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7•【文号】建设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指南、流程
第二部分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业务流程、各岗位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流程图1、一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注: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在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实地查看。
2、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3、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3、申请人与申请文件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房屋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相符;4、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的应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5、根据需要询问有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6、实地查看;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初始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人员职责1、查看所需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
(三)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核查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载明的受让人;3、核查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记载一致;4、确定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5、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6、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转移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无锡房屋拆迁怪现象调查
★ 新 闻调查
无锡房屋拆迂怪现象调查
记 者 秦有 利
一
封 投诉 信
他说 :你政府要搞淼庄湿地公园, “ 可以 , 我们理 解, 我们接受拆迁, 但是你要合理补偿我们损失。 谁能 说我们的私有财产就不是合法财产,0月 1日起《 1 物 权法》 就要实施 了, 大家的财产都是要受到法律保护
号 :0 4 3 0 0 3 17 。上 面注 明 :房屋 所有权 人 : “ 王冬花 ; 房
我们 居 民十分 疑惑 , 前往 询 问相关情 况 。办 事 遂
处领导告诉我们 , 这个拆迁是为营造东蠡湖环境, 是 属无锡市针对太湖整治的工程。我们要求其出示拆 迁的合法手续 , 该领导说 :没有相关拆迁手续 , “ 但一 定要拆 。” 并威胁说 , 如果到他们所发通知的 6 1 月 5 日 前不搬迁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将有权 动用街道的城管人员强行拆除我们的“ 违章” 建筑。 为此, 月 5日记者赶赴无锡 ,对投诉信所反映 6
孙茹森的儿子说 :徐月秋对我说 ,你这个住宅 “ 的土地是硬梆梆的国有土地 ,但是 ,你们建房的手 续, 是按照我们农村建房的程序来办的, 因此我们就 认定你这是违章建筑 。这个游戏规则是我们政府来
刚才打电话问了一下 , 这个项 目它还没到拆迁阶段 , 现处在调查摸底阶段 。它这个程序 目前还没走到我 们这里, 也没到滨湖区国土分局 。f f手中的‘ 是 电『 ] 证’
们手中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 的确是
政府部 门颁发 , 记者带上美丽华小区 1 号的《 国有土 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 去了政府部 门进行核 和《 ,
实。 6月 8日下午 , 记者来到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
郝建炎、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郝建炎、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旭东尹乐敬杨玉娟【审理法官】刘旭东尹乐敬杨玉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建炎;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郝建军【当事人】郝建炎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郝建军【当事人-个人】郝建炎郝建军【当事人-公司】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潘广群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黄小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渠海瞻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广群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黄小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渠海瞻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广群黄小菊渠海瞻【代理律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郝建炎【被告】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郝建军【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郝建炎提起一审诉讼要求撤销郝建军涉案房产95%份额的共有权登记,实质上是主张郝建军从物权角度并不享有该部分房产共有权,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从其举证情况来看,并无充足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郝建炎虽提交有郝庆祥经河南省南阳市公证处1998年8月21日公证的遗嘱,但该遗嘱发生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之后,并不能依此推定在先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深圳房地产权利证书演变之路
第一节土地证土地证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证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临时用地证等四种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名称演变如下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包括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改革开放早期主要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演变如下表: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指集体企事业单位或村镇居民、农民依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凭证。
该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填发机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盖章生效。
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我市在1993年对原特区内的土地进行统征,在2004年启动农地转国有试点,将宝安和龙岗两区的农村人口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
深圳正在大力推进的土地总登记将解决征转地前大量未进行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
四临时用地证《临时用地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凭证。
临时用地证使用期限为两年,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权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二节房产证房产所有证是确认房产所有关系,保护房产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凭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所有证存根,现保存于深房集团档案室。
第三节房地产证改革开放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市实行“房地分离”的登记模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土地和房产的登记工作,分别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将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发证的做法尽管有助于促进事权划分的清晰,发挥各自的专业性,但割裂了房地的有机联系,会带来证出多门、工作关系不顺畅、效率低下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市在1989年启动“房地合一”的房屋登记发证体制改革。
一房地产证(正式)房地产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物权凭证,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后颁发的房地产证,也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法律凭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1.11•【文号】[87]城住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7.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87)城住字第11号1987年1月11日)为加强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巩固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我部于1986年2月5日以(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部署。
