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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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

参考答案

【答题要求】

名词解释:70-100 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

简答:150-200

论述:400+ ①解释含义、概述内容②意义、影响③个人评论、思考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教材P14——28

一、名词解释

1.墨刑24: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刖刑24: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14+15+16+17

观点一:教材观点

(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

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①人口和地域的划分:“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汉书》“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②政权的设立: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礼记》记载“夏后氏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

③税收的出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2)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

(3)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时,先秦司法官称为“士”、“士师”、“司寇”、“廷尉”等,其本身就是源于军职。这一观念多见于先秦文献中,对秦汉以后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观点二:我的思考

【内容】

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

(1)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

①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掠夺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

②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

(2)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

①“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是对神明的亵渎,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

②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

【影响】

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合残忍与温情为一体,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教材P29——42

一、名词解释

3.圜土41:圜土是中国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文献记载西周的监狱,最著名的就是所谓的“圜土”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罢民。”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周礼》还记载,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不过,《周礼》记载的“圜土”之制是否属实,还有待于考古发掘的进一步证实。

4.吕刑31: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吕刑》。《史记·周本纪》又称《甫刑》。《吕刑》原本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

5.非眚(sheng)35: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

6.惟终35:惯犯;非终,偶犯。西周时期对惯犯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

7.质剂37 :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和“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8.七出38:又称”七去”。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不事姑舅、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七去”。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之一单方面解除婚约。

9.三不去38: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0.五听39: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理亏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24+33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据《尚书》记载,《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有三千多条。

“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刑罚。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额上刻字染墨,劓(yi)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是死刑;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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