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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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银办发[1998]11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10.20

【实施日期】1998.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银办发[1998]112号)

外汇局、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现就人行和外汇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监管。

外汇局负责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并按照规定向人行提供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二、对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

人行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制定交易风险监管模型;外汇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及有关外汇市场的发育、成长及相关事宜。

三、对金融机构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等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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