自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
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式样,现经审定予以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其附件《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标准式样,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填写方法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各地在制作时不得随意更改,要保证印刷加工质量,以维护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权威性。
目前已开展这一工作,印制了产权证的地方,所印产权证可继续使用,待以后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各地在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时,应按照原国家城镇总局(1982)城管字第77号文件《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我部(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那些政策明确,证件齐备、手续完善的先予办理。
对那些未曾发证的房屋建筑,各地应积极慎重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创造条件逐步核发证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21•【文号】(87)城住字第242号•【施行日期】198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7)城住字第242号1987年4月21日)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城镇房屋的管理工作,很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我部决定从今年开始,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的工作,现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告我部城市住宅局。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
第二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刘常兴、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常兴、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常兴;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乔克克;乔凯宁【当事人】刘常兴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乔克克乔凯宁【当事人-个人】刘常兴乔克克乔凯宁【当事人-公司】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树立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树立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树立【代理律所】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常兴【被告】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乔克克;乔凯宁【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违法登记行为对上诉人刘常兴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能否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违法登记行为对上诉人刘常兴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能否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经查,因乔某某未如期偿还借款,刘常兴向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乔某某和担保人刘某来,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乔某某所有的案涉房屋。
但在执行过程中,经刘常兴申请,鲁山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后该房屋由案外人杨某峰处置变卖,并给付刘常兴部分卖房款。
据刘常兴自述,对案涉房屋变卖没有征求乔某某及其子女对变卖价格的意见,也没有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定价,变卖价格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存在问题,且执行案件程序尚未彻底终结。
因此,上诉人刘常兴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违法登记行为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原审判决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胡俊民、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俊民、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1【案件字号】(2021)辽07行终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毅李勇闻伟【审理法官】张学毅李勇闻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俊民;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胡俊民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胡俊民【当事人-公司】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冯永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刘春玲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永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刘春玲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永刘春玲【代理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胡俊民【被告】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应将锦州市凌河区建设服务中心和锦州市凌河区政府作为共同被告,上诉人错列锦州市凌河司法局为共同被告”。
锦州北山农工商总公司无权对涉案土地性质作出认定,故对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涉案房屋登记行为作出时尚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信赖保护废止查封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房屋登记行为作出时尚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是房屋登记机构。
王利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利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17)苏行终1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功臧静赵黎【审理法官】刘建功臧静赵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利;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王利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利【当事人-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利【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徐郊,徐郊房字第某某所有权证存根》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启兰,房屋面积49.35平方米,王利未取得涉案49.35平方米房屋的权属证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赔偿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徐郊,徐郊房字第某某所有权证存根》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启兰,房屋面积49.35平方米,王利未取得涉案49.35平方米房屋的权属证书。
在有王启昌签字确认、王利无异议的《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书》中,载明王利房屋的建筑面积464.41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337.05平方米,手续不全建筑面积78.01平方米;王启兰(王启昌的姐姐)的面积是49.35平方米。
开发区管委会据此在征收中暂未对该处房产的补偿事宜进行处置,并无不当。
在对王启昌的信访答复中,开发区管委会明确回复,王启昌反映的两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待王启昌和王启美、王启兰将两处房屋确权后,征迁部门再进行结算安置。
