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及给予奖励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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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及给予

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人核发[1994]5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4.04.16

【实施日期】199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

及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4年4月16日人核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铁道部人事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林业部人事司:

经研究决定,获得公安部1994年授予的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并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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