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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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变更、索赔工作,强化业务管理,提高全公司变更索赔水平,充分调动全员、特别是各级机构和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索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工程项目减亏、增盈及企业效益最大化,参照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意见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全部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从项目立项跟踪直至竣工审计全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范围、实施时间或价款调整的任何行为,通过主动地、有目的性地依据项目实际与合同约定进行总体策划进行工程变更,达到优化设计、增收节支、便于施工、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行为。
索赔,则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且应由业主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向业主或工程师(指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提出的赔偿,包括变更、补差、其他索赔事项。
第二章变更索赔管理体系
第四条变更索赔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加强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公司特成立工程变更索赔领导小
组,由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任副组长;经济管理部、经营部、工程技术、设部备运输物资部、财务部、安全质量监察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变更索赔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经济管理部。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组建后,同步成立以项目经理(指挥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试验室、安全质量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变更设计、索赔工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变更索赔业务分工
第六条公司变更索赔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经济管理部,实施主体是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
1、经济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变更索赔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和各项目实施情况,分解下达公司变更索赔计划,审批变更索赔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案,建立变更索赔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2、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负责变更索赔方案的策划和上报、并按下达的变更索赔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提出变更索赔奖励基金的分配和奖励方案等。
第七条项目经理(指挥长)是变更索赔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项目变更索赔业务负责人,计划合同部、工程部是变更索赔业务主办部门。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细化责任到具体人员。
第八条在实施变更索赔的过程中,涉及数量的签认资料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牵头,工程部门负责完成;涉及费用的资料应由计划合同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完成;按项目职责分工及索赔发生的范围,宜由其他部门签证的资料,应指定其他部门按期完成签证。所有签证完成的资料应及时移交计划合同部门处理,主办部门留存备案。
第九条基础资料作为变更索赔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基础资料的签证与搜集;所有变更索赔基础资料必须保存完好并在项目完工后存档备查,项目的相关人员工作关系发生变化时,变更索赔基础资料应一并移交;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得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变更索赔类别及统计
第十条变更是指修正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增减工程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工程变更一般伴有费用变化,变更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工程变更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工程变更包含合同变更的全部内容,如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的变动,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调整,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等等;而狭义的工程变更只包括以工程变更令形
式变更的内容,如建筑物尺寸的变动,桥梁基础型式的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等等。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
第十一条变更索赔的分类:
一、变更设计
因修正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和改变结构、增减单项工程致使施工单位增减费用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主要有:
1、现场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不符,主要表现为地质情况的差异、地面横断面变化、分项工程数量差等;
2、业主基于质量、安全、造价、竣工后使用等原因,要求增减的工程项目,以及为满足环保等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3、应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二、施工图量差
铁路项目:采用技术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进行投招标的项目,施工图数量与投标数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公路项目:采用一阶段设计图与二阶段施工图之间的量差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三、索赔
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分六种情况:
1、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村民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赶工费用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2、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以及地震、洪涝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
4、价格变化: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物资运输价格或方案发生变化等增加的费用。
5、工程保险: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6、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条款。
四、政策性调整
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建设项目的标准发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程措施调整,引起工程项目、数量和造价的增加。主要指铁路工程中的价差调整、建设标准提高增加费用。
第十二条变更索赔的统计口径
铁路项目:
一、纳入统计项目
1、风险包干费、暂列金额、激励奖金、安全生产费,在合同额内不统计,超过部分按实际统计。
2、施工图量差:列入变更索赔额统计。
3、人工、材料价差:列入变更索赔额统计
4、铁路Ⅰ类变更或其他行业可单独计价的变更。按业主已批复并计价的实际变更索赔额进行统计。
5、对总价承包项目,不扣减合同总价的负变更也按其绝对值进行统计。
6、对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停工损失、保险、地方各类收费补偿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索赔事件以实际批复计价额进行统计。
7、对于实现正收益或减亏的负变更按其绝对值列入统计。
8、其他变更索赔的费用按已计价额列入统计。
二、不纳入统计项目
1、业主重大变更,如增建二线、改线、扩建、续建工程。但该部分工程的变更索赔部分纳入统计;
2、合同外附加工程,如新增合同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