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夫妻共同债务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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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 ,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XX
原审被告:XX ,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
,身份证号:XXXXXXXX 。
原审人民法院:XXXX 人民法院。
原审裁判文书号:XX 人民法院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XX 人民法院XXXXXX 号民事判决书。
2、对本案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与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 、原审被告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 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XX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此提出再审申请,理由如下:案情概况:申请人与原审被告XX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18日,原审被告张忠良私下从被申请人处借款58万元,后经被申请人索要,张忠良偿还给被申请人12万元,剩余46万元没有偿还,201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与张忠良偿还46万元借款,2015年4月1日,XX 人民法院作出XXXX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忠良、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XX 借款4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判决书适用举证分配错误。
原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2行至第4页第2行):“该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与被告XX无关,故该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故被告XX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这一论述错误。
1、申请人不认可原审被告任晓金对被申请人的46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偿还的义务。
㈠、被申请人持有的借条,借条借款人处没有申请人签字,未取得申请人认可,也没有得到申请人事后追认,无论是从借款的邀约、承诺、履行,都与申请人无关,该笔债务是张忠良的个人债务,申请人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㈡、张忠良借款时没有取得申请人许可,借款的用途申请人也不知情,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申请人与张忠良均系农民身份,没有经营有其他产业,张忠良所负46万元债务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申请人背负巨额债务明显不合理,不符合法律精神。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所述,张忠良所负46万元债务在借款时未取得申请人认可,也没有得到申请人事后追认,借款的交付和借款用途申请人也并不知情,而且其所负债务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应当属于张忠良的个人债务,申请人无端背负46万元巨额债务不公平,故此,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XXXX 人民法院XXXXXX 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