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国际环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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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四节 海洋污染的治理
❖ 一、船舶源污染的治理
❖ (一)船舶源污染的概念和种类
❖ 1.船舶源污染的概念
❖ 是指船舶逸漏或排放污染物于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
破坏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事故性
❖3. 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 ❖ 《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 ❖ 《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 ❖4. 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 ❖ 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 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 (一)国际环境条约 ❖ 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 ❖ (二)国际习惯 ❖ “污染者负担原则” ❖ “环境影响评估” ❖ (三)一般法律原则 ❖ (四)辅助性渊源 ❖ (五)软法
❖ (1)通过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过地下水或其他管道 的引入;(3)源于公约所适用区域内一缔约方管辖内所铺设的人 造设施对海洋区域所造成的污染。
❖2.海洋陆源污染源种类 物理变化
废水
持久性有
与生境毁
机污染物
坏
放射性物
垃圾
质
种类
沉淀物转 移
营养物质
❖ 四、非缔约国的越境转移
❖ 1.原则禁止
❖ 2.例外
❖
存在一项有关越境转移的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
❖ 五、再进口的义务
❖ 出口国应确保将废物运回并作出处置
❖ 六、责任 ❖ 《巴塞尔责任和补偿议定书》
(一)通知者和处置者--严格责任
(二)出口者负严格责任的时间 直至此类废物交给处置者为止
(三)实际处理废物者--过错责任
约宣言》 ❖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之 ❖ 《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 ❖ 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
❖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
❖ 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 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应当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 任,即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而发达国 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 ❖ 1.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 ❖ 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 ❖ 2.正式形成 ❖ 1992年《里约宣言》 ❖ 《 21世纪议程》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涵 ❖ 1.代际公平 ❖ “保存选择” ❖ “保存质量” ❖ “保持接触和使用原则”
❖ 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 ❖ 1970年《保护野生动物迁徒物种公约》 ❖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1976年《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 ❖ 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环境致变技术公约》 ❖ 1985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协定》 ❖ 1992年《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
❖5. 199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赔偿指南》 ❖ (1)赔偿范围 ❖ 请求人为避免或减轻经济损失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可
以得到赔偿 ❖(2) 特点: ❖ 明确规定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 赔偿种类既有基本的确定性又有足够的灵活性
❖ 二、陆源污染的治理
❖ (一)陆源污染概念
❖ 1.1974年《防止陆源污染海洋巴黎公约》界定
❖ 是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另一延 伸
❖ 四、风险预防原则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提出
❖ 1987年《北海宣言》
❖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内涵
❖ 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 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恶化。
❖ 2.船舶源污染的种类
污染
正当 排放
排放性
污染
不正 当排 放
❖ (二)船舶源污染的国际法规制 ❖ 1.有关防止船舶海上污染的公约 ❖ (1)1954年《防止海洋油污国际公约》 ❖ 船旗国管辖权 ❖ 油轮只能在航行途中,在距领海基线50海里以外的地点排放,
排放总量不超过载油总容积的1/13 000 ❖ 非油轮只能在航行途中尽量远离陆地的地点排放,排放物的含
❖ (三)风险预防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的区别
适用的情形
目的 针对情况
风险预防原则 在科学上尚未得到明确证 实,但如等到科学证实再 采取措施又为时已晚的环 境损害威胁或风险 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
针对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 损害的威胁或风险
损害预防原则 科学上确定的情况
制止或阻碍环境损 害的发生 实际发生的或即将 发生的环境损害
❖ 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危险及其他废物不被出口至已经禁止此 类废物进口的国家。
❖ 三、“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 (一)定义 ❖ 是指在有协定的情况下,未经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同意
或违反其决定时,不得进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或严格 限制的危险废物的国际运输。 ❖ (二)程序 ❖ 1.书面通知 ❖2.书面答复( 60天) ❖ 3.过境国适用事先知情同意原则
❖ 二、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 (一)国际环境法的雏形阶段 ❖ 1900年《保存非洲野生动物、候鸟和鱼类公约》 ❖ 1902年《保护农业益鸟公约》
❖ (二)国际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 1968年《欧洲控制大气污染原则宣言》
❖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 ⑦设立清除公海油污带的专门小组
❖ (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适用于除军舰及政府公务船舶以外的所有船舶
❖ 船龄在10年及其以上的油轮规定了严格的检查、检验和发证 制度
❖ 2.有关海上污染民事责任与赔偿的公约
❖ (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 适用范围
❖ 4.反油污协助方面的立法
❖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 (1)适用范围
❖ 在海上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
❖ 近海装置
❖ (2)缔约国责任
❖ 要求船舶、经营人备有油污紧急计划
❖ 要求船长或负责人向沿海国和国家主管当局报告
❖ 缔约国评估、告知义务
❖ 建立采取迅速和有效反应行动的国家系统
