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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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表

附件2: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程序)移送资料情况:□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4.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10.《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1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13.《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14.《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15.《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16.《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17.《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18 《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19.《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20.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应转核定征收原因:□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2. 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 4.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 5.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政二科留存一份,税源监控所留存一份。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清算截止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清算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全部为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在建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的,只填写本表,不需填写明细表。

2、如四项成本按核定标准扣除,填入本表第13行,则第8、9、10、12行填“0”。

3、本表第30行: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总面积。

附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明细表一:普通住宅清算截止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已售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建筑面积总数;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总数。

2、普通住宅应分配成本比例=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已售面积3、“楼号”按单栋号填写,所需行次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附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明细表二:其他商品房填表说明:1、其他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以外的各类商品房。

2、已售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建筑面积总数;清算的其他商品房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普通住宅以外的各类商品房建筑面积总数。

3、其他商品房应分配成本比例=清算的其他商品房面积/已售面积附表4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取得收入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收入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附表5清算中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单位:平方米填表说明:1、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项目不填写此表。

2、数据来源是指获取面积数据依据的资料,如政府主管部门文件、权属证书、规划证书、销售证书、测绘数据、销售合同等。

3、已自用面积指已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房产。

4、如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为出让用地,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摊的比例应单独计算,公式为: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期清算面积/总建筑面积附表6扣除项目汇总表金额单位:元附表7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8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9前期工程费鉴证表附表10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11基础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12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13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14利息支出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1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缴纳税款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清算截止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清算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全部为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在建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的,只填写本表,不需填写明细表。

2、如四项成本按核定标准扣除,填入本表第13行,则第8、9、10、12行填“0”。

3、本表第30行: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总面积。

附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明细表一:普通住宅清算截止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平方米填表说明:1、已售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建筑面积总数;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总数。

2、普通住宅应分配成本比例=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已售面积3、“楼号”按单栋号填写,所需行次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附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明细表二:其他商品房清算截止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其他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以外的各类商品房。

2、已售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建筑面积总数;清算的其他商品房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普通住宅以外的各类商品房建筑面积总数。

3、其他商品房应分配成本比例=清算的其他商品房面积/已售面积附表4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取得收入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填表说明: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收入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附表5清算中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单位:平方米填表说明:1、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项目不填写此表。

2、数据来源是指获取面积数据依据的资料,如政府主管部门文件、权属证书、规划证书、销售证书、测绘数据、销售合同等。

3、已自用面积指已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房产。

4、如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为出让用地,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摊的比例应单独计算,公式为: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期清算面积/总建筑面积附表6扣除项目汇总表金额单位:元附表7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8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9前期工程费鉴证表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基础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12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利息支出鉴证表金额单位: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缴纳税款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1
三、增值额22=1-4
22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23=22÷4
23
五、适用税率(%)
24
六、速算扣除系数(%)
25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6=22×24-4×25
26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7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28=26-27
28

授权
代理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日期:年月日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地址
行业门类
企业类型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主管部门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
行次
金额
(已转让房地产的数据,扣除项目按转让建筑面积占总开发面积分摊)
6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
前期工程费
8
建筑安装工程费
9
基础设施费
10
公共配套设施费
11
开发间接费用
12
3、房地产开发费用13=14+15
13


利息支出
14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5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6=17+18+19+市维护建设税
18
教育费附加
19
地方教育附加
20
声明人签字:
纳税人
签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测算、清算整理表(含筹划方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测算、清算整理表(含筹划方案)



