜果等产业的新品种。

这个新的管理办法对水果产业链上的从业人员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简单解读如下:1加重了育种者对自己登记品种的责任原先的品种审定制,只要通过审定,育种者就万事大吉了,即便以后在生产中,发现这个品种在一些方面有重大缺陷,给种植者造成损失的,也不必负责。

新办法增加了对品种性状测试机构的追责条款,以保证数据真实性。

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品种繁多而混乱的问题,减少人人都搞新品种的冲动。

第七条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撤销该品种登记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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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韩 伟 牛家坤
(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2016年1月1日新的《种子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需要审定的农作物范围进一步缩小,大型种子企业绿色审定通道制度得到确立,品种登记工作框架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更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全国种子行业的加速发展。

1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的品种选育人
品种选育人的确定在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至关重要,原《种子法》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归属较为模糊。

新的修正案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获得财政支持的农作物品种选育项目,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取得选育者权利;二是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这样的规定明晰了权利享有者,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的许可及转让,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2 省级审定品种的自由引种
原来的《种子法》只规定了相邻省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规定,非相邻省引种并未涉及,同时规定引种还必须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实践中,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省采取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认定”方式,有的采取“审定”方式,只是在审定试验中比一般品种审定的时间缩短而已,例如黑龙江省原来实行引种品种的审定制度,即2年相邻省试验、1年生产试验。

新《种子法》打破了省际间的品种审定藩篱,对引种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即取消了相邻省的规定,各省符合同一生态区均可引种。

引种时不再规定须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而改为备案制,这样促进了省际间品种的自由流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对于“引种者”的范围,《种子法》修正案未作出明确规定,引种者是否包括引种品种的生产者、品种经营者,品种经营者的企业资质是否受限制,比如是否为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分装种子经营企业包括在内,这需要农业部今后制定新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3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实行“绿色通道”
制度
《种子法》修正案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品种审定的管理经验,对大型种子企业适度放宽品种审定的限制,实行以下原则。

一是提高效率原则。

允许大型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品种自行完成试验,不再参加省级和国家级试验,这样可大幅度减轻国家和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压力,提高了审定效率。

二是诚信原则。

授予了大型企业的自行试验权,但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对试验数据实行公开透明工作机制,接受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是违法严惩原则。

如果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轻者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取消审定绿色通道资格。

如果通过绿色通道审定的品种,企业审定过程中存在试验数据造假等问题,将不合格的品种通过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种子法》修正案的简化程序、事后监督的管理理念。

4 品种审定实行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一是审定工作公开原则。

这次修正案将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作为审定工作核心。

国家和省级农业部门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和相关规范时,应当充分听取农作物品种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等各方代表的意见。

二是接受监督原则。

规定国家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性,对于整个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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