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韩长印商法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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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打造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考研专业课复习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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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理班第十一期

高级经理班第十一期

参考法条: 参考法条: 合伙企业法》 新《合伙企业法》: 第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3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 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42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 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53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问题拓展: 问题拓展:
我国农业合作社法, 我国农业合作社法,2006-10-31颁布,2007年7月1日生效
第3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4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10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思考题2 思考题2: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差异何在?
1)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狮子合伙];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 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 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 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 的资格。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要求: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要求: (1)公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要求: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业务执行与代表权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 业。 (4)有限责任的排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 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商法教学大纲(授课教师:井涛)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2、课程名称(中文):商法课程名称(英文):commercial law3、学时/学分:54学时/4学分4、先修课程:民法原理5、面向对象:法学院本科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教材、教学参考书:教材:根据出版情况与课堂需要确定。

主要教学参考书:《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二、课程性质和任务商法是研究商事组织和商事行为法律规范的科学,是高等学校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必修课。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和要求是:了解和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

训练学生应用商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商法学的教学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对不同的内容有不同的教学要求。

具体教学内容如下(括号中的数字为供参考的学时要求)。

商法总论部分第一章商法概述(2)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规范的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二)公平交易原则(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体系和渊源商法的体系中世纪商人法商法的渊源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商法的独立性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商法的起源欧洲早期商事立法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大陆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中国商法继受面临的难点和问题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4)商事主体概述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2.特征商事主体与商业辅助人1.商事主体。

有商法人、商合伙和商个人三种类型2.商业辅助人。

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我本来提交了一篇长文,但时间关系,今天就不讲这篇文章了。

最近我正在组织翻译一本美国的破产法著作,是2013年11月在美国出版的。

在翻译的过程当中,有一些感悟,特别是关于破产重整这一部分有一些疑难问题跟各位分享一下。

第一个问题,破产法撤销权的例外问题,美国在这一点上跟我们的例外有一些出入,看看有没有参考价值。

我们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讲到,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程序实现债权的,如果管理人或经管债务人(DIP)主张撤消,法院不予支持。

究竟该不该撤销,这可能是一个问题,比如ST超日破产今年6月21日披露的信息显示,其在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多份诉讼、执行案件继续进行,收到了多家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并分别向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箱克木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两笔清偿。

不管数量多还是少,这在性质上来说很可能产生极端后果,就是可能激励债权人通过恶意诉讼或者强制执行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后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财产的竞相抢夺,因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从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到最高法院和证监会批准,其中会有较长的时间间隔。

第二个问题,自动终结有没有例外。

先要说明的是,在美国,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都能马上产生自动终结的效力,而不是等法院审查立案受理之后,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尽早阻断个别追偿行为。

但这个时候为了维持正常的营业,或者换取银行及其他供应商债权人对重整的配合,要不要设置一定的例外就成为了问题,在美国也是有争议的。

其一,首日支付令问题。

是否承认对关键供应商和关键雇员的先前债权的清偿,有所谓关键卖方支付令、必要清偿规则。

在美国Kmart破产案件中,破产程序启动的当天,破产法官就作出了一项极度开放的“关键卖方清偿令”,却未通知任何未获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未要求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未就对未获提前清偿的影响进行任何调查。

该清偿令为债务人提供一种单边的裁量权,其可以对其认为“关键”的任何供货商的申请前债权进行全额清偿,以换取在未来两年以“惯常交易条件”继续供货的协议。

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为分析样本

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为分析样本

作者: 韩长印[1]
作者机构: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266-281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2期
主题词: 责任保险;连带责任;按责赔付
摘要:当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共同致害人一起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能否将该连带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加以排除,这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等一般责任保险中的"按责赔付"条款能否在司法判决中得到承认并加以适用。

通过对责任保险的责任内涵及责任保险独特的"摆脱不利"等保障功能的分析,从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角度,主张连带责任的免除条款构成格式条款的"意外免责"条款,其免责效力不应得到承认而应受到限制。