故王利主张开发区管委会强行从其459.45平方米房屋总面积中扣掉49.35平方米房屋面积,要求开发区管委会赔偿49.35平方米房屋,与上述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王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曹江涛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曹江涛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38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伍龙李平均荆向丽【审理法官】田伍龙李平均荆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曹江涛【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曹江涛【当事人-个人】曹江涛【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武英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英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英林【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被告】曹江涛【本院观点】一、对于涉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问题。
虽然中原区政府作出的中原政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对曹江涛主张的8号地下室损失和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损失一并进行评估补偿欠妥,但中原区政府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评估时点和房屋的结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2007年6月12日,曹江涛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为:某某××22;在房屋状况一栏中,房屋结构登记为混合。
在该房产证分户图上,房屋结构登记为钢混。
另外,在房管部门处留存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中记载,涉案房屋结构登记为混合。
《郑州市房屋登记薄》记载涉案房屋结构登记为混合。
2、2018年8月29日,中原区政府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发出《关于对郑房权证字第某某房屋建筑结构予以认定的函》。
内容为:因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西沙区间(黄河路西延隧道工程)建设需要,中原区已对嵩山北路300号院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仲莉宇【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仲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郝善德【当事人】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郝善德【当事人-个人】李德开郝善德【当事人-公司】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世清【代理律所】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德开;郝善德【被告】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之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职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本案中,被上诉人受理了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后,在对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聘请的丹东远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到现场勘查和测量,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在现场,且无见证人在场,测量的结果也未向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出示或送达,故被上诉人依据该测量结果做出的处理意见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韩爱文等与柘城县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韩爱文等与柘城县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明牛杰宋冲【审理法官】冯明牛杰宋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爱文;鲍克华;柘城县自然资源局;鲍亮亮【当事人】韩爱文鲍克华柘城县自然资源局鲍亮亮【当事人-个人】韩爱文鲍克华鲍亮亮【当事人-公司】柘城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派雷王珂高罡斗【代理律所】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爱文;鲍亮亮【被告】鲍克华;柘城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鲍克华发现自己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就控告到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涉及到犯罪行为,需要等有关犯罪事实查清后才能确定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起诉不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20:51:56韩爱文等与柘城县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4行终3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爱文,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克华,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柘城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柘城县上海路与未来大道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40058773896。
答辩状(最新8篇)
答辩状(最新8篇)答辩状范例篇一答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代理人:被答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代理人:答辩人闫某就被答辩人王某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结婚,相识后他对我非常体贴关爱,我被他一时而短暂的爱冲昏了头脑,导致未婚先育。
结婚时,他家给我家______元全部买了我们用的家电之类,我娘家陪嫁______万元给他还账。
婚宴红包给付婚桌钱所剩无几。
婚后生育儿子王胤某不到一个月,公公出车祸死亡,获得赔偿______万元。
他自认为成了有钱人,开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经常横挑鼻子竖挑眼。
有一次,他说给我______万元,要我同意离婚走人,我为了孩子没有同意。
而后他就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逼我离婚。
其中最严重的两次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打后,经我娘家人劝说,他保证不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喝酒打骂人,钱财交妻子保管,否则导致离婚愿赔______万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一点小事,不仅发生口角,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
过了几个月他都没来接我和孩子,经亲戚告知,他在外面跟别的女人同居,并且那个女人还怀孕了,我打电话质问他,他说起诉离婚。
开庭前,突然打电话说不离了,又保证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妈的房产作承诺担保。
原因是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结婚,他才回来故伎重演。
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殴打伤透了心,保证承诺、房产担保对我已经不灵了。
我心已决同意离婚,如果他撤诉,我就再起诉。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有给付,折抵后答辩人无需给付儿子抚养费。
1、离婚系被答辩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后购房财产分割案例
婚后购房财产分割案例1、沈某甲诉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双方父母出资,原告主张系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举证不力,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5637号原告沈某甲。
委托代理人沈某乙。
被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正阳,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 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2日、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诉称:1997年7月20日,在萧山某某信息有限公司蒋某某的介绍下,由原告父母出资,楼某某、马某某夫妇将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镇某某村00幢东单元000室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86 000元。
原告方于立约当日付清购房款,马某某将房产证等交付给了原告。
原告父亲于同年7月30日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1000元。
1998年上半年,原告父母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原、被告于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
2003年11月28日,原告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为了减少所缴纳的税费,原告对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时间及价款进行了改动。
2005年开始,原、被告夫妻关系出现矛盾,房产证、房屋转让协议书原件等相关资料均下落不明。
