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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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保险市场

学习目的与重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市场基本理论有所认识,掌握保险市场的含义和分类、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含义、保险市场的中介、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熟悉并了解各种保险组织形式的概念。

[学习重点]

1.保险市场构成要素

2.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

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

4.保险市场需求的基本要素和分类

5.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

(二)保险市场构成要素

1.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保险市场就是由这些参与者缔结的各种

交换关系的总和。

(1)保险市场供给方。保险市场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通常他们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即只能是法人组织,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因而在我国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各类保险公司,构成我国保险市场的供给方。目前世界上只有唯一一家经营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保险组织,这就是英国的“劳合社”承保人。

(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保险市场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根据保险消费者不同的需求特征,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农村的投保人、城市投保人等。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当前的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具体有保险代理人(或公司)、保险经纪人(或公司)、保险公估人(行)、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船师等。

2.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交易对象就

是各类保险商品。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

(1)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保险企业经营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生产”出来的商品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纸承诺,而且这种承诺的履行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界满时,不象一般商品可以实质性地感受其价值和使用价值。需要通过推销人员的推销技巧去唤起人们的需求欲望,引起人们的投保兴趣,并促成人们实质性的购买。

(2)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

非渴求商品是指购买者一般不会想到要去主动购买的商品。保险商品属于典型的非渴求商品,人们总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前存有侥幸心理,而总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后才知保险必要。

(3) 保险商品的消费是一种隐型消费。

消费保险商品不象消费其它有形物质商品那样有直观的感受。

二、保险市场分类

(一)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可将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

1.原保险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承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代理人或本身的从业人员经营直接业务的市场。在原保险市场的构成上,包括各国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这些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

2.再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又称分保市场。它是指由原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保险业务之后,又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保的市场。其目的是分散各保险企业承担的风险。再保险市场是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对于直接保险业务而言,它具有间

接保险性质。再保险市场从构成上,包括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集团。

3.自保市场。自保市场是指由提供经济保障的自保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自保公司是指由工、商企业设立的,主要承保或再保该工商企业本身业务的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首先在英国兴起。建立自保公司的目的在于保险费的节省和不外流。因为承保自己的利益,有利于防灾防损,也不会出现道德风险,此外,保险经营具有灵活性,保险成本较低,并能享受税收上的优惠等。

(二)按照业务性质分类

可将保险市场分为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

1.财产保险市场。财产保险市场是指提供各种财产保险商品的市场。财产保险市场可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市场、责任保险市场、信用和保证保险市场等。

2.人身保险市场。人身保险市场是指提供各种人身保险商品的市场。人身保险市场可以细分为:人寿保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合险)市场、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和健康保险市场。

(三)按照保险活动的空间分类

可将保险市场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外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又可分为地区性的保险市场和全国性的保险市场。国外保险市场也可以分为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和世界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对国际保险市场进行地理上的划分,从区域概念来看,国际保险市场可分为北美保险市场、欧共体保险市场、日本保险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等。

(四)按照保险市场的模式分类

主要有完全竞争模式、完全垄断模式、垄断竞争模式、寡头垄断模式。

1.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在自由竞争模式下,保险市场处于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中,同时由于大量保险人的存在,且每个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的比例都很小,因而任何一个保险人都不能够单独左右市场价格,而由保险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价格。在这种市场模式中,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2.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这家公司的性质既可是国营的,也可是私营的。在完全垄断的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上没有竞争,没有可替代产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因而,这家保险公司可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

完全垄断模式还有两种变通形式。一种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类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不交叉,从而保持完全垄断模式的基本性质。另一种变通形式的完全垄断模式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指在一国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没有交叉。

3.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垄断竞争模式下的保险市场,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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