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计算机辅助审计,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手段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2〕10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8号文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计算机应用系统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四条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业务所需法律、法规的辅助检索;

(二)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辅助分析;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符合性检试;

(四)分析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范围;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

(六)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七)对审计资料、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档案的管理;

(八)对审计业务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九)其他内容。

第五条本局将组织审计人员积极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或水平的统一考试,以及专业进修和岗位培训,全面提升计算机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水平。

第六条在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案,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应做到:

1、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的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开发、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该数据接口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2、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的验收报告、申请使用该系统的报告,以及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变动情况等资料;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以及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3、检测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以保证对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确保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对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在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对取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文档资料

和电子数据,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数据使用、管理的规定,并履行使用手续,使用被审计单位的电子账表数据,应视同使用相应的纸质账表资料;不应当影响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运行和损害该系统;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组织推广使用商品化的计算机审计软件,应当根据该软件的应用范围,由相应审计机关的有关专业部门对其组织测评,并取得合法使用权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九条计算机设备、软件及其耗材的管理

(一)计算机设备、软件及耗材的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并有会计人员登记资产账簿,负责计算机的维修及耗材的发放登记。

(二)各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对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保管,实行责任制,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安全、完整。计算机复印纸、软盘等耗材的发放由局办公室专人管理,各科室应由专人领取,并实行登记制度,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三)严禁在办公室打印私活。如确实需用要按成本价交费。

严禁将计算机携带回家,如有损坏,经工程技术专业人员鉴定,确属人为原因的,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

(四)各科室要加强对计算机设备、软件及耗材的使用和管理,局办公室

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作用,达到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审计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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