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适应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科技领域的科研项目中,对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二、咨询费结算方式
(一)按天或按件给予咨询费,按自然月结算。

(二)咨询费的支付以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为前提。

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

三、费用标准
(一)咨询费标准为专家日薪标准,一般控制在1800元至5000元之间。

(二)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调整咨询费用,但需在正式开展前与相关责任单位沟通并征求同意。

四、费用管理
(一)咨询费采取预算管理、控制支出总量和限额两种措施。

(二)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费用使用合规、规范。

(三)对咨询费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咨询活动后,专家应当如实填写咨询服务内容、费用结算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组织单位、科技局或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结清咨询费。

五、其他
本办法所称“自然月”,为公历月,起止时间自该月的第一日零时零分零秒至该月的最后一日二十四时二十四分五十九秒。

六、附则
本办法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修改和
解释本规定的具体办法及时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东南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暂行)》2018年

《东南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暂行)》2018年

东南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规范劳务酬金发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关于2013年试行东南大学单位综合考核及年度奖励性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办法的通知》(校发〔2013〕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酬金发放行为的通知》(校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报告与讲座费(一)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讲座、教学讲座、形势政策报告和其他讲学、讲座的,报告与讲座费发放参照财行〔2016〕540号文件,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不超过25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不超过50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7500元/半天(4小时)标准执行。

(二)海外专家、企业家、行业精英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财政专项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有发放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使用财政专项经费聘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或开设专—2—题讲座的,应事先将报告或讲座列入课程教学计划,重点审核邀请专家条件、报告或讲座内容、酬金发放标准等内容,按照归口管理部门批复的培养计划执行;未事先列入教学计划的,报告与讲座费原则上不在财政专项经费中支出。

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制定发放实施细则,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另行发布通知执行。

二、讲课酬金(一)对达到学校开课要求,经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确认的课程聘请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教师授课的,讲课酬金发放执行以下标准:一般人员授课按不超过200元/课时执行;企事业主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300元/课时执行;企事业高管、专家学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500元/课时执行;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800元/课时执行。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针对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促进项目,明确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管理、使用规范以及发放对象等内容。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有效组织、管理、执行和评估工作所需要支付给专家的报酬。

二、专家咨询费的计量和支付原则:计量依据包括专家应完成的工作性质、任务强度以及安排在工作过程中的时间、精力等。

具体的支出标准由组织负责人按照预算计算,经过批准后支付给专家。

三、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原则: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专家应当作为科研成果信息形式加以登记,并建立咨询费管理档案;科研成果实施行动者不得以“便利”等理由规避咨询费问题;科研项目组织者应当对科研项目实施前、中、后的专家咨询费的分配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的“三票制”管理;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科研成果管理要求,做好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规范及发放对象。

申请人在组织协调研究开展过程中,应当剔除与本研究无关或具有垄断行为的外部劳务费,确保专家咨询费支付给真正参与本项目科研工作的专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XX 政办〔2021) XX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发放管理,规范发放的流程和标准,强化内控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X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财行〔2017〕XX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非学校在编教职工(主要包括校外专家、退休人员、本校学生等)的劳务报酬,包括讲座费、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翻译费、论文指导费、论文评阅、答辩费等以及发生的其他劳务费。

学校在编教职工承接校外单位委托任务产生的劳务报酬,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认定后发放,发放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放标准按委托协议执行,协议中没有明确发放标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流程第三条劳务费发放项目及发放标准,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讲课费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后500元/学时)执行;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税后1000元/学时)执行;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税后1500元/学时)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课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课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课时。

(二)咨询费(1)院士及相当院士的全国知名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250-3600元/人/天(税后);(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3)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 天(税后)。

具体标准如下:第四条劳务费发放项目及发放标准,上级文件没有规定的,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合理合规、标准适当''的原则制定,经人事处、财务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其中:教务处归口管理本科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研究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科研处归口管理日常科研管理劳务报酬;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劳务报酬;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非学历教育培训劳务报酬;财务处归口管理鉴定咨询、档案及文献检索等其他社会服务类劳务报酬。

XX学院专家评审费、咨询费使用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家评审费、咨询费使用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家评审费、咨询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应用型大学建设,以管理创新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有效地激励管理创新活动,规范学院评审费、咨询费的使用行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XX学院津贴分配改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评审费、咨询费是指学院在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及开展的创新活动中,进行评审和咨询工作所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该领域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人员或进入国家、省、校专家信息库的校内人员。

