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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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安全保护区相关法规摘要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安全保护区相关法规摘要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划控制区、安全保护区内容摘要)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交通局可以委托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九条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市运输管理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轨道保护区内施工方案

轨道保护区内施工方案

轨道保护区内施工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事业也在不断加快,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轨道保护区是重要的安全防护区域,保护区内的施工需要有严格的方案和标准,以保证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文章将阐述轨道保护区内施工方案的数据执行标准。

二、轨道保护区内施工方案1.技术方案保护区内的施工方案应符合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环境友好型等要求,根据不同的施工任务确定各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法。

2.施工方案保护区内的施工方案应包括环境保护、安全保障、施工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工作。

环境保护应做好防尘、减噪、防震等措施,保证周边居民不受到影响;安全保障应做好节假日、夜间施工等特殊时段的安全工作;施工管理应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技术措施应确保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3.资料准备保护区内的施工资料应完整、准确、清晰,包括方案设计文件、施工指导书、图纸、技术参数表、人员资格证书、设备检测报告等。

资料应及时更新、归档,以方便保留施工记录、逐一经过验收。

4.施工条件保护区内的施工应根据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施工范围,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步骤进行施工,遵循先周边再中间、先易再难等的原则。

同时,施工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三、数据执行标准1.施工方案执行标准(1)施工部位必须与方案设计文件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2)环境保护必须做到位,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4)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工地卫生保持整洁,保持与周边建筑不产生冲突,特别是重点单位、敏感区域和文物古迹等。

2.施工设备执行标准(1)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设备检测报告应齐全(2)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保障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效证件。

厦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的管理活动,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正常建设、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负责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四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海通道中心两侧100米范围内。

第三章建设(作业)管理第五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以下建设(作业)的,建设(作业)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轨道集团监督与监测监控,承担相应的费用:(一)新建、改建、拆除建(构)筑物;(二)爆破、基础工程、地基加固、灌浆、喷锚、钻探、挖掘、顶进;(三)土石方挖填、地面堆载等大量增加或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四)打井、降水、取水、修建塘堰、开挖疏浚水道;(五)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建设(作业)的,应当向轨道集团征求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征求意见表(包括项目的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等);(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四)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层数高度、结构形式和其他项目的基本情况;(五)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及电子文件(含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明);(六)桩基、地质勘探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相关的资料;(七)建设(作业)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达到特级、一级的项目,还应提供具备综合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的第三方评估单位的安全评估,建设(作业)对轨道交通影响达到二级的,宜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六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语定义 (2)第三章部门职责 (3)第四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8)第五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 (13)第六章评估管理 (14)第七章第三方监测管理 (16)第八章施工配合费 (18)第九章应急管理 (18)第十章执法管理 (19)第十一章资料管理 (19)第十二章技术要求 (20)第十三章其它 (22)附图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3)附图2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4)附图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监管及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流程 (25)附图4 工程施工应急流程图 (26)附表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28)附表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29)附表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0)附表4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31)附表5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32)附表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3)附表7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审查信息表34附表8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保区简易工程审查表 (35)附表9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通用审查信息表 (38)附表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地铁的影响,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地铁安保区基坑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J/T15-120-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和制定。