驾驶行为保险与车险规范重构

驾驶行为保险与车险规范重构

Usage Based Insurance and Reconstitu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Auto Insurance Law 作者: 韩长印[1];郑洁文[1]
作者机构: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版物刊名: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32-46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5期
主题词: 驾驶行为保险;车险费率;费率厘定;对价平衡原则
摘要:新冠疫情的暴发致使我国众多车辆被动地进入长达数月的闲置状态,然而车险保费却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再度反映出我国现行车险费率机制的滞后与僵化。

目前,我国车险行业采用的两类车险费率因子(从车因子与从人因子)与车辆实际风险的相关性较弱,不仅导致车险费率与车辆风险之间的对价失衡,影响车险盈利,而且造成车险消费者因疫期停驶、城市限号、网约车拒赔等原因在风险保障与保费负担方面遭遇诸多不公。

驾驶行为保险引入驾驶行为因子进行定价有助于解决前述问题,并可以促进车险费率体系趋向公平。

但驾驶行为保险的引入需要对相关车险规范作出调整,比如:以保险人直接获取保险标的风险信息替代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信息收集行为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复杂的保费厘定方案要尽到说明义务等。

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

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

作者: 韩长印[1];郑丹妮[1]
作者机构: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38-14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2期
主题词: 责任保险;律师责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摘要:我国律师责任险在上世纪末并未随着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而得到有效推行,本世纪以来,律师责任险的发展不仅始终缺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撑,而且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使得曾被力图推行的强制律师责任险丧失了合法性依据。

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表现为:在实施背景方面,职业责任保险本身发展不充分,律所已普遍为律师提供'两险一金',律师执业纠纷多而理赔少,律师负赔偿责任的事由相似;在宏观格局方面,各省律师责任险统保进程不一,保险公司形成地域性垄断;在具体条款方面,被保险人范围约定不一,保险标的排除侵权责任,多重赔偿限额十年不变,保险条款简单模仿。

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改革出路包括废除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自愿律师责任险制度、改进律师责任险合同条款等。

保险法最新理论和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保险法最新理论和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2014-06-13 作者: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2014年5月29日,上海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在律协报告厅主讲“保险法最新理论和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讲座由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周波主持,100多名律师参加。

韩长印教授就律师们普遍关心的交强险的立法与司法问题、机动车商业三责险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中间型保险的双向选择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指出了一些实务部门办理相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设计和解决问题层面提出了若干解决路径。

一、交强险的立法与司法问题(一)同案不同判的典型:交强险重复保险交强险、车险案件的案件数量大,法院选择余地多,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如交强险重复投保的问题,被保险人出险时同时处于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是否可以允许第三人从两份保险中受偿?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的判决往往截然不同.首先,交强险的投保是一个法定义务,那么交强险的解除也应当是法定的。

因此法院不应以两份保险期间重叠而判令无效。

若允许受害人同时从两份保险中受偿,也违背了损失填补原则。

对此,损失填补原则的中心思想是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利得,避免被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

但是交强险为责任保险,其一大特点即是保险的消极性,在赔偿金额计算上实报实销,不出险就不会知道保险价值。

再者,即使发生重复保险,也可以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分摊。

因此多份责任保险同时适用并没有违背损失填补原则,反而能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

(二)我国交强险的立法状况与赔付模式综合国内外立法实践,交强险的赔付模式有以下几种选择:1、责任限额模式(区分赔偿项目):概括限额还是分项限额;2、责任限额模式(区分受害人人数):事故限额还是受害人限额.上述选择可以组合出四套赔付模式。

显然,受害人概括限额在四种组合模式中,对受害人保护程度最高,而事故分项限额则最低.遗憾的是,我国采用的恰好便是事故分项限额模式。

其依据竟然是保险业协会制定的2008年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交大SMBA第39期第五课《依法治国,法助企业》暨交大SMBA第39期第一次联谊会成功举办

交大SMBA第39期第五课《依法治国,法助企业》暨交大SMBA第39期第一次联谊会成功举办

初冬的申城总是别样的风情,当梧桐树叶随风飘零的时候,高大的玉兰树还是茵茵如盖,郁郁葱葱,似乎真正意义上的冬天还未曾来到。

早起的时候,尽管空气中还弥漫着些许的寒意,但随着太阳的冉冉升起,四野里很快就温暖如初。

12月13日,来自全国各地的SMBA 第39期学子迎着初冬的太阳奔赴交大徐汇校区浩然高科技大厦,聆听韩长印教授讲述《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依法治国,法助企业》暨交大SMBA第39期第一次联谊会成功举办文/李文彪 贺印超交大SMBA 第39期第五课华灯璀璨、星光灿烂,申城的夜晚如梦如幻、温馨浪漫,入夜的上海滩沉浸在一片欢乐的海洋。