第四条专家评审费和咨询费使用,主要是为了本着鼓励和激发在学院事业发展中创新管理工作,发挥二级学院办学主体功能的原则。

第二章学院评审费、咨询费使用标准第五条校外专家评审费的使用标准(税后)(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四)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第六条校内专家评审费的使用标准(税前)(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元(三)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40元第七条校外专家咨询费的使用标准(税后)(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8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2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750元(四)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50元第三章评审费、咨询费使用范围第八条评审费使用范围评审费原则上是在推荐国家、省级常规类项目或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改革类项目评审中使用。

二级学院在开展创新改革类项目评审工作中使用。

科研经费报销相关规定

科研经费报销相关规定

科研经费报销相关规定1、文件依据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校级课题。

科研经费审批流程和支出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江西师范大学关于激发科研活力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校发〔2018〕10号)《江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试行办法(修订)》(校发〔2018〕12号)《江西师范大学国家级项目配套管理办法(2018修订)》(校发〔2018〕14号)《江西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校发〔2018〕23号)2、经费审批权限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项目配套经费需经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处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科研经费单笔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科研负责人或财务一支笔)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处长)单笔经费<5万√5万≤单笔经费<10万√√10万≤单笔经费√√√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差旅费、通讯费等需要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或“财务一支笔”审批3、科研经费开票要求纵向课题一般不开具票据,如果对方单位确需票据,则根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可凭银行入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为入账依据。

01 横向课题经费到账03 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04 凭合同、经费到账单到财务处办公室201确认交税额度 05 财务处报账室交税 06财务处办公室开票 02 填制《开票申请单》、预开发票填《预开发票申请单》4、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前提下可调剂使用;◆科研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除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外的其他预算科目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预算并签字科技处或社科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财务处科研项目管理人员5、差旅费科研项目差旅费是指在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旅费、伙食补助、杂费、考察费等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7〕15号中山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现将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7年11月5日—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2—(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一、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和便捷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中涉及专家咨询的领域。

二、费用核定
专家咨询费的核定须根据具体科研项目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在核定过程中应考虑专家的专业背景、经验、工作量等因素,并参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三、费用支付
1. 专家咨询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支付;
2.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转账、现金支付等,应与专家协商确定后进行支付;
3.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应及时、准确,并保留相应的支付证明文件。

四、费用报销
1. 专家咨询费的报销须符合相关财政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付
款凭证和费用明细;
2. 报销申请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流程提交;
3. 承担单位需确保报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所报销费
用进行审核。

五、信息记录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信息记录台账,记录包括
专家信息、费用核定、支付、报销等相关信息;
2. 台账的建立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方便日后查阅和管理。

六、监督及处罚
1. 相关部门应对专家咨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
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
罚款、暂停资助等措施进行处罚。

>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
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国工程院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国工程院

附件1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承担建设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的任务,开展院士科技咨询研究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经法律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院咨询研究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用于工程院院士科技咨询的拨款。

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任务,由工程院组织开展宏观性、前瞻性、综合性、全局性的战略咨询研究。

第三条工程院是专项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方案;与承担咨询研究项目(课题)的院士及依托单位(包括组织开展研究的院士所在单位和共同开展合作研究的国际组织、境外研究机构的在华办事机构)签订《项目(课题)咨询研究任务书》;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审核依托单位编报的项目(课题)决算。

第四条咨询研究项目(可下设课题、专题)由院士组织开展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托- 3 -单位是咨询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决算的审核、预算执行管理和各项开支情况的检查。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咨询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项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一)主要用于对国家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研究,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研究。

(二)按照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目标、任务,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项经费实行两级财务管理,即工程院本级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

(四)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利用虚假票据、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骗取项目经费,严禁转拨项目经费,并建立追踪问责机制。

安徽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安徽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安徽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和审计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以及《安徽某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含评审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项目(课题)研究与建设的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原则上不得聘请本校专家,包括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确需聘请本校专家的,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聘请。

第六条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职称1500-3000元/人天,其他职称标准为1000元/人天。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专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编制,填写《安徽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分发表》(附件1)。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管理对于保障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求。

2. 透明性原则: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

3. 知情权原则: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前,应向相关专家详细说明费用的用途和范围,并征得其同意。

三、费用管理程序1. 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时,应明确专家咨询费用的预算安排,并列入项目预算范围。

2. 费用支付方式:专家咨询费用可以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也可以根据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按次支付。