地铁保护技术标准

地铁保护技术标准
4、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对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2.5cm/s(对连续性的震动控制指标应按50%甚至更为严格控制)。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
杭州
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10mm,水平位移量≤5mm
非正式条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福州
1、执行国家标准;
2、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个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参与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2、东铁线、马鞍山线≤15mm,水平≤1/500;轻铁≤15mm,水平≤1/1000;
3、左右两轨之差动≤5mm
香港地铁控制保护技术标准
重庆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市轨道集团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
1、地铁设施的绝对沉降量和水平位移值量≤20mm;
2、基坑开挖引起地铁设施的附加沉降量和水平位移值量≤10mm;
3、隧道的相对弯曲≤1/2500;
4、隧道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R≥15000m。
《软土深基坑对紧邻地铁结构的影响分析》
香港
1、所有港铁路线,除了东铁线、马鞍山线及轻铁≤20mm,水平≤1/1000;
地区
地铁保护技术标准(节选)
参考资料
国标
邻近轨道交通结构进行外部作业时,引起轨道交通结构的位移和变形的预警值为10mm,控制值为20mm。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 202-2013)
上海
1、在地铁工程两侧邻近3米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
2、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20mm(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10-31编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生效日期:2017-12-01《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3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0月31日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市、区(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安全监管、人防、水利等部门及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举报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为:(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海、过湖、过河隧道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为:(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六)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七)轨道交通过海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版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铁建设安全、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 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40 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业标准 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 市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和《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 人民政府令第 2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管理主办部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 区内工程管理归口部门。 (二)受理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方案的审批申请。 (三)组织对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第三方监测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初审和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 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对方案变更进行审核;跟踪勘察、设计、施工 申请审批的全过程。 (四)牵头完成应急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 (五)牵头组织跟踪隧道外部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六)为运营管理办公室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 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语定义
第六条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运营安全保护区:指地铁运营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建设规划控制区:指地铁线路交由我司做前期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 成施工单位向我司正式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 外侧 50 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 30 米范围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 米范围内。在特 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 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工程处。 第七条 地铁设施 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隧道、地 面轨道、高架桥梁、车辆段建(构)筑物、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地铁 内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设计管理的内部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内部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运营的内部部门。 第九条 申请人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建议稿)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建议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方针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第五条【工程保护】其他建设活动影响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按照运营控制保护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业资格】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应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政府监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精细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绿色施工,提倡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工程保险】提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办理工程保险.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应与承包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机构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方法目录:一、前言二、相关法律法规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方法1. 要求招标方2. 要求施工方3. 安全保障4. 检查和评估四、总结一、前言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给城市的进展带来了很大的帮忙,使得城市的交通运输更加便利、快捷。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进展,越来越多的施工工程需要进行,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施工管理方法也成为一个特别紧要的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重要是指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同时,为降低对城市交通正常运营和周边社会的不良影响,保障施工和运营期间的安全而建立的安全保护政策。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启程,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特点,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方法,以期能够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供给一些参考看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有以下几点:1.《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管理规定》;3.国家相关安全法规。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方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紧要环节,因此,如何有效管理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成为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核心问题。

下面就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方法进行分析。

1. 要求招标方在招标阶段,招标方需要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及相关资质要求。

依据招标方的标准和施工原因,招标方规定招标条件,并划定分包区域。

同时,招标方还需明确工程监理及资格要求,确定当地建设单位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搭配事项等方面内容。

2. 要求施工方(1)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管理规定等。

(2)设计更加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防护隔离带等,全部在施工区域内的人员都必需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服,并且配备好安全防护用品。

(3)确保全部工具设备均无隐患,且工具设备快捷牢靠,能够在繁忙的施工环境中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要求
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方案设计技术要求
1、地质钻探布孔位置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10米。

2、工程基础与基坑支护宜采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影响较小的形式,同时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地下水位,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宜小于5米。

3、基坑或边坡支护的锚杆、锚索、土钉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各方向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

4、管线、构筑物、其他设施需跨越、横穿或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施的空间垂直净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3米。

5、施工方案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正常运营和城市轨道交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6、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构(外边线)两侧的邻近3米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7、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隧道上方实施大面积的加卸载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专家审查
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含基础工程)必须通过专家审查和政府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与施工申请
书同时提交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审核。

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
1、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的影响,形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
2、安全影响预评估值应小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详附件
四、第三方监测结果须定期提交給地铁集团公司。

五、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六、工程完工后,应通知地铁公司进行验收。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穗建技[2012]1433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12]1433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实施管理,确保地铁运行安全,根据市领导指示,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相关管理措施。

现具体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工程勘探的管理(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工程勘探之前,应到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核查勘探范围是否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

如勘探作业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勘探方案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

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勘探工作。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阶段,对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项目,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要求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对基坑工程、地下管线等地下工程的管理(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坑工程、地下管线等地下工程之前,应到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核查工程范围是否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

如项目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施工方案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对纳入市建设科技委办审查范围的基坑工程应按规定报审。

技术审查通过之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同时做好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预案。

对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监测、做好信息化施工。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工程监理单位要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应有质量安全预控措施和进度控制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开展重点检查及旁站式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有序进行,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根据杭州市政府颁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相关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六)堆物或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内容: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项目选址论证、勘察,方案、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审核;评估报告的审核;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审核;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日常巡查及相关项目施工作业督查;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后的应急抢险及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办部门与项目移交:1、设计部为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2、运管中心为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轨道交通线路由规划待建或在建转为运营后,相关项目仍未完成实施的,由设计部向运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及工作。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该范围内地下、地表和空中。