2006年7月20日,在原告的请求下,楼某某夫妇与原告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因无法确定原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故落款日期定为1997年7月15日。
2011年7月7日,原、被告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案审理中未对案涉房屋产权作出处理。
现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婚前由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故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21幢东单元301室房屋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为原告所有;二、被告限期腾退房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 三是细化第三人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 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八、增加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的规定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意义:促进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 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 用。
• 【例】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案 • 区国土局认为某开发商应当补交出让金, 但是开发商认为出让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不 存在补交的问题。随后,区住建局根据区 政府的要求停止了开发商在建楼盘的预售 许可手续,开放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 诉讼过程中,区住建局同意办理预售许可 手续,但是前提是撤诉并按区政府要求签 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四方协议,将1.3亿多 元商品房预售款转入国资专户用于担保开 发商可能要向国土局缴纳的出让金。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泽晟
• 一、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行政诉 讼制度的首要目的 • 【例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争议 • 【例2】变更抵押登记案 • 【例3】土地出让方案未经政府批准,
土地局就与开发商签订聊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事后 土地局认为该合同无效引发争议。
• 【例1】被许可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届满 的那一天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十天作出准予 延续许可的决定。第三人认为安监局的决定违 法。双方发生争议。
• 七、完善当事人制度
• 一是明确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时孝民与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时孝民与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辽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李侃杜刚【审理法官】李明李侃杜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时孝民;鞍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时孝民鞍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时孝民【当事人-公司】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鞍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康平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曹善勤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马健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平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曹善勤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马健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平时佳曹善勤马健【代理律所】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鞍山市人民政府【被告】时孝民【本院观点】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本案中,关于时孝民主张的639.53平方米房屋,虽然其未提交房产证原件,但其提交了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存的该房屋的档案材料;关于时孝民主张的294.53平方米房屋,其提交了鞍山市千山区规划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鞍千建规(97)第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记载的面积为294.53平方米。
杨仙鱼、赵乐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仙鱼、赵乐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豫12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博崔传军李黎【审理法官】王博崔传军李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仙鱼;赵乐宁;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川丽;高宏群;卢红玉【当事人】杨仙鱼赵乐宁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川丽高宏群卢红玉【当事人-个人】杨仙鱼赵乐宁王川丽高宏群卢红玉【当事人-公司】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梅【代理律所】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仙鱼;赵乐宁【被告】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从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审核表、不动产登记簿等材料反映的房屋所有权人变化为王川丽与高宏群、赵春明、卢红玉,土地使用权人变化为王川丽、卢红玉。
杨仙鱼、赵乐宁主张涉案房屋系1999年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集资建房时,其借用王川丽的名义购买,但王川丽与高宏群于2007年因房屋买卖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在杨仙鱼、赵乐宁儿子赵春明名下,杨仙鱼、赵乐宁既不是涉案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也不是涉案房屋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该二人与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依据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116-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将赵春明名下的涉案房屋过户给卢红玉并为卢红玉办理涉案不动产权证不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据此裁定驳回杨仙鱼、赵乐宁的起诉并无不当。
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胡小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胡小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豫09行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忠生贾向阳崔树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胡小勇;董艳霞;胡小强【当事人】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胡小勇董艳霞胡小强【当事人-个人】胡小勇董艳霞胡小强【当事人-公司】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耿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耿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盛耿超张高阳【代理律所】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胡小强【被告】胡小勇;董艳霞【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41:23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胡小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9行终9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南乐县城兴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袁培恩,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和,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艳霞。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耿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胡小强。
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