3. 费用使用审核: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确保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项目需要。

4. 费用报销程序:专家咨询费用的报销应遵循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过审核后进行报销。

5. 费用记录保存:有关专家咨询费用的收支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需要。

四、责任与监督1.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2.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并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3. 相关专家应根据项目合同和协议规定,按照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并配合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五、附件1.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流程图2. 专家咨询费用使用申请表格3. 专家咨询费用使用收支记录表格以上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各相关单位和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科研项目的良好运行。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为规范专家咨询费与劳务费发放,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北京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发放流程一、登记信息经费使用人(申请人)在财经登录平台中查询校外人员信息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填写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银行具体名称、银行账号、单位名称、电话。

注意事项:国内人员信息采集,要按照其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规范录入,除少数民族姓名的特殊性之外,姓名中间不能加空格。

外籍人员信息采集要按照护照上的标准信息进行采集,并严格遵照证件中的字母大小写、空格、姓和名的顺序。

按所持护照区分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进行采集。

外籍人员无中国国内银行卡的情况,在采集时其他信息为本人信息,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填写校内经办人信息,打卡至经办人。

身份证最后一位X,必须大写。

银行账号校验不支持存折号,和信用卡号。

务必采集银行借记卡卡号。

校外人员在北京师范大学只能关联一个银行卡号。

二、提交单据向学部财务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学部财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学校财经处办理。

如遇紧急事项,在学部财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教师可自行报送学校财经处办理。

针对公共经费、个人经费、以及外籍人士发放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如下:(一)公共经费1. 填写《地理科学学部经费使用申请单》2. 劳务/专家咨询签收单(1)姓名(2)发放人员证件信息(校外人员提供身份证号、在职(退休)人员提供工作证号、长期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工作证号、学生提供学生证号)(3)发放金额(二)个人经费1. 财务系统网报劳务单(三)外籍人士1. 根据经费来源填写相应申请单2. 护照(首页)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复印页3. 签收表4. 工作量表5. 邀请信(四)专家咨询费还需提交《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表》(五)相关表格可到学部主页中下载三、未发放成功处理方式(一)发放不成功信息获取渠道1. 月初向被发放人了解是否收到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款项;2. 学部将财经处反馈的发放不成功清单转发至工作群中供老师和学生核查。

科研项目预算科目预算编制注意事项备注纵向经费设备费分为设备 ...

科研项目预算科目预算编制注意事项备注纵向经费设备费分为设备 ...
科研 项目
预算科目
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分为设备购置费、设备试制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同时三项之间也不能打通使用。国 家现阶段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 要购置的应单独说明方案。因此,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仪器购置费谨慎预算。 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需要据实编制。 学生助研津贴、科研财务处助理工资均可在劳务费中开支。Fra bibliotek备注设备费
纵向 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 编制过程中,注重 劳务费 重要的预算科目: 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劳务费、设备费、 差 旅 费 \ 会 议费 \ 国际 理、工、农、医类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 10%,文科类不超过直接费用 20%。若超出规定比 差旅\会议\国际合 合作交流费 例,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作交流费\大额测 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包括支付给外籍专家的劳务费、咨询费。 试加工费、外拨经 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专业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 费。针对预算不能 材料费 卸、整理等费用。不能列支通用的办公材料、办公用品。 调整的预算科目, 一定要做足预算。 项目研究过程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燃料动力费 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野外科考租、自驾产生的燃油费应在差旅费中列支。 专家咨询费 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
横向 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管理办法,劳务费支出上限为 60%。若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突破此比例限制或存在其他特殊要求,务必在 合同明确约定。

公立医院劳务费编制与发放

公立医院劳务费编制与发放

公立医院劳务费编制与发放摘要:劳务费的编制、关注、支付是科研经费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

简化预算编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将预算科目从9个精简为3个。

一、劳务费控制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具体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2、控制重点:一是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对访问学者、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有细化的管理要求。

二是不得超范围列支劳务费。

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工资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课题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工资不得编列劳务费;上述人员可以在课题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列支。

三是不能以计提或分摊方式列支劳务费。

四是不能列支研究生培养费、奖学金、博士后进站费、生活补助和房租补助等。

五是不能列支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是不能一次性、集中式列支劳务费,需要按照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工作时间及时支付。

3、关注重点:一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

二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三是项目聘用人员,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解决。

二、专家咨询费控制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2、控制重点:一是发放标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 执行。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您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就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就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她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她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瞧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