位于上海市天平路185号的天平宾馆宴会厅张灯结彩,人头攒动,一派节日气象,13日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交大SMBA 第39期学员欢聚一堂,恭贺新年。

智汇交大、情系你我---交大SMBA 第39期第一次联谊会胜利召开。

联谊会由交大SMBA 第39期班委会成员、文艺委员、武警上海总队政治部文工团董德平团长和《检阅》杂志艺术总监、原甘肃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兰州智创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席代表李姗珊女士共同主持。

C ulture 文化·专栏. All Rights Reserved.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教务长王良志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陈玉菁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项目中心主任张广义老师、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项目中心SMBA主管李俊友老师、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高级经理联谊会高行凤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高级经理联谊会单新副会长、交大SMBA第36期王安全班长等嘉宾应邀参加联谊会。

交大SMBA第38期班主任吴蒙老师,交大SMBA第39期班主任贺印超老师、崔玉珮老师也应邀参加了联谊会。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教务长王良志教授发表了《辞旧迎新、面向未来》的讲话。

王良志教授代表交大海外教育学院对SMBA第39期第一次联谊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大陆与台湾保险合同法比较与评析__省略_陆_保险法_2009年修订为重点_韩长印

大陆与台湾保险合同法比较与评析__省略_陆_保险法_2009年修订为重点_韩长印

保险研究2009年第7期保险法专题I N S URANCE STUD I ES N o.72009大陆与台湾保险合同法比较与评析)))以大陆5保险法62009年修订为重点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台湾和大陆都于近期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保险法修改,虽然修改后的两岸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规范更显趋同化,但不少制度和规则仍保留了各自程度不同的差异。

本文选取了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处理方法等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岸立法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的不同坐标定位及将来可相互借鉴和融合的空间。

[关键词]大陆保险法;台湾保险法;保险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7-0003-10海峡两岸保险法都于近期完成了新一轮修改,我国台湾地区是2007年7月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0,较大陆2009年2月公布的5保险法6,早了不足两年的时间。

所不同的是,台湾此次修改虽多达58条,但重点在保险业法。

而大陆此次却是全面的修改,就条文而言,原5保险法6共158条,修订后的5保险法6(以下简称新5保险法6)则有187条。

具体为: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¹鉴于两岸新一轮保险法修改完成之后,都面临着在实务中对立法进行检验和回应、在理论上对立法进行检讨和阐释的问题,加之两岸保险法在相互借鉴方面仍保有较大的空间,因此,本文选取大陆保险合同法此次修改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进行一些比较,以期对两岸保险合同法的趋同和差异有个总括的了解。

一、保险利益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大陆新5保险法6对财产与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并对欠缺保险利益的合同效力进一步作了区分。

不足额保险比例赔付的逻辑误区及其校正

不足额保险比例赔付的逻辑误区及其校正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足额保险比例赔付的逻辑误区及其校正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财产保险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9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财产保险中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仍然沿袭了现行保险法的做法。

然而,不足额保险比例赔付存在着逻辑误区,亟待予以校正。

除非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种类、保费标准等作出另外的限定,或者由保险合同对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而不是比例赔偿方式,这样才不至于违反立法的逻辑和破坏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08年8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2008年《保险法修订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了修订草案的内容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启事。

[1] 应当说,保险法的规范体系除了保险组织法规范之外,还包括保险合同法规范和保险监管法规范。

如果说保险组织法的法规范本位在于确立保险业的准入门槛,而保险监管法的法规范本位在于保障保险业的稳健经营的话,那么,保险合同法的法规范本位无疑应当落脚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上来,相应地,保险合同法规范的立法目标、司法适用导向乃至于对保险合同法规范的研习本身,都应当贯彻“如何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这一指导思想,并以此作为检视保险合同法条款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尺。

[2]当我们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这一重要标尺来对《保险法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评判的时候,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其中的诸多条文仍然若隐若现地存在着向保险人一方的利益倾斜的现象。

