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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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作者简介:范燕茹,女,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具备其合理性的,但应特别注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恰当的规定,由此创立出可以使消费者能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而且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后悔权”的引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且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它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利弊大小,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并且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目内要求退回的,经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后悔权”制度其实是为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到商品以后,在一段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之后享有退货的权利,通过这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
(一)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繁荣市场经济
如果确立了后悔权制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那消费者在购买前就不用花很多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和咨询,因为购买后能直接行使后悔权来避免商家欺诈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再者,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一些不诚信的商家为了避免退货、换货的风险会尽可能使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过关,并且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因此,后悔权的设置是对商家的一种鞭策,对繁荣市场经济有利。
(二)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矫正交易不公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消费决策正确的前提。但在商业实践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一般难以实现,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就能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匮乏,消费者不是通过经营者的告知而是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获得该商品正确和有用的信息,从而做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改变了以前市场信息不均衡和信息滞
后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抗格式合同,保障契约自由
格式合同的采用,简便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交易效率,因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推崇。但因为商家在经济上占有优势,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了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尤其是在垄断性行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赋予消费者反悔的权利,有利于消费者理性决策,保障契约自由。
三、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的思考
创设后悔权的目的,首要在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但也是为了建立和倡导消费的理性和市场秩序的公平有序。当然,一旦适用这一权利,我们便应该将这一权利可能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因此,应当相应地制定相关的法律,监督消费者对于后悔权这一权利的使用,以最大化的方式保护商家的利益。下面就是为防止滥用后悔权而加以规制的一些思考:
(一)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任何交易类型都能适用后悔权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后悔权制度应该主要适用于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分别是: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购买房屋、汽车等大额的消费行为。赋予上述三类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是出于交易性质的考虑,但立法应该允许经营者限制消费者在某些场合行使后悔权,因为一些商品储存期短或无法保存,无法适应后悔权行
使的期限,如果卖家在购买前提醒消费者哪些商品不能退换,那消费者就需提前做好决断。
(二)后悔权的适用期限
后悔权的合理期限必须加以规定的行使,因为商品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但由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消费者了解其信息所需时间完全不同,所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应当有所区别。所以,建议我国可根据交易性质确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另外,后悔权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予以明确,由马来西亚和韩国立法实例中借鉴,我国针对不同情况对起算点分别做出规定:一般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自送货日期起算。
(三)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消费者后悔权的必备要件是什么,这个是后悔权争议中的焦点,总的来说,其原因应该是基于产品质量问题和基于欺诈等原因。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者能单方面地、无条件地撕毁合同,盲目消费、冲动消费、错误消费也是得由消费者本人来承担风险还有代价的。
四、结语
要实现消费后悔权的法定化,应有诚信的社会基础,不容置疑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上还不高,要尽早建立并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还要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要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人失信或集体失信行为制定到位而且严格的惩罚标准,净化交易市场环境,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尤其是消费
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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