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89990c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46.png)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甬科知[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06]11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制订了《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地方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3119e3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02.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甬政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2〕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3日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遏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商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等为重点商品,以国内外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紧紧抓住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普及识假防骗知识,曝光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9723b3259eef8c75fbfb33a.png)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科知[2003]11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3.08.05【实施日期】2003.08.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30日)废止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03〕11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3〕第31号)精神,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现将《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二○○三年八月五日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1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强市“一号工程”,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建立衡量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目标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需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引导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8]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8]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37ef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70.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宁波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07年,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
为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2006〕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宁波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现实需要,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为突破口,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全力推进宁波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有效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运用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宁波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进一步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围绕创新体系建设,着力培育有利于区域经济长远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自我保护能力,争取早日建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3]159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3]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ed52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ee.png)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3]15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多出快出科技成果,现将《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多出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贯彻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依据《宁波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对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年度报奖计划的制度。
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要制订年度的科技成果报奖计划,每年有目标、有措施。
二、建立项目验收和鉴定情况通报制度。
对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到完成期限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和鉴定的,予以公开通报,且对项目负责人作信誉记录,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三、对全省、行业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建议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并有国家级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四、鉴定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但可以按鉴定要求推荐。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b5658c0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0e.png)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及流程、配方、样品、数据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并将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二)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确认;(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手段。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术秘密。
第八条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
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专利工作管理规定(3篇)
![专利工作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bfab41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bd.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提高专利申请和授权质量,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专利申请、专利权管理、专利实施及专利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专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突出重点,提高专利质量;(三)强化服务,促进成果转化;(四)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专利申请与授权第四条专利申请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立项前,项目组应进行专利检索,了解国内外同类技术发展现状,确定技术领域和专利申请策略;(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定期进行专利检索,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及时调整专利申请策略;(三)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应按照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并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完成专利申请。
第五条专利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利申请请求书;(二)说明书;(三)权利要求书;(四)摘要;(五)附图;(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一)审查专利申请材料,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指导项目组进行专利申请,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三)及时跟进专利申请进展,协调解决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跟踪专利授权情况,确保专利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七条专利授权后,专利管理部门应办理以下手续:(一)办理专利登记手续;(二)申请专利证书;(三)申请专利标记使用许可;(四)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八条专利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维护专利权,确保专利权不受侵犯;(二)加强专利权保护,防止专利权被滥用;(三)合理利用专利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定期评估专利权价值,优化专利资产配置。
第九条专利管理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专利权档案,记录专利权的基本信息;(二)跟踪专利权法律状态,及时处理专利权纠纷;(三)监督专利权使用,确保专利权不被滥用;(四)推广专利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14e606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ac.png)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甬科知[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14]15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的转化、运用,提高专利的保护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3月24日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第一条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助额度(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0.8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b341384dd3383c4bb4cd284.png)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专利管理【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3.11.06【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4【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4日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7ce372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4c.png)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8.08.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8]号局长令)要求,企业专利实施许可需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为便于我市广大企业开展专利独占许可实施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2、双方当事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式四份
3、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提交原件核对)
4、专利证书复印件、交纳的专利年费复印件各一份
5、专利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由专利权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二、办理程序
企业可自行前往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也可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由事务所统一
准备上述资料前往省知识产权局办理。
市知识产权局联系人:潘美君 56128325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b700432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44.png)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甬科计[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甬科计〔2003〕89号2003年6月18日)为加快实施科技部专利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强市“一号工程”,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工作的实际,作出如下规定: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中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情况,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要贯穿于科技计划全过程。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时要尽可能表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信息。
各类计划项目申请表的设计中,应在项目“创新性、先进性”栏目中描述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情况说明。
申请单位要如实填写。
(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有关指标的权重。
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项目当前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都应作为评价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它们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要约定明确知识产权任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
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67991c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6c.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甬政办发[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八日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设“平安宁波”的目标,实施“六大联动”战略,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协作机制;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树立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重点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侵权问题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浙江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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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条例》已于2015年9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专利条例(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创造与运用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专利法律、法规、政策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专利创造与运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7f16ffc1c708a1284a4444.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发[2001]15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1.26【实施日期】2001.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全省专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促进技术创新,切实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全市专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专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技术创新,规范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对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作用,以及加强专利工作对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科教兴市“一号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专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
各级科技和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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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0年9月2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创业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4cd138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dd.png)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甬市监知发〔2020〕356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知发〔2020〕356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有效融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50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体组建方案》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2020年11月23日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有效融合,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847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50号)、《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体组建方案》等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跟进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发展项目等重点对象。
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57ebdddc1c708a1284a4426.png)
A02DB3302 宁波市地方标准DB 3302/T XXXXX—2011 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02/T XXXXX—2011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战略与目标 (2)6 管理体系构成 (3)7 创造与运用 (4)8 风险防控与保护 (6)9 信息利用 (7)10 人才培养与文化建设 (8)11 管理绩效评估 (8)附录A(资料性附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估指标 (10)参考文献 (15)IDB3302/T XXXXX—2011II 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李旭、郭强。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董玉鹏、夏向阳、徐志远、董莎、韩缨、黄杰。
DB3302/T XXXXX—2011引言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无论是在进行研发创新,还是在吸引资本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均离不开知识产权支撑。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应对创新型城市建设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能力,推动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市场竞争力,构建国内一流的知识产权强市,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编写了《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立足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供一套系统化、可操作性强、具有区域特色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旨在帮助和引导企业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并建立科学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IIIDB3302/T XXXXX—2011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本要求、战略与目标、管理体系构成、创造与运用、风险防控与保护、信息利用、人才培养与文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3c04a7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d.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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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部分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专利行政执法,赋予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等职能。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结束——。
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全文
![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40fc1c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4b.png)
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全⽂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全⽂ 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0号 《浙江省专利条例》已于2015年9⽉25⽇经浙江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6年1⽉1⽇起施⾏。
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25⽇ 浙江省专利条例 (2015 年9⽉25⽇浙江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专利创造与运⽤ 第三章专利保护 第四章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和保护情况纳⼊政府⽬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专利⾏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专利⼯作。
发展和改⾰、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商、质量技术监督、⽂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职责做好相关⼯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于专利的创造、运⽤、保护、管理和服务⼯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作⼒量,加强专利⾏政执法,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对产⽣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设计⼈、专利权⼈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专利法律、法规、政策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提⾼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章专利创造与运⽤ 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健全专利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式进⾏发明创造,掌握核⼼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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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4日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
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十条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单位。
第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该项专利转让费或者专利实施许可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应当从该专利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该股份折价给付发明人、设计人。
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份,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二年内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
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受让的权利。
第十四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需要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但无能力支付专利服
务费用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服务援助。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专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援助。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权作价入股所占股本的比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作各方约定。
专利权作价入股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涉及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该专利权有效并且合法拥有或者合法被许可实施的相关证明:
(一)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而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的。
第十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涉及新技术和发明创造的,应当就所涉及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
对具备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先行或者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专利广告。
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二十一条设立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歇业、停业,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及时向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专利服务,不得为他人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报告、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当事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及有关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勘验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专利违法行为的物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七条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专利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所知晓的当事人的有关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