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自动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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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综合办证服务--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指南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第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二〇〇八年第6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第7号令
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5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6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8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9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
10 、其他有关规定
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大沽北路158号天津市商务委大楼
电话:天津市商务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 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58665738、58665737
受理窗口:市许可服务中心商务委窗口 24538821 、24538812
说明:
•进口投资项目项下产品,需提供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需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进口船舶,需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
•进口光盘生产设备,需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
•进口移动通讯设备,需提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需提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的核准意见);
•进口汽车产品,严格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汽车品牌经销商和总经销商均可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用于销售的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表(盖章原件)、品牌授权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注明**品牌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及订货合同复印件。在申报电子数据的“ 企业进口说明” 中须注明**品牌汽车经销商、订货合同号、预计到货时间、本年度已申领数量、已报关数量等有关信息。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 规格型号” 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
申请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零部件,应在“ 企业进口说明” 中注明所生产的车型。
•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需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申请进口数控机床,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均应同时提交《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进口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
•进口旧船舶,需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2 份);
•进口旧胶印机,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项目批复、投资设备清单(明确为旧设备)的复印件。
•进口赠送产品申报时,需附上外方赠送函和申请单位接受函。
•利用外资(世行、亚行等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除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进口设备的全部清单外,另加附贷款协议书(以证明设备的采购方式)
•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申请表》中经办人及电话须填写进口用户的经办人及固定电话。
2 、贸易国栏可填写1 -2 个贸易国,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 -2 个报关口岸,原产国栏可填写1 - 4 个原产国。
3 、商品编码栏只能填写一个商品编码;申请进口汽车的,同一申请表只能申请同一品牌的汽车,规格型号中须注明品牌名称,用于销售的汽车品牌名称须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
4 、有附表的进口申请,书面提供的附表要与网上提交的附表相一致。
5 、需提供书面材料的除网上申报外,请及时报送。
6 、《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只能填写“ 非一批一证” 或“ 整车特征” (进口具有整车特征的汽车产品应填写“ 整车特征” )。其他需要说明的原因、理由、情况,如进口国家有关
部门另有规定的产品(如标准化备案产品)、技改项目等情况说明,请在网上“ 企业说明栏” 内填写。
7 、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
8 、由海关监管,临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不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市机电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