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韩长印商法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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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的客观存在与人们处理危险的方式 1、危险的客观存在
人类社会自产生伊始,它所面临的危险就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这应当是有目共睹,无需证明,不胜枚举的。……
2、危险的处理方式
危险的处理方法
危险回避
危险控制 危险自留 危险集合 危险中和 危险转移
自始回避
中途放弃 防损 减损 主动自留 被动自留
Q:
假如一个人买了保险之后,没有发生诸如 水灾火灾、心脏病等风险,那么是幸运还 是不幸?是否意味着白白损失了保险费?
A:……
侵权人赔偿 责任保险 社会保障
•A • 2/1000元
20000 元
•B • 2/1000
营业 成本
•C • 2/1000
赔付 1.5万
利润
• …10000人 • n/N
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44-1款:自杀……
集合体中个体人数的大小

未来风险距离最近的过去的

时间长短
Q:
人寿保险与恐怖风险的保费 哪个高?
2、可保危险的条件
1.纯粹性 风险的分类:
收益风险 投资风险 纯粹风险
2.不确定性 对单个危险而言,危险的发生及其程度不能确定。包括:
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 损失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损失的大小不确定 损失的承担主体不确定等
2)消极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 《保险法》第5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
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57条第1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履行道德义务的法律后果
台湾 “保险法” 第30条: 第61条:
5.意外性 意外性是指危险非因故意行为所致且非必然发生,即危 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 保险学上将因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发生或扩大的危险, 称为“道德危险”。
问题: 1、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赔付责任。 2、人寿险中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道德危险及其处理方法
1.危险的构成要素
危险的构成要素有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和危 险载体。
2.道德危险的产生原因
一个足够完善的保险市场是不需要法律监管的。但实际生活中 从来就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保险市场。“完善市场”形成的主要 障碍在于信息不充分。
由于信息不充分,保险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就会在合理的标准之 外发生变动。加之保险又是对信息问题特别敏感的领域。
道德危险的定位---四因素之一
始终威胁保险功能发 挥的四种因素
我国大陆《保险 法》
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之义务所 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危险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时,不 适用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一、损害之发生不影响保险人之负 担者。 二、为防护保险人之利益者。 三、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未规定
二、保险合同法总论
上海交大法学院
韩长印
一、保险的定义
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1)积极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 第27-2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44-1款:自杀……
1)谨慎签约与保费激励 2)休戚与共与共保关系(免赔、扣减) 3)保单设计与免责条款
1)柠檬问题 2)吉祥选择
外部性
负外部 性
例如: 环境污染
保险: 削弱公共诚信
正外部 性
保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带来安全感; 使第三人受益; 补偿受害人
3.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1)积极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 第27-2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
上海交通大学韩长印商法保 险法
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院长麦吉尔教授 :
“关于风险和责任的问题在法律中无处不在……。虽 然这些问题是如此的重要和复杂,其最终答案对于经济和 社会发展是如此的关键,但学术界对保险法却依然缺乏系 统的研究,这真是让人十分诧异。” ——
一、导言---危险、保险与可保危险
(一)危险的客观存在与人们处理危险的方式 (二)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与保险转移危险的方 式 (三)保险转移危险的范围——可保危险
3.未来性 未来性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须为将来可能发生。 (疾病保险中的带病投保?) 例外:“追溯保险”,或者“无论已否发生损失保险”
(lost or not lost). 4.同质性 同质性是指大量的保险标的都有遭受相同或者近似危险的
可能性。这是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必然要求。
问题: 1、载人航天等同质性标的数量稀少的保险怎么分散风险? 2、保险套餐(仓库至仓库、车辆险)是否动摇同质性?
非保险转移 保险转移
控制型 财务型
二)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与保险转移危险的方式 1、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
(1)人类具有厌恶危险的本性。(喜好、厌恶、漠然;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生理、安全、社交、尊敬、自我实 现) (2)许多人对于相当多的危险损失无力自留 (3)侵权人对于相当数量的侵权损害无力赔偿 (4)在人寿保险中可保障被保险人遗属的生活
什么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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