轨道交通保护区,按有关规范和规定,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控制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迅猛发展,城市内交通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但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环境卫生等问题。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施工期间的环境卫生以及缩短施工时间,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对于维护轨道交通施工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范围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保护区;2.定义为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施工区域内的包括领先区、旁掘区、尾宽区及其相应的安全防护设置所在的地质环境范围内的限制性区域。

三、管理流程1.施工前准备1.申请资料准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90天内,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申请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许可证。

2.申请审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3.保险准备:施工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程度,从保险公司购买施工一切险,并在保险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2.施工过程1.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在拿到许可证后,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施工设计文件,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于施工前向运营管理部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

2.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在安全保护区内建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3.检查监督: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程序、安全保护设施的设置、安全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

4.临时施工设施审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运营管理部门进行临时施工设施审批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3.施工后整理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恢复原貌,并向运营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四、应急处理在施工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现场人员安全、现场施工设备和施工工程设施的安全、环境卫生的保护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探讨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探讨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探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轨道交通已成为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便利了人们的出行,也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的交通状况。

轨道交通的发展也给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包括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

本文将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特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对策等方面展开探讨。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是指在轨道交通线路周围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包括地铁站、车站、轨道线路、桥梁、隧道等。

这类建筑工程具有以下特点:1. 限制性: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属于特定的安全范围,对于周围的建筑工程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2. 复杂性:轨道交通线路周围的建筑工程通常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例如地下施工、高架施工、过街工程等,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综合考虑和安排。

3. 安全隐患:轨道交通线路周围的建筑工程容易受到轨道交通运营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加强安全管理。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中,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三、安全管理对策2.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确保施工、运营等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3. 安全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和措施,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进行安全保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5.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策,加强对施工、运营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线路周围的建筑工程安全可靠,为城市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地铁保护范围内施工注意事项

地铁保护范围内施工注意事项

地铁保护范围内施工注意事项一、地铁保护的认识1、关于地铁保护的范围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3)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4)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2、关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施工1)建造、拆卸建(构)筑物;2)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4)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5)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6)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地保风险源参考下表3、关于地铁保护的要求1)地铁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即上述2、关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所列内容)的,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单位的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关于地铁保护的法律责任1)地铁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业单位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拒不停止作业或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或者应急措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2)地铁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应急预案、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拒不停止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地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地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及依据 (1)一、编制说明 (1)二、编制依据 (1)第二章工程概况 (3)一、工程概况 (3)二、本工程相关单位 (3)三、工程周边环境 (3)四、工程地质 (5)五、水文地质 (8)第三章、施工保护范围设计概况 (9)一、5号线打铁关站车站主体 (9)二、预留通道 (10)三、通胜弄桥 (11)第四章、施工部署 (13)一、总体部署 (13)二、项目班子组织与管理 (14)三、施工准备工作 (15)四、水平及垂直运输方案 (16)五、施工机械配备 (16)六、劳动力组织准备 (20)七、施工现场用电布置 (21)八、材料供应和管理 (21)第五章、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 (23)一、地连墙施工 (23)二、钻孔灌注桩与格构柱施工 (52)三、地基加固 (58)四、施工降水 (71)五、土方开挖和支撑安装 (78)六、钢板桩围堰施工 (91)七、吹砂围堰施工 (93)围堰施工流程 (94)第六章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99)一、质量管理体系 (99)二、质量保证体系 (101)三、质量保证措施 (102)四、工程质量控制重点 (104)第七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05)一、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05)二、安全生产制度 (106)三、安全措施 (107)第八章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13)一、文明施工目标 (113)二、文明施工责任制 (113)三、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13)四、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 (116)第九章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 (123)一、概述 (123)二、雨季施工措施 (123)三、冬季施工措施 (124)四、夏季施工措施 (125)第十章、1号线打铁关站监测及相关内容 (126)一、监测范围及内容 (126)二、工作基点的布设 (126)三、监测点的布设 (127)四、变形控制标准 (128)四、报警指标 (128)第十一章、地铁保护相关内容 (129)一、保护范围 (129)二、保护等级 (129)三、已运营地铁结构调查、评估 (129)四、施工中针对性保护措施 (130)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35)附图一工程总平面图 (140)附图二管线迁改图 (141)附图三车站主体地质纵断面图 (142)附图三附属预留通道地质纵断面图 (143)附图四东半幅通胜弄桥、预留通道东侧基坑施工平面图 (143)附图五西侧箱涵施工平面图 (145)附图六车站主体施工平面图 (146)附图七主体围护结构及钻孔灌注桩平面图 (147)附图七附属围护结构平面图—预留通道 (148)附图八主体基坑地基加固及降水井布置图 (149)附图八附属地基加固平面布置图—预留通道 (149)附图八附属降水井平面布置图—预留通道 (151)附图九主体基坑土方开挖示意图 (152)附图九附属土方开挖示意图—预留通道 (153)附图十主体基坑第一道砼支撑平面布置图 (154)附图十主体基坑第二、四、六~八道钢支撑平面布置图 (155)附图十主体基坑第三、五道砼支撑平面布置图 (156)附图十附属第一道砼支撑平面布置图—预留通道 (157)附图十附属钢支撑平面布置图—预留通道 (158)附图十主体基坑断面图 (159)附图十预留通道基坑断面图 (159)附图十一 1号线打铁关站施工保护监测点布置图 (160)第一章编制说明及依据一、编制说明因本工程车站主体与1号线打铁关站T型相接,预留通道与1号线打铁关站A号出入口相接,通胜弄桥位于地铁1号线打铁关站与地铁5号线打铁关站换乘段上方,根据《某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地铁规划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基坑开挖和桩基础工程施工的项目应编制《地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的指导性文件。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7.28修改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7.28修改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有序进行,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根据杭州市政府颁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相关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六)堆物或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内容: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项目选址论证、勘察,方案、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审核;评估报告的审核;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审核;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日常巡查及相关项目施工作业督查;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后的应急抢险及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办部门与项目移交:1、设计部为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2、运管中心为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轨道交通线路由规划待建或在建转为运营后,相关项目仍未完成实施的,由设计部向运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及工作。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该范围内地下、地表和空中。

