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及资料要求
2024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申报指南
2024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申报指南一、概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个人形象的重视,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
在中国,化妆品的申报管理也逐渐完善,为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2024年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规定也做了一些调整。
本指南旨在向企业详细介绍2024年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申报流程和要求。
二、申报类别根据产品的用途和性质,化妆品可以分为特殊化妆品和非特殊化妆品两类。
特殊化妆品是指具有特殊功能或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包括防晒产品、染发剂、脱毛剂等。
非特殊化妆品则是指一般化妆品,如洗面奶、乳液、香水等。
本指南主要针对非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进行说明。
三、申报流程1.企业准备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或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证件和文件。
2.申报备案: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产品质量评估:申报企业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需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要求1.产品安全性:申报的非特殊化妆品需符合卫生标准和相关的安全规定,不得含有禁用物质。
3.生产环境:申报企业需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车间和设备,保证产品的生产卫生和质量。
4.生产工艺流程:申报企业需明确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五、其他事项1.进口化妆品:对于进口的非特殊化妆品,进口企业需提交进货凭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申报备案。
2.产品变更:申报企业需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产品的任何变更情况,如成分、工艺、生产地等,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3.质量投诉处理:申报企业需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投诉,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总结:。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介绍-20140227修改
检验申请表 • 检验要求
3、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需测抗生素和甲硝唑。 4、宣称去屑用途,需测去屑剂。
5、pH≤3.5(用后冲洗类产品除外),加测pH。
• 检验要求 6、含滑石粉的产品,加测石棉。
检验申请表
7、指甲油卸除液,或是乙醇含量≥75%(W/W),不需要检微生物。
8、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剂项 目。
• 性状 颜色+物态
检验申请表
透明液体 淡黄色膏体 无色透明液体附着在白色无纺布上(面膜) 无色颗粒与褐色油双相结构
检验申请表
• 检验类别 非特殊产品分类: 发用品 护肤品:普通护肤品 易触及眼睛的护肤品 彩妆品:普通彩妆品 眼部彩妆 唇部彩妆 指(趾)甲用品 芳香化妆品
检验申请表
•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或保质期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检验申请表
• 样品中文名称 禁止使用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 维生素C)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检验申请表
• 样品中文名称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例:杰西卡辛普森奇妙的爱女士香水 核对样品包装,看是否写全 如果申报单位出错或者更改,可以走补充报告程序
备案检验受理工作要点 符合要求的,进行检验受理编号并出具检验受理通知书,在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上加盖印章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备案检验受理工作要点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受理通知书
XXX :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随着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国家对化妆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其中包括对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备案管理。
本文将介绍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的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是指对于国内生产的、不属于特殊化妆品范畴的化妆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非特殊化妆品是指非特定用途、非特定成分使用的化妆品,如洗发水、沐浴露、护肤品等。
二、为什么要进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化妆品是与人们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其质量和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国家对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旨在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备案登记之前,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信息和安全评估报告,以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三、如何进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1.中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网中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网是中国国家药监局设立的官方网站,提供了国内化妆品备案信息的查询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登录该网站,在“化妆品备案”栏目中输入相关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企业名称,即可查询到相关产品的备案信息。
2.药监局网站国家药监局的官方网站也提供了化妆品备案信息的查询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该网站,在“化妆品备案”栏目中输入相关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
3.客服电话咨询除了在线查询,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拨打国家药监局的客服电话,咨询相关化妆品备案信息。
客服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产品信息,给出对应的备案情况。
四、什么信息可以从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中获得?通过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消费者可以获得以下信息:1.产品备案编号产品备案编号是国家对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唯一标识,通过该编号可以追溯产品的备案信息。
2.产品企业信息备案查询结果还可以查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它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指南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
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6月30日前已备案产品提交的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二)检查中的关键项目
(8)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
料,是否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如
三乙醇胺、聚丙烯酰胺等); (9) 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产品生产工艺简述示例
2.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 ○ ○
○ ○ ○ ○ ○ ○ ○ ○
性激素 防晒剂②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续前表>
特殊用途化妆品 检验项目 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 育 发 类 染 发 类⑥ 烫 发 类 脱 毛 类 美 乳 类 健 美 类 除 臭 类 祛 斑 类 防 晒 类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氮芥、斑蝥素
○
○
pH值③
-羟基酸③ 抗生素、甲硝唑④ 去屑剂⑤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1月7日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发布日期】2009-12-25【生效日期】2009-12-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食品许可司。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
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美的追求,化妆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国家对化妆品的备案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
第一步:准备备案材料1.申请材料:申请表、化妆品配方及制剂描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等。
2.产品配方材料:化妆品产品配方及原辅料安全性评估、产品技术说明书等。
3.产品检验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原辅料检验报告等。
4.包装材料:产品包装材料凭证。
第二步:提交备案材料申请者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步:备案评审1.审核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技术评估: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会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包括化学成分、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
3.样品检验:可能需要提供产品样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步:备案证书颁发1.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
2.不符合要求: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者会收到意见,需要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
第五步:备案更新1.有效期:备案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申请者需要在期限到期前的60天内提交备案更新申请。
2.材料更新:备案更新申请要求提交更新的相关材料,包括产品配方更新、原辅料变更、生产地址变更等。
3.审核更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备案更新申请进行审核。
以上就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的详细介绍。
该程序旨在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化妆品企业在备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材料,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备案程序的化妆品产品才能上市销售,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产品选择。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下同);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
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及资料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鲁食药监保化〔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化妆品企业:现将省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2014〕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2014〕11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
