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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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苏财购〔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建设创新集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苏府[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轻工业是一个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产业,它包括食品、造纸、家电、家具、自行车、日化、五金、塑胶、羽绒制品、皮革和工艺等10多个行业,是有效拉动内需极为重要的消费类为主的工业。

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轻工业始终是一个重要的产业,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历史上曾经辉煌一时的“四大名旦”,其中三个都是轻工产品。

轻工业因具有“拉动内需,扩大出口,支撑就业,服务三农”的特征,所以对保障民生、扩大内需、维护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消费品市场需求下降,轻工产品出口受阻,产业发展环境严峻,轻工企业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应对挑战,抢抓机遇,引导我市轻工业优化结构、提升层次,保持健康发展的态势,特制定本调整振兴计划。

计划期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现状(一)产业概况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企业转制、培育和引进,我市轻工业脱胎换骨,诞生了一大批民营和外资企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据统计,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轻工企业1868家,完成工业总产值1906.38亿元,同比增长10.61%,实现销售收入1866.26亿元,同比增长8.02%,产业规模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10.23%,占到全省轻工业的24.17%。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6楼,邮编:215028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类项目申报书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二〇一九年制目录一、项目信息 (3)1、技术关键词 (3)2、项目摘要 (3)3、考核指标 (5)1)总体目标 (5)2)分阶段目标 (6)4、项目申报信息 (7)二、申报人信息 (9)1、基本信息 (9)2、工作和教育经历 (10)3、专业资格证书 (11)4、知识产权信息 (11)5、以往工作业绩 (12)三、主要团队成员情况 (14)四、所创(领)办企业基本情况(已落户园区企业填写) (16)四、拟创办企业信息(未落户园区项目填写) (18)五、关联公司(如没有关联项目请填“无”) (19)1、关联公司基本信息 (19)2、本项目关联公司情况 (19)六、项目创业计划书 (20)目前产业化进展 (20)七、附件清单(打勾内容必须提交,其他项目根据情况提交) (22)一、项目信息1、技术关键词2、项目摘要简要介绍项目团队优势、目标产品、核心技术、产业化成熟度、营销策略、未来33、考核指标请认真填写近三年考核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指标参数1、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2、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3、项目实施中形成的里程碑(如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

(此处内容将作为后期领军合同签订的依据)(限1500字)1)总体目标2)分阶段目标投入资金之和不低于100万,新增就业人数仅包括参保人数4、项目申报信息二、申报人信息1、基本信息2、工作和教育经历3、专业资格证书4、知识产权信息5、以往工作业绩三、主要团队成员情况四、所创(领)办企业基本情况(已落户园区企业填写)四、拟创办企业信息(未落户园区项目填写)五、关联公司(如没有关联项目请填“无”)1、关联公司基本信息2、本项目关联公司情况六、项目创业计划书(主要介绍企业特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特点、水平和优势;企业阶段目标和长期目标;市场定位与营销策略;财务情况、融资情况和风险预估等。

苏州工业园区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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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通过BIM示范项目引领全市建筑行业开展BIM应用,制定《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和《苏州市建设项目全过程BIM应用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略)
2.苏州市建设项目全过程BIM应用点(试行)(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0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为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公共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相结合。

二、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苏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双保双扩双转”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功能,营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板块特色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和控制性详规,有序实现城区空间配置功能;按照《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城区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

1.把握城区总体发展思路。

市区按照“东进、北拓、南优、西育”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以东部为首要发展方向,提升苏州工业园区综合开发品质,完善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城市服务功能,推进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建设,做靓苏州中心城市,使之不仅成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且成为集聚先进生产要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

2.提高开发区集约化建设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和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生态型、创新型新城区为目标,把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投资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技术和管理水平高、产业链延伸广、可持续增长的“旗舰”项目上,不断增强高新技术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科学的高端制造基地;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国际人居生活环境。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 〕91 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信息化工作暨电子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一日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计委(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六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项目须经市计委(信息办)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计委(信息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

市计委(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汇总制定出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计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对基础性、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项目,在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他项目可在相关的专项资金中酌情安排。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苏建招【2011】464号文

苏建招【2011】464号文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1〕464号)【信息时间:2011-7-19 阅读次数:106】【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江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建招〔2011〕464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治工办,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电子化招投标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目前已在我省南京、苏州地区得到成功运用并取得积极成效,不仅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行为,防止权力寻租与腐败,促进了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而且降低了企业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我省省辖市范围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化招投标定义电子化招投标是指依托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以全程电子化、文件标准化、评标远程化、信用信息化和监管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由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全省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CA身份安全认证系统和标准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

二、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建设目标1、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网上运行。

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网上办理备案事项,招投标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招标人网上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网上提交投标文件,评标专家网上远程异地评标,电子档案归集等。

2、实现招投标文档全面标准化和电子化。

包括招标各事项表式,招标文件范本、投标文件范本、评标报告、书面情况报告等。

3、实现全省招投标领域诚信信息共享。

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省、市招投标领域诚信信息平台数据的实时交换,包括全省投标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中介代理企业、从业人员(建造师、主要施工人员、总监、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奖励和处罚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的统一共享。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十一五”以来,我市不断加大有效投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建成了一批重大骨干工程,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不足、新开工项目偏少的问题比较突出,既难以保证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又影响持续发展后劲。

