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发布时间:2021-07-27T06:13:11.06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6期作者:魏陇琦[导读] 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魏陇琦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网购;七日;退货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购物的方式逐渐从实体店购物转变成了网络购物,网购活动的数量变得越来越多。
虽然网络的数量变得日益增多,并且大大优化了人们日常购物的需求,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在网购活动中出现的质量、退货、退款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在网络消费中出现的次数是较多的,这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享受网购这种消费模式的同时,其权益也在受到严重的挑战,面对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立法也在加快脚步。
一、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一)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除法律规定的不宜退货外的商品,消费者享有的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试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
规定 ,一般都 是基 于双 方地位平等 的观念 将经 营者和消 费者 同视 为交 易双方 当事人 给予 同等 的保 护。在消 费者和经营者 的商
品交 易中,消费者 总是处于 弱者地位 ,这 种 弱者地位 要求法律 为了维护社 会正义 ,
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此项权利规定 。对于 电
视购物 、 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距离购物 , 瑞 典 出台了 《 距离合同法 ) 远 ) 。该法规定 , 在 这种购物过程中 ,消费者享 有 1 4天的 “ 后 悔权” 。在这 1 天内, a 消费者可 以任 意换 货
度 是 否 应 当设 立 以及 如 何 设 立 引发 了
悔权 实质上是 单方解除合 同的权 力 ,必须
要有能解除合同的前置 条件 ,还有人认 为 后悔 权容 易让恶意 消费者钻空子。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的法理 依据
( ) 据 消 费者 权 益倾 斜 性 保 护 原 则 一 依
现代 消费者保 护法具有 与传统法律 中 涉及消费 者的规定 完全不 同的价值取 向。 传统 法律体 系中的各种保护 消费者利益 的
销权的概念。消费者后悔权 不同于合同撤 销权 ,理 由如下: 《 同法 》 合 中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要符
修改 , 修订 》第九条新增 :对通过 电话销 《 售 、邮售 、上 门销售等非 固定场所的销售 方式购买的商 品,消 费者 有权 在收到商品 后三十 E 内退 回商 品, l 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 但影响商 品再次销售 的除 外。消法在第二 次修 改 中引入 了非现场购物后悔权 ,针对
订应 当将后悔权制度纳入 其 中,从立法上
加以规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确规定 ,消费者后悔权是 在 《 消法 》修改 的环境下提 出的 , 1 9 从 9 4年 1 1日起施 月 行的 《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在 2 0 0 8年 1 0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五 、后 悔 权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 完善 网络购 物的 法律制 度。虽然 新 《 消 法》 中规 定 了后悔 权 ,但是对于后悔权一些细节 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详细 规定 ,故而需要专
门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消费者后 悔权的顺 利实现 。笔者建议 从针对 以下儿 方 面 做 出 详细 规 范 : 1 .明确规定除 《 消法》 中规定 的四类商 品外 ,其他不适 合后悔 权 的商品类别。除 了参考经营者对于商品类别 的选择外 ,还应广泛 听取 消 费者的意见 ,制定出完整 、细致的规则 , 尽 可能覆盖所有类别 的商 品。 2 .规定处理争议的第三方评定机构 。 目前 消费者 遇到 网络 纠纷时 , 通常会选择 向网络平 台 的运营商 提 出异 议。但 是为保 持公 平独 立 的原 则 ,应通过一个 中立的第三方评判机构来评定责任 ,只有这样才 能面对 消费者 和经营者 因网购纠纷各执一词时 ,真正做也客观 、理性的判断。 3 .明确 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退货义务 时的责任 。新 《 消法》 虽然规 定 了网络经营者具有退货 的义务 ,但是如果其拒绝履行义务该 负何种法 律责任 ?针对这一 点 ,应该 通过 立法 来 明确 。一方 面进 一步 明确 其义 务 ,另一方面也 可 以通 过 这种 方 式督 促 网 络经 营 者 更好 地 履 行退 货
一
是否 “ 七日 无理 由退货 ”商 品 的权 力 ,这 就使 得经 营者有 机可 乘 ,纷
纷 向 消 费 者 发 出 其 销售 的食 品 、奢 侈 品 、贴 身衣 物 等 不 可 七 天 无 理 由退 货的生命 ,从而使 排除无理 由退 货的义 务。然而这些他们 对这 商 品的
一
、
声明是否都是合理地?这种性 质是谁评定 的?消费者在购 买这些商 品时 遇到纠纷又应该怎么办?这是实践中经常会发 生的问题 。 ( 二)如何确 定 “ 商品 完好” 。《 消法》 中明确规定 ,对 于要退货 的 商品 ,应保持其完好性。但是如何界定商品的完好性 ?消费者收到 商品 时 ,应该都会拆掉包装 ,有的服饰类 东西可 能涉及 内包 装也被拆掉 ,甚 至是 吊牌 ,这样是否就不算完好了?实践中对 这种情 况难 以判断 ,而经 营者处于二次销售 的目的 ,对包装的要求较 高 ,这 与消费者重视商 品背 身 的原则是相矛盾 的。笔者认为 ,包装虽然拆 掉 ,但是商品本身没 有损 毁 的 ,也 适 用 于 后 悔 权 。经 营 者 不 能 以 包 装 已 拆 为 理 由拒 绝 退 货 。 ( 三 )如何监管 “ 二次销 售” 。为了减少 自身利 益损失 ,网络 经营 者往往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部分商品重新包装 ,二次销售 给别 的消费 者。这些例 如使用过 的电子产 品、试穿过的衣服等 ,虽然与无理 南退货 并不 冲突,但是传统消费者一般都希望 自己购买的商 品是崭 新的 ,而不 是他 人用过 的。此外 ,既然被退过货 ,那么极有可能这些商 品的质量存 在问题 ,由此 又会产生新 的退货 ,甚至新的纠纷。经营者虽 然用这种方 式一定程度上转 嫁 了 自身 的成 本 和 风险 ,但 并 非一 劳 永 逸 ,万 无一
浅析消费者之后悔权
王 念
( 武汉 科技 大 学文 法与 经济 学 院 湖 北 武汉 40 8 ) 3 0 1
摘
要:。 着我 国市场 经济 的蓬 勃发展 ,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法》 《 也将 迎 来一 次重 大的修 改 。 而其 中修 订
也就 是后 悔 权 制度 , 引起 了学界 和 社会 各界 极 大 的 关注 。反 对 派和 支持 者 各执 一词 , 论 争 y 不妨 引进后 悔 权制 度 , 其在 中国生根 开 花 , 使 惠及 我 国广 大 的消 费者 。
说 法 。从 法 律术 语 上 讲 , 费 者后 悔 权 消
在 国外 被 称 为 消 费 者 冷 静 期 制 度 . 指 是 在 合 同成 立并 生 效 之 后 给 予 买 家 一 段
了实 质 性 的 变 化 。 之 《 费 者 权 益 保 加 消
护 法 》 滞 后 性 . 消 费 者 的 弱 势 地 位 的 使
极 不 对 称 的 地 位 . 费 者 很 难 确 认 经 营 消
有 1 4天 的试 用 期 。另 外 , 日本 、 来 西 马
亚 、 国 及 我 国 台 湾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韩
者所 发 布信 息 的真 实性 和充 分性 反悔 权 制 度 赋 予 消 费者 在 一 定期 限 内体 验 产 品 .从 而 检验 信 息 准 确性 的机 会 , 最 大 限 度 地 削 弱 消 费者 处 于信 息 弱 势 地
运行 了 1 5年 .其 为 保 消 费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公 平 有 序 的消 费 环境 做 出了 维
2 冷 静 期 制 度 的起 源
后 悔 权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一 个 通 俗 的