1、 土地成本
2、 前期工程费(1500*80%*10%)
3、 基础设施费(1500*80%*15%)
4、
主体工程费(1500*80%) 建安工程费(1500*80%*15%)
5、 配套工程费(1500*80%*8%)
6、 开发间接费(成本*1.2%)
扣除项目总成本(成本的130%)
增值额
增值率
0.1 0.15
1 0.15 0.08
40,429,283.10 22,570,716.90
0.56 7,006,822.60
0.02 1,260,000.00 5,746,822.60
134,000.00 10,600.00 513,000,000.00 28,728,000.00 347,630,080.00 67,000,000.00 16,080,000.00 24,120,000.00 166,200,000.00 24,120,000.00 12,864,000.00 37,246,080.00 480,647,104.00 32,352,896.00
无地下车位
用地取得时间 施工许可证取得
动工时间 完工时间 目竣工备案证明书取得时间 规划许可证是否分期 施工许可证是否分期 分几期。。。 各期占地面积
销售额 450,000,000.00
63,000,000.00 513,000,000.00 住宅 125,000.00 3,600.00 450,000,000.00 25,200,000.00 319,244,477.61 62,500,000.00 15,000,000.00 22,500,000.00 150,000,000.00 22,500,000.00 12,000,000.00 34,744,477.61 440,217,820.90 9,782,179.10 0.02 2,934,653.73 0.02 9,000,000.00 -6,065,346.27

江苏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江苏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附件2:附表参考表样1
附表
房地产转让收入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二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
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
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Array
附表六
基础设施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金额单位:元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附表八
开发间接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利息支出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参考表样2
附表一
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
附表二
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申报表
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
-23
附表三
附表四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附表七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附表八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附表九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
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
-36
附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尾盘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尾盘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项目
行次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合计
本次清算后尾盘销售的销售面积
1
单位成本费用
2
——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1×2
3
——
本次与转让房地产有的营业税
本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5.本表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地址
所属行业
登记注册类型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主管部门
电 话
项目总可售面积
清算时已售面积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
纳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
2.项目总可售面积应与纳税人清算时填报的总可售面积一致。
3.清算时已售面积应与纳税人清算时填报的已售面积一致。
4.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项目总可售面积-清算时已售面积。

土地增值税清算全套表格

土地增值税清算全套表格

11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12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13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14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15 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
16 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
17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18 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
19 清算申报表填报要求
有/否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清单
序号
申报表名称
1 企业基本情况表
2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3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4 清算项目房屋明细表
5 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
6 转让房地Βιβλιοθήκη 收入明细申报表7 各年度平均售价明细申报表
8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申报表
9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申报表
10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申报日期:年月日所属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面积单位:平方米(列至小数点后2位)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说明事项:1、本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2、从事房地产开发并销售的纳税人,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作为填报单位。

纳税人如果从事免税项目开发,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表头说明:1、“所属时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段。

2、“申报日期”是指申报税款的当天。

主表说明:1、“纳税人名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全称。

2、“项目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项目地址所属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在项目公司地址所属的税务机关。

3、“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地址”要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进行项目登记时登记的信息相一致。

申报事项填写说明: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货币收入”,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收入额填写。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2、“关联交易金额”,是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

关联方是指与本企业具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SB016 (2004年版)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填报日期: 年月日申报流水号: 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电脑编码管理机关:正常申报? 自行补报? 稽查自查申报? 延期申报预缴? 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注册类型 (盖章) 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地址本拦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本拦由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房地产证号行项目金额项目金额号1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2+3 42537892.46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2+3 161000 号2 其货币收入货币收入 161000 其中3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中4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7614883.97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5+6+9 1548185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549411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4686 4=5+6+13+16+202、房地产开发成本6 40912741.88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6=7×8 12955 6=7+8+9+10+11+127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9512802.47 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 120955 其中 8 前期工程费 1324433.59 成新度折扣率其9 建筑安装工程费 14450015.97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9=10+11+12+13 9177 10 基础设施费 3867139.74 营业税 8050 中11 公共配套实施费 1236600 城市维护税 563.5 其中 12 开发间接费用521750.11 印花税 80.5 13 3、房地产开发费用13=14+15 4246215.29 教育费附加及其他费 241.5 ;241.5。

