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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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布《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布《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9•【文号】交规划发[2001]268号•【施行日期】2001.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颁布《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的通知(交规划发〔2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为指导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进行资源合理配置,引导公路、水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部制定了《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随时报部,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一年五月)前言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

在新世纪开始之际,《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发布了。

这是我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第一次比较全面和系统地发布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

这项工作是交通部继提出“三主一支持长远规划”和“交通发展三阶段战略目标”之后,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历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公路、水路交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

改革开放20多年,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取得了巨大成就,公路、水路交通的紧张状况得到缓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办安监[2018]97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7.25【实施日期】2018.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部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或司局领导约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指导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约谈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牵头负责,公路局、水运局配合。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提出约谈建议,报经部领导同意实施。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约谈。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有重要指示批示的;(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三)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质量形势十分严峻的;(四)交通运输部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薄弱,质量管控能力明显不足,质量问题较为普遍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牵头司局提出约谈建议,起草约谈方案,报经部领导审定同意,启动约谈程序,发出约谈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6•【文号】交规划发[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01]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部海事局、救捞局: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8号)的原则,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部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

本计划是国家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组织2001年至2005年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现将《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一年七月六日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交通部2001年7月)前言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转和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九五”时期是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基础设施总量迅速扩大,交通结构得到改善,运输生产持续增长,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为新世纪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2001年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进一步加快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是今后五到十年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结合交通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作为指导“十五”交通建设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
决定(2019)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1.28
【实施日期】2019.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
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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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1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1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1]710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的通则、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维护标准。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政法发[2009]22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政法发[2009]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结合交通运输实际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现印发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4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了一季度经济形势,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经济工作。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一季度经济形势汇报》。

去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形势的急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大决策措施,近期又批准了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目前,这些决策和举措已初见成效。

今年一季度,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态势显现出一些新的积极变化,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公路、水路客货运输量、港口货物吞吐量和货类水运价格下降趋势有所减缓。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国际金融危机还在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还十分严峻,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还在加深,航运企业全面亏损,港口生产主要指标下滑,公路货流量减少,货车报停和船舶停航比例还比较高,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风险加大。

因此,既要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坚定做好各项工作的信心;又要充分估计面临的严峻形势,密切关注形势变化,绝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把困难和风险看得重一些,把政策举措准备得充分一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交计发[1993]55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交计发[1993]55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交办安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

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交通部交水发[1998]107号

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交通部交水发[1998]107号

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交通部交水发〔1998〕107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现决定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都分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二)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其他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到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1990年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双重领导港务局,部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部制订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制订,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坚持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协调各方面行动,促使交通运输全面紧张状况得到逐步缓解的重要保障。

因此,务请你们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实施办法》印发后,请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报部备案。

经过一段实践后,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部。

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集中力量发展交通等基础产业。

为保证这一基本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仅就公路、水运交通当前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发展序列和实施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交规划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新阶段交通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适应经济社会对交通的新需求,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部起草了《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结构调整是新世纪新阶段交通实现科学发展的主要着力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行业的重要实现方式,是发展现代交通业的重要任务,是交通行业积极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动态发展过程。

公路水路交通(以下简称交通)结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

为解决新阶段交通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适应经济社会对交通的新需求,现就交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新阶段交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1.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要求调整交通结构,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经济对外依存度进一步提高,能源、矿石等资源性货物进口需求持续增长,将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对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能力、结构功能、质量效益和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产生了更大更新更加多样化的影响和需求。

交通运输能力的扩大、结构功能的调整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能够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好的国际分工和竞争优势,其重要性和急迫性日益突出。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水发[2012]782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2.1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1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以下简称《水条》)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水条》的实施工作,保持政策稳定和行业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好《水条》,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平稳发展
《水条》作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活动的行政法规,对维护水路运输市
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加快水路运输业转型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水条》的贯彻落实工作。

为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健康发展,部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水条》实施后,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延续、调整和衔接工作,保证《水条》顺利实施,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二、关于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工作
部正在制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办安监[2017]19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领导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7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含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的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只从事航运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属地为主”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财建〔2024〕36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10月28日附件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均需承担支出责任的财政事权事项。

第三条重点项目资金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重点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

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88]交河字117号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88]交河字117号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1988年2月16日(88)交河字117号)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部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正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最近,我部在上海市召开了贯彻两项法规座谈会,沿海及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主要航运管理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并汇报了三个多月来的施行情况,协调了行业管理的进行步骤,研究了存在的问题。

为了对这两项重要法规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便于正确施行,特针对会议讨论的二十四个问题,研究整理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次),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各级航管机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次)一、关于两项法规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法规的规定。

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时,考虑到我国水域辽阔、船舶众多而分散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具体实施,特在第二条中,将适用范围分列三项,区别对待,即“本细则适用于:(一)一切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二)一切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三)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交水发[2010]245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0]245号)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为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促进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工法是以水运建设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水运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承担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水运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水运工程工法的分类第六条水运工程工法分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和维护类6个类别。