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

加大有效投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是“扩内需、保增长”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不仅有利于当前促进经济回稳回升,而且有利于今后增强发展后劲。

因此,必须加大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尽快建成一批对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起重要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是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需要。

根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测算,“十一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共需投入1.3万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1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苏住建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8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我局制订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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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简称“园区” )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进一步降低项目风险,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全面
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根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
区信息化专项及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各局办需在每年 10 月前向园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息化办”)申报第二年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信息化办在征求财政局意见后,主持制定信息化建设预算方案,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条根据项目性质,本细则中涉及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软件和系统集成项目、设备采购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等三类。

第四条在本细则中,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分为:项目
规划、项目启动、项目建设和项目推广四个阶段,具体包括:可
行性研究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可行性成果论证、立项审批、
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试运行、项目验收、项目运维、
宣传推广等十一个环节。

各类信息化项目都需严格按照本实施细
则建设和实施。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立项
1
第五条为了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提
升项目实施的成功率,鼓励开拓创新,园区信息化项目凡金额超
过 200 万元(含)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低于200 万元的,局办可根据需要进行申请。

可行性研究的经费由信息化发展专项
资金统筹安排。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项目,由局办每年 3 月、 8 月进行申报,信息化办定期统计汇总。

各局办产生新的信息化创意后,需要先
向信息化办提交可行性研究申请;可行性研究预算超过30 万元(含)的,需要信息化办报园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预算低于
30 万元的,报信息化办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

可行性研
究立项后,根据工作进度,信息化办在会同财政局核对经费后,
拨付可行性研究所需经费。

第七条软课题研究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五五比例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后支付 50%,完成可行性成果论证后,支付剩余50%。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实施第八条对于核定经费超过 30 万元(含)的软课题研究项目,如需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研究,则应由局办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
公开招标;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软课题研究项目,由局办向信息化
办提供采购标准及要求,信息化办汇总后统一公开征集方案,由局
办组织议标,确定承建单位并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备案。

2
第九条局办与软课题承建单位签定合同后,组织实施,并
对研究过程和成果把关。

第四章可行性研究成果论证
第十条软课题承建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后,由局办进行成果
预审,预审通过后报信息化办,由信息化办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
审核无异议,由信息化办核发结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本阶段里程碑:通过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局办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报园
区相关技术支撑部门(信息中心,规划局等)进行方案的技术审
核,会同技术部门审核意见,报信息化办立项。

第十三条如立项申请项目已备案并明确预算,且资金未超出
备案预算的,立项通过。

第十四条凡未列入“园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
信息化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报资金合理性的审核。

审核预算低于
30 万元的立项申请,由信息化办审核;审核预算超过 30 万元(含)的立项申请,需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复审。

如审核无异议,由信息
化办核发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凡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取
3
得实质推进而需转入来年的项目,需重新启动立项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每年额度固定的常规性支出项目,在初次支出时,需立项审批;此后每年支出额度除非发生变化,毋需反复立项审
批。

第六章招投标和合同第十七条立项通过后,局办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工作。

预算金额超过 30 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局办组织议标,议标过程和结果需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备案。

同等条件下遵从“优先选择在
园区信息化项目承建商征信平台中有良好记录的供应商”的原则。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前,建议先经过法务审核,签订后的合同
须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阶段里程碑:已签订的合同。

第七章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园区信息化项目
建设,应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列入园区信息化专项资金预
算。

第二十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流程,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分为:方案和计划、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实施、测试、系统部署六大
环节。

4
第二十二条 局办需对项目建设过程的产出物组织技术支撑部门、监理单位、承建单位进行质量审核。

审核通过后,开始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项目整体架构、建设范围、里程碑计划、合同金额的”变更,须由信息化办协同相关单位和人员综合评估变更的合理性。

评估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审核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备案;其他变更,局办可以协商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自行实施,结果报信息化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阶段里程碑: 1、方案和计划:系统方案和项目计划。

2、需求分析: 需求规格说明书。

3、设计:设计文档。

4、开发
实施:项目开发文档和测试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整体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由局办和监理单位一起评估试运行结果。

试运行阶段结束后,承建单位须向局办提交试运行报告,经
局办正式确认后,报信息化办备案。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试运行结束后,项目转入验收环节,局办会同
监理单位一起进行项目预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多个局办的, 或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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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系统试运行
信息化项目在验收之前,根据需要进行项目的
的,或园区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报信息化办组织外部专家
进行验收;其他项目,可由局办组织内部验收。

第二十八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必须及时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报信息化办备案。

第十章项目运维
第二十九条管委会机关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委托园区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涉及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项
目建成后,其中共享的地理信息原则上应委托园区规划建设局
(地理信息处)负责维护。

第三十条除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运维的项目外,信息化项
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运维费用原则
上应列入项目建设单位日常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和备案。

第十一章项目推广
第三十二条系统运行后,信息化办会同局办协调相关部门,促进系统的运行使用。

第三十三条根据需要,局办应协同项目承建单位面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信息化培训,推动信息化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6
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图
2、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输入输出表
3、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填报模板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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