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如何称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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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信如何称呼自己
篇一:现代中文信函称呼的用语要求
现代中文信函称呼的用语要求现代中文信函有私务信函、公务信函,事务信函等不同类型,由于各自的交往对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语用要求也很不相同。
一、私务信函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古国,又是现代文明的新兴大国,一方面继承古老的文化传统,一方面又善于接受西方先进的东西。私务信函在接受传统文化方面较其他类型为多。封建社会统治了中国几千年,封建制度实行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天地君亲师”的等级观念渗透到人际关系中,积淀凝固在信函形式上,便形成了私人信函的辈份之分。西方人讲求平等,父母兄弟尊长朋友平等交往,而中国人历来是长幼有别的,辈份不同,用语也不同。即便是信的名称也不例外。比如称父母伯叔师长及社会长老的信为严谕、
慈谕、手谕、手教、赐书、钧谕、翰谕;称朋友的信为大示、大札、大函、华翰、瑶章、华笺、华简、玉函、玉笺、惠书、惠简;收到晚辈的信才叫收到来信、来书、来函。这些规矩在现代白话文书信中已不讲究了,无论长辈、平辈、晚辈的来信,均说来信收到、来函收悉。但如果是用文言给学界、政界、商界的长者,特别是给文化界教育界的长者写信,便应遵循传统文言用语的基本要求,即使是用浅白的现代文言也不例外,尤如用英文写信要遵从英文的通用格式一样。
传统私务信函的用语有尊称、敬称等差别,即因受信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职务不同,用语也不同。以尊称为例,中国人给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写信,都要称“大人”;信文中提及同学同事朋友的亲属常用令、贤、尊等以示尊敬,如令祖父母、令尊(父亲)、令堂(母亲)、尊公、尊翁(父)、尊堂、,令姊、令弟、令郎、令嫒、令侄、尊夫人、嫂夫人、贤弟、贤侄、贤内助、贤婿、贤姻侄女等。这是一种表示尊敬的用语,在中国人看来,自然是合理的。又如提称(文言信函中提请对方察阅信文的语词),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提称用语。例如对父母、祖父母用膝下、膝前;对外公外婆舅舅伯叔用尊前、尊右,崇鉴、赐鉴;对太老师、老师、师父、世交伯叔用尊鉴、赐鉴、函文、坛席、尊鉴、尊右;对平辈、朋友、同学、兄妹用足下、左石、雅鉴、文几、惠鉴、英鉴、伟鉴;对师兄、学长用大鉴;对学界长辈用道鉴、道席;对政
界长辈用钧鉴、勋鉴;对商界长辈用赐鉴、尊鉴;对和尚、尼姑、道士用法鉴;对神父、牧师、修女用道鉴、有道。总之,不同职业,不同地位的人,提称的用法也不相同。不仅如此,书信中涉及一些已经过世的人的名姓时,也常常要怀着尊敬的心情选用恰当的用语。比如对过世的父母常称先父、先君、先考、先严、先母、先慈、先妣,对已过世之兄妹称先兄、先姊、亡弟、亡妹,称朋友已过世的父母常用先世伯、先世伯母。这一类用法,即使在现代的白话信函中也是常见的。
此外,传统私务信函用语,还有自我谦称。一方面是信函下款具名的谦称,大多由谦称加姓名加具名语组成,依接受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方法。对平辈,如弟妹、同学、朋友常自谦为愚兄、愚姊、愚弟、愚妹,对老师的老师,自谦门下晚生,对社会贤达自谦晚生,对为自己授过课的老师自谦为受业、学生,徒弟对师父自谦为门徒、门生,对社会政界、商界、学界、笔界的长者自谦为晚学、后学。这种谦称用语常给长者留下谦逊的美好印象。另一方面表现在信文中对自己家人的自称上。例如称自己家中的长者常用“家”字,诸如家祖父母、家父、家母、家兄、家嫂、家姊,而称自己的晚辈用“舍”字,如舍弟、舍妹、舍弟妇、舍侄子,舍孙,称自己的嫡亲晚辈常用“小”字,如小儿、小女、小媳、小孙女,男人对人称自己的妻子,不可自称夫人,而是称内子、内人,女人对外人称自己的丈夫不称老公(太俗),
而是称外子、丈夫。
二、公务信函
公务信函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公务的函件,因而公函用语与传统的私务信函不同,既
没有辈份之分、个人地位职位之异,也没有个人名姓的恭谦之别。虽然也要求对收信人保持尊敬,但在具体的语用要求上有所不同。
第一,公函的称呼一般采用通称。服务社会,回答社会团体、个人提出的种种问题,与机关团体就某些事宜进行磋商是公务员的职责,公务信函往来双方是平等关系、服务关系,所以称呼以通称为好。收信人是男的通称先生,是女的通称女士(未婚的通称小姐),不知道收信人的性别通称君(男女通用)。函件上款的称呼通常是姓加尊称,如林先生、王女士、陈小姐;或姓加职称,如王书记、李市长、陈主任、罗教授;或姓加衔称,如王博士、张学士;或职称加通称,如市长先生、经理先生、教授先生。在中文信函中,先生可男女通用,如某女教授姓淮可称淮先生,一般文内称对方机关团体为“贵”、“你”,如贵局、贵处、贵会、贵校、贵方,你处、你司、你科、你部;称收信人为你、你们、阁下、阁下和夫人;称下属为台端。自称则为我、我们、本人、本校、本处、本部、我方。在现代公函中“敝方”、“鄙队”这一类谦称一般不用。
第二,公函用语(包括称呼)趋于法定化。公函用语大多由行政机关以法律规章形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章发文办理第25条要求草拟公文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台湾的《公文程式条例》第8条要求“公文文字应简、浅、明、确,并加注标点符号”。香港法定语文事务署制订的《政府公文写作手册》公函卷绪言第4点规定“公务人员致函市民或下属员工时,为了让收信人清楚了解信的内容,宜用白话撰写。若干文言书信的用语,简浅得体,可酌情采用。偶尔为了因应不同场合和对象,采用浅白流畅的文言,也无可厚非”。无论内地、台湾、香港的函件,都要求用浅白的现代语,都要求简明、准确、得体,但并不排斥文言语词的使用,甚至可使用浅白的文言。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
其一,一些文言语词带有浓厚的封建官僚色彩或者已经过时,政府则明令不可使用。例如香港布政司1986年发出的关于中文中公函的第4号总务通告就明确规定,“一切书信,不准使用官僚色彩的词句,像‘督宪’、‘司宪’、‘长官’、‘大人’、‘诸维朗照’或‘爱承宪谕,先行布覆’这一类套语已经过时,也不可使用。”台湾1973年就通过权威部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