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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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信息源:东营城乡网 2010-3-16 9:33:02 葛海明[原创][评论] [ 字体:大中小字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获批复,至此麻烦频出的拆迁补偿问题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补偿标准
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1 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
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350-500元/m²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
积;2、旧料归原主;3、房
屋补偿标准系指旧料
损失、拆迁人工费用。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
坡瓦屋顶
260-450元/m²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
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40-190元/m²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
坡草或瓦屋顶
95-140元/m²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60-110元/m²
住宅楼600-800元/m²
办公营业楼700-900元/m²
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米以上120-180元/米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2.5米100-150元/米
乱石基砖墙高1.5-2米80-120元/米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米40-60元/米
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130元/m²
简易结构40-60元/m²
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400-600元/座包括迁葬工料费
5 温室砖砌墙体、钢骨架、塑料薄
膜顶
95-110元/m²旧料归原主
土墙、竹骨架、塑料薄膜顶45-65元/m²
小拱棚4-7元/m²
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100-1500元/m²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900-1200元/m²
石拱桥1500-2100元/m²
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米400-600元/米
石拱涵跨径1-4米800-2100元/米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
米
800-1800元/米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
1.5-4米
800-2000元/米
8 水
渠水
池土筑水渠水池按挖方体积4-6元
/m³
不包括田间毛渠石砌水渠水池30-50(含水泥)元/m³土方另计
砖砌水渠水池 40-60元/m³ 9 水井
手压井 10-20元/米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 偿标准的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
偿
机井 深20-50米 150-200元/米 深50-100米 200-260元/米 深100-250米 260-300元/米 深250米以下 300-360元/米 10 乔木 胸径小于5cm (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 移栽费3-5元/株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海
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
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
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
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宜采伐的成材树只支付采
伐费。
胸径5-10cm (松柏树3-6cm ) 30-40元/株 胸径10-20cm (松柏树6-10cm ) 40-50元/株 胸径大于20cm (松柏树10cm )以上成才树 40-55元/株 11
果树 苗木 移栽费2-4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梨、桃、
杏、枣等树种,树归原主 幼龄期(区分树种) 20-130元/株 初果期(区分树种) 140-360元/株 盛果期(区分树种) 175-570元/株 衰老期(区分树种) 240-100元/株 葡萄(区分生长期) 6-40元/株 12
灌木 一年生以内 3-5元/墩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一年生以上 4-6元/墩 13
电力通 讯线路 低压线路 900-13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通讯广播线路 900-1300元/杆 14
砖瓦窑 18、20、22、32门轮窑 8000-11000元/门 包括烟囱及烘干室 老式土窑 8500-30000元/座 15
道路 柏油路 40-70元/m² 混凝土路 40-60元/m² 混凝土路面(含排水沟) 70-80元/m² 沙、石、煤渣路 20-30元/m² 人工土路 10-20元/m² 16
田间小 型涵管 直径30-50厘米 40-80元/米 旧料归原主 直径50-100厘米 80-150元/米 17
苗圃苗木 3000-5000元/亩 18
鱼塘 土筑鱼塘 2000-4000元/亩 含鱼苗,鱼苗归原主。 石砌鱼塘 3500-7000元/亩 19
藕塘 土筑藕塘 2000-3000元/亩 含藕苗,藕苗归原主。 石砌藕塘 3600-6000元/亩 20
苇田 300-700元/亩 人工苇田 21 桑园 3000-4500元/亩
说明:1、青苗补偿标准:棉田的补偿标准为1700元/亩,粮田一年的补偿标准为1400元/亩。菜地(不
包括温室菜)的补偿标准为2400-3000元/亩。
2、上表中未列项目的补偿标准由物价局具体核定;实际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造成地面附着物或青
苗价值高于表中补偿标准上限或低于补偿标准下限较大的,且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存在争议的,由物价
局具体确定补偿标准。
山东省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近日正式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将不再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据介绍,以往“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的补偿方法存在两种弊端,一是定价随意性较强,补偿标准往往因项目不同而不同,即“同地不同价”;二是透明性不高、暗箱操作普遍,征一块地常常出现“两本账”,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和征地工作的法律严肃性。
《标准》在维持各地征地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范围内补偿标准达到43184元/亩,按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0000元/亩以上,包括济南等7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000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0000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0000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