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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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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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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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博士

关键词:越权代表/ 担保合同/ 公司章程/ 公司决议/ 银行债权

人内容提要:银行债权人与担保公司签约之前不仅

有义务审查担

保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也

有义务审查法定代

表人的代表权限,审查担保公司章程及其

担保决议的真实性与合

法性。此种审查义务既源于法律的规

定,也源于公司章程登记的

对抗效力、商事习惯与监管部门

业务指引。倘若银行债权人怠于

或拒绝审查担保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越权事实,则担保公司有权拒

绝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或决策

权限而签署担保合同的现象很普遍。但对于此类担保合

同的效力

如何,一直见解分歧。例如,甲公司《章程》规定,

超过人民币3,

000 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

批准,低于人民币3, 000 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

批准。但甲公司董事长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情

况下,擅

作主张与某商业银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不久。

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甲公司董事长发生变更。由于主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清偿债务,商业银行遂要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辩称,

原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的行为超越了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

与决策

权限,其签署的担保合同应届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应

承担担保责

任。商业银行则认为,既然甲公司的董事长是法

定代表人,而且

担保合同上盖有公司的公章,乂有董事长的

个人名章和真实签名;

担保合同就属合法有效,甲公司必须

承担担保责任。由于甲公司

与商业银行对此各执一辞,遂诉诸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担保公司与银行债权人签署担保合

同时,

只要担保合同盖有担保公司的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

签字就可认

定担保合同有效;至于法定代表人在签约之前是

否获得了公司的

授权,则非所问。换言之,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时,

即使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批准而擅自决定对外提供

担保,也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

务,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判决还

认为,要求银行债权人审

查担保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并进一步审核

其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既不合理也无必要。

笔者认为,一审判决的观点值得商榷。为准确认定公司

法定

代表人超越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或决策权限而签署担

保合同的效力;进一步规范担保彳丁为,预防越权担保彳丁为给债权人与担保人带来的法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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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和利益冲突,平衡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探。

二、《合同法》第50条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

同效力

的解释

判断法人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的逻

辑起点在于《合同法》第50条。该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该条规定可称为“越权代表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在法定

条件下例外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或无权代表

行为视为有

权代表行为,并对其签署的合同赋予法律效力。

依反对解释,可以对该条的立法意图得出两点结论:

(1)

倘若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

事实而

与其签约,则越权代表行为无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

署的合同亦

非有效合同。(2)倘若相对人不知、也没有义务

知道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法定

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

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属有

效。换言之,该条规定例

外保护的合同相对人仅限于在签约

之时主观上为善意的相对人,

而不包括在签约之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过失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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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法定

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究竟为无效、效力待定抑或未成立,值得

进一步澄清。笔者认为,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

为无效,

不能拘束其所代表的法人,则该法人并非其所订立

合同的一方当

事人,该合同对该法人而言就是自始无效、当

然无效、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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