第七条水运工程工法分为一级工法和二级工法。

一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工法经改进、提高、完善后,可申报一级工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0]195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0]195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0]195号2000年4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各有关港口,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8〕14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8〕14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导则》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8〕144号中远海运、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安全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一、细化落实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导则》的原则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责任明晰、制度完善、落实到位、管理有效。

二、开展自查自评。

各单位要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重点检查安全责任是否明晰,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管理是否有效。

对于自查自评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三、定时报送总结。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研判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提出对策措施。

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和上年度安全生产评估报告报部。

部将加强对各单位实施《导则》的指导,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各单位实施《导则》的有关情况,听取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建议,形成政企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1月13日(联系人: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宋宏图,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导则——结束——。

交通部关于颁布《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1997修订)

交通部关于颁布《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1997修订)

交通部关于颁布《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1997修订)【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科发[1997]362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6.19【实施日期】1997.06.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关于颁布《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1997年6月19日交科发(1997)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属各有关单位:现将我部修订的《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随时报部,以便进一步完善。

1985年1月颁布试行的《公路、水运主要技术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一、《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二、《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修订和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略)(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总则1.为推动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全行业在科技进步进程中的行为,实现技术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编制本技术政策。

2.公路、水运交通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公路交通是一种服务范围广、承担运量大、发展速度快、对当代经济发展贡献大的运输方式,是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公路运输是短途客、货运输的主力,并在中距离客、货运输,以及小批量、多品种和高价值货物运输中起骨干作用,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对带动沿线社会经济发展、对促进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对加速运输结构调整产生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影响。

水路交通是一种投资省、占地少、劳动生产率高、运输成本低的运输方式,为促进沿河、沿海、港口城市和外向型经济发展作出先导性、基础性的贡献;水运是我国外贸运输的绝对主力,是大宗散货运输和构成国际运输体系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在陆岛、海峡、岛屿间和沿江、沿海客货运输中具有其他运输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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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0年1月13日,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双重领导港务局,部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部制订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制订,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坚持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协调各方面行动,促使交通运输全面紧张状况得到逐步缓解的重要保障。

因此,务请你们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实施办法》印发后,请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报部备案。

经过一段实践后,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部。

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集中力量发展交通等基础产业。

为保证这一基本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仅就公路、水运交通当前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发展序列和实施措施。

其他方面的实施办法,将陆续制订。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部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一、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一)《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促进并指导运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发挥国营大中型交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协调各方面行动,逐步缓解交通运输全面紧张的状况。

(二)交通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必须先行一步,超前发展。

因此,本实施办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关于集中力量首先把交通等基础产业搞上去的要求,以“发展以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为指导思想,加强和扩大公路、水运交通运输生产和建设。

(三)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序列,确定交通行业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提出保障政策和具体措施。

同时,合理调整公路、水运交通内部结构,保证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支持系统(包括交通科研、教育、安全监督、通信导航、救助打捞、公安消防和信息系统)协调发展,实现运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产力的优化配置,提高宏观效益。

(四)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交通长期滞后的局面,没有长远的部署是不行的。

从“八五”开始,要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加快交通建设。

本实施办法的制订贯彻长远与近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

近期(为“八五”期间)使公路、水运交通紧张状况能有所缓解。

远期将随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使交通运输逐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根据国务院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以及省以下交通主管部门不再层层拟定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报交通部备案。

二、交通发展序列交通发展序列是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在交通领域的具体化,是交通部门贯彻本实施办法的基本依据,也是交通发展政策的导向目标。

运输生产领域中,重点支持煤炭、石油及其制品,农用物资、粮食、化肥、矿石、木材等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运输,集装箱和货运班车运输,旅客运输。

重点支持大中型国营专业运输企业,严格限制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等高耗低效的落后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发展。

严格限制个体运输专业户在水上,公路省际干线上进行危险品运输。

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为能源、外贸和旅客运输服务的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港站主枢纽的建设,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船舶、专用车辆的购置和交通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严格限制楼堂馆所建设。

禁止未列入总体规划、未进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自然和经济条件受到限制的高标准公路和深水泊位的建设。

技术改造领域中,重点支持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渡口、路面和混合交通严重的路段改造,港站改造,运输车船和安全保障设施的更新。

交通发展序列目录见附件。

三、实施措施(一)作好交通运输规划,加强建设前期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交通发展序列的要求,编制“八五”计划,安排年度计划,并认真作好重点支持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凡属严格限制的建设项目,国家不安排建设资金,不予补助。

(二)多方筹集和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加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鼓励地方对交通投资,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集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等办法,加快发展地方交通。

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统一规划下,本着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提倡货主自建专用码头、专用公路和专用航道。

引导外资投向,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吸引更多的国外投资,重点用于国道主干线公路系统和重点港口的建设。

(三)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按照交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分配、水电燃料供应、人员调配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向重点支持的运输倾斜,优先满足这些运输的需要。

对重点物资、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

对车、船运力的发展进行综合平衡,使其大体上与客货源相适应。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参加客、货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与个人,要根据其所要求经营范围内的客源货源、运力的分布和供需情况,燃油供应情况和道路、航道、港站基础设施的能力等条件进行审批。

