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修订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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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修订情况介绍
一、修订背景
食品安全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瘦肉精、农药兽药滥用、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跨地区、跨行业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一)违法主体多样
一是持证企业主观故意违法时有发生为降低成本、谋取暴利,有些持证企业,甚至大型企业,以其合法身份为掩护,大肆生产经营非法产品。比较典型的是杭州广琪案、上海福喜案、北京阳光100案;再如,2014年总局组织开展的酒类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在91批次产品中检出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其中大部分产品为持证企业生产。
二是“黑窝点”屡打不绝。“黑窝点”多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滋生,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流动性强、对外界警惕性高。在有些地方,“黑窝点”有向规模化、链条化发展的趋势。“黑窝点”违法犯罪均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性,违法行为恶劣。由于黑窝点制售的假劣食品多为“三无”产品,或冒用他人注册信息,标识虚假地址等,对假劣食品追踪溯源、进行全链条打击仍存在一定困难。
三是一些其他主体参与违法。有的非食品企业恶意串通食品企业或制假售假“黑窝点”,为其提供非食用原料或违禁物质。如江苏扬州查办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李某购买西地那非用于生产假冒保健食品,仍将西地那非卖给刘某。有的物流企业故意为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仓储、运输服务。如经营无检疫证明走私冻肉案,为他人提供加工场所,甚至提供许可证案(广西壮天王案)。
(二)违法手段隐蔽
一是互联网交易迅速发展导致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互联网、微信、APP等新型网络终端的广泛应用,已成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的渠道和平台。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辐射性和虚拟性等特征,通过网络进行违法行为隐蔽性很强。如江苏查获的网络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违法分子通过网络订购生产机器,设计、印制产品包装、说明书,采购产品原辅料,宣传销售产品等整个制假售假过程全部网络化运作,违法行为及其隐蔽,而且调查取证难度很大。
二是钻标准漏洞逃避监管。《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食品检验应当使用标准检验方法,由于食品安全标准无法涵盖每一种物质,违法分子添加的物质往往不常见,没有标准检
验方法,不在抽样检测的范围内,以此逃避抽检。最常见的就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添加的物质大多没有标准检验方法,通过常规检验很难发现线索或锁定证据,给查处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以假乱真规避监管。有些企业采取“两面”的手法,生产违法产品供销售获利,同时生产少量合法产品供监管部门抽检,应付日常检查。如江苏扬州查办的某企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执法人员到生产企业多次抽检,均未发现产品非法添加了药物成分,在公安机关的支持下,最终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了相关证据,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
(三)违法性质恶劣
一是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此类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为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对消费者身心健康伤害很大,社会影响恶劣。如在查处的违法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案件中,大多存在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
二是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或达到漂白、去味等效果,使用工业用等原料代替食用原料加工食品。此类案件多在“黑作坊”、“黑窝点”中发生,违法行为隐蔽,在日常监管中不易被发现。如浙江绍兴查办的案件中,违法分子为去除加工粉丝中的酸涩味,使用漂白
粉对粉丝进行处理;福建政和县查办的案件中,违法分子为避免笋干发霉、生虫,使用工业硫磺熏蒸笋干,导致笋干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
三是使用回收食品或超保质期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为使用回收食品或下游环节退货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另一种为通过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违法销售超保质期食品。最典型的为“地沟油”案件,违法分子使用餐厨废弃物等加工成食用油销售给餐饮企业;再比如,2014年媒体先后曝光的杭州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件、上海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肉制品事件等。 (四)违法案件日趋复杂化
一是涉及链条长。为谋取暴利,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已经从以往简单的小作坊式小打小闹,逐步发展成为大规模、全链条、集团化违法犯罪。从原料购买、生产包装到广告发布、发货运送、赃款回收等各环节一应俱全,而且分工严密,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仅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彻底查处违法行为。
二是涉及区域广。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财、物的大流通,不发分子往往狡兔三窟,从本地作案演变成跨区域作案,甲地生产、乙地仓储、丙地销售,违法行为呈现出跨地区、多领域、异地分散作案的特征。如2013年查办的上海锐可公司生产销售仿冒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案,违法分子从内蒙古、黑龙江采购原料粉,在江西某地进行生产加工,在上海注册经营公司进行销售,经销网点遍布全国28个省(区、市)。
(五)旧法行政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些依据不明确
一是刑法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表现为行刑衔接不紧密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有力增加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刑法及司法解释与《食品安全法》对接不到位,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方面缺乏客观标准,涉案物品处臵、检验认定等工作职责不清,导致一些地方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较多。发挥刑法打击食品犯罪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部分违法行为缺少相应处罚依据
一些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未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导致监管执法工作中处罚依据不足。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相关法规或规章尚未出台,导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监管部门面对的执法风险较大。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用回收、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运输、贮存环节的违法行为等。某企业使用回收或超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此类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