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与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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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

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卢军

摘要本文从研究清末修律出发,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并全面阐述清末修律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影响了整个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它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当然,清末修律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本文在最后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缺陷,即它在立法理念上并没有真正完成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立法内容上明显的不彻底性。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现代化

简介:卢军,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13-02

我们国家要真正实现现代化,法制的现代化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可以说从清末到现在的中国一直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缓缓前进。最近读了一些法制史方面的书感慨良多,体会到每前进一步的艰辛。清末修律也有值得我们现今社会学习的地方,至少我们的前辈面对落后有认真努力过。

一、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一)西方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的传播

鸦片战争中中国的惨败,使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在“西学东渐”的风气下,成为当时时代的潮流,并逐渐在中国知识分子中间产生巨大的影响。并随着中国与西方国家交往的频繁,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逐渐占据了中国法律发展的主流,这就使得清朝末期修改法律有了新的思想与理论指导,也为中国法律与世界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接轨提供了可能性与客观条件。

(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19世纪60、70年代,洋务派掀起的一场名为“自强、求富”的洋务运动,中国开始兴办近代军事企业、民用企业,与此同时开始缓慢地发展本国的民族资本企业。再加上以李鸿章、张之洞为代表的洋务派直接参与创办现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与新兴民族资产阶级、官僚买办阶级交往不可避免,往往是互相借力,而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又充当了这些民族资本在政治上的代表。因此,这些开明的洋务派、民族资本家呼吁改变传统的不利于民族工商业的法律法规,促进自己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从而实现自强与求富,也是理所当然。

(三)政治危机使当权者不得不实行变法,以维持其脆弱的统治地位

众所周知,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发动的“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戊戌六君子的鲜血震惊海内外,再次表明了中国变法的步履维艰。一些既得利益者是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利益的,守旧力量的强大也是超乎想象的,虽然中国打开国门长达三十年之久了。而随后祸国殃民的义和团运动,导致《辛丑条约》的签订,最终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场浩劫,深刻反映出统治阶层的无能与无知。仓惶出逃的慈禧太后,在严峻的形势面前,使她深感已经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继续维持其岌岌可危的统治地位,以慈禧太后为首的上层阶级以丑恶的嘴脸,不得不屈从于现实,也打着“新政”的口号,实行变法,这也是清末修律的最直接动因。

(四)学术界对法律改革的呼吁

实际上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学家,直到清末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一些知识分子通过出国访问或者阅读书籍了解到西方国家的社会状况,宪政体制等等,也渐渐明白西方列强并不只是在坚船利炮上比我们强大,实际上最根本的是

社会制度的先进,这也是我们落后乃至不断惨败的的根本原因。在洋务派时期,以李鸿章为首的旧官僚,也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往国外派遣留学生,学习他们的先进技术,当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让这些留学生们了解到西方的先进制度,他们开始翻译外国的书籍和资料,使更多的人了解到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文化。甚至有许多留学生本身是学习政治法律的,回国后他们就成为变法修律的先驱或者积极倡导者。

二、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积极影响及清末修律的历史缺陷

晚清政府颁布了涵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其中有几十部法典和单行法规,不能说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况且在许多法律制度中,政府已经对许多原有的封建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体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使我国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有明显的缩小,这也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主流。但是这其中仍然有一些属于很浓厚的封建残余,仍有不足之处。

(一)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积极影响

1.初步树立了实行法治的现代宪政理念

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的知识界也不段成长起来,他们的视野已经不仅拘囿于传统的礼法道德,孔孟之言上,尤其以严复、沈家本、梁启超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视野开阔的的知识分子,更是对传统的落后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他们都一致认为,中国的首要任务在于变人治为法治,抛弃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法制思想,确立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现代西方法制体系。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清末修律的操刀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现代西方的法制精神,至少在条文上也会反映西方所广泛接受的自由、民主、平等的宪政理念。例如在1908年清

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作用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就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有(:1)参政为官权;(2)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3)人身自由权,即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权;(4)诉讼权;(5)财产权;(6)住宅不受侵犯权。义务有(:1)依法纳税;(2)依法当兵;(3)遵守国家法律。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它与旧有的法律制度明显不同,它体现了现代国家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这种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还例如,在法律中,删除了维护满族特权的法律制度;在《奏定女子学堂章程》中允许女子享有和男子一样的受教育权,这是跨时代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深刻改变了封建等级制度、伦理制度,为中国社会迈入以自由、平等、人权为基石的现代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确立了日本、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革命的滚滚浪潮的冲击下,统治阶层意识到不变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结构的彻底崩溃。在一些开明的地方实力派的推动下,晚清政府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上谕准备“预备立宪”。其后在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准备实行宪政的具体时间表:宣布西元1908年-1916年为“预备立宪”阶段,从1917年开始实施宪政。与此相适应,晚清政府陆续制订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章程》、《资政院院章》和清政府覆灭前夕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这些都详细规定了政府的结构,以及如何运作,其中咨议局和资政院具有西方国家宪政体制中的议会的性质。

3.建立了体系较为完备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清末法律改革不光在宪政体制方面作了改革,而且对其他社会各方面都做了规定,这也是当权者看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做出的必然选择,以沈家本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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