所有被准予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船,必须纳入政府交通部门的行业管理。

车船技术状况已达报废规定或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以及私自拼装的,不准参加营业性客、货运输。

加强货运市场的管理,推行合同运输,鼓励货主择优托运。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对倒卖货源、运力和居间盘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

交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兴办向社会开放的水、陆货运中心、组织合同运输,为承托双方提供运力、货源及运输信息等各种服务。

(四)抓紧按照交通发展序列制定交通运输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和规模经济标准,并相应制定推进规模经济的规划和调整措施。

鼓励专业运输企业的发展,落实下放给专业运输企业的自主权,继续深化企业改革,逐步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增强专业运输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专业运输企业的骨干作用。

积极引导不同经济成份的运输力量协调发展,并有计划地发展企业集团。

对其他行业兼营运输和个体(联户)车船运力,要根据运输需求加以引导。

(五)加快交通科技发展,以交通发展序列为导向,对运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组织攻关,重点是建设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和港站主枢纽的成套技术;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的先进技术;交通安全保障技术;以及加强行业管理和支持宏观决策的科学手段。

(六)要根据交通发展序列的要求,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和培训人员。

高等教育要强化航海和路桥等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管理急需的主干专业。

成人教育要把岗位培训作为重点,对交通系统主要基层干部普遍进行一次岗位专业培训,并分期分批培训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七)加强交通法规建设,以法律手段保证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本实施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交通部将检查各地区和各单位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并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实施办法。

附件:交通发展序列目录运输生产(一)重点支持的运输1.公路运输煤炭、石油、农用物资及外贸等重点物资运输集装箱、零担、大件等专业运输汽车拖挂运输疏港运输200公里以内的货物运输300公里以内的旅客运输和中高档货物运输1000公里以内的鲜活易腐货物运输公水铁联运2.水上运输煤炭运输原油运输农用物资运输集装箱、成组运输粮食、矿石、木材、石油、化肥等外贸物资运输旅客运输岛屿间、陆岛间、海湾和海峡两岸间客货滚装运输万人以上岛屿运输主要河流的大宗散货运输内河干线上的分节驳顶推运输江海直达、干支直达运输水陆联运(二)严格限制的运输个体专业运输户在沿海、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和公路省际干线上进行危险品运输干线公路上的拖拉机及报废车辆等高耗低效的落后运输对流、迁回等不合理运输基本建设(一)重点支持的建设1.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省际和大城市间干线公路重要疏港公路大中城市绕行线和出入口公路扶贫公路重点客运站场设施中心城市和主要集散点的货运枢纽站及集装箱中转站通信设施2.沿海港口北方煤炭装船泊位和南方煤炭卸船泊位及装卸设备粮食、矿石、木材、石油、化肥和集装箱等外贸重点进出口物资装卸泊位及装卸设备枢纽港客运设施和客货滚装运输设施万人以上岛屿客货码头设施通信设施船舶交通管制系统航标和助航设施集资或自筹资金建设的沿海工业带和经济开发区码头与货主专用码头为地区经济发展和地区间交流服务的中小泊位3.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淮河的航道和重点港口重点客运设施大宗散货专用码头及装卸设备与干线航道相通的主要支流航道和中转港沿江工业带和经济开发区新港区与货主专用码头通信设施长江干线和珠江口船舶交通管制系统干线和主要航道的航标及助航设施4.车船购置远洋第三、四代集装箱船,多用途船,五万吨级以上散货船、矿石、木材、粮食专用船沿海大型原油船和浅吃水肥大型运煤船,高速客船,客货滚装船,集装箱船,汽车运输船,5000吨级多用船内河快速班船,干线航道上的300~2000吨级分节驳顶推船,一般航道上的机动驳船和拖带船队,长江中下游的三、五千吨及万吨级浅吃水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和汽车运输船安全监督、公安消防、海难救助、航标等安全保障专用船舶大吨位柴油车、轻型车、新型公路客车、冷藏、零担、集装箱等专用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和专用挂车(二)严格限制的建设楼堂馆所建设未列入总体规划、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高标准公路混合交通的高等级公路未列入总体规划、未进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自然和经济条件受限制的港口深水泊位碍航闸坝工程木质船、水泥船、蒸汽机船和内河20马力以下的挂桨船技术改造(一)重点支持的技术改造1.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混合交通严重路段(非汽车的慢速车占交通量50%以上)的改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大于500辆的渡口改渡为桥国、省干线公路与铁路干线平交的道口改平交为立交国、省干线公路危桥和不适应大吨位车辆行驶的桥梁加固和改建国、省干线公路以沥青或水泥路面代替砂石或渣油表处路面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改造2.沿海港口装卸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和矿石、粮食、集装箱等外贸物资的老码头及设备枢纽港的客运设施通信设施航标和助航设施3.内河主要的煤炭、农用物资和矿建码头及装卸设备主要的客运码头和渡口通信设施航标和助航设施4.车船装备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车船,木质船和水泥囤船更新老旧客船和安全监督、公安消防、海难救助、航标等安全保障专用船舶更新采用新型动力装置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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