轨道交通保护区,按有关规范和规定,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控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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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
管理工作
一、办事依据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
2、《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
二、安全保护区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三、总体要求和办事流程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所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送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程序报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对地铁运营的影响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终的评估结果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

工程施工期间,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地铁结构的变形、震动、开裂和其它必要的项目进行监测。

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须服从深圳市地铁集团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深圳市建设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

办事流程见下图:
xx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办事流程框图
四、业务受理部门
1、受理部门:深圳市地铁集团市政设计院地保办
2、地址: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院主楼7楼
3、电话:83262805
五、设计文件递交地铁集团审查
1、流程:申请人递交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地铁集团市政设计院地保办受理人初审(2个工作日内提出递交资料是否满足审查要求)同意受理后,地铁集团组织会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工程较大的项目,可分项进行技术审查;
2、需提交的资料:
2.1申请书:《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
2.2申请人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2.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2.4设计文件:
2.4.1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位置关系);
2.4.2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建筑平、剖面图,结构底板平面图、基础图各一套;
2.4.3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一套(标出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
2.4.4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地质勘探报告;
2.4.5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工程设计相关计算书;
2.5《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2.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2.7(基坑支护和基础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六、施工作业申请递交地铁集团审查审批
1、流程:申请人递交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地铁集团市政设计院地保办受理人初审(2个工作日内提出递交资料是否满足审查要求)同意受理后,地铁公司组织会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工程较大的项目,可分项进行技术审查;
2、施工作业申请和审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2.1申请书:《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
2.2针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面的基坑和基础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时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计划;
2.3xx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2.4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第三方监测方案;
2.5《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承诺书》;
2.6《安全施工与xx施工协议书》
2.7施工单位、监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2.8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
2.9专家审查意见。

七、配合地铁集团进行施工过程监管
施工过程中,应将对地铁影响的监测报告定期、及时地报地铁集团。

对监测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详见附件。

地铁集团根据变形情况和工程施工重要节点,委派管理人员对现场检查。

深圳市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其职责对工地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地铁结构变形或震动控制指标超过报警值,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变形或震动量。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工序,将地铁结构变形控制指标合理分解,步步把控,力争对地铁影响最小,确保不超过地铁变形或震动指标控制值。

八、通知地铁集团参加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或之前,应增加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安全影响的验收内容,提交对地铁影响的最终报告,并接受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和地铁集团的监督。

九、特别说明
地铁集团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建设单位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任何责任。

经同意作业,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地铁集团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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