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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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分
处方药
处方药系指经过医生处方才能从药房或药店获取并要在医生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指那些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直接从药房或药店购取的药物。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
处方药非处方药
疾病类型病情较重、需要医生确诊小伤小病或解除症状
疾病诊断者医生患者自我认识和辨别,自我选择
取药凭据医生处方不需处方
主要取药地点医院药房、药店药店(甲类);超市(乙类)剂量较大较小,剂量有限定
服药天数长,医嘱指导短,有限定
品牌保护方式新药保护、专利保护期品牌
宣传对象医生消费者
广告不可上广告批准后,可上大众媒介或广告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