债权受偿顺位省思_基于破产法的考量

债权受偿顺位省思_基于破产法的考量

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韩长印 韩永强摘 要:中国债权受偿顺位遵循 担保物权绝对优先!与 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两大规则。

但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尤其是在发生大规模人身损害而遭遇破产的情况下,恪守这两项规则不仅会使人身侵权受害人得不到必要的救济,而且无益于实现侵权责任法遏制侵权行为之基本功能,形成法理上的严重不公和逻辑上的严重欠缺。

基于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救济环节的差异,侵权之债原则上应该优先于普通合同债权;考虑到不可能、也没必要彻底动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以及人身侵权尤其是物质性人格权侵权之债相对于财产侵权之债应该具有的优位性,在侵权债务人破产时先行有限度地确立人身侵权之债的优先地位,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备选方案。

关键词:债权受偿顺位 人身侵权之债 有财产担保债权 普通合同债权 破产作者韩长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 200240);韩永强,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

本文系韩长印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人身侵权之债的破产分配顺位研究!(批准号:08BF X032)的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的前期研究曾得到上海市法学会的重点资助。

作者特别感谢傅鼎生教授、徐澜波研究员、季立刚教授、冉昊副研究员、朱体正博士、魏磊杰博士先后对本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文章提出富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 普通债权!是#企业破产法∃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统一称谓。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随着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我国由#民法通则∃、#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构筑的债权受偿顺位框架图谱基本形成,其核心内容表现为 担保物权绝对优先!与 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两项规则。

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垫付责任

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垫付责任

作者: 韩长印[1];易萍[1]
作者机构: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21-132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0期
主题词: 交强险;醉酒驾驶;恶意肇事;保险责任;垫付责任
摘要: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恶意肇事"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源于相关立法的冲突性和模糊性规定。

交强险的立法功能不同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来看,将恶意肇事所致损害纳入保险范围是实现交强险保障社会大众交通安全的需要,建立保险人的事后追偿机制能够对惩戒恶意肇事人、预防和减少恶性事故起到积极作用。

因此,将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责任统一确定为"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垫付责任",不但能够有效避免法院判决不统一的司法乱象,还能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最近十年发展最快的十大法学院

最近十年发展最快的十大法学院

最近十年发展最快的十大法学院(转)转载自:/viewthread.php?tid=213677排行不是目的,应该反思为什么别人可以以同样的基础或者更低的基础却发展得很快,我们到底差在那里,我们是不是一直应该差下去?排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以下《最近十的发展最快的十大法院学院》当然不可能是很全面的,毕竟有些事情我们是根本不可能知道的。

根据各校拥有的法学硕士点和博士点情况作出以下排名,虽不完美,但毕竟会有参考意义的。

1.清华大学法学院众所周知,清华是个工科大学,而且工科很强,但这就不能说清华的文科就一定会很差,清华曾经有过许多写入历史的文科方面的大师级人物,这就是证明。

工科学校就不能搞好文科吗?清华就是例子。

清华拥有得天独后的声誉,再加上国家的大力照顾,最近十年法学的发展绝对是全国最快的,而且有了在国内法学界有很影响力的人物。

清华大学博士点:全(清华有权力自主设定任何学科作为博士点,只要自己愿意)硕士点: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2.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同清华基础一样,可现在发展势不可挡。

特别是从武汉大学引进了现任中国行政法学学会副会长叶必丰教授后,又接连引进了一批中青年法学专家,已经在国内法学界独自撑起了一片天。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点: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点: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博导及研究方向姓名学科、专业主要研究方向童之伟宪法学中国宪法、比较宪法叶必丰行政法学行政法学郝铁川宪法学宪法学韩长印民商法学民商法学韩赤风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张绍谦刑法学刑法学王曦环境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徐冬根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周伟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权法3.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是个美丽的地方,法学有一定的基础,在徐国栋教授带领下,现在已经拿下了法学所有博士点和硕士点,令人刮目相看。

博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硕士点: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4.浙江大学法学院浙大很大,全国专业设置最全的高校。

