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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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条约: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201304 8” 直接适用方式;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条约在中国法律秩序中的效力问题。 6. 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7. 国际强行法: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此概念。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家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特征: 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公认为不许损抑/背离。最突出特征。国际法主体不得通过签订条约、协议或默许扥方式来排除强行法的适用。 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 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8.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 201404 15”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强行法是指那些必须遵 照执行,不得损抑,且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强行法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即除基本原则外,某一专门国际法部门的原则或规则,也可能具有 强行法性质,也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如关于惩治灭绝种族和其他国际犯罪的规则。 9.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201404 15”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内的居民,而不适用于已经独立的国家内部少数民族的分离。 10. 国家: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1933 年在蒙得维的亚签订《每周
法律确信:心理因素或主观要素,是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效力:国际习惯形成以后就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C. 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诚信、不当得利、既决事项/定案原则、禁止翻供/反言
D. 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201604 7’
实践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也为各国所遵守。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6)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7) 国际法渊源 201007 201104 201510 7’ A. 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形成要素及其效力 201307 7’ 惯例:必须有惯例的存在,这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缺乏惯例这个要素,国际习惯无从产生。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条约和国际
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联合国和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对国际法渊源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其
地位应高于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人格者:201504 8’ (1)定义。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构成要件: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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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基本的和完全主体);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01410 15’。
强制实施的方式 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范、 和法 庭等加以维护。全世界只有一套国际法律
并对所有国家 都有的管辖权的司法机构
制度,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内法律制度
(5) 国际法性质:201204 8’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4) 国际法的特征 201004 8’
国际法
国内法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
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创制法律的方式
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来制定规范, 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
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结果
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认可
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际法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
自考国际法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 30*1’+多项选择题 5*2’+简答题 2*7’+2*8’+论述题 1*15’案例分析题 1*15’ 1.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Fra Baidu bibliotek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 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2) 产生标志: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基本原则 (3) 奠基人: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有权威的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也可宽泛理解为学者们关于国际法的权威著述 国际组织决议(补助资料中地位最高):国际组织的各种机构按照该组织的组织约章所规定的表决程序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
E. 经当事国同意,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1)主要学说或理论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两种。 (2)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只要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不出现冲突,国际法规范就必须直接在国内生效。 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居于支配地位问题主要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源于国内法,国际 法是一国法律秩序中的“对外公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处于金字塔上层,国际法决定国内法的效力。这种一元论因其不符合国 家实践而受到批评。 (3)二元论: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彼此独立存在。国际法不能直接成为国内法,必须通过国内法的法律行为将之转换为国内法。 二元论承认国家主权,不否定国际法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一定的影响,但其过于强调他们的差异,存在一定的缺陷。 (4)我国学者认为,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的制定者都是国家,故不是对立,而是互 相密切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 4.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互相关系: 在国际层面,就国家遵守国际义务而言,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在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就各国于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履行国际义务而言,取决于各 国的宪法体制。 5.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201007 8’ (1)关于国际习惯: 英国,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议会立法或终审法院先前的司法判决相抵触,则将被视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而予以实施; 美国,国际习惯得到普遍承认或至少已经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有效,为美国所适用; 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国国内以及它们与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律确信:心理因素或主观要素,是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效力:国际习惯形成以后就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C. 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诚信、不当得利、既决事项/定案原则、禁止翻供/反言
D. 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201604 7’
实践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也为各国所遵守。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6)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7) 国际法渊源 201007 201104 201510 7’ A. 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形成要素及其效力 201307 7’ 惯例:必须有惯例的存在,这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缺乏惯例这个要素,国际习惯无从产生。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条约和国际
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联合国和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对国际法渊源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其
地位应高于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人格者:201504 8’ (1)定义。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构成要件: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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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基本的和完全主体);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01410 15’。
强制实施的方式 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范、 和法 庭等加以维护。全世界只有一套国际法律
并对所有国家 都有的管辖权的司法机构
制度,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内法律制度
(5) 国际法性质:201204 8’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4) 国际法的特征 201004 8’
国际法
国内法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
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创制法律的方式
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来制定规范, 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
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结果
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认可
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际法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
自考国际法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 30*1’+多项选择题 5*2’+简答题 2*7’+2*8’+论述题 1*15’案例分析题 1*15’ 1.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Fra Baidu bibliotek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 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2) 产生标志: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基本原则 (3) 奠基人: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有权威的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也可宽泛理解为学者们关于国际法的权威著述 国际组织决议(补助资料中地位最高):国际组织的各种机构按照该组织的组织约章所规定的表决程序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
E. 经当事国同意,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1)主要学说或理论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两种。 (2)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只要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不出现冲突,国际法规范就必须直接在国内生效。 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居于支配地位问题主要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源于国内法,国际 法是一国法律秩序中的“对外公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处于金字塔上层,国际法决定国内法的效力。这种一元论因其不符合国 家实践而受到批评。 (3)二元论: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彼此独立存在。国际法不能直接成为国内法,必须通过国内法的法律行为将之转换为国内法。 二元论承认国家主权,不否定国际法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一定的影响,但其过于强调他们的差异,存在一定的缺陷。 (4)我国学者认为,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的制定者都是国家,故不是对立,而是互 相密切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 4.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互相关系: 在国际层面,就国家遵守国际义务而言,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在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就各国于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履行国际义务而言,取决于各 国的宪法体制。 5.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201007 8’ (1)关于国际习惯: 英国,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议会立法或终审法院先前的司法判决相抵触,则将被视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而予以实施; 美国,国际习惯得到普遍承认或至少已经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有效,为美国所适用; 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国国内以及它们与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