不 可 估量 的 贡献 。但 是在 市 场经 济条 件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摘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44-06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
作为《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境外立法及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
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将其叫作“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
后悔权最初是为了规挨家挨户的直销营销手段而制定的,立法者基于消费者极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而冲动消费的考虑,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直销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英美法系之规定后悔权制度最早见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的冷静期条款。
该法规定:若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 天解除该合同。
[1]解除合同后,商品的运输由销售者负责,此外,销售者还应退还任何与消费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从立法目的上讲,它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基本价值: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三是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适应入世要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从具体条文来看,后悔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当自己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请求退货;二是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宣传或承诺的不符时,有权请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但是由于后悔权的消费者在产生后悔情绪时,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甚至还是空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商品销售中欺诈现象日趋严重,为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原则,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条款表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有权选择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去购买何种商品或者接受何种服务。
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该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择名优品牌商品,有着积极作用。
我国有些生产企业有坑害消费者行为,借口“不好卖”,把劣质商品往超市、小商店里推销。
造成商品损坏,退回后又不认帐,就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而没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浅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等方式 ,因为这些交易方式 中双方的地位失衡较为明显 。
3) 它 是一 种有行 使期 限的权 利 。很 明显 ,后悔 权 的行
不受侵犯作 出巨大贡 献 。随着社会 经济的不断发 展 ,消费 者 的维权 意识 也随之提 高 ,进而在 消费领改现 行 《 消费者
品的种 类也 越来越多 。与生产经营者来 比 ,消费者对 于产品 信 息的获取可谓少之又少 ,知情渠道相对 闭塞。而且 ,生产 经 营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他们不择 手段 地对 自己的产 品 进行推销 ,甚至使用一些利诱手段对消 费者进行心理干扰 , 如此一来就会使消费者很难买到满 意的产品 。信息的不对称
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
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产
. -
97. 。
现 代工 业经 济 和信 息化 总 第s 4 期
M oder n I ndus t r i al E conom y and I nf or m at i oni zat i on
T ot a l of5 4
力 ,我们必须立足于 我国初 级阶段的基本 国情 ,这样才 能建 立切合实际的特 色制度 。
2 0 1 3 年8 月
现代 工业 经济 和信 息化
M od e r n I ndus t r i a l Ec o nom y a nd I n ̄ o r ma t i on i z a t i o n
总 第5 4 期
学 术探 讨
A ugus t , 201 3 T ot a l of54
步。随着后期电 子商务的兴起, 新兴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 但
是其所带来的新的交易风 险也渐渐呈现 。因此 ,不失时机地建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作者:范燕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范燕茹,女,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 710100【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具备其合理性的,但应特别注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恰当的规定,由此创立出可以使消费者能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而且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后悔权”的引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且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它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利弊大小,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
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
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并且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目内要求退回的,经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
”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后悔权”制度其实是为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到商品以后,在一段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之后享有退货的权利,通过这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一)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繁荣市场经济如果确立了后悔权制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那消费者在购买前就不用花很多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和咨询,因为购买后能直接行使后悔权来避免商家欺诈等行为造成的损害。
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实施现状分析
理论前沿
zhigong falv tiandi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指,在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的7日内,可以选择取消交易并退货。
这一权益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在中国,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式确立的,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但是,在实践中,消费者的7日后悔权往往面临着较多的挑战和限制。