定金制度法律适用研究

定金制度法律适用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金制度法律适用研究姓名:吴海燕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韩长印20081208:定金制度法律适用研究摘要定金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难以准确把握的现象。

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理论上关于定金问题争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定金立法简单、笼统、分散且不具有统一性。

本文通过实例作为引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定金的效力、定金的处罚条件、定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等方面对定金加以较全面的论述,以求为定金制度的适用及该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文共1.8万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本部分通过实例提出问题,指出本文讨论的范围。

第二部分为定金制度的历史沿革,分为定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和定金制度在中国的现状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为定金制度的基本理论,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其二,定金的分类。

依据定金目的和效果不同可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其三,定金的4效力。

作者重点论述了定金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的条件及定金合同无效的处理;其四,定金责任的法律要件。

第四部分为定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一,完全履约;其二,定金数额的调整及适用规则,包括实际交付定金超出法定金额性质的认定和实际交付定金少于约定金额性质的认定;其三,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时定金责任的适用和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定金责任的适用;其四是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第五部分为我国定金制度的法律完善,包括定金制度的立法体例的完善和定金制度的立法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合同,定金,担保5ON THE APPLICATION OF DEPOSIT SYSTEMABSTRACTIt is hard for people to apply deposit system in the practice. One reason is the theory of deposit is controversial; another one is the legislation of deposit is simple, general, scattered and lack of unity. In this article, starting from an example, a comprehensive discourse will be done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haracter, the classification, the validity and the penalty regulations for deposit,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deposit and other forms of legal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laws, the regulations and the judicial explan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discourse, some suggestions will be made to improve the deposit system and its application.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about 18,000 words in all.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In this part, questions are put through the example, and the range of the topic is defined.The second part is the history of deposit system. There are two topics in this part: one is the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eposit system; the other6one i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eposit system in China.The third part is the basic theory of deposit system. There are four parts: the first one is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 of deposit; the second one is the classification of deposit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and effect; the third one is the validity of deposit; the last one is the legal requirement.The fourth part is the application of deposit system. The first situation is the fulfillment of contract. The second situation is adjustment of the money amount. The third situation is the application of Penalty Regulations for Deposits due to the third party. The last situation is non-application of Penalty Regulations for Deposit.The fifth part is the legal improvement of deposit system in China, including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style and legislation system.KEY WORDS: contract, deposit, assurance7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支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妥适性之研究——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

“支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妥适性之研究——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

作者: 陈禹彦[1];林德修[1]
作者机构: [1]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出版物刊名: 上海保险
页码: 34-38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期
主题词: 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合同订立;《保险法》;梁慧星;保险人;保险凭证;保险单
摘要: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要约,若受要约人同意且发出承诺,则合同成立生效(梁慧星,2001)。

保险合同亦是如此(韩长印,2010)。

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向保险人发出要约,经保险人审核通过,保险人再向其签发正式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成立生效(李志强,2016)。

此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

试论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法律定位

试论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法律定位

试论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法律定位
陈丹丹
【期刊名称】《上海保险》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rn2012年1月30日,在国家发改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的《上海“十二五”时期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上海提出筹建保险交易所等重要目标,上海保险交易所的筹建已经势在必行。

目前,业界对上海保险交易所仍存有三大疑惑,也即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立所面临的三大难题:
【总页数】4页(P8-10,29)
【作者】陈丹丹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51
【相关文献】
1.论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法律定位
2.上海航运交易所设立船舶保险公估公司
3.上海保险交易所董事长曾于瑾:“保交链”赋能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4.上海保险交易所筹备工作启动注册资本约为50亿
5.上海黄金交易所要当好“店小二”——专访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焦瑾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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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6条中被误读的“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6条中被误读的“告知义务”

作者: 韩永强[1]
作者机构: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15-12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披露义务;告知义务;实答义务;陈述义务
摘要:学界和立法者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和第20条的不充分理解,导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一直被误读为关于“告知义务”(披露义务)的规定,但其规定实为“陈述义务”(实答义务)。

