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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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
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
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
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 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
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
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
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原则
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
存在问题的;
(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
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
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
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
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
(组织)
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
可以合
并使用。
第八条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以及
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
负责人
组织开展;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
负责人
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
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
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
(党组)主
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
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
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
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
《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