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20199

合集下载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 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 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 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 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技术专家库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库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库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公司“人才强企”战略,规范技术专家的选拔、管理,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技术精、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技术专家队伍,为公司技术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现制定技术专家库实施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全面落实公司人才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强化技术创新、业务创新、人才创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1.2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子公司及各部门技术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入库、建设、管理和退出等方面的工作程序,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技术专家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办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绩效量化考核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库,是公司人才库的组成部分,指按照一定的人才标准和入库条件、程序,遴选出的具有突出专业优势、特长的技术专家人才组成的数据库。

专家库的建立旨在强化高素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技术骨干或具有专业特长人才提供发展的平台。

4 原则4.1坚持专业业绩突出、结构优化的原则。

4.2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原则。

4.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4坚持择优选聘、宁缺毋滥的原则。

4.5坚持考核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

4.6坚持集中发挥技术优势,资源共享、统一管理的原则。

5 职责5.1技术委员会5.1.1负责审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5.1.2负责审核入选技术专家,并根据需要调整专业和名额。

5.1.3审核批准技术专家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

5.2人力资源部5.2.1人力资源部是技术专家库的归口建设和管理部门。

5.2.2负责公司技术专家库的规划和建设,制定技术专家库相关规章制度。

5.2.3负责组织技术专家的评选工作,对技术专家建档入库。

5.3.4给予各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管理的人力资源信息支持。

5.2.5组织技术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5.3战略管理部5.3.1负责技术专家研究课题项目立项的审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备与评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评估投标文件;(四)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禁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组建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实行统一管理和动态维护。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行业、专业、地域等因素进行合理分类,便于根据评标项目需要选择合适的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确保专家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使用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应当遵循随机抽取、回避、保密等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专家库的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专家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价机制,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

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8、经审查通过的专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三、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一)、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实际进行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资料。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AA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AA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方案评审、论证、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事故应急抢险、技术支持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诚信管理等事项。

AA建筑业协会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等具体工作,对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

各区(新区、合作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学术严谨、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分六个专业类别进行登记管理,分别为:岩土工程类(包括设计、施工、监测)、模架工程类、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类、拆除工程类、其他施工类、安全管理类。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并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

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8、经审查通过的专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三、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一)、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实际进行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资料。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近年来,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需要专业的评标专家来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从经过公开程序遴选的专业人士库中选聘出来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

评标专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的程序,不得干扰、擅自调整评审内容及结果。

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的选拔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具体可分以下几个环节:1. 专家申请:评标专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2. 专家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该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才会被纳入专家库,同时也应对专家的符合条件进行定期审核。

3. 专家培训:选拔的评标专家应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应定期进行知识再培训。

4. 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评估考核、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要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情况,为后续专家申请、工作调配等提供依据。

二、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是确保评标专家工作的基础,专家库的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保障评标结果公正、客观、专业的重要保障。

1. 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该全面考虑到专业领域、人才流动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在专家库中尽量涵盖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并及时更新优秀人才的信息。

2. 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考核评估、培训管理等方面,并建立专家档案进行记录、查询和更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深市监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现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5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深圳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深圳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出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五)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七)专家库的技术和运营维护;(八)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库”栏目,收集和发布专家库信息和专家工作动态。

公司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司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司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力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专家的资格认定、质量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及质量专家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品质部负责质量专家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公司质量专家实行动态管理;2、负责组织对质量专家的培训、考核、日常质量工作等;3、负责监督质量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4、监督质检工作,制止和纠正质量专家在质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质量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掌握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集团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3、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取得内审员证人员;第五条质量专家享有以下权利1、接受品质部的聘请,担任质量事故组委会成员;2、了解、熟悉与质量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数据及技术资料;3、根据集团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问责,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4、对事故过程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责任人做出解释;5、取得参加质量事故评审的劳动报酬;6、对质量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质量专家有以下义务:1、质量专家库的专家被选为质量专家后不得无故推脱,确有困难不能参加质量事故和不合格品评审的,2个工作日内必须以书面的请假方式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品质部,否则视为无故缺席评审行为。

2、参加评审工作的质量专家需公正公平的进行评审,不得有徇私的行为;3、依据公司程序文件的规定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质量事故和不合格品进行系统地评审,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公司内审员,负责年度内审工作的完成,做好审核阶段的内审记录,编写《不合格项报告》,具体工作程序见《内审控制程序》;5、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质量专家。

6、公司办公例会要求督办质量工作,品质部将根据《质量专家库人员》,组织成立专项审核小组,评审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核,将以质量通报形式上传公司内网。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一、基本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二、不符合以上基本任职资格者,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两条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聘任为专家:(一)荣获省、市、区表彰的青年专家等称号的;(二)获得省、市、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三)作为省、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二年以上;(四)在地级市以上相关专业报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专著的;(五)直接主持企业或企业中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皖市监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6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的作用,提高政府部门决策水平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能力,保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顺畅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专家库是指省市场监管局组建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业咨询组织。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运行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二)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领域(食品、检验检测、医学、毒理、卫生营养、农业、畜牧、生态环境、化学、法律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长期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