14 其利息支出三、增值额14=1-4 6182 5 15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15=14?4 3.99% 中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6 2414085.23 五、适用税率或预征率(%) 30% 16=17+18+1917 营业税 2126894.62 六、速算扣除系数(%) 其18 城市维护税 148882.62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8=14×16-4×14 1854.6 中 19 教育费附加 138307.99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1854.6 20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8492430.57九、批准抵缴税额 21 三、增值额21=1-4 -15076991.51 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21=18-19-20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2 (%)22=21?423 五、适用税率或预征率(%) 24 六、速算扣除系数(%)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2125 ×23-4×2426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预征数) 424937.61 27 九、批准抵缴税额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28 -424937.61 28=25-26-27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列以下各栏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栏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代理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是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的表格。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统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房地产开发商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以反映项目的增值情况,并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二、编制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开发项目实际情况、财务报表数据等。

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编制内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开发周期、项目类型等信息。

2、转让房地产收入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等信息。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计算得出。

4、财务报表数据:包括项目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信息。

5、其他相关资料:如项目开发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

四、编制流程1、收集资料: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开发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

2、核算增值额:根据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出项目的增值额。

3、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4、编制申报表:将上述信息整理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5、审核申报表:对编制好的申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提交申报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五、注意事项1、在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对于涉及到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3、在提交申报表前,应对数据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因数据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转让或出租等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项目及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项目及税率表

A.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出让金售让金)一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一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契税一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增值额B.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增值额C.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另外,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附件2:附表参考表样1
附表一
房地产转让收入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二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所属清算期:金额单位:元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六
基础设施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八
开发间接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利息支出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附表参考表样2
附表一
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
附表二
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申报表
附表三
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
附表四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附表七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附表八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
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纳税人填表须知
1、本表适用于企业转让二手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时填写。

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两份交纳税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作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一份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存查。

2、转让房地产收入按纳税人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格孰高原则确定。

3、纳税人须同时向税务分局提交原购入房地产发票(或计税评估价格资料)、税票、契税完税证、房地产原值、有关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留复印件。

4、纳税人一般只需要填列本表头三行基本情况,其余计算项目由税务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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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清算截止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清算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全部为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在建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的,只填写本表,不需填写明细表。

2、如四项成本按核定标准扣除,填入本表第13行,则第8、9、10、12行填“0”。

3、本表第30行: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总面积。

附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明细表一:普通住宅清算截止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平方米填表说明:1、已售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建筑面积总数;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总数。

2、普通住宅应分配成本比例=清算的普通住宅面积/已售面积3、“楼号”按单栋号填写,所需行次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附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明细表二:其他商品房清算截止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其他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以外的各类商品房。

2、已售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建筑面积总数;清算的其他商品房面积是指本次清算的已售普通住宅以外的各类商品房建筑面积总数。

3、其他商品房应分配成本比例=清算的其他商品房面积/已售面积附表4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取得收入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填表说明: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收入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附表5清算中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单位:平方米填表说明:1、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项目不填写此表。

2、数据来源是指获取面积数据依据的资料,如政府主管部门文件、权属证书、规划证书、销售证书、测绘数据、销售合同等。

3、已自用面积指已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房产。

4、如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为出让用地,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摊的比例应单独计算,公式为: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期清算面积/总建筑面积附表6扣除项目汇总表金额单位:元附表7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8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9前期工程费鉴证表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基础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附表12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利息支出鉴证表金额单位: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缴纳税款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金额单位:附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单位:平方米填表说明: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据实填写本表。

2、本表申请项目应与原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项目一致。

3、项目清税终了后,本表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及清税相关资料一同存档销号。

4、本附表一式两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

备注:本通知单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次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指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

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第十四条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清算项目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审核收入总额。

第十五条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按照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的金额。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以终止鉴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第二十四条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必要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运用截止性测试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企业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的相关内容,观察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收入金额和成本费用的处理情况。

(二)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三)审核企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审核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仔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

(五)审核纳税人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

(六)审核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审核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审核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四章扣除项目的审核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

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八条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一)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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