首先,消费者必须在7日内通知商家,并将商品原封不动地退回商家。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邮费、带来的损失等额外费用,这也会让消费者在选择是否要行使退货权时感到困难。
其次,一些商家可能故意设置障碍,以阻止消费者行使7日后悔权。
例如,商家可能会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退货,或者毫无理由地滞留退款过程,从而阻碍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一些商品或服务可能被排除在7日后悔权之外。
例如,定制或特殊定制商品、食品和饮料、已经安装使用过的商品等等,都可能不适用于消费者7日后悔权。
以下是三个案例,可以更好地说明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局限性:案例一:小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她发现电视的尺寸与自己想要的并不一样,于是她决定行使7日后悔权退货。
但是,商家告诉她,电视本身没有问题,因此拒绝接受退货申请。
小李只能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一结果。
案例二:小王在一家饮料店购买了一瓶饮料,但当他回去后,发现饮料已经过期了。
他带着饮料回到商店,要求进行退货,但商家告诉他,食品和饮料不适用于7日后悔权,他不能退货。
小王只能扔掉这瓶饮料,并且再也不会去这家店购买任何商品。
案例三:小张购买了一台定制的电脑,但当他拿到电脑后,发现电脑卡顿,并且无法正常使用。
他想行使7日后悔权退货,但商家告诉他,定制商品不适用于7日后悔权,他不能退货。
小张只能继续与商家协商,寻找其他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虽然消费者7日后悔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它仍然受到许多限制和困难。
消费者反悔权
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一、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演进 1.消费者后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从商业习惯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消费者后悔权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趋于成熟。
消费者后悔权在英美被称为“冷却期”、“冷静期”,在法国被称为“后悔权”、“反悔权”,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撤销权”。
网络买卖依赖于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同于实体销售模式下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是基于合同缔约制度,消费者在非实体购物方式购买商品,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家在合理期间,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享有的退货退款的权利。
2.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最早出现在1996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中。
之后在北京、上海等地方的政府规章现货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
随后,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也出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热潮,并且互联网交易平台对这项交易习惯规定的详细、周密。
这项习惯虽然不属于立法但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有重大借鉴意义。
2005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3年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后悔权作出了正式规定,使后悔权最终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但是对于此项权利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事项。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时间和条件做出了细致规定,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消费者后悔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无理由退货与无条件退货公众理解的无理由退货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对于新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有时间限制和条件要求。
即例举了四项例外规定及对第二款的限定条件:①消费者定做的商品;②鲜活易腐商品;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买家要求无理由退换的,由买家承担运费。
并且消费者退货需要保持商品完好。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摘要:针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引发的争议,在对该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行该制度初期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以确保该制度在我国有效的运行。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2一、后悔权制度简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该制度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地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后悔权制度初期主要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在外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商品的功能,用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消费者利益应此受到损害,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1]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概念及法律规定。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拟增设消费者后悔权,主要应用到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中,一是远程推销, 如网络、电话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买车、买房等。
二、设立后悔权制度引发的争议对于是否应当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后悔权制度,因为后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打击不法经营者,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另一种观点则对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持观望和否定态度,认为:首先,该制度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当前国民素质和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如果消费者借助后悔权随意毁约必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
不可否认,目前,后悔权制度确实有问题存在,比如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汽车房屋等巨额商品一旦被无因退回将造成经营者损失等,但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进一步细化、严密制定后悔权制度来解决。
总体来说,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大势所趋,并且利大于弊。