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影响力,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五条专家职责:(一)参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分析会、研讨会、风险预警交流会商会以及专题调研等活动;就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二)参与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协助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三)为省政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重大风险提供咨询;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服从省市场监管局的调度,参与救治指导和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四)参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研判和数据分析,对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五)参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专项飞行检查、承检机构管理、风险防范、网络建设、事故调查等各项活动;根据需要列席省市场局抽检监测工作相关会议;专家库成员采取松散型管理模式,平时在原单位工作,不坐班,无固定报酬,不承担食品安全监管义务,报酬按受邀请参加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相关活动,按规定标准一次一结。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号令发布)(年月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专家库管理办法20199

专家库管理办法20199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规范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单位出具推荐证明;个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职称、工作经历等),经综合部审查,符合条件的录入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在综合部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按1:1比例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招标业务部门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招标人或招标业务部门立即通知专家具体地点和时间,正选专家不能参加的,由备选专家替补。

评标专家正式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核验其身份,评标专家的身份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四、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1、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

2、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它情形。

五、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1、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出现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2、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3、不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评标的。

4、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或不正常现象知情不报的。

5、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其它评标活动结束后,业务部门要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评价(房屋建筑类工程招标、进口设备国际招标、政府采购招标除外),交综合部留存,以备有关部门审查。

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模板】

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模板】

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模板】XX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19年8月5日(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水利水电工程各类专家在协会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协会的服务能力,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要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实际和XX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业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各类专家是指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或造诣资深的管理者或专业人员,具体包括:行业政策调研、资质审核、奖项评审、诚信体系建设、培训教育、技术成果鉴定、标准化管理、其他各类咨询(技术类、经济类、管理类)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专家库人员按照业务类型和专业,划分为若干专业组,分别参与协会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按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成立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协会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工作成果的最终审定。

专家委员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和6名委员组成,主任由本会会长担任,委员由1家设计、3家施工、1家监理单位专家代表和本会秘书长担任。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组。

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组的组成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依据水利水电市场活动涉及的专业类别,各类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建设管理、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与咨询、设备材料供应、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水利工程信息化、水利旅游地产、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类专业。

本会专家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

第五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专家换届、续聘、增补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审定,报协会确认,协会颁发聘书。

第六条专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资质评审专家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个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2、熟悉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及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3、具有丰富的资质评审(升级)的实践经验,从事水利行业施工管理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10年或从事资质管理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适应评审工作。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9〕2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省厅建筑管理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5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水平,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保证专家参与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参与的业务工作包括:负责我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相关技术工作的评审、论证、现场验收和咨询。

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制定以及理论政策的研究工作。

专家参与上述相关业务工作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对技术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面向全省公开征选,重点从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聘。

第四条专家实行聘任制,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建立专家库成员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将工作质量及职业操守纳入诚信记录。

第六条受聘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年龄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

(三)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

(二)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评审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渝商务〔2019〕50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7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工作,规范专家选择、执业等行为,提高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的选拔、聘用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市商务委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设立大类专家组别,大类专家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细分。

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二章专家资格认定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评审工作;(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等;(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评审相关工作;(五)无刑事处罚记录;(六)市商务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达不到第三款所列条件,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和一定权威性的人员,经市商务委业务处室、相关行业协会、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已入库专家的推荐,不受第三款关于学历和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呼政办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建库;分类设组,专兼结合;动态管理,专业维护;便于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质,从事本专业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

第三条专家管理工作,由呼伦贝尔市专家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在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设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承担专家库建设、为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汛抗旱工作、自然灾害救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城市消防工作、选派专家及专家日常管理。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新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市规划区域内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专家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监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电气智能化、法律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四)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河南省物业管理优秀小区项目以上的。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

(六)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积极参与评标活动;(二)按时参加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四)本人更改联系方式时,及时告知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五)参加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组织的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规范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单位出具推荐证明;个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职称、工作经历等),经综合部审查,符合条件的录入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在综合部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按1:1比例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招标业务部门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招标人或招标业务部门立即通知专家具体地点和时间,正选专家不能参加的,由备选专家替补。

评标专家正式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核验其身份,评标专家的身份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四、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1、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

2、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它情形。

五、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1、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出现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2、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3、不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评标的。

4、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或不正常现象知情不报的。

5、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其它
评标活动结束后,业务部门要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评价(房屋建筑类工程招标、进口设备国际招标、政府采购招标除外),
交综合部留存,以备有关部门审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评标专家评价表
加入专家库申请表
抽取专家记录表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2日
专家评价表
部门:日期:
加入专家库申请表
本人声明:上述资料真实可靠,如不实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日期:
抽取专家记录表

评标内容
正选专家:
备选专家:
抽取人:业务部门:监督人:日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