这种误读根源于英国保险司法实践长期对保险人的抗辩策略的迁就。

不过,这种误读导致的我国《保险法》对披露义务(告知义务)的立法遗漏,碰巧“歪打正着”顺应了披露义务的软化这一当代保险法发展趋势。

然而,《保险法》第16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则与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协调,不利于实现“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一修法目标,也偏离了英国保险法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异动规则;将其修正为“撤销合同”则可矫正这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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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谨慎签约与保费激励 2)休戚与共与共保关系(免赔、扣减) 3)保单设计与免责条款
1)柠檬问题 2)吉祥选择
外部性
负外部 性
例如: 环境污染
保险: 削弱公共诚信
正外部 性
保险: 带来安全感; 使第三人受益; 补偿受害人
3.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1)积极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 第27-2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
上海交通大学韩长印商法保 险法
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院长麦吉尔教授 :
“关于风险和责任的问题在法律中无处不在……。虽 然这些问题是如此的重要和复杂,其最终答案对于经济和 社会发展是如此的关键,但学术界对保险法却依然缺乏系 统的研究,这真是让人十分诧异。” ——
一、导言---危险、保险与可保危险
(一)危险的客观存在与人们处理危险的方式 (二)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与保险转移危险的方 式 (三)保险转移危险的范围——可保危险
3.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1)积极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 第27-2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44-1款:自杀……
2)消极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 《保险法》第5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
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57条第1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履行道德义务的法律后果
台湾 “保险法” 第30条: 第61条:
什么学说?
非保险转移 保险转移
控制型 财务型
二)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与保险转移危险的方式 1、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
(1)人类具有厌恶危险的本性。(喜好、厌恶、漠然;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生理、安全、社交、尊敬、自我实 现) (2)许多人对于相当多的危险损失无力自留 (3)侵权人对于相当数量的侵权损害无力赔偿 (4)在人寿保险中可保障被保险人遗属的生活
Q:
假如一个人买了保险之后,没有发生诸如 水灾火灾、心脏病等风险,那么是幸运还 是不幸?是否意味着白白损失了保险费?
A:……
侵权人赔偿 责任保险 社会保障
•A • 2/1000元
20000 元
•B • 2/1000
营业 成本
•C • 2/1000
赔付 1.5万
利润
• …10000人 • n/N
2.道德危险的产生原因
一个足够完善的保险市场是不需要法律监管的。但实际生活中 从来就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保险市场。“完善市场”形成的主要 障碍在于信息不充分。
由于信息不充分,保险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就会在合理的标准之 外发生变动。加之保险又是对信息问题特别敏感的领域。
道德危险的定位---四因素之一
始终威胁保险功能发 挥的四种因素
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44-1款:自杀……
3.未来性 未来性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须为将来可能发生。 (疾病保险中的带病投保?) 例外:“追溯保险”,或者“无论已否发生损失保险”
(lost or not lost). 4.同质性 同质性是指大量的保险标的都有遭受相同或者近似危险的
可能性。这是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必然要求。
问题: 1、载人航天等同质性标的数量稀少的保险怎么分散风险? 2、保险套餐(仓库至仓库、车辆险)是否动摇同质性?
一)危险的客观存在与人们处理危险的方式 1、危险的客观存在
人类社会自产生伊始,它所面临的危险就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这应当是有目共睹,无需证明,不胜枚举的。……
2、危险的处理方式
危险的处理方法
危险回避
危险控制 危险自留 危险集合 危险中和 危险转移
自始回避
中途放弃 防损 减损 主动自留 被动自留
集合体中个体人数的大小

未来风险距离最近的过去的

时间长短
Q:
人寿保险与恐怖风险的保费 哪个高?
2、可保危险的条件
1.纯粹性 风险的分类:
收益风险 投资风险 纯粹风险
2.不确定性 对单个危险而言,危险的发生及其程度不能确定。包括:
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 损失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损失的大小不确定 损失的承担主体不确定等

5.意外性 意外性是指危险非因故意行为所致且非必然发生,即危 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 保险学上将因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发生或扩大的危险, 称为“道德危险”。
问题: 1、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赔付责任。 2、人寿险中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道德危险及其处理方法
1.危险的构成要素
危险的构成要素有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和危 险载体。
我国大陆《保险 法》
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之义务所 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危险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时,不 适用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一、损害之发生不影响保险人之负 担者。 二、为防护保险人之利益者。 三、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未规定
二、保险合同法总论
上海交大法学院
韩长印
一、保险的定义
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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