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法理上应该是可行的,而且作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个补充救济的权利,它应该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而不需要放在《合同法》或者其他单独的法律或法规中[2]。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引言: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保护措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防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后悔或受到不公平待遇。
消费者后悔权在现代消费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消费体验。
本文将介绍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意义以及一些重要的法律措施和商业实践来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以建立一个公平和透明的消费环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和意义消费者后悔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如果产生后悔或认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补偿的权利。
消费者后悔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自己做出的决策的反思和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体验与预期之间的差距。
消费者后悔权的确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消费者满意度和信心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首要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补偿等权利。
法律的出台有效地增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2. 严格实施三包政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实施了三包政策,即不合格产品可以退货、退款、换货。
三包政策有效地增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使得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退货或换货,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风险。
三、商业实践中的消费者后悔权保护措施1. 无理由退换货政策为吸引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商家推出了无理由退换货政策。
该政策允许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的期限内无需提供理由即可进行退货或换货,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利。
这种商业实践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还使消费者能够更加自信地做出购买决策。
2. 提供消费者评价和意见的渠道消费者的意见和评价对于商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反馈信息。
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及完善
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日益重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他们也享有了更多的权利,比如退换货,理赔等等。
相比退换货、理赔等消费者权益方面,消费者后悔权可能不是那么常见,但是后悔权对于消费者来讲亦十分重要,因为它能够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从而加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任度。
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如果认为购买商品或服务是错误的决定,可以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退货、退款的一项权力。
消费者后悔权通常存在于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根据一般规则适用。
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如下:一、有明确规定: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中,消费者后悔权得到明确规定,如消费者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中第2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认为自己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自由退货或要求退款。
二、有时限要求:消费后悔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时间范围各地区和行业可能不同。
在如购买纪念品、旅游产品等的行业中,有时限要求可能更短,而在购买耐用品等长期持有的商品,时间要求可能更长。
三、需要商品或服务保持原状:在享受消费者后悔权时,消费者需要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
因此,当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时,应尽快与商家联系进行退货或退款。
四、存在可执行性的要求:消费者后悔权可以被执行,但仅限于符合法律法规、合同协议规定的消费者权益。
商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消费者后悔权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保护,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更大程度的保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在法律层面上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政府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应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全面推广,提高消费者随时能够行使自己权益的水平。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照规定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规定,只要在特定的时限内,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或额外成本就取消或终止购物或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求。
例如,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否则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未使用或完好无损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对商品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当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与商家宣传的有明显差异,于是他决定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小明将商品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商家在确认商品无损后,将退款金额返还给了小明。
案例二:小刚在一家线下商店购买了一款家电产品。
当他回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已经有明显磨损痕迹,而商家却告诉他,产品已经出现过多次交易,所以不予退换。
小刚不服,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
经协调,商家同意将产品退回并退款。
案例三:小红在线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她试穿后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并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但经商家检查后发现该商品已经因小红在试穿过程中而导致脱色和破损,因此不予退款和退货。