现就我省实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通告》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省局将不再受理企业备案的纸质文件资料。
二、企业备案时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许可服务-网上办事”,进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用户注册信息,待省局审核确认后正式启用企业账号。
三、企业要按照《通告》要求,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相关备案资料,并将产品配方和销售包装信息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四、网上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初审,报省局审核、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最新版】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是指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或新原料(以下统称为“产品”)申请注册和备案之前,委托化妆品检验机构对产品的安全性及合规性进行检验,并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
第五条检验机构从事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和准确。
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在注册和备案检验过程中提供的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检验机构备案管理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且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工作需要。
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检验机构还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建立志愿者管理和不良反应处置体系,从事临床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检验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化妆品检验相关工作经历,且近三年应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无重大业务事故。
第八条检验机构结合自身检验能力条件,通过检验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备案。
检验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一)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二)已经具备的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法定资质或条件;(三)依资质或条件可以开展的化妆品检验工作项目,以及预估能够承担检验的样品数量;(四)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包括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相关的管理体系文件;(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六)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和环境条件说明;(七)既往开展化妆品检验工作情况;(八)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无重大业务事故说明;(九)防范和处理化妆品检验工作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_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国产非特别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凡在XXX境内生产的非特别用途化妆品,应该按以下要求举行产品备案: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一)生产企业应该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收拾、归档下列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下同);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6.托付生产协议复印件(托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该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托付生产的产品,托付双方应该分离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境外企业托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
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某网战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告诉企业并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觉产品存在显然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该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该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觉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该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转变的,应该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该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备案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第八条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备案登记需提供如下资
料:
一、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化妆品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目录;(包含进货查验制
度、质量管理制度、购销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
度、出库制度、过期产品处理制度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
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直接接触化妆品的);
七、经营化妆品信息表(见附表)及以下资料:
(1)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书,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
证;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直接供货方的工商营业执照;
(4)每个品种每一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
(5)进口化妆品还需要进口检验报告单和进口化妆品
批准证书;
八、授权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
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质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在国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三、备案主体。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主体包括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在国内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经营企业是指在国内销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
四、备案申请。
1. 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2)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4)产品质量控制文件;(5)产品检验报告。
2. 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2)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产品进货合同;(4)产品销售记录。
五、备案审批。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审查备案申请时,应当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对产品的成分、标识、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六、备案管理。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制度,对备案产品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2.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配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产品信息和销售记录。
3.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备案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召回和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七、监督检查。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查产品标识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等。
2.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备案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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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 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 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妆备字+ 位年份数+ 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条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 年前 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第十一条已获备案的产品,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备案。
已获备案的产品,配方未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改变原产品名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配方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标识上予以注明,以区别于变更前产品。
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备案产品档案和信息管理,及时公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第一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
(二)产品名称;
(三)进口国或地区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
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 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六)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七)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第四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含原料序号、标准中文名称、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的名称。
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 香精 命名。
(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 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 号),无 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 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第五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 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 羟基酸,但其总量 ( )的产品应当有 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第六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使用说明;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三)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有人体试用报告的);
(四)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有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