❖ (3)缔约国间合作
❖ ④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
重量 2 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2 000总吨以上至5 000总吨的船舶 超过5 000总吨的船舶
责任限额 1000万特别提款权 每增加1吨,增加1 500特别提款权 超过部分,每增加1吨,增加360特别 提款权
❖ ⑤赔偿机制 ❖ 船舶所有人进行赔偿,并实行强制性保险 ❖ 设立有害有毒物质赔偿基金
❖ 五、国际合作原则
❖ (一)国际合作原则的提出
❖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
❖ 1992年《里约宣言》
❖
《21世纪议程》
❖ 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
❖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内涵
❖ 是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应当通过广泛 密切的合作,协调一致地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
❖ 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提出 ❖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 1987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2年《里
❖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
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三)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1.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 《人类环境宣言》 ❖2.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 《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 《21世纪议程》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确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 2.代内公平 ❖ 是指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
文化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都享 有平等的权利。 ❖ 1991年《发展中国家环境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 ❖ 1992年《里约宣言》 ❖ 3.可持续利用 ❖ 4.环境与发展一体化 ❖ 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 ❖ 1985年《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的协定》
❖ (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 ①适用范围 ❖ 海船和任何类型的艇筏 ❖ “燃油”
船舶登 记所有
人
❖ ②责任主体
管理人
❖ ③赔偿责任基础
船舶所 有人
光船租 船人
❖ 严格责任
❖ ④责任限额 ❖ ⑤强制保险
船舶经 营人
❖ 3.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民间协定 ❖(1) 1969年《油船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损害责任的协定》 ❖ ①适用范围 ❖ 油轮 ❖ ②责任主体 ❖ 油轮所有人,包括光船油轮承租人 ❖ ③赔偿限额 ❖ 每吨160美元,最高赔偿额为1 680万美元 ❖ (2)1971年《油类油污损害责任的暂行补充协议》 ❖ 目的在于设定一项基金
❖载运2 0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海运船舶和海上船艇
❖ 责任主体为船舶所有人
❖ 责任限额
不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
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
❖ 限制基金以及强制保险与保证
限额为3000000(2000年修正案已经提 高为4510000)特别提款权;
除上述金额外,对每一额外吨位另加 420(2000年修正案已经提高为631)特 别提款权
第三节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治理
❖ 一、《巴塞尔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 Fra Baidu bibliotek一)公约的宗旨 ❖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当减少至与环境无害管理相符合的最
低限度 ❖ 危险废物的源头削减 ❖ 环境无害管理 ❖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废物
危险废物 其他废物
❖ 二、越境转移的一般限制
❖ 每一缔约国均有权禁止危险及其他废物的进口
❖ 三、损害预防原则
❖ (一)损害预防原则的提出 ❖1.1980年 《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 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3.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 ❖ (二)损害预防原则的内涵 ❖ 国家在行使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时为了不损害国外环境,有责
任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尽早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 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
❖ 二、污染者偿付原则 ❖ (一)污染者偿付原则的提出 ❖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 ❖ 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 1992年《里约宣言》 ❖ 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 ❖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 1992年《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公约》
❖ (二)污染者偿付原则的基本内涵 ❖ 造成环境损害的国家有责任支付赔偿并承担弥补损害的费用。 ❖ 来源于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 是对前一原则中责任方面的强调
该合计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 59700000(2000年修正案已经提高为 89770000)特别提款权
❖ (2)1996年《关于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与赔偿国际公约》 ❖ ①适用范围 ❖ 包括石油在内的有害有毒物质 ❖ ②赔偿责任基础 ❖ 严格责任制 ❖ ③赔偿范围 ❖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环境污染引起的灭失或损害 ❖ 预防措施费用 ❖ 由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害
量必须小于1/10 000
❖ (2)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
宗旨:保护沿岸国家利益,避免由于海上事故引起海上和沿
岸油污危险的严重后果。
❖ 主要内容:
❖ ①沿海国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 ②公约适用于商船
❖ ③协商与通报
❖ ④干预措施不超过限度
❖ ⑤协商、调解或仲裁
❖ ⑥处理油污费用由肇事船国家负责
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历史与渊源 ❖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 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
境和自然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以及有关习惯的总称。
❖ (二)国际环境法的特征 ❖ 1.人权本位的环保宗旨 ❖ 2.软法群集的规范体系 ❖ 3.国际组织的核心角色 ❖ 4.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 ❖ 5.着眼全球的调整范围