总的来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也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实践中,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也需要有理性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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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作者简介:范燕茹,女,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具备其合理性的,但应特别注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恰当的规定,由此创立出可以使消费者能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而且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后悔权”的引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且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它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利弊大小,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
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
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
并且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目内要求退回的,经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
”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后悔权”制度其实是为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到商品以后,在一段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之后享有退货的权利,通过这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
(一)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繁荣市场经济
如果确立了后悔权制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那消费者在购买前就不用花很多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和咨询,因为购买后能直接行使后悔权来避免商家欺诈等行为造成的损害。
再者,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一些不诚信的商家为了避免退货、换货的风险会尽可能使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过关,并且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
因此,后悔权的设置是对商家的一种鞭策,对繁荣市场经济有利。
(二)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矫正交易不公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消费决策正确的前提。
但在商业实践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一般难以实现,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就能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匮乏,消费者不是通过经营者的告知而是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获得该商品正确和有用的信息,从而做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改变了以前市场信息不均衡和信息滞
后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抗格式合同,保障契约自由
格式合同的采用,简便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交易效率,因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推崇。
但因为商家在经济上占有优势,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了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尤其是在垄断性行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赋予消费者反悔的权利,有利于消费者理性决策,保障契约自由。
三、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的思考
创设后悔权的目的,首要在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但也是为了建立和倡导消费的理性和市场秩序的公平有序。
当然,一旦适用这一权利,我们便应该将这一权利可能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因此,应当相应地制定相关的法律,监督消费者对于后悔权这一权利的使用,以最大化的方式保护商家的利益。
下面就是为防止滥用后悔权而加以规制的一些思考:
(一)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任何交易类型都能适用后悔权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后悔权制度应该主要适用于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分别是: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购买房屋、汽车等大额的消费行为。
赋予上述三类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是出于交易性质的考虑,但立法应该允许经营者限制消费者在某些场合行使后悔权,因为一些商品储存期短或无法保存,无法适应后悔权行
使的期限,如果卖家在购买前提醒消费者哪些商品不能退换,那消费者就需提前做好决断。
(二)后悔权的适用期限
后悔权的合理期限必须加以规定的行使,因为商品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
但由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消费者了解其信息所需时间完全不同,所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应当有所区别。
所以,建议我国可根据交易性质确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
另外,后悔权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予以明确,由马来西亚和韩国立法实例中借鉴,我国针对不同情况对起算点分别做出规定:一般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自送货日期起算。
(三)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消费者后悔权的必备要件是什么,这个是后悔权争议中的焦点,总的来说,其原因应该是基于产品质量问题和基于欺诈等原因。
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者能单方面地、无条件地撕毁合同,盲目消费、冲动消费、错误消费也是得由消费者本人来承担风险还有代价的。
四、结语
要实现消费后悔权的法定化,应有诚信的社会基础,不容置疑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上还不高,要尽早建立并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还要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要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人失信或集体失信行为制定到位而且严格的惩罚标准,净化交易市场环境,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尤其是消费
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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