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的现状与发展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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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现状与发展出路
摘要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规模空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它推动着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不容置疑的,民间金融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民间金融的发展,即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变迁的结果,这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为今后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民间金融蓬勃发展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民间金融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政策上都存在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现代民间金融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及合理性,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它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风险。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始终没有受到有效地扶植与保护,也没有法律地位,这对于民间金融的研究极为不利。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其发展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改革政策以及规范化建议,最终使民间金融走上正规、合法的道路。
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现状规范民间金融的建议
正文:
一、民间金融的概述
(一)民间金融内涵:
国外都将民间金融定义为“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
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说,以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来划分,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民间金融,即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
民间金融的表现形式:民间借贷(含私人借贷、企业借贷及集资、“银背”等形式),民间合会:轮会、摇会、标会,钱庄,民间典当,农村基金会:经历了从 1984 年的萌芽到改革试验、高速扩张、整顿发展,至 1996年清理关闭五个阶段,小额信贷组织,私募基金。
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有,既未纳入监管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而我国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即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组织和机构都不同程度上取得了国家信用的担保。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本应该属于民间金融的组织,由于有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和经营的干预,以及经常性的整顿,本质上已经变成了一种准官方金融形式。因此,可以这么认为,目前的民间金融实际上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
基于以上分析,民间金融可以定义为:由于一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社会资金流动性需求与法定金融组织供给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错位,由此出现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以经营行为避开国家监管为特征,活跃于经济生活中的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行为。
(二)民间金融发展的背景:
民间金融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民营经济发达,与之相对应,民间金融也成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和支柱。因而,这些国家的金融很少区分民间和公营,只是区分合法和非合法。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官方正式金融体系不健全,滋生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大量存在,并且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的民间金融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民间非正式金融有一些相似之处。但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制度环境、文化因素,又使得中国民间金融呈现出独特的景象。民间金融在中国有这十分悠久的历史,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期民间信贷逐渐昌盛,春秋时候的实物信贷到唐宋的纸币再到明清的钱庄票号兴盛,民间金融存在了四千多年。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意识形态上排斥非公有成分,民营经济受到严厉禁止,与之相对应,民间金融也没有生存空间。1955年,通过公私合办的形式将所有的金融企业国营化,第一次彻底消灭了民间金融,包括钱庄等机构也被国家的储蓄所代替了。然而,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中国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民间金融这种几近消失的制度又得以重新产生。只是这种新生的民间金融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民间金融,又有别于西方社会成熟的、居主体地位的民间金融。中国现代民间金融这一市场化改革的产物,自产生那一刻起,就因其复杂性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并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议。
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业内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取得合法身份。早期的金融理论中,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是政府打击的对象。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许多国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在于它在资源的调动和分配活动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能解决许多正规金融系统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融资问题,民间金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民间金融的特点:
一是民间金融主要依托地缘、亲缘支撑的信用体系。
二是民间金融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具有正规“大金融”所不具备的特点和优势。首先,民间金融利用了私人相互信息和民间道德规范,构建了看不见的自选择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民间金融一般具有高效和灵活的交易方式。
三是相对于“官办金融”,我国民间金融尤其具有“效率高、风险也高”的特点。
(四)民间金融兴起的原因:
民间金融兴起的供给因素主要有:第一,从紧的货币政策。自2 0 1 0 年下半年以来,我国进入加息周期,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提高,导致银行可用于贷款的资金越来越少。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中的经济主体,是以利润为目标的经济人,因此更倾向于把有限的贷款资源借贷给信用有保证的大型企业。第二,利率管制下利差较小。非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扭曲了金融资产的价格,导致实际利率偏低,以至于一些潜在的资金供给者不去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存款而转向民间融资。金融机构“有进有退”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形成了“不需要钱的能借到钱,而真正需要钱的却借不到钱”的尴尬局面,也为民间融资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第三,中间业务不足。同拥有完善金融市场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大概5%的利差并不算少。但是完善金融市场中的商业银行以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利润并不主要来自存贷利差。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却主要是起到了拓宽业务网络、拓展中间业务市场的作用,因此,其对贷款的供给并不会因为存贷利差小而减少。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由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