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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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的内容为法律所禁止的; • 接受单位没有防治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因而不能防止其对环境
的污染危害; • 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
• 注意:为有效防止污染转嫁,只要实施了污染转嫁行为或者实 施了接受污染转移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转 移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5、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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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 主要法规有:
–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 危害的决定》,
– 70年代《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
– 80年代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 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汽车排 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指排污者必须依国家环保局的规定(92年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向当 地环保局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 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指环境管理由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 控制相结合转变
• 到2002年我国环境保护已进入从总量控制 到总量削减的转变
• ⑶综合性与积累性。指造成公害原因复杂,往往是综合起 作用,且是积累性、连续性地起作用,这与传统的侵害行 为的原因单一和危害的一次性有别。
• ⑷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不仅侵害多人的权益,还往往 同时侵害多种权益,如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益等。
• ⑸危及的范围广。 • ⑹公害引起的疾病难以发现和治疗,甚至不能根治,有的
还危及下一代。
二、关于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
• 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 是有别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具体制度。 它们主要体现在污染防治法 专门法中,主要有: – 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 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 – 现场检查制度
– 大气污染物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一百多种, 其中危害较大的主要是粉尘、二氧化硫、碳氧化 物,氮氧化物和放射性物质等。
大气污染的类型可分为:⑴煤炭型污染;⑵石油 型污染;⑶企业废气、粉尘所造成的混合型污染; ⑷氮氧化物型污染(汽车尾气)。 我国大气污染呈煤烟型污染特征。烟尘和酸雨 (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近年来,汽车尾气污染 加重。 大气污染的危害:危害人体健康;危害工农业生 产;危害动植物;危害自然生态。据有关资料我国 仅广东、广西、四川和贵州四省区由于酸雨造成经 济损失每年就达160亿元。重庆市从60年代以来市 街道树种已换过3次,仍然未能抵御因受酸雨污染 所导致的枯亡。
1、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
• 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 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也不得 转让给他人使用。 – 公布限期禁止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 或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 进口或使用。 – 这是由单纯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 过程的控制的重要举措。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
• “公害”: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 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噪声、 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
• 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 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
4、防止污染转嫁制度
• 指防止外国、台湾地区厂商或我国企事业单位,将污染严重的 设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 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环境污染 危害的法律规定。
– ⑴主要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单行法和《巴塞尔公约》。
– ⑵构成污染转嫁行为的条件。三个构成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第二节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的概念
•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 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 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 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污染,危害人体健 康,生命安全的现象。
• 其特点是污染扩散速度快,范围大(不定), 持续时间也较长。
2、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主管机关
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局
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
汽车排气污染防治
各级航政机关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各级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铁路运输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排气和渔港港区大气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 他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 清洁生产指利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材料、 能源、工艺、设备和生产方式及科学的内 部管理,生产出清洁的产品。
6、现场检查制度
• 指环保局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 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 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佩带“中国环境监理” 证章。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 密。
• “其他公害”则是指除上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 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 公害,如废热、光污染等。
公害的特点
• ⑴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与投毒等犯罪现象 不同。
• ⑵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具有间接性和不 确定性。
– 87年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88年6月1日实施;95、 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 治中总的职责:
• ⑴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⑵必须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预防为主”,从源头治理大气 污染。 ⑶必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 ⑷必须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如 煤炭洗选加工、改进城市燃料结构、推广高标号无铅